《战国策荆轲刺秦王》课文注释修正(教师随笔)

时间:2022-04-14 18:09:44 教育新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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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策荆轲刺秦王》课文注释修正(人教版教师随笔)

 (1)微太子言,臣愿得谒之。

《战国策荆轲刺秦王》课文注释修正(人教版教师随笔)

书注:即使太子不说,我也要请求行动。微,假如没有。谒,请。

书注“微”:假如没有,表假设关系。而译文为“即使……”,表让步关系。前后不一致。此句中的“微”是表否定假设的连词,译为“如果没有”,“要是没有”,可参看上课《烛之武退秦师》“微夫人之力不及此”的书下注释。

“臣愿得谒之”,书注为:我也要请求行动。

书注抛开了代词“之”字。这个“之”字所代内容,在教材所选内容之前已有叙述。荆轲通过田光结识了燕太子丹,荆轲说,秦王已经俘虏了韩王,又举兵南伐楚,北临赵。燕国势弱,应该生劫秦王,命令他把占领各诸侯的土地返还给诸侯,如果不行,就采取刺杀手段。荆轲虽有刺秦王的主张,但并未见行动。下面才是教材所选内容。这就说明,刺秦这一谋略早已定下了。“臣愿得谒之”的“之”就是代“刺秦”这件事。“谒之”的“谒”是为动用法,译为:“为这件事请求(行动)”

(2)愿足下更虑之。

书注“更虑之”:再想想别的办法。更,改变。

把“更(gèng)”译为“再”,是正确的。但把“更(gèng)”训为“改变”,是错误的。作“改变”解时,读音为(gēng),不读(gèng)。书注中的译文与训释前后矛盾。

此句中的“更”与“琵琶行”中“莫辞更坐弹一曲”的更音义相同。另外,此句中的“之”是代词“这”,代“得樊将军首”。全句译为:希望您再考虑一下这件事。

(3)父母宗族,皆为戮没。

书注“戮没”:杀戮和没收。重要的人杀掉,其他人等收为奴婢。” 

书注把“没(mò)”译为“没收”,不准确。“戮”,杀戮,古代的一种刑罚。没,没入,也是一种刑罚。没入,指没收财物、妻室、家人等入官。

(4)既已,无可奈何。

“既已”可以有三种解释:(1)既,已经,副词;已,这样,代词。“既已”意思是“已经这样”。(2)既,已经,副词,已,完毕。既已意思是“已经完毕”。(3)全句标点为:“既已无可奈何”。“既已”同义复音虚词,已经。

(5)以试人,血濡缕,人无不立死者。

此句中的“以”,与柳宗元《捕蛇者说》中的“以啮人,无御之者”的“以”相同,都是假设连词,相当于“如果”。

此句中的“试”与“尝”同义。“尝”,有“经历到”、“碰到”的意思,如“艰苦备尝”的“尝”,“技经肯綮之未尝”(《庖丁解牛》)的“尝”。

因为“试”等于“尝”,“尝”等于“碰到”。如“以身试法”,就是“以身碰法”、“以身触法”。

“以试人”就是“如果碰到人”。

书注“濡缕”:沾湿衣缕。不如注为沾湿一根丝缕,形容伤口浅。

(6)给贡职如郡县

书注:像秦国的郡县那样贡纳赋税。给,供。

书注把“给”解释为动词“贡纳”,把“贡职”解释为“赋税”不妥。

“贡”,指“贡品”,指向朝廷贡献的物品。“职”,指“贡赋”、“贡税”,向朝廷缴纳的税收,“给”,是动词谓语,交付。“贡职”是名词性并列短语作宾语。全句译为:像秦国的郡县一样纳贡纳税。

(7)既祖,取道。

书注:祭过路神,就要上路。祖,临行祭路神,引申为饯行和送别。

路神是谁,说法不一,有的说是黄帝之子累祖,有的说是共工之子脩(xiū),有的说是皇帝之元妃嫘祖。

祖,本意是指路神,名词。后引申为出行时祭祀路神的仪式,就是动词了。教材中“既祖”的“祖”就是动词,意思是“祭祀过路神以后”。

后引申为送行,于是有了“祖送”、“祖帐”、“祖饯”、“祖道”这些同义词。

 

张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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