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

时间:2022-08-18 11:43:38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承包合同合集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承包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承包合同合集九篇

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义乌XX公司

  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经营XX公司模具车间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时间

  1、承包时间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日至____月

  二、承包业务范围及条款:

  1、模具加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场地租赁费用由甲方支付。场地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 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场地和设备,制作和维修甲方生产需要的模具,在满足甲方业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市场进行模具的加工业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现有的模具加工主要设备;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做维护保养工 作,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维修费由直接使用方乙方承担。

  3、乙方加工甲方模具材质要求:模芯要求为13材质,模架为20号钢材。

  4、乙方按甲方新产品开发程序和生产计划开发和维修甲方模具,对新开发模具负责调试和维修。新开发模具制作费用以012型酒扣规格参考,给2200元套价格估算,对甲方老的模具的维修按甲方生产需要按期完成任务(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或工作量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原则是适当解决部分费用。

  5、乙方完全按甲方图纸及要求开发模具或维修模具,在开发过程中,因甲方图纸变更给模具开发造成损失的,甲方予以补偿。

  6、乙方原则可按甲方工艺制作模具或乙方向甲方提出工艺方案后,经双方认可;模具在制作工艺方案后,如甲方提出对工艺方案进行修改,需承担部分修改费用。

  7、模具制作和要求及完成时间经双方在《模具制作委托单》签字确认为准。

  8、由于乙方模具交付时间和质量问题超出常规要求,造成甲方客户投诉或不能正常生产的,乙方担任相应赔偿的责任并须负责到底。

  三、模具制作流程

  1、模具制作完毕后,乙方交付甲方,并把完成单提交甲方,负责把模具运至车间试制,试制过程乙方必须全程跟踪,试制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全尺寸报告及修改单,因甲方尺寸等模具问题涵盖不全,造成乙方重复性劳动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工时和其他消耗造成的费用。

  2、乙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模具进行制作、维修。新开模具试模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由乙方承担50元次的试模费用,超过三次以上视为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收此模具。

  四、费用结算

  本着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乙方接受甲方模具加工订单时,向甲方提供模具加工预算费用单据,甲方向乙方提供预算费用的50%。乙方须向甲方如实的提供模具的实际加工制作费用核算清单,报主管批准,余额费用按季度结算。

  五、违约

  乙方承包期间保证公司原有登记在册的资产不流失、不损坏、不变卖(以资产交接清单为准),如果设备造成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或按原价培偿,如造成资产流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存档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盖章:甲方代理人: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 篇2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架子组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

  工程的架子工分项工程以 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甲、乙双方根据本分项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材料反浪费等方面,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1.3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1.5 工程质量:

  第二条 合同价款

  本分项工程按建筑面积定价,大包干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整(¥ 元/m2)。

  大包干单价内含:10%的优良工程奖,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工程则扣除全部;15%的工程进度奖,影响工程交付期则扣除全部;约5%的 架子工机械、小型机具(工具)、铁钉、铁丝等材料、设备费用;约1%的防暑防寒、雨具、劳保福利和所有医药等费用;约5%的工人安全费、统一服装费用等等。

  第三条 甲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提供架子工用材料、材料运输设备及主要的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正常的维护和保养)。按乙方需要提供安全帽、雨衣雨裤以及其他工具、用具、机具配件。

  3.2 提供乙方施工时的临时设施及施工用水、用电、食宿场所。

  3.3公布工地各项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材料耗用等进行检查、督促。派驻 为现场施工代表,监督施工质量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4按照合同条款按时按量支付工程款。

  3.5如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不能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施工任务,或发生重大失误导致工程停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6负责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防。定期召开由各班组长参加的关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内容的专题会,协助各班组调解有关工程的关系。

  3.7对乙方违反各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人员以及对工程质量粗制滥造、浪费材料、无技术且不服管理的人员、违法乱纪人员甲方有权批评教 育、责令限期整改,按章处罚,直至清退出场或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3.8乙方不服从甲方现场施工员的安排,不能按时、按量、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或

  整改内容)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完成,造成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对消极对待、屡教不改的班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中途退场的,甲方有权不付任何工资费用。

  第四条 乙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4.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及其它要求施工,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4.2负责现场架料堆放整齐,扣件进场后的洗油;每道工序完工后,架管、架板、扣件分类码放整齐,架管出场时不得留有扣件。

  4.3积极配合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以及与其他班组的施工,及时为下一个工种的进场提供操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派固定的人员配合施工员对本组施工项目做好平水测量与施工分中放线。

  4.4保管和爱护所用的机具、工具、用具、灯具、电缆线等材料、设备,并及时收捡入库,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材料、设备、用具等按原价的1.2倍赔偿。

  4.5班组长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事项。

  4.6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的损 坏,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4.7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未经批准乙方擅自拆改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甲方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8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提高管理意识,安全文明施工,做到材料堆放合理有序,各操作点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加强生活后勤管理,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乙方所发生的一切违章事故均责任自负。

  4.9乙方工人应服从甲方现场安全员和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正确使用各种 架子工机械,掌握机械性能,不损坏机械、遗失机具,否则,按实赔偿。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各种机械、电器设备,用电接线应由专业电工操作,不得私拉乱接,违者后果自负。服从甲方监理员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管理,按合同要求如实完成,并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

  4.10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对图纸作修改,未按图纸和设计规范施工所导致的质量返工以及材料浪费等一切损失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设计变更除外),影响声誉的,甲方有权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换人或终止合同。

  4.11对于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个别工人,在检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当即清退;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且检查出问题次数超过两次的,应立即清退出场,不清退出场按每次200元处罚。

  第五条 施工综合管理制度

  5.1 乙方必须遵守工地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班组长必须协调好工种之间的交叉环节,不人为制造安全生产隐患与安全事故,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甲方处理。

  5.2乙方施工人员每天作业前,必须对自己施工的部位进行仔细的安全检查,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无能力整改的,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整改,未整改前私自动工造成的一切事故和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安全标准的材料、设备。

  5.3 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将查明原因,实行谁违章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

  5.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光脚、穿拖鞋或硬底鞋上班,严禁在龙门架或塔吊下逗留,2.5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注意避免高压触电事故;不得酗酒,更不得酒后作业,施工现场严禁打闹和嬉戏,以上如有违反者,前者罚款每人次20元,后者罚款每人次50元(组织领导加倍处罚)。如由于乙方人员违章作业与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事故,全部的责任与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工地严禁使用碘钨灯及大功率电灯取暖、烤物,严禁使用自制的热水器或电炉烧水,违者每次罚款200元;班组要到统一安排的食堂就餐,不得在工地自开炉灶,更不得用工地上的材料生火做饭、取暖、烤物,违者按每次500元处以罚款。屡教不改者,罚款20xx元。

  5.6工伤处理:

  ⑴ 凡工伤休假3天(包括3天)以内的工资,300元以内的工伤药费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班组负担。

  ⑵ 工伤休假4-10天的工资,301-1000元以内的工伤药费,由工地负担50%,事故责

  任人或责任班组负担30%,事故人所在班组负担20%。

  ⑶ 非违章工伤事故,工伤休假10天以上,100元以上医药费、治疗费等由甲方按国家劳动保护条例、政策一次性处理,乙方不得聚众闹事、无理取闹,阻碍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如乙方发生聚众闹事、无理取闹,影响事故调查以及其它班组的施工进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工资按乙方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工程款,并清退出工地。

  ⑷ 工伤住院期间的工资以22元/日计算,陪护工资按15元/日计算。

  ⑸ 非工作时间、非实际工作现场、非工地上班以及无甲方勘证的安全事故,甲方不予负责。

  ⑹ 工伤药费与病假证明必须是甲方同意的县(区)以上医院方有效。工伤休假未经本项目部负责人 的书面批准,不得离开工地,否则不补工资。所有安全事故费用先由班组垫付,工程验收结算时一并处理。

  5.7 乙方的成品、半成品、材料、废料必须挂牌分类码放整齐,作到工完清场。如不及时清理,甲方将派人清理,清理人员工资按60元/工日支付,直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5.8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工地各项规章制度,讲究文明卫生,不得在厕所以外的地方大小便,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元(从所在班组工资中代扣),并负责整个场地的卫生清扫一天。

  5.9 社会治安治理:

  ⑴ 班组长必须管理好自己的人员,严禁职工在工地打牌(包括扑克、麻将、骨牌)或其他行为;如有发生,不论责任,罚款所在班组500/次。

  ⑵ 不得在工地斗殴吵架、聚众闹事,如有发生,不论责任,相关班组每次罚款1000元(动手打人者,不论有理无理,每人次罚款1000元),不得盗窃公、私财物,违者根据情节批评教育、罚款(每次不少于 100元,且不少于所盗物品价值的5-10倍)、开除处 分,严重者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10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违者每次罚款2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5.11 施工期间班组长必须驻守工地,每月不少于28天在工地,有事离开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 批准(要有书面申请),未经同意离开工地,缺勤每天次罚款100元,从当月工资或借支中扣除。每次班组长会议班组长必须本人到场(如班组长正请假期间不能参加,需委托副组长参加),不得迟到,每迟到一次罚款20元,缺席一次罚款100元,并当天兑现。

  5.12 乙方的人员组织方面:

  ⑴ 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班组长负责造册登记并复印一份身份证交甲方存 档。

  ⑵ 乙方不得雇佣或带18岁以下未成年人(童工)及超过55周岁的工作人员进场,所有人员,应到公安机关办好暂住证等必备证件(费用自理),有关部门检查年龄不合规定或无证的罚款,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不得聘用女工,不得雇佣有传染病和高血压、心脏病、残疾等人员进场;

  ⑶乙方的工作人员中技术程度和熟练程度的架子工不少于架子工总人数的80%,否则,按其 架子工组工程工资总额的20%处以罚款。同时本分项工程不得中途大量换人或转包给第三者,若需要大量增补或减少作业人员,必须经项目部同意,违者扣除其全额工资。

  ⑷乙方人员中非病休人员不得在宿舍怠工休息,如有怠工累计 2天的必须清退出场; 未经工地负责人许可,任何班组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扣罚所在班组500元/次。

  ⑸乙方负责对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有记录),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提交给项目部备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时刻检查督促,杜绝大小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凡未进行安全教育和签订安全协议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否则按每人次100元处罚。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要求

  6.1每道工序必须经过施工员的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格控制标高、轴线,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爱护公共财产,如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6.2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施工员、建设、监理、质监部门指出的不符合图纸与规范处必须立即返工达标,如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员现场核实,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6.3 乙方必须组织精干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作业,乙方的技术工人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如乙方的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对该栋工程的承包单价降低1.0元/㎡进行结算,如乙方施工质量经整改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已完工程量以承包单价的70%进行结算,并将乙方清退出工地。

  第七条 工期进度

  7.1 总原则是不影响相关班组的施工进度,如有影响,除负责赔偿相关班组的经济损失外,还视情节处以罚款。

  7.2 项目工期紧、施工任务大,当甲方要求组织24小时施工制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组织好工人施工,如不服从甲方安排,影响工期进度,甲方有权另安排工人施工,其工资以80元/天计算,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经两次以上未能按甲方安排而影响工期进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的工资按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并退出工地。

  7.3 工程施工进度快、质量好,能按项目部的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施工,项目部将增加

  0.5元/㎡的金额作为进度奖进入结算。如施工进度延误项目部进度要求一周或一周以上则降低0.50元/㎡的金额进入结算。

  7.4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时间完成施工任务,不得延误。如乙方技术力量差,人员不足,甲方有权更换其他施工队伍,未完工作量所有工资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付任何工资。

  第八条 材料与设备使用

  8.1乙方必须对上报申购的材料计划负责(提前3-5天申报),因申报计划浮夸造成的积压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退货退款,否则在结算工资中按实扣除,甲方不负担任何经济损失。

  8.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其他工具、用具和损坏的机具配件费及劳保、医药费一律包括在承包单价内.

  8.3长短架管、架板、扣件、安全网、门式吊等必须分类码放整齐,做到工完场清。 每天完工后施工现场不得有零星架管、扣件等,如不及时清理收捡,甲方将派人清理,清理人员工资按60元/工日支付,直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工资结算与付款

  甲方根据乙方进场的施工人数,先按每人每天8元预支生活费(餐票)给乙方,施工一段时期后,再由乙方提供施工进度报表,每月25日交甲方计算审定后,在次月上旬发放相应工资(实为预借工资)。预借工资额按甲方审定的形象进度工资的70%并扣除借款、餐票、罚扣款等款项后支付,单项工程完工且经甲方施工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付足班组应发工程工资款的85%(但要扣除应扣款项部分),余下的工资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整个扫尾工作完成后的当年度内付清(扫尾工程主要指竣工后材料、工具、设备入库及清理现场打扫卫生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停工待料或确因工程有重大设计变更,甲、乙双方就单价等内容及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10.2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时间超过1天以上的),每人补发/天生活费, 2天以后还不能继续施工,则工人暂放假,不负责任何费用;如遇正常停水、停电,乙方内部根据情况灵活安排其他事情,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如遇恶劣气候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工,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0.3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和纠纷的处理

  11.1 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书,以及有关施工的各种文件资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条款履行完毕,乙方施工质量验收符合要求,工资款全部付清后,本合同条款自动终止。后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处理方法》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指挥部存档一份。本合同未具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调解交当地机构仲裁处理。

  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3

  甲方:塞纳左岸咖啡厅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吧台达成如下协议:

  一、 根据本店经营需要,现甲方将咖啡厅吧台承包给乙方,乙方自己出任吧台长并做技术管理及吧台日常管理,有效期为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

  二、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承包费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

  ______),每月__号前支付。乙方正常离店时,甲方须足额、按时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工资。

  三、 吧台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由乙方组织全面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四、 在工作期间,乙方人员要做到: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保证吧台工作人员配备,保证不影响咖啡厅正常经营。同时在保证出品质量的基础上提升出品速度,并严格控制好成本;又要不断推出新品种、新花样,力求做到让客人满意,尽心尽力为甲方的发展创造盈利。

  五、 在合作期间,甲方须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约定的生活待遇。如对乙方安排有异议,可及时向乙方提出,甲方应及时改进,达到双方满意。

  六、 甲方不得命令、诱导乙方做违背国家任何法律之事,否则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所带人员在外出、下班后不得做出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违害咖啡厅利益之事。

  七、 若由乙方所雇用的吧台人员出现工伤事故、人员身体不宜等问题原则上由乙方自行负责,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要在符合法律范围内的情况下,可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八、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协议,一方应提前三十日(自收到通知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共同协商处理。

  十、如果双方合作良好,服务到位,会在此合同到期届满时,乙方可以优先续签合同。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承包合同 篇4

  根据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研究决定,把其承包范围内的xx项目外墙抹灰包给xx,请你们班组认真按照国家规范组织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1、墙面抹灰:抹灰前先用线锤从上向下垂线,大致决定抹灰厚度,最薄处不得小于7mm,再在墙的上角各做一个大小5cm见方的灰饼,然后根据这两个灰饼用托线板挂垂线做墙面下角的两个灰饼,厚度以垂线为准。用钉子钉在左右灰饼附近墙缝里,栓上小线,并根据小线位置每隔1.2—1.5m上下加做几对标准灰饼。灰饼稍干后,在上下灰饼之前用底子灰抹宽约5cm的砂浆冲筋,用木杠刮平,厚度与灰饼相平,在稍后用水完全湿润墙面,抹12厚1:3水泥砂浆打底,待底层灰6—7成干后,根据冲筋高度和窗口,窗台水平高度拉紧线,钉上20mm宽8mm厚槽形塑料分格条,所有阳角均钉上阳角塑料条,自检合格,经技术员、质检员验收合格,提前浇水湿润墙面,然后抹8厚1:2.5的水泥砂将面层,抹实,原浆压光,用海绵拉出纹理一致的小毛槎。

  2、女儿墙压顶,应在女儿墙上弹出水平线,向上返同样的高度,用1:3的水泥砂浆,做成5℅的返水坡,流水方向女儿墙里口,做成鹰嘴式的截水线,沿口必须等高度,截水线厚度均匀,宽窄一致,各阴阳角必须方正,所有转角处,均设45。分格缝。

  3、外墙抹灰,大角应垂直一线,阳台腰线上、下垂直,两边平齐各门窗洞口,窗套应上下垂直一线,窗台应做成有一定的排水坡,窗台不得倒反水,各截水线、截水槽必须厚度均匀,宽窄一致,两边平齐,光泽。

  4、所有抹灰层与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无脱皮、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各孔洞、槽盒和管道后抹灰应平整、光滑、无漏抹现象。

  5、所有抹灰层表面应纹理清晰,颜色一致。

  二、允许偏差

  1、墙面应平整光滑,墙南垂直度不得超出4mm,平整度不得超过3mm。

  2、阴阳角垂直不得超过3mm,阴阳角方正不得超过3mm。

  三、验 收

  以上质量要求,希望乙方认真执行,如经技术人员检查验收不符合以上各条要求的,造成返工的一切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等全部有乙方负责。

  四、结算付款方式

  所有抹灰墙面,抹灰完毕,待质检员、技术员和施工队长等人验收合格后,付所得工程款的xx,待门窗膀抹完,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再付剩余的 xx℅(备注:每平方xx元、阳台xx元,空调板每个 元,窗套每个 元。带耳子窗套 元。)

  五、进度、奖罚措施

  外墙抹灰自xx月x日至xx月xx日必须全部抹完,如在本施工期间完不成的每延误一天罚 元,提前一天奖 元,每天完工应将落地灰清理干净,当天拌合的灰应当天用完,如发现没有清理干净和用过夜灰的情况,每次罚款 元。

  六、文明施工

  1、抹灰完毕后应工完料清,对滴散在楼、地面上的落地灰必须清理干净,保证操作文明、清洁。

  2、塔吊供料应按顺序供应,施工人员不得争吵,要互相尊敬、文明用语、做到文明工地、文明施工。

  七、安全措施

  在施工期间希望乙方用好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防滑鞋,衣着要灵便,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安全措施不力,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以上各条希望甲、乙双方认真执行,不得违约,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包合同 篇5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请乙方在自家宅基地建一幢框架式水泥砖混结构住宅楼,现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负责建房所需的钢筋、水泥、红砖、沙石料等所需的建筑材料,并负责运到工地。乙方负责楼房的主体工程施工,及建房中的一切机械工具(比如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工程施工计价:

  按住宅实际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______元(包括批灰等所有合作内施工作业的工钱)。另外每层加给乙方需要多费工时的框架等施工的加价,每次______元,底层和屋顶合计作一层计算,共计____层,共加价______元。

  三、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用水、电。

  2、及时提供一切需用建材。

  3、及时支付乙方工价款。

  四、乙方工程施工的内容:

  1、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施工楼房基础、柱、梁、墙、楼面、梯子、屋顶、水箱等各种规格的全部设计范围的建筑,并达到合格的质量要求。

  2、 负责墙内外批灰,质量达到设计与甲方认可的要求。

  3、负责完成接入端到楼房内外给排水管道布设、化粪池建设、水电安装、日常生活用电等弱电安装施工,达到设计和甲方要求。

  4、负责完成设计内容中应该完成的建设施工事项,到达质量合格标准。

  五、乙方施工中必须保证达到如下要求:

  1、负责保管好并合理使用好甲方的建筑材料,不得浪费材料,如发生材料被盗要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2、施工要确保安全,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负责施工的乙方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3、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按照施工工艺进行,特别是混凝土搅拌要均匀,

  框架结构部分水泥震捣要密实,卫生间和屋顶现浇要防漏等。

  六、特别约定:

  因楼房暂无设计图纸,经双方协商,暂定乙方按甲方提出的楼房总体样式及布局要求承建。乙方要确保施工质量,如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翻工,翻工所需工钱和材料由乙方负责。如有争议由房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按照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七、工程付款方式:

  每完成一层楼房工程施工后,甲方按照该层次设计的建筑面积工价的80%付给乙方,余下工程款在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

  八、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以起诉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定日期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承包合同 篇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 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0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41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

  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

  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

  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

  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

  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

  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

  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

  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 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

  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

  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合同 篇7

  合同编号:117661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承建的外墙砖粘贴分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工作范围及内容:

  1、外墙砖的搬运、吊装、合理粘贴、勾缝、清洗。

  2、外墙砖清洁卫生、交叉污染的清理,安全文明施工。

  二、质量要求:

  1、根据甲方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粘贴,不得出现空鼓等质量缺陷,保证工程质量。

  2、分项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合格。

  三、工期要求:

  1、进场施工之日起按照项目部总体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全部工程。

  2、不按时完工,拖延工期,则罚款3元2,直至清除出场。

  四、承包单价:

  按实际粘贴面积进行收方:外墙砖:33元2,内墙砖及地砖:24元2,梯步砖及踢脚线砖:38元2(含基层清理、打底)。

  五、工程款支付:

  工程完工按甲方每次支付的比例进行支付,支付至60%,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于________年春节前付至95%,余款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六、质量保修:

  保修期为________年。在________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无条件返修。________年后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支付费用。

  七、现场管理及奖惩办法:

  1、搅拌的砂浆必须每天用完,机具冲洗干净,XX外墙砖的收集、清理,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2、工人进场必须经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施工。

  3、屋面外架临边作业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若有违反则罚款10元人次。

  4、严禁将老弱病残的工人,特别是高血压、晕病、恐高症等症状工人引入工地。

  5、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管理。

  6、严禁偷工减料、任意更换材料,若有发现除将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外,再对乙方罚款500~1000元。

  7、进场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野蛮施工。

  8、进入施工现场,不得损坏建筑成品、半成品或公共财物,否则除赔偿相应产品(成品)外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9、不得在工地上闹事、打架斗殴,如发生此类现象,项目部将对打架的双方班组各处罚5000元,再协调解决,协商不好则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10、如本项目中施工作业人员有偷盗行为,除扣除当事人全部人工工资外,还须对乙方进行罚款~5000元。

  11、工人进场后必须将身份证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则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未违反操作规程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支付50%。

  12、在施工现场项目部不提供住宿。交通工具各人自行保管。若有丢失自行负责。

  13、在场施工人员应当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则按相应处罚办法进行惩处。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 篇8

  修建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13985277123 承建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修建房屋、工程合作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建筑合同,具体事项如下:

  一、工程地址:

  镇远县羊坪镇中街,上至胡松鹤,下至刘大炮家。

  二、甲方现要修建的房屋为四楼壹底。

  三、甲方负责钢筋水泥、砂、门窗、扶手、地板砖材料。(注:乙方在打线胶板当天甲方包生活费壹餐)。

  四、乙方承包该工程的内容:

  1、采用扫地出门方式(全包干式)。

  如:支撑模板(含木板、木方、铁钉、铁线)和电锯钢筋制作安装,浇砼(含保养),砌砖、内外顶棚、批灰、粉刷、安地板瓷砖、厨房、洗手间、楼梯等。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施工。

  六、乙方在修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任何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行为。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承包单价:

  按实际面积计算,每层楼打线胶每平方米为242.00元。

  八、付款方式:乙方每修建完一层楼后付工钱65%,然后每层楼批灰、粉刷、安地板完工后付工钱3000.00元,房屋全部修建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该工程尾款。

  九、乙方在修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除特殊情况外,如乙方在修建该工程时,又承包其它工程等原因,造成该工程停工三天,甲方有权叫其他工程队进场施工,如乙方进行阻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该工程的工期为20xx年底完工,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如20xx年底完成不了,所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以上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后本合同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9

  发包方:XX县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聂传维

  单位地址:XX县业州镇广润路2号联系电话:3230882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领证日期: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___________2、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州、县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承包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经营方式

  甲方提供一辆具备经营资格、营运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出租车给乙方承包(见附件一)。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接受甲方管理,安全行驶,文明服务。

  第二条承包经营车辆

  车型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颜色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车辆行驶证号车辆登记日期____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__月;自_____年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合同终止,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将本金和合同终止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二)甲方向乙方按月收取承包费,承包费项目包括:税(费)、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车辆折旧、车辆保险费、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6。5%、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1%)、养路费、车费发票、甲方管理和投资收益等。20xx年度月承包费标准暂定为3500元,以后年度月承包费标准按实际营运收入状况经与员工代表协商后予以调整。

  (三)乙方应在每月1至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清月承包费。

  (四)本合同期内,如遇税(费)、车辆保险费、社会保险费调整,承包费按上述费用调整的幅度相应调整,具体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五条车辆的油料和维修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燃油、润滑油和车辆维修保养费由乙方承担。车辆维修、保养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2、取得合法资格的社会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第六条车辆保险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车辆的投保手续,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人员、车辆、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三)及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车辆和营运证的年审,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四)组织乙方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乙方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事迹的,按照事迹大小予以表彰或奖励。

  (五)负责行车、消防、治安等应急事件的处理,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办理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

  (六)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甲方垫付有关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造成甲方车辆和其它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七)督促乙方爱护车辆,并根据车辆使用状况督促乙方进行维修保养。

  (八)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有权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受理乘客的投诉,对有责任的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客运出租车营运,并享有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

  (二)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规范文明服务,设备完好,行车安全,按时交费。

  (三)拒付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或甲方未能出具财务签章收据的费用,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四)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协助甲方做好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爱护、妥善保管甲方的营运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执行甲方提出的车辆保养和更新计划。

  (七)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乘客满意测评活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15天未交纳月承包费的。

  2、乙方严重违反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津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

  3、乙方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4、乙方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5、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因户籍迁移不在本县居住的。

  3、甲方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乙方或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一)甲方或乙方按第十条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合同终止。

  (二)本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承包合同。乙方遵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法律、行业管理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有优先续签权。

  (三)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天内,甲乙双方根据车辆验收标准(附件二)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交回营运证照、车辆及附属设备,甲方对其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在15天内修复合格,乙方不愿修复或修复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甲方按附件二的标准修复合格,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从安全(服务)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车辆年承包费2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超过此限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交纳月承包费用的,从交费截止之日起,每天收取乙方拖欠费用总额2‰的滞纳金;逾期15天未交纳承包费的,甲方可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店面承包合同建房承包合同果园承包合同渔业承包合同

  本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附件三),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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