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和请示不能混用(网友来稿)

时间:2022-04-14 10:13:43 教育新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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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请示不能混用(网友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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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请示不能混用(网友来稿)

“报告”和“请示”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办公厅1981年2月27日发布,2000年5月1日修改)规定的两个重要的公文文种。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习惯。”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287页)加强请示和报告,可以密切上下级之间的联系,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这两种公文概念的内涵和不同的目的要求,对于写好公文和处理好文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当前,在一些介绍公文写作的出版物中,竟然把“报告”和“请示”两种公文混为一谈。有的把“请示”称作“请示报告”,并说成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种类中重要文种之一”;有的把“请示” 和“报告”统统称之为“请示报告”,甚至以教育部写给国务院的《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作为介绍“请示报告”写作的例文,把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中共山东省委写给党中央书记处的那篇著名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张海迪活动的报告》,硬说成是什么“一个请示报告的范例”。难怪许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往往把公文的标题写成《关于××××××问题的请示报告》。有的虽然公文标题写成了《关于×××问题的请示》,结尾却又写上了“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之类的字样,使上级机关分不清究竟是“报告”,还是“请示”。

我们知道,《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方法》中明确规定:“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用‘请示’。”可见,“报告”和“请示”是两种不同的公文,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第一、用途不同。“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陈述性的公文。其目的是让上级机关及时掌握情况,更好地帮助下级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减少错误,做好工作。而“请示”则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审批的公文。其用途是:工作中遇到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请示上级机关帮助解决;工作中发生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妥善处理的办法;有不明确的问题,请求上级机关指示、解答。

第二、时间有别。“报告”,无论是工作报告,还是情况报告和报送文件或物件的报告,写作时间比较灵活,事前、工作进行中和事后都可以行文,而“请示”,是要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或审批,必须事前行文,我行我素的“先斩后奏”,那是党纪政纪所不允许的。

第三、写法各异。作为公文,“报告”和“请示”的格式、公文编号、受文单位、落款和发文年月日等的写法是相同的,但由于“报告”和“请示”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公文,其行文自应有异。其一,标题应该分清,“请示”是“请示”, “报告”即“报告”,切勿写成“请示报告”,弄得非驴非马。其二,正文的写作,“报告”只须陈述情况,汇报工作,涉及内容较广,行文可以较长,但不应写上请示事项,不请求上级批复。而“请示”要求一事一文,行文较短,必须提出请示的事项,陈述缘由,提请上级答复或审批。其三,结尾,因为“报告”不要批复,可用“特此报告”或“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等语作结,不应该用“以上报告是否可行,请批复”之类的结语。“请示”的结语才用“当否,请批示”之类的结语。

总之,“报告”和“请示”是两种不同的公文,其用途和写作要求是有区别的,绝对不能混用。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机关规定,凡是“报告”和“请示”不分,或者把“请示”写成“请示报告”者,一律退回,不予受理,对整顿文风起了积极作用,这种做法是值得称道、肯定的。

作者邮箱: heeyoo8877@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