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捉贼巧设计 引发离奇坠楼

时间:2022-04-14 09:59:53 教育新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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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捉贼巧设计 引发离奇坠楼

法制播报》节目近期播出了节目《506室坠楼事件》,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陈英华是浙江省丽水市的一名中学教师,从2003年4月起,她就发现自己的单身宿舍,多次被小偷光顾,随后她小心翼翼地提防,并想着怎么把小偷抓住。但是她完全没有想到的是,抓来抓去最后竟然给自己抓出了一宗命案官司。

  解说:这里就是陈英华老师所在的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她平时就住在学校的单身宿舍五层506室。从2003年4月起,她的宿舍多次被小偷光顾,丢了将近1000元钱。

  解说:2003年4月28日晚上8点,陈老师像往常一样,在学生们上完晚自习后,到学校会议室参加每周一次的例会。例会开始后不久,陈老师就有一种不详的预感,她觉得今晚小偷可能会再次利用晚上例会的时间行动,于是她决定回宿舍看一下。刚上到四楼转弯的地方,陈老师就发现,正对着楼梯口的自己的宿舍,竟然亮着灯。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一看就有灯,我就不敢上去了。

  解说:自己离开宿舍的时候明明关上灯了,宿舍的灯怎么会亮着?难道真有小偷进到屋里了?陈老师赶紧下楼找人帮忙,在楼下她遇上了学校退休医生陈纪多。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退休医生陈纪多:她(陈英华)说我家房间有小偷,发现小偷,当时我就去了。

  解说:在陈纪多和一名学校保卫的陪同下,陈老师回到五楼自己的房间。这时房间里面的人却发出了声响。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当时里面把钥匙扔出一片,扔到地上咚的响声,叮当叮当的响声,钥匙吧,然后我就从地上捡起来,交给陈纪多医生看了一下。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退休医生陈纪多:是不是学生我不晓得,就是个女的声音。

  解说:也许是因为陈老师宿舍的门已经被反锁上了,屋里的人打不开门,于是就把钥匙扔出来,打算让守候在屋外的陈老师等人把门打开,放他出去。但是陈老师他们并没有开门。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退休医生陈纪多:当时情况下我们不了解,究竟是这个小偷是外面社会上的,还是个学生,这个情况下谁也不清楚。

  解说:门已经被反锁了,陈老师并不担心小偷会跑出来,但是万一这个小偷是自己学校的学生,怎么办?于是她又跑到政教处找人。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政教处教师:开始陈英华老师叫池京明老师出去一下,后来池京明老师也叫我出去一下,他说陈英华老师房间里有贼,那么我和池京明、陈英华一起到了陈英华的房间门口。

  解说:直到这时大家才决定开门进去,但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进去之后,房间里居然没有人。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退休医生陈纪多:开门进去后,房间里没有人,我当时带着电筒,她的床是这么横着的,床底下我看了的,周围一照都没有人。

  解说:这时,陈纪多发现屋后的窗户是开着的。小偷跑了。这是当时所有人的想法。他从哪儿跑的?该不会是从窗户跳下去的吧?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退休医生陈纪多:(拿着)电筒照在底下看看,看到好像有个人,我说好像下面有个人。

  解说:在场的人迅速下楼,在楼后的地面上,老师们发现有一个女孩子躺在血泊之中。有人认出来,这个女孩儿名叫季青青,是高湖中学初二的学生。季青青身上、头部多处出血,但是还有呼吸。于是老师们急忙将季青青送往附近的高湖医院救治。可是高湖医院没有救治的条件,季青青又被转往青田县医院。但是因为伤势过重,季青青在被送往青田县医院的途中停止了呼吸。在把青青送往医院的同时,学校把青青坠楼的事通知了她的父母。

  季青青的父亲季小令:就有人打电话来说我女儿在学校里从楼上坠下来。坠下来我感到奇怪,我女儿怎么凭空从楼上坠下来。感到很惊奇,马上我们就跑出去了。

  解说:女儿在学校坠楼身亡,是失足落下,还是另有原因,高湖中学并没有给季青青父母更多的解释,他们只是很快地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并答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校长徐绍来:学校给他1万块钱,还有一万是老师捐款的。

  主持人:青青怎么会在陈英华老师的宿舍里?她又是怎么坠楼身亡的?直到这个时候,校方和青青的家人都没有去追究其中的原因,双方都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是不久之后,季家却有了一个意外的发现。

  解说:青青死后不久,她的父母在处理女儿遗物时,意外发现了她生前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而就在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季青青的父亲季小令:他(保险公司)说我这个孩子是自杀,不赔偿。

  解说: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青青是入室盗窃后被人发现,畏罪自杀。对于这种说法,青青的家人在女儿死后就有所耳闻,但他们一直认为只是风言风语而已,因为校方当时是以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予赔偿的。可是这次保险公司明确地说青青是畏罪自杀,并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这不得不让青青的家人重新去面对女儿的真正死因。

  季青青的父亲季小令:以我的人格担保,我的孩子根本不会偷人家的东西,根本不会去拿什么。因为平时在家里,什么东西不敢,连个小猫都怕的人,还会去偷东西?

  主持人:青青的家人始终不相信自己的女儿会是一个偷东西的贼,用她父亲的话说,一个连小猫都怕的人,怎么可能去偷东西呢?但是在2003年4月28日那个晚上,青青为什么会出现在教师宿舍?为什么会坠落在楼下?

  解说:当天在事发现场,警察在经过勘察后发现,在教师宿舍楼506房间内留下了青青的脚印,由此可以确定青青进入了陈老师的宿舍,并且也是从这个房间的窗户坠落到楼下的。青青是怎么进入陈英华老师的506房间呢?现场并没有发现这方面的线索。青青进入陈老师的宿舍,和陈老师反映宿舍里发生了多次失窃又有什么联系呢?陈老师506房间的第一次失窃发生在青青发生意外那个月的月初--2003年4月初的一个双休日。那一天陈老师放在宿舍包里的400多元钱不翼而飞。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应该包里还有400多将近500块钱。

  解说:四百多元对于月收入只有八百元的陈英华老师来说,损失可谓惨重。陈英华在察看了房间后发现,门窗并没有被撬过的痕迹,那小偷又是如何进来将自己包内的钱拿走的呢?这时她想到了几天前自己丢的那把钥匙。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那时候也没有特别的提防,所以没去换(锁)。

  解说:想到这些,陈英华老师觉得一切都在情理之中了,小偷原来一直就在自己的身边。于是她马上将失窃的事儿向政教主任做了反映。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政教处主任赵君海:当时她也很生气,我当时记得很清楚,这样跟她讲,两点,一点如果你东西被偷了好几次,你应该马上把钥匙换掉;第二个我跟他讲,如果财物丢失比较多,那你去报案。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校长也是说帮我查查看,但是人海茫茫也是没有办法查。当时第一次我也没特别在意,当作一次教训吧。过了几天我朋友就帮我把锁换掉了。

  解说:此后,陈英华老师吸取了这一次的教训,时时处处都留意小心。她不但把门锁换了,还对门锁做了一番改造。这样即使有人进了自己的宿舍,门也会被反锁住,里面的人就出不来了。为了避免自己被反锁,陈老师在进门之后,用电话卡把锁洞堵住,使门锁不上。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用一张电话卡把那个门锁的栓子堵牢,不让他进到锁洞里面去,就是没有锁上了。

  解说:为了进一步观察有没有人进入自己的宿舍,陈老师还在锁上拴了一根线,只要有人进去,锁上的线头就会被带断。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如果进去的话,它的线头会把它带(下来)。因为我没有系紧,它会带下来的,我一看就知道。

  解说:与此同时,陈英华对宿舍钥匙的存放更是小心翼翼。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钥匙放在)办公室里面,还是放在抽屉里面,钥匙放在抽屉里面。那时候我已经特别小心了,不是放在特别打(显)眼的地方,放在抽屉角落里面。

  解说:又是改锁又是设“机关”,陈英华老师费尽了心思,但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再次发生了--放在办公室抽屉里的钥匙不见了。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我就问旁边的老师,你们有没有看到我的钥匙?他们都说没有。

  解说:钥匙会掉在哪里?陈老师一时想不起来。无奈之下,她将存放在朋友那里的备用钥匙取了回来,但这次陈老师并没有将锁换掉。就在钥匙失窃后的第三天,系在凳子腿儿上的棉线表明,小偷再次进入了她的房间。陈老师丢失的钥匙在小偷手里!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有两次钱被盗,因为我房间有两次放钱在里面,还有几次进去人,但是里面没钱就没偷走。

  解说:几天后,陈英华把一百多元钱藏在了被子的下面,等她上完晚自习回到房间,发现凳子腿上的线被触动过,同时藏在被子下面的钱也不见了。这个贼怎么对自己这么了解和熟悉,他到底是谁?作为一个离家千里的单身女子,陈英华此时真正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惧。陈英华本打算周末找朋友来帮忙换把锁,但由于朋友当时有事便拖了下来。直到4月28日晚陈英华突然返回家中发现家中有人,接着便发生了青青从506房间坠楼的事件。由此有人认为青青就是那个多次进入陈老师宿舍506室的小偷,青青之所以从506坠楼,是因为她被人发现后逃跑,因而坠楼身亡。可是在了解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后,青青的父母还是不相信自己的女儿会是小偷。

  季青青的母亲:我真的不相信我的女儿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我真的不相信。

  季青青的父亲季小令:因为我的孩子死了,她(陈老师)没什么话好讲,她要怎么编就怎么编,我就是说他它是编出来的。根本是谎话我就说。

  解说:那么青青在周围人的心目中,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呢?

  季青青的同学:(青青)平时人比较外向,觉得不可能干那件事情。

  季青青的邻居:那个小孩是吧,印象很好的。我们这个镇上,高湖镇每个人印象很好的对她。

  解说:青青的同学和邻居也都不相信青青会去偷东西,那么事发当天青青怎么会出现在陈英华老师的房间里?随着季青青的死亡,这也许成了一个永远解不开的谜,但如果就此认定青青是入室偷窃,青青的父亲表示不能接受。

  季青青的父亲季小令:贼总有东西吧,贼有贼赃,(青青有)什么东西呢?她(陈老师)说曾经以前被偷,但不能证明是我小孩偷的。你有什么证据呢!

  解说:在采访中,季青青的家人及同学还说到青青和陈老师关系挺好。

  季青青的父亲季小令:听说帮她洗衣服都有的。因为她是女老师嘛,女同学和女老师有点亲情关系是有的,关系比较密切,对这个问题听说关系蛮好,所以经常跑到她房间里玩,是有的。

  季青青的同桌同学:到(陈英华)老师那儿玩是肯定有的。然后就是跟(陈英华)老师挺好的,她跟我们说也是,说所有老师当中就是那个(教)社会(课的)老师对她最好。

  解说:按照青青同学的说法,青青和陈英华老师关系很好,甚至经常到陈老师的宿舍玩。但是陈老师却否认了这种说法。

  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教师陈英华:我的房间除了我,一般情况是没有学生进我的房间。我自己一个人,我没有习惯把学生叫到我房间,跟我在那里聚一聚唠一唠,我没这个习惯。

  主持人:在青青的父亲看来,女儿即使是未经许可进入了老师房间,也不能就此认定是去偷窃。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他们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很快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不久,保险公司把赔偿金送到了青青父母的手里。可是因为青青坠楼引发的风波并没有就此结束。

  解说:在经历了这场和保险公司的索赔官司之后,青青的家人更加坚定地认为女儿不是小偷。

  季青青的父亲季小令:保险公司他是有明文规定的,学生是自杀不赔偿。故意自杀不赔偿,故意犯法造成的死亡不赔偿。这是保险公司是有条例的。

  解说:在季家看来,法院判保险公司的赔偿,这就意味着青青的死是个意外。即使是意外,在季小令看来,这种意外也完全可以避免。

  季青青的父亲季小令:因为我们是孩子,未成年的孩子啊。即使是我的孩子有过错,只能是你把她叫出来,和我家长联系,批评教育,应该不礼貌,老师不在不应该进她房,应该是批评教育。

  解说:事实上陈老师等人并没有这么做,因此青青的父亲认为最终造成青青坠楼身亡的直接原因,是由陈英华等几名老师在门口对其进行威吓导致的。

  季青青的父亲季小令:听说在外面看门的人在外面吓得挺厉害,说你晚上今天逃不掉了,死路一条了。

  解说:于是季小令一纸诉状又将陈英华老师以第一被告,高湖中学为第二被告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因青青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0多元。之所以将高湖中学追加为第二被告,季小令表示完全是因为本案发生在学校里,学校具有不可推缷责任的。

  季青青的父亲季小令:在家里应该是我父母是监护人,在学校应该是你学校老师是监护人。我孩子交到学校里是由你管的嘛,又没回家,在没有回家之前就是你学校的事情。

  解说:2004年4月27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两被告都表示对青青的死不负有任何责任。

  被告陈英华的诉讼代理人:答辩人在季青青死亡一案中没有任何过错。陈英华的行为是合法的,她的合法行为与原告女儿季青青死亡后果之间没有联系。

  被告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的诉讼代理人:在季青青爬窗坠楼死亡后,尽管答辩人无责任,但答辩人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季青青的家属尽到了适当的帮助。现在原告方在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又提出所谓的赔偿,这是答辩人所不能接受的。

  主持人:经过一个下午的庭审,法院宣告休庭择日宣判。学校对青青的死到底应不应当负责?如果负责的话,学校该又该负有多大的责任呢?

  主持人:青青在学校发生意外,青青的父亲坚持要向学校讨个说法。他的理由是,孩子在家归父母管,到了学校自然就要归学校管。出了事当然要由学校负责。

  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赵天庆律师:这场民事诉讼我认为学校应该没有责任。虽然孩子死因是发生在学校,但是它发生在(学校的)教工宿舍。

  解说:赵天庆,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律师说教工宿舍是老师上课之后休息的地方,不属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地方,因此青青在教工宿舍发生意外只能由她自己承担责任。另外,老师处理意外的方法和措施并没有不妥当的地方。所以学校在这次意外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赵天庆律师:老师去召集相应的其他任课老师到场这也是正常的。所以孩子的死因和学校应该是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持人:学生发生意外,学校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教育部在2002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还特别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学校不用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青青发生的意外就属于其中第三项,“在放学后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意外。

  主持人:除了上述的特定情况,学生在学校就学期间出了意外,学校也不一定要负全部责任。因为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学校并不是代替家长行使监护权,而只是行使管理责任。

  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赵天庆律师:监护权在这里不应该是学校,而是家长。此时的学校只是作为监护人的代理人去帮助管理孩子。但是学校的这种管理责任没有变。它并不是监护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智慧:他(学校)在管理过程当中在组织教学的活动的过程当中,如果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就要承担责任。比如说学校的各种设备是不是安全,以及对这些设备的使用操作的规程是不是,老师是不是对学生进行了告知,如果说(学校)没有尽到这方面的责任,就可以认为学校在这些方面是有过错的。

  解说:既然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关系,那么学校就应该做好与管理有关的义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渠涛:学校应该对学生的管理尽到自己善良管理的义务。

  解说: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副研究员,曾发表论文《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性的救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渠涛:善良管理的标准就是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这样管理也就足够了。如果证明不了学校方面在管理上,我们现在叫监护过失,每年学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很少一部分的补偿责任。

  主持人:由于以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学校究竟是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还是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案件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很难打赢官司,不管学校如何有理,只要认定学校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学校终究难逃败诉。现在的法规则大大减轻了学校一方的责任,那么这种做法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

  解说:专家们认为不宜让学校承担过多的责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渠涛:如果对学校课以过重的责任,学校就会回避这些责任,造成对教育的负面影响。比如说如果在学校里,孩子什么问题学校都要承担责任,于是乎他(学校)就把学生尽量赶出学校,除了上课以外必须要关闭校门,都到社会上去吧,这样对学生实际产生的危险,也就是受侵害的危险更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智慧:我们的法律规定了有过错你(学校)就要承担责任,那同样可以督促我们的学校尽量尽职尽责的尽到自己应该尽到的管理义务和教育义务。

  主持人: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责任该谁负?这是一个一直困扰着教育部门和学生家长的难题。不管责任在谁,一旦发生悲剧,那将是整个家庭的难以愈合的伤痛。所以,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增强安全设施的建立,防患于未然,给孩子一个安全祥和的校园才是最重要的事情。最后再来看看一些相关消息。

  解说: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深圳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草案规定:政府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责任险,其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以通过这种方式分散风险,减轻学校的赔偿压力,减少因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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