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师施暴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时间:2022-04-13 18:46:55 教育新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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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师施暴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中国教师报     2003-05-15     周士君 

 

    据《南方都市报》4月20日报道,12岁的成都市新都四中初一学生小强(化名)课堂上突然尿急,就把尿撒在了饮料瓶里,班主任梁老师竟然逼他把尿喝下去。因小强不从,梁老师不但一左一右给了小强两个耳光,还把那瓶尿向小强兜头淋下!其实,类似让学生喝尿甚至吃屎的“恶师施暴”事件,性质虽然恶劣,但却层出不穷!难怪该区区委书记李仲彬激愤地在报道旁写下批示:“我们如何向学生交待?我们如何向家长交待?我们如何向社会交待?当事老师的做法太恶劣!希望教育局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可杜绝,杜绝!为何又往往是屡杜难绝?

    首先,管束型的校规校纪,是引发恶师施暴泛滥的罪魁祸首。就时下许多学校的校规校纪来说,都自觉不自觉地把学生当做校方和老师们管教的对象对待,而班主任或老师就是当然的“管教干部”。如此,本来在师生间就已强弱分明的关系,便进一步得到强化,老师是当然的强者,学生是当然的弱者,而弱者的一举一动,则都必须得到强者的批准和默许。不然,则一律按违犯“班规班纪”甚至是“校规校纪”论处,就会受到花样繁多的处罚。而且这些处罚往往是因“时”而异,甚至是因“师”而异,随意性强,说变就变,常常令学生恍若置身雷区而谨小慎微,无所适从。像小强自习课上尿急,欲请假又找不到老师,便利用自己座位紧挨着墙壁的“地理优势”,才把尿撒在了空饮料瓶里。如此“三急”都得获老师批准的“铁律”,在时下的学校几乎比比皆是!可如今我们再来反思一下这样的纪律,还有一点人性吗?而靠如此缺乏人性的纪律,也将必然会繁衍出缺乏人性的恶师!

    其次,多数家长放弃追究,客观上纵容、助长了恶师施暴行为。在时下应试教育的模式下,在许多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态中,他们难免陷入老师对学生严加管教是对学生的爱护的认识误区。不管是施行体罚,还是人格侮辱,只要不伤及孩子的“硬件”,多数家长都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不跟校方和老师进行太多的计较。孰不知正是这种迁就的态度,恰恰成为怂恿恶师施暴的活化剂,令一些德行不全的老师撤除了虐待学生的最后一道心理防线。小强的爸爸面对儿子被辱的事实,竟然说:“我早就授权梁老师管严点,随便打,打出事了我自己负责。”而私下,小强的爸妈还不止一次地想让记者放弃报道儿子被辱的事:“如果这次报了,老师受了批评,哪个还敢管他?”这恐怕才是家长们对恶师施暴不敢深究的真正原因吧!

    再者,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解决,是恶师施暴屡禁难止的措施障碍。类似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因为没有造成学生明显的“硬件损伤”,家长往往便缺乏将恶师送上法庭的决心。其实,若站在法律的高度,多数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处理起来都不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但最终却因“民不告”,结果当然就是“官不究”了!于是,对恶师的处理,便由学校和教育部门“自行解决”了,故而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就无非是“停职反省”、“书面检查”,或调离教师岗位,或干脆“异地任教”,了不起来个“开除公职”,恐怕也就算是严重透顶的处罚了。试想,用如此低廉的“作恶成本”,又如何能促使恶师们收起其“施暴”的黑手呢?

让公众知情是政府的职责

■ 陈  枫

    《中国青年报》4月19日报道:武汉市水果湖第一小学18日上午发生一起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六年级三个班的近百名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由于医院的尽力救治,学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真诚面对家长和公众,将所有信息及时公开,使政府有关部门赢得了处理突发事件的主动权。这起事件的妥善处理说明,面对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真诚面对公众,坦诚告之事情真相,公布政府为之做出的努力,就能赢得信任和理解,从而赢得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对比起辽宁海城豆奶中毒事件中,有关部门遮遮掩掩、欲盖弥彰之举,武汉市政府部门主动真诚地让公众及时行使知情权,不但没有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反而赢得了广大市民的支持,树立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良好的形象。经常有一些事故发生后,当地的政府部门往往以公开事件、让公众知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为由,拒绝了媒体的监督和公众的质询。实际上,不公开的理由只有两个:要么涉及到国家机密、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不能公开;要么是由于部门利益或者个人的不法利益不愿意公开。显然,从民众舆论的趋向上讲,阻止他们知情的理由趋向于后者。

    不让公众知情、实行“愚民政治”所基于的社会基础,在于信息的不发达和社会的非理性,所以在几千年的奴隶制和封建社会当中,这一专制统治得以推行。但是到了今天,我们的政府面对的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面对的是一群相当理性的市民。政府阻止公众知情权的行使,只会导致谣言的增加,从而降低政府权威。我们的政府不应当在事故没有公开前,就“有罪推定”地认为,事故的公开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事实上,公众知情权的行使,至少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方面,有利于弥补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的职能缺陷。应当说,我们的公务员队伍都是些政治精英,但是涉及到一些解决问题的专业性知识和技能,群众中的一些专业人才更有发言权。另一方面,公众知情权的行使有利于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正如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权力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监督基于判断,判断基于知情,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知情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缺少知情的监督是“假大空”的监督。

    面对事故,政府的职责不但是要让事故得以解决,而且要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解决。法谚云:“正义不但要得以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事故解决的结果重要,事故解决的过程让公众知情同样重要。我们和非典型性肺炎斗争的经验告诉我们,公众的知情和问题的解决一样,让公众知情可以有效地制止恐慌,维护社会的稳定。让公众知情,而且是让公众及时地知情,这是我们的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