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勇为是成人失职

时间:2022-12-16 15:28:28 教育新闻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让孩子勇为是成人失职

                       北京娱乐信报     2003-02-14     

让孩子勇为是成人失职

 

     新闻案例:中学生规范删除“见义勇为”。 

     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准”内容以及“见义勇为”等用词被取消,文明上网、学会“自救自护”等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内容大量增加,这就是将从2月17日起在北京开始试行的中小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北京市教委主持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昨天正式出台,北京市170万中小学生将在新学期开始试行。新的中小学生守则仍是各10条,但在内容上有所调整。新的《北京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将有20条,《北京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将有40条。已沿用21年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将被废止。 

     此外,“敢于斗争”在新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被删掉,“见义勇为”也从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消失。“主动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救自护’”等有效保护青少年生命安全的内容则首次出现。 

     有理有据:见义勇为应在成人中推广。 

     对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的中学生,不宜鼓励他们直接去“见义勇为”,尤其是冒着生命危险去做扑灭山火、勇斗歹徒的义举。孩子毕竟是孩子,他们的人生阅历、社会经验及体力智力等,均与成人有别,让他们去承担可能危及生命的“勇”和“义”,从另一个侧面说,是成人的失职,是另一种形式的对生命的漠视,是与“义”“勇”的精神实质相悖的。因此,我十分同意教育部曾经发出的一个文件,不提倡中小学生去做扑灭山火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义举”。 

     然而,另一面则是这样一个社会现实:有些地方,光天化日之下,朗朗乾坤之中,为非作歹横冲直撞,见义勇为者受到冷落。前一段时期,甚至竟有人公然嘲弄见义勇为者。人民群众谓之曰“英雄流血又流泪”。在这个“背景”之下,见义勇为应在成人世界中广为推广。这些年,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赞扬乃至实质性的表彰、奖励之声音,愈益热烈,渐成主潮。前几天媒体报道,成都街头,一弱女子3万元巨款被抢,一名正带着娃娃逛街的陌路男子见状,丢下年幼孩子奋力追赶歹徒,并同另一男子将歹徒制服,后来在群众帮助之下,他才找到失散的孩子,而这位见义勇为者没留下名字就悄悄离去。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见义勇为主潮振响的同时,仍有一些不和谐音。西部某地一女童为避领导车队落水身亡,在场官员竟无人下水去救,即是典型的例子。近日媒体报道,宁波的反扒者街头流血,围观者竟无人相帮。前一例中的官员的“义”“勇”何在?后一个例子中在场成人的“义”“勇”何在?问题在于,这样的例子每年都能见到几例,可谓不绝如缕,让人不觉几分心寒。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实在应当拿出措施来鼓励见义勇为者。 令人欣喜的是,这几年,经过政府的提倡,有识之士的呼吁,人们对于见义勇为之类的义举,讥笑声愈来愈少,赞扬声越来越响,这就充分说明,提倡和鼓励的舆论氛围不可或缺。同时,在有些地方和单位还制定了相关法规和制度。看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落实,公民优良道德氛围的形成,应当双管齐下,即思想教育舆论宣传和奖惩措施应同步到位。这样,我们的文明环境才会真正建立健全起来。 

     朽木《北京日报》 

     重点点击:不宜提倡“少年英雄壮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而且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国家教育部也明令禁止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尽管一些中小学生的见义勇为是一种自发行为,并非学校组织,但也不宜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我们不能引导未成年人形成一种见义“勇”为、敢于牺牲的自觉行为,学会生存、学会自我保护,才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心理上的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幼稚与不成熟。他们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不能对自己的“壮举”负责。如果不顾自身条件而奋勇搏斗、英勇救人,这种有“勇”无谋和有勇无“力”多半只能造成无谓的牺牲。未成年人的模仿性较强,而“榜样的力量又是无穷的”,如果这类先进典型的英勇事迹在学校中广为流传,并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都来“前仆后继”的话,将造成许多悲剧。推出一批未成年人英雄让其他未成年人效仿,旨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全民道德建设,本意不错,但有没有考虑过它可能会产生的负面效应。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做到自我保护,然后才是机智救人,理智救灾。我们当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但这决不意味着在进行教育的同时可以不注意进行自我保护;我们当然要培养学生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但见义“勇”为的责任却不应由未成年人来承担。 

     这类表彰未成年人英雄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真是令人担忧。  

     当然,对于各种自发的“少年英雄”行为,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是完全可以也是完全应该的,但不宜张扬,更不宜把他们作为一种示范,向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提倡这种行为。  

     洁民《中国青年报》 

     一家之言:别丢了“见义勇为” 

     昨天,随便翻了翻报纸,我发现原来见义勇为这个词已经从北京市即将试行的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中消失了。一时间,我忽然觉得自己仿佛看见别人丢了什么东西似的。

     怎么说呢?我嘴笨。应该承认对这个热点问题,我无法一句话说清自己的看法。 

     既然无法一句说清,那就让我来兜个圈子吧。 

     兜得远点。话说20年前,那时候,我还是个小男孩。但凡逢年过节和过生日的时候,我的父母和长辈们在祝福的话里总忘不了加上勇敢这个词。他们希望我成为一个勇敢的孩子,这样,长大以后才是个男子汉。我很想成为男子汉,于是便问父亲怎么做才能算勇敢。父亲借机教了我句古文。他说,古人云,见义不为非勇也。通过父亲的反复解释,我最终明白了,要做一个勇敢的人,首先要有一颗正义的心。同时,父亲也告诫我,对我这样的小孩来说,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冲上去与坏人搏斗,见到坏人能去告诉警察叔叔或者老师也算是勇敢的行为。 

     再说个逗事吧!邻居家养了个大猫。有一次,我去串门,看见邻居两口子正在为哄爬上窗户的大猫下来而犯愁。我问:“怎么了?”邻居说:“嗨,别提了,刚才看见个老鼠,给吓得。”我大惊:“这得多大的老鼠呀?!”邻居笑笑:“老鼠没多大。它这不是打小没见过么,再说,也没老猫教过它。”我才知道,原来猫胆子也是从小练出来的。 

     说到这儿,也该言归正传了。在某些方面,我觉得养孩子和养猫一样。这话可能不准确,但我觉得就像不能指望没学过捕鼠的猫去抓老鼠一样,对一个从小没有受过见义勇为教育,甚至连见义勇为这个词都没听说过的孩子来说,我们指望他成人之后去见义勇为也是不现实的。如果看见坏人坏事,你的孩子退却了,我的孩子也退却了,我不知道,若干年后,这个世界会是什么样子。到那时,谁还会想起光天化日这样的词。 

     有人说赖宁救火是个悲剧。这观点让我不置可否。我觉得如果从一个侧面来说,可能是的。因为在赖宁小时候,没有人教过他自救,也没有人教过他一些对付火灾的简单扑救方法。但是,我们也该看到,毕竟他有勇气。 

     我觉得在新的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中首次出现的那些“主动报告”和“学会‘自救自护’”等词句非常好,也非常关键。但即使加上了这些新内容,我还是觉得应该留住“见义勇为”。因为这两者并不矛盾,相反那些新词其实也是建立在“勇”的基础上的。 

     别丢了“见义勇为”,因为我们谁也不希望这世界变得漠然。秦超 

     众说纷纭:成人的责任与看客心态 

     王朔有句名言:你们大家天天学雷锋,就剩下我一人好吃懒做。话痞了点,却点到了某些道德家的软肋。长期以来,有些人一方面大张旗鼓号召别人做好事,另一方面又对见义勇为的界定非常苛刻。 

     你必须大公无私,动机纯正,你必须能证明自己是好人,没有劣迹,你还得是国家的正式员工,有一个正式的单位。家人,爱人,救了不算,因为动机不纯;没有单位的人,救了白救,因为没人给你上报事迹。 

     彭健是湖南省耒阳市郊的白沙矿务局湘煤六处子弟学校一个13岁的初一学生,去年3月8日,在5名歹徒侮辱女同学的紧要关头,他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主动配合110民警制止了犯罪,自己光荣负伤。可是,他却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学校说他去了危险地方违反校规,不属于见义勇为;有人污蔑他与女学生调情,还有人提出,成绩不好的学生怎能树为英雄? 

     这是一种什么心态?事前拼命鼓励,事后不理不睬。其实,这正是儒家所极力反对的,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惜偏偏有人反其道而行之。自己不愿做,就鼓励他人做,他人做了,又给人家白眼。这种不正常的心态发展下去,就导致人人争当看客,看客苛求好人。你不正不纯,不伤不残,不小不弱,就不配见义勇为,于是让孩子救人救火,让孩子面对凶残的歹徒,鼓励以小胜大,以弱胜强。你们不仅要替我们负起责任来,还要满足我们心理愉快的需求。 

     终于“见义勇为”“敢于斗争”的字眼,从北京中小学生守则中被删掉了,终于大人们明白了什么是成人的责任,这就是进步。国卫

 

【让孩子勇为是成人失职】相关文章:

见义勇为表扬信11-16

见义勇为的表扬信01-18

见义勇为感谢信06-28

见义勇为表扬信15篇12-06

怎么写见义勇为表扬信02-28

2023年对见义勇为的表扬信02-03

失职检讨书03-31

失职检讨书09-09

工作失职检讨书03-25

班长失职检讨书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