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

时间:2021-05-09 20:52:19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合集6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那么在试用期内,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呢?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请看下面专业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知识懂的太少,特别是在试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试用期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师为您全面介绍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互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互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筻l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过一个月的部分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求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

  现在在进入用人单位以后都会有一个试用期,试用期的目的是检验员工能否在一定的时间内适应岗位上的工作,给双方一个相互适应的机会。那么,许多人就产生了疑问,到底在试用期该不该签合同?为您解答。

  入职一个月内,就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只要有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完全可以胜诉,并且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可以不请律师自己处理!

  1、这种情况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并且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拖欠的工资等。

  2、收集一些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装(有公司字样的)、工作证(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同事证言或者其它有你名字有公章或老板签字的书面材料等等都可以。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签是从试用期第一天开始吗

  在用工之日即应订立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前后无关,但试用期应约到在合同期内

  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一个标准范围内,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试用期辞职—流程:

  《劳动合同法》第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试用员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下面是试用期辞职的具体流程:

  试用期辞职,提前3天递交一份书面辞职申请,落款日期为当日,申请离职日期为落款日期后的第4天,即可是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工资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数发放。 第4天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要有书面的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个人档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时领取个人档案(一定要由公司贴封口条,盖章方可),自己暂时完好保管即可。

  试用期辞职—工资怎么算: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第二,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给你。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及特征

  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学者们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做出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是立足于对用人单位法益的维护,认为试用是一种评价性约定。第二种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考察劳动者是否具有职务的适合性,从而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试用期具有暂时性或者试验性的特点。第三种是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保护,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行概括。综合这三种角度,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基于对建立契约关系是否满足自身预期目的而约定的,旨在互相了解的考察期间。

  2.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特点

  试用期具有从属性。是指试用期对劳动合同期间具有从属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脱离劳动合同期限而单独存在,即没有无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

  试用期具有合意性。劳动合同属于一种合同,虽然劳动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但仍应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之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是否规定试用期、规定多长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作条件、待遇等问题,均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的完整性。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期间所拥有的一切劳动权利。尽管在细节上,具体的某项权利可能有一定的约束,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主要享有知情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

  二、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存在问题

  1.试用期的期限确定标准不合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长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避免用人单位以通过长时间的试用期考察劳动者的适应能力为借口,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某些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为了节省开支,恶意延长试用期的期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设定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劳动合同法设定试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主体的考察,全部各类的工作的适用期都设定为六个月,会容易产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2.缺少试用期除外的规定

  认真分析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试用期规定适用于初次就业和再次上岗的所有劳动者,并未考量具体的工作性质以及不同人员等因素,即欠缺试用期除外规定。我国立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群体及不同工作性质对试用期的需求,以及对特殊群体的倾斜性保护问题。

  三、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议

  1.合理确定试用期的期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6个月,并且根据不同的合同期限、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职业、岗位的特点,结合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试用期的上限。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根据对技术的要求与否分为非技术性、一般技术性及专业技术性。对非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规定上限为1个月的试用期;对一般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2个月;对于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可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3个月。还要对上述三类岗位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同时,试用期的上限可以缩短为三个月。还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形下,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不得超过六个月。一般情形下三个月的时间足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判断出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自身的预期,过长的使用期限则更可能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损害。

  2.限制试用期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限制试用期的适用范围。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不得约定试用期。上述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仅对试用期的适用除外范围进行如上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没有包括不适用试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国外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已经将诸如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移民安置的劳动者、退伍转业安置的军人、残疾人、哺乳期妇女等特定群体纳入使用除外的范围。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应当考虑对于以上特殊群体排除适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招募劳动者,而且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绝同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单位与属于上述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便不应当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给予特定群体劳动者一定的工作机会,但是试用期的约定在本质上仍然是对特定群体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国立法者应当考虑增加特定群体对试用期的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规定,对处于试用期的功动者的数量进行限制,如不超过工人总数的5%等。这样使用人单位中处于试用期的人员数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范围之内,有利于总体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功能。本文仅仅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同时该项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应当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读者的研究兴趣,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5

  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甲方):

  职 工(甲方):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___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6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也有利于劳动者防范劳动风险。

  一、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

  (一)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三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1、短期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

  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称为“空城计”。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只能适用一次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此为“连环计”。《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较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双方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应是否定的,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来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无例外规定,故应当理解为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

  2、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时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比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这属于试用期的变更,可以理解为双方只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果3个月的试用期已经届满,则不能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因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经结束,此时如果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的话,相当于再约定一次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相悖。

  3、试用期与医疗期、产期重合,导致试用期虚设,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此时,尽管用人单位未能对劳动者进行实质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长,而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约定的原试用期不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试用期届满前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

  4、劳动者转岗或升职后,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单位此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转岗考察期之类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如果劳动者能够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话,则予以转正;如果不能胜任的话,则可以回到原先的岗位。

  (四)试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试用期=0

  2、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试用期≤1个月;

  3、一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5、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五)试用期工资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是选择性下限,满足二者之一即可;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为强制性的下限。

  (六)试用期约定违法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小A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3500元。如果该试用期全部履行,则该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4000元(3500元×4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8000元(3000元×6个月)。也就是说该用人单位不但未获得任何益处,还白搭了四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2000元(3000×4个月)。

  二、在试用期内如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包括:(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以如上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非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此种期限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控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种情形中,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制定清晰、具体的录用条件,不仅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提供了合法依据,也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实体控制

  录用条件是应聘者符合某一职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录用条件的设定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必须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而且要让劳动者知晓。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录用条件中缺少可量化的标准,用人单位将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往往面临败诉的风险。

  录用条件应当包括资质条件、工作能力条件以及专业道德条件三方面的内容。资质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硬件要求。对于所有的劳动者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等具有共性的录用条件,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每个岗位自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如学历要求、技能要求等,应单独设定。

  用人单位通常可以

  设定如下一些常用的录用条件: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仍在限制范围之内;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不按约定时间到岗;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二)试用期解除的程序控制

  1、明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以制作《录用条件确认函》,也可以将录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2、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一般应采取书面说明的方式。

  3、经过工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可见,解雇员工的最终决定权还在用人单位手里。

  4、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而不需要提前通知。这一点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很大不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送达劳动者,这也意味着试用期评估也应当提前,尽量不要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才进行,要预留出充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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