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4-12 17:47:12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劳动合同合集十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劳动合同合集十篇

劳动合同 篇1

  摘要: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体制的影响下,企业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由国家统一分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变,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统一立法向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过程。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立法历史,试图对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进行比较,探索劳动规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劳动契约转变的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契约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纠纷最主要的依据,一方面规则设置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甚至通过严苛的规章来变相改变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由此引发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笔者希望从我国劳动立法历史出发,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议。

  一、“身份”的时代——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

  (一)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95年至20xx年,即《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划时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①劳动规章制度基本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业大多为国家分配,劳动者个人被极度弱化,劳动规章制度侧重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悬殊,根据国营企业“指示命令权”制定,职工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劳动纪律,大多以行政奖惩的形式实现,是维持内部劳动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

  在计划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单向分配关系。实质上,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调整的,个人个性被压抑。故劳动规章不仅是管理职工的内部“法律”,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行为规范。故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劳动规章效力的本质来源。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其约束和保护的侧重于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工作规则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工作时间、着装,行为表现、出勤情况等各方面。②

  二、“契约”的时代——劳动合同的突破

  (一)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始双向选择,双方签订劳动契约。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突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彻底改造中国过去的就业制度,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该时期企业活力增强,政企分离,企业获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劳动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条款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开始注重劳动者的意思表达,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劳动者个性的表达。同时,劳动契约符合我国“从身份到契约”发展的国情,当劳动者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劳动合同是一种进步,将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劳动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其次,劳动合同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代表,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要求控制企业行为,防止其单方制定劳动规章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规章的发展

  劳动规章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得到了新的发展,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逐渐出现了分离。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相对于《劳动法》第19条,删去了“劳动纪律”。实践中劳动合同通过两种方式涉及劳动规章: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列明根据劳动规章处罚的条款。③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结果必然将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时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节约成本,简化缔约程序,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附随”的条款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其次,劳动合同是一对一签订的,往往不适用于整个单位的劳动秩序,劳动规章制度恰好弥补了劳动合同无法兼顾的细节或者适用于整体的情形。

  三、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学理分析

  (一)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内,二者关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别是将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以契约说来解释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似。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工作规则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和公布。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充分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意见自主制定劳动规章,但根据《公司法》中的企业“经营权”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2.约束力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对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普遍约束力。为了简化签约手续,一般大型企业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原则上都是可以由双方重新一对一协商的,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具有个体差异性。劳动合同只对特定的劳资双方有约束力。3.变更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防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要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具有个体性,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经过双方合意即可。

  (二)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密切的关系使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效力上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从制度程序上说,劳动规章制度民主性、强制性较弱,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单决”。《劳动合同法》中缺乏确认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无效的条款,因此经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劳动规章一般具有稳定性,制定完毕付诸实施后,新进劳动者无疑没有机会参与制定,只能被动地被告知并同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有权提出修改,但是根据法条的表述,劳动规章修改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在劳动者手中,劳资双方协商的主动权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较之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得劳动者在实质上没有同等的共决权④。后进员工对既成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实际无法改变。劳动合同毕竟是一对一协商的结果,虽然雇主仍然占主导地位,但职工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劳动法中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⑤第二,劳动规章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劳动规章制度一般针对整个单位,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即职工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小于劳动规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劳动规章。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会列明违反相关具体情形可以辞退的条款,在这个层面上来看,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有效的劳动规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视具体情况决定二者效力。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思想出发,其核心是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二者发生效力冲突时,考虑如何有利劳动者保护,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释(二)》第16条实际采用了根据劳动者的请求认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权,理性劳动者会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利的规范,事实上是以有利劳动者原则决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与控制的建议

  基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必然历史发展趋势以及劳动法立法思想,笔者认为“集体合意”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出路。集体合意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由劳资双方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集体合意,由此制作或变更的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法规范之效力。“集体合意说”被学者诟病的在于缺乏性质沉淀,把劳动规章认定为集体合意后更容易造成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内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复杂关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区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冲突。平衡二者关系首先要区分个人与集体的界限,个人劳动条件由劳资双方一一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条件由工会发挥职能,由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协约规定。其次,针对由于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重复规定造成的效力冲突,制定独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如日本明文规定“劳动规章优先”。笔者主张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为法院处理不同地区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也为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平等协商确定”,明显地加大了职工大会和工会的权利。但该规定就我国现实来说,平等协商难以实现。首先,我国工会发展缓慢,一些小微企业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工会成为管理层的传声筒,通过职工大会或工会制约企业沦为形式。其次,我国的用工制度经历了由计划到市场,由行政奖惩到契约的转变,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了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平等的劳资谈判对用工单位既得权利是一种挑战。此外,未经民主协商制定的工作规则的效力如何也属于立法空白。集体合意说在当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劳资谈判机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对超前,但其本质仍是符合劳资关系向“契约”发展的方向。国家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未经民主程序无效原则,同时应当强化工会赋予劳动者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达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经营自主权。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单位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及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认真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位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使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管理、生产)岗位从事工种(工作),并履行岗位职责。

  三、劳动保护的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按国家规定配给乙方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乙方如下:

  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衣,戴好安全帽,操作人员必须遵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

  2、实行每日不超过12小时,每周不超过8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等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虾类标准支付高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正常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

  3、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单位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实行(月、日)工资制,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的十五日,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为:把80%工资存入员工工资卡,其余年底结算。

  五、劳动纪律

  1、甲方规矩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完善各项劳动保证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与管理,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乙方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并由甲方代为缴纳。

  2、甲方应当创造条件,努力改善机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应依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或转移手续。

  如果乙方未履行应尽义务而导致政府和甲方规定的手续无法按期办理,应由乙方完全负责。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具体的办法和标准时:

  当乙方半路自动离岗不干,工资余额全部扣除(无论是工作几个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图案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合同鉴证与倒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按照《江苏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甲方负责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在法定的时效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可同一式两份,乙方留存一份,档案存一份。

  十二、本劳动合同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3

  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身份上、义务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显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也就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文章借此研究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

  首先,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劳动合同而未给违约方的经济损失。其次,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需要与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要受到劳动法律规定的约束,还要受到集体合同内容和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约束。因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与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最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国家强制干预性较强。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且法律直接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制。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项损害发生后,如果该损害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就会面临由其它人承担的问题。这时,法律将赔偿损害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归于某人承担,就是归责。”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关于劳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学界经历了从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适用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到对其区别适用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用的过程。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必须在主观上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谅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为主,以其他为辅。

  首先,继续履行。对于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并且在客观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应当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能任意由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违约的情形,可以赋予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通说认为在我国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我国《劳动法》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方式作出规定,但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却被普遍使用。

  最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劳动合同的`某一方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主要为金钱赔偿。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违约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一定规定。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完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建议

  首先,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仅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未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令人遗憾的,也是立法的不足,笔者强烈建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列入《劳动合同法》,以期引起世人对诚信的重视。

  其次,明确和系统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义务的一般条款。法律一般会通过合理而明确的权利义务配置来实现一定的立法目标。“劳动合同构建长期的债务关系,很明显它也是雇员生存的经济和社会基础。”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未就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进行体系化规定,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千变万化的情况,造成适用法律的不便,建议加强对此的立法。

  最后,明确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制度的设计和建立则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与和谐。我国劳动立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较散,未能建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散见于法律各章节之中,未能充分发挥违约责任制度的救济作用。构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关键的要素。不明确归责原则,就无法将违约的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对违约的救济也无从谈起。归责原则还决舍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双方的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和损害赔偿的等等,因此,归责原则的设计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劳动合同 篇4

  标签:工作合同,工作签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根本没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支付,在这样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对劳动者是否还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下面笔者根据劳动争议多发的几个省市出台的指导意见,就竞业限制补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希望能够给读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类案件提供一些参考。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这几个省市是中国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中地,因此,这几个省市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笔者通过对上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指导意见的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三种观点,即“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

  一、“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 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根据该指导意见,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约定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仍有效,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协商约定,协商不了的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 20-50%支付。

  二、“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江苏省的指导意见对于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但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直接否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该指导意见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又增加了一句,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竟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4)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四、对三种观点的评析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成为必要,是对劳动者择业权被限制的补偿。从合同性质看,竞业限制协议属于一种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当然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上海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约定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仍有效,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协商约定,协商不了的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这似乎有强制双方履行的嫌疑,不足之处在于未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还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江苏、浙江规定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支付的,直接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这样似乎显得太武断。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疏忽或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但是其目的并非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以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为由不同意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如果法院直接否认协议的效力也是不妥的。

  北京和广东规定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导致协议无效,只有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才不产生法律效力。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并不能必然得出用人单位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故意,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才说明其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故意,这种情况下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显然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北京和广东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既兼顾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劳动合同 篇5

  聘用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资格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其中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见习期/试用期,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可视乙方适应工作能力酌情增减。

  2、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___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地点和工作职责

  1、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职责: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条 劳动报酬

  底薪________元+技工工资________元+代课费+招生提成(招一人________元)+奖金

  代课费按照________元每课时计算,代课费只是指周末代课所要支付的费用,晚自习辅导不单另付费,属于底薪所支付的部分。招生提成是指集体招生结束后的个人所招学生所得,每招一人提________元。奖金根据个人表现,由甲方酌情奖励。

  支付方式:通过银行卡支付。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提供与授课对象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授课的相关业务资料。

  2、要求甲方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针对自己所带班级的每个学生进行学习考评及分析学生学习缺点并及时同学生、家长沟通;按学校规定定时家访,按时、认真上课,布置及批改作业;保证每次课时(45分钟/节课)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学期末组织考试并提供每位学生的最终成绩。

  2、解决我校内部学生所有课业疑难,不得推卸责任、如有学生反应老师相关问题没有解决,一次扣50元;如出现的情况较为严重,且对我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当月工资 (如: 学生反应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造成退费的;家长多次反应没有及时反应而造成退费的;)老师因自身原因造成生源流失并对我校声誉造成影响的第一次扣100元/人,第二次扣200元/人,第三次扣当月全部工资并解除合同、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具体请参考《教师行为参考标准》《员工日常行为守则》。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和安全。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1、无特殊情况甲方需在每月月末的前后三天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授课报酬,不足一个月则累计到下月计算。

  2、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业务资料。

  3、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安排的;

  (2)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宣布破产的;

  (3)乙方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没有教师资历或能力)

  (4)乙方故意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的。

  (5)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测评后,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教学不合格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以上原因外,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视违反合同条约,应当支付全额违约金。

  甲方因自身原因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没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由于身体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变更授课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但应提前_____天通知甲方;乙方由于本单位工作、会议等安排,导致无法按时上课的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同时应承担所耽误的课时酬劳的两倍的违约责任;

  (3)在试用期内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由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完成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双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看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首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及造成的后果再另行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在收到仲裁判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费用、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各方相互违约,有履约先后顺序的,负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有争议解决费用;无履约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费用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份。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6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会计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会计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会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会计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会计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做到记帐、算帐、报帐手续完备,同时使用会计科目准确,反映内容真实、清楚,数字正确,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2、记帐时注意核对凭证与交易所是否相符,各明细帐月末与总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准确及时反映资金增减、变动及往来结算、费用开支情况。

  3、按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4、与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工作时间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七个半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上午上半天班。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进行加班。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月,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将上个月的公司支付乙方工资。其中试用期间基本工资为 元。

  甲方随同支付每月工资的同时,向乙方按月支付交通补助 元,饭补 元,电话补助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六、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竞业禁止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会计劳动合同后,乙方在两年内(包括两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

  第十二条 保密 乙方应遵守甲方保密方面的制制度规定,对在工作中有可能接触到甲方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的职责,并保证不利用这些信息与甲方竞争。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与甲方有关联的经营实体的管理方法、生产技术、市场推广或财务的信息和资料;甲方及与甲方有关联的经营实体的客户、产品、业务、服务或其他商务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会计劳动合同。

  八、劳动会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 订立本会计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会计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订立本会计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会计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会计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会计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会计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会计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会计劳动合同规定就变更会计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会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本会计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本会计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已经收到所有工资及补助总额的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会计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会计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会计劳动合同。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会计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计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 篇7

  甲 方:乙 方: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代表人: 代表人:

  邮 编:邮 编:

  《 》栏目是自制的一档大型 栏目,由 (以下简称甲方)承办,现与各电视台(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就《 》栏目的播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条款

  1.栏目名称:《 》(日播版)

  2.栏目长度: 分钟/期

  3.播出周期: 期/周

  4.合作期限: (自乙方开播之日起)

  第二条:甲方责任

  1. 甲方拥有《 》栏目的版权。

  2. 甲方保证节目内容舆论导向正确,无政治性、政策性问题

  3. 甲方负责按计划进度制作《》栏目,按时向乙方提供节目内

  容,并按电视台播出技术标准复制。全年共向乙方提供期

  《 》节目。

  4.甲方按乙方播出进度提前一周向乙方供应节目,若节目出现技术

  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在一周内向乙方调换。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安排《 》栏目在乙方自年

  月日开始播出。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 》栏目进行剪辑,保证每期节目含的 分

  钟贴片广告的完整播出,否则应按每期万元成本向甲方支付节目

  费用。

  3.乙方在播出节目时因故顺延或更改播出日期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

  共同协商处理方法;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节目漏播,乙方应在与节

  目播出的相同时段进行补播。

  4.乙方应每周将节目的播出进度传真给甲方。

  5.乙方承担磁带、复制费和邮寄费用按: DVD光盘,每盘三期节目

  按 元收费(平均每期 元)。

  若乙方自备节目磁带时,应承担节目的复制费、邮递费,并将相应

  费用于播出前支付给甲方。

  6.本节目所涉及的《 》栏目仅作乙方电视播出之用,未经甲方许

  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给第三方。

  第四条:其他约定

  双方同意在条件成熟时,在不增加乙方费用的情况下,采用更为经济

  高效的节目传输方式,如卫星传输。

  第五条: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赔偿额根据甲方已经提供给乙方的节目数量计算。

  第六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附件

  双方的往来函件、协议的补充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

  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乙 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劳动合同 篇8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海口市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_______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_______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执行。

  (三)甲方每月___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_______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________________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______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_______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_______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_______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_______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_______以上的,甲方应提前_______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___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9

  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XXXXXXXXX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XXX__

  注册地址XXXXXXXXX______

  联系电话XXXXXXXXX__

  乙方(劳动者)姓名:XXXXXXXXX_

  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XX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XXX__________联系电话XXX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XXX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 乙方每周工作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每日工作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____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XXX。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XXXXXXXXXXXXXXX__。

  第九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 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

  (略)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条 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鉴证机关:______(盖章)

  合同鉴证人:______(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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