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6-22 23:28:30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买卖合同模板集锦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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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篇1

  内容提要: 预约合同的认定不能仅凭内容确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预约合同包括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但区别于附条件的本约、优先权协议、选择权合同。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预约的效力是使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制度有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价值。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应根据预约未决事项属于主观未决事项还是客观未决事项加以判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应根据缔约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关注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规则。原则上不排除当事人主张本约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报案例》“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之后,[1]对预约合同及其效力进行了专门的规范,旨在解决实践中争议颇多的(尤其是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承认预约的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司法实务有着积极的引导意义。[2]然而关于此条的理解和适用,学理和实务依然争议颇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预约合同的内容确定性及其与本约的关系

  从字面看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可作两种解释:一是实践中存在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均应认定为预约合同;二是将前述认购书等看作是预约合同的各种表现形式。而这些文书要认定为预约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预约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支持第二种理解。依该条起草小组的观点,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的契约。要成立预约,应当具备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等四个基本特征。[3]这种界定,目的在于将预约和不是合同(因而没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区别开来,也与本约区别开来。然而,这些预约特征的概括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尚有理论探讨之必要。

  具体来说,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了预约的合同性质,预约要区别于尚未构成合同关系的其他文书,显然必须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建议性地列举了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而确定,但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中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既然预约也是合同,似乎也应符合这一要求。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预约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进一步认为,此类预约的成立至少应当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层次、大致面积等)以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预约内容已经相对明确,事实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内容往往可

  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全。具体来说,《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由此带来进一步的问题,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看,预约和本约之间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换句话说,一旦当事人订立的预约中已经包含了买卖合同(本约)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确了当事人的名称以及买卖标的物及其数量时,不仅可以补全预约合同的内容,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则,似乎也可以补全买卖合同(本约)本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此种类型的预约是否已转化为本约,或者“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考虑到预约作为合同缔结类型的例外而非常态,同时依据民法传统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则,合同解释时应尽可能赋予当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论上一般认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存在疑问时,更应认定为本约—必要时甚至可以是附条件的本约。如是,则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名为预约的文本,在内容相对确定(尤其是足以客观推导出本约内容)的情况下,似乎都有认定为本约的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民法典》第1589条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与价金已相互同意时买卖预约即等于买卖的判决规则。理论上解释为,如果订立的预约和它所追求的本约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内容上并无二致,显然也就没有认定一个独立于本约的预约的可能和实益了。

  当然,有人可能会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写着“预约”字样,似乎可以判断当事人想要订立的是预约而非本约。但这并不符合合同解释的原理,换句话说,即使当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预约”字样或抬头,法官也可以通过推敲、探究当事人的“实质意图”,将其认定为本约进行规范。这样的话,讨论预约的内容确定性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怪圈:一方面,预约必须具有合同的确定性要求,以此拉开与不受拘束的协议之间的距离;但另一方面,一旦预约符合了买卖合同的确定性要求,往往又会僭越到本约规范的领地。其结果是,即使承认预约有其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无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约的夹缝中成长了。这是否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将认购书等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大量协议认定为独立的合同类型(预约合同)并加以专门规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仅仅根据买卖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甚至可能大大限缩预约合同的认定空间。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中的“标的”作其他理解(或许也是更准确的理解)。具体来说,基于预约合同的性质(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标的不应该理解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是指将来订立本约的作为义务。如果这样的话,预约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仅指)合同应当具备相对确定的买卖标的物,而是指当事人是否存在确定的为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6]因此,区别预约和本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买卖关系的具体内容。而这也恰恰体现了预约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因—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样理解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比如,已经包含了本约的主要内容),即使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从相关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该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因为当事人的意图或许十分明显:就买卖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决事项,需要由当事人通过订立的本约来加以明确,而不是通过当事人之外的客观因素进行推导和补全。如果这样的话,预约的“生存空间”就大大扩张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有明确于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同时符合合同的内容确定性要求,此种契约依然可能会被认为“名为预约,仍非预约”。[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意见,与其说前述条款采纳了“视为本约说”,“毋宁说该规定其实承认预约与本约之间的可转化性。即在预约合同中载明了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当初交易不成熟的条件业已消除,即使双方未按预约合同签订本约合同,其预约亦已转化为本约性质,故此可以认定为本约合同。应当注意,该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条关于形式不完备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论上讲,若严格依据《合同法》第36条来解释,此时也不存在预约转化为本约的问题,毋宁是事实上履行的本约和已经订立的预约在交易内容上发生了重合。[9]换句话说,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预约合同,性质上依然是预约而非买卖合同本约。只有在一方或双方实际履行给付,同时当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条件已经被消除的情况下,事实上成立了的本约吸收了该预约中的内容。当然,不管作何种理解,一旦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此时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适用本约合同的相关规范调整,超出了本文讨论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预约规范调整范畴。[10]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在买卖内容尚无法确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关系)和买卖合同本约之间,当事人之间起草的文书存在着认定为预约的广泛空间。具体地说,从内容的确定性上看,只要当事人明确将来有进一步订立本约的意思,双方就买卖合同的内容(从仅仅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物和数量到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的种种合意,都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并受《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范。[11]

  二、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

  前述讨论建立在一个假设的基础之上,即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在双方尚未磋商到订立本约这两极之间,仅仅存在预约这样一种合同形态。而事实上,随着现代交易的日渐复杂,合同的缔结往往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渐进式过程,当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现实状况,往往订立各种类型的文本,这些文本是否都应该涵盖在预约合同的内容之中,并受《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调整,还是将某些条款认定为其他类型的协议,将其剥离出去,这个问题不仅涉及预约合同的认定问题,同时涉及预约效力以及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后果相关规则的适用问题,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一)预约和附(停止)条件的本约

  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订立预约而非本约,常常是因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障碍,因此双方往往会约定,一旦这种障碍消除之后(比如,房产登记或者开发商取得销售许可证成为可能),双方应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本约。对于这种约定究竟应该认为是买卖合同的预约,还是一个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本约,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组认为,“附停止条件合同是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进行的分类,由于停止条件是否成就并不确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确定。在预约合同,由其效力决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约的签订是可以预见的。在附停止条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停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生

  效,当事人得依约定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预约合同,本约尚未成立,当事人不得请求对方履行本约义务,但预约合同已生效,可以请求对方履行缔结本约之义务,否则对方构成违约。”

  [12]笔者以为,从本约的签订是否可以预见或者合同能否生效来区分预约和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并无太多理论依据,实践认定上也颇为困难。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约义务,涉及预约的效力以及能否实际履行的问题(这本身也值得争议,详见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为判断是否成立预约的标准—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时候,不足以区分当事人究竟在订立预约还是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在笔者看来,关键因素依然是当事人是否有确定的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争议条款,宜认定为预约;如果不存在这种意思表示,条件成就时能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确定的合同关系的话,就应该认定为附条件的本约。究竟属于何种意思,似乎也可能从合同文本的相关文字表述中看出来。比如,有学者指出,“不仅买卖合同本约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买卖合同预约也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因此,应当区别买卖合同附条件、附期限,与买卖预约附条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内容,有合同须经批准,须待房屋腾空,须待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等条件的约定,不能轻率认定为附条件买卖合同本约,或者附条件买卖预约。区别的关键,在合同内容中与所附条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标志性文句’:有‘订立正式合同’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预约;有‘合同生效’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13]当然,严格来讲,该学者此处所讨论的并不是附条件/期限的预约与附条件/期限的本约的区分问题,毋宁是预约与附条件/期限的本约的区分问题,否则就会得出此类条件/期限成就之前,预约合同没有生效的结论。[14]

  (二)单务预约、优先性协议、选择权合同

  单务预约是指仅一方预约当事人负有缔结本约义务的合同。学理上普遍认为,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一样,皆属预约合同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2条规范的预约仅指双务预约。[15]惟从该条字面上看,仅仅提到“当事人”、“一方”、“对方”等字眼,尚有将单务预约纳入该条调整的解释空间。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的起草小组也有将单务预约纳人调整的意思。[16]将同样符合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学理上普遍认可的单务预约排除在本条规范的预约合同范畴之外,似无充分理由。

  有学者认为,试用买卖即属于单务预约,试用买卖符合单务预约的基本特征:在试用买卖中,当事人的义务并不是买卖(移转所有权),而是缔结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出卖人单方有形式拘束力。在买受人承认标的物,即行使承认形成权(成就随意条件)后,试用买卖转化为买卖,即从预约转化为本约。[17]对此,笔者更支持传统理论,即认为试用买卖属于附停止条件(生效条件)的合同。[18]盖在试验买卖中,就买卖关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加以确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订立合同的问题。出卖人一旦拒绝交付,买受人得依据现有合同法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而无须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将预约和法国法上的优先性协议以及英美法上的选择权合同区别开来。所谓“优先性协议”,是指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订立某一特定合同的优先权,一方只要决定订立该合同,在向其他人发出要约前,必须先向另一方发出要约。[19]所谓“选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依据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选事物”(如清偿方式、给付类型、价格等)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利。[20]实务中,这类优先性协议、选择权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销的要约往往很难和单务预约作出区分。对此,笔者认为,依然需要从预约合

  同的本质出发加以判断。区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承担将来必须缔结新的本约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相应的权利人是否存在主张必须订立合同的权利;二是看权利人是否可以通过单方行权的方式确定双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无须再缔结新的合同。

  (三)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在(本约)合同缔结过程中,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备忘录、君子协定(Gentleman’s Agreement)、临时协议(Punktation)、协定纲领(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录等,之所以产生如此名目众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实践形成的惯例,或源于国际贸易做法的引入。这些文本尽管在他国法上可能有明确的内容和效力,但一旦纳入到我国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往往很难评价它们的具体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纳入预约范畴,也不能一概而论。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书为例,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学者将意向书理解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与存在缔约义务的预约合同区别开来。[21]也有的学者则对意向书作广义理解,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而将预约仅仅看作是意向书的一种特殊形式。[22]那么,应采何种标准来判断这些认购书等文本是否构成预约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等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就不属于预约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订立本约的意思和目的,比如仅仅约定磋商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分配,那么预约合同也会因缺乏“标的”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碍成立不是预约的其他独立的合同);再次,如果当事人在文本中明确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约定“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本意向书不产生对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则也不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要求,在这些文本中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订立本约的意思和标的物等要素,同时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构成预约合同了呢?答案也不尽然。该条中规定的这些要素仅仅是预约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换句话说,要构成预约,必须在内容的确定性上包含这些要素,但包含了这些要素,未必就构成预约。从《合同法解释

  (二)》第1条“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的用词上就可见一斑。从实践上看,也的确存有争议。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排除了其所签订的文本可以产生预约的效力,那么,这样的文本也不应被认定为预约。比如,可以试想,假如预约的效力是约束当事人必须通过一切手段缔结本约,而不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某种(诚信)磋商的义务,那么,这样的文本就不应该被认为是预约。[23]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必须对预约合同的效力作进一步的分析。

  三、预约的效力

  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理论上存在着“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内容决定说”、“视为本约说”四种,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应当缔约说”,即“预约订立后,预约双方须依诚信原则进行磋商,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应当缔结本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篇2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需方(甲方)和供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标的物名称

  规 格

  计量单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以下称“合同总额”):

  大写: ¥:

  2、生产厂家及商标

  3、供货时间

  以甲方通知进场日为准。

  4、质量标准及验收

  乙方所供标的物的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具体质量标准为: 。

  5、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将所有标的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6、交付费用承担

  乙方负责承担将标的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所涉及的包装费、运费、装卸费及因履行交付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合理误差及计算方法

  8、包装标准

  包装应能保证标的物质量完好。

  9、结算方式及期限

  9.1结算方式及时间:

  9.2乙方指定其员工 (须持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为从甲方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9.3甲方的每次付款,均以乙方提供的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为依据,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合法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如未按时向乙方付款,逾期每日按 元/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

  10.2 乙方未能按期交付货物的,逾期每日按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交付的产品如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立即给予更换,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解决纠纷的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仲裁规则仲裁;

  第贰种: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不因合同无效、撤销及解除或本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改变。

  14、其他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买卖合同 篇3

  销售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单位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了全面的合作发展业务(范围包括产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失效,合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在合同期满30天内向对方提出,双方续签明年销售合同。

  1、乙方授权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需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业务代表,其权限包括产品购销、货物验收、代收发票及往来结算对帐事宜,其签字确认的收货确认单或欠款单即为甲方向乙方结款的有效凭据。若乙方更换或增加业务代表时,需另外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2、甲方送货到乙方仓库(乙方应具备收货、储存等条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收货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货人为________或__________,当收货人不在时可加盖乙方的收货专用章,发票签收人为________或_________.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指定住所地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相应人员与甲方配送员共同按照甲方的《销售(出库)复核单》进行验收入库,且乙方验收(收货)人员应在销售开票汇总单(货物交接单)上签字确认货物全部签收或加盖乙方收货章都视为乙方签收无误。乙方应当场验收,如发现产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事件数目不符或者产品包装破损的,乙方应在甲方出库48小时内与甲方营销部取得联系确认,联系方式为:,若超过48小时,甲方将不予受理。

  3、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指定收货地址后(若乙方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示及时组织人员验收,事后又提出产品与出库单上的产品名称不符、数量短少、破损、包装积压变形及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应做好货款交接手续。若为临时欠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写《欠款单》,并由乙方加盖公司印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乙方委托人签字。

  5、供货价格: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产品价格随着市场价的调整而调整,乙方分批购买产品的具体价格以四方分批出具的出库单上确认的价格为准。

  6、乙方应以甲方作为主要进货渠道。约定乙方当年在甲方购货不能少于________万元人民币,月平均购货量不得少于_______万元人民币,如乙方连续三个月达不到约定月平均购货量时(二月份除外),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或重新的签定新的`协议并清收所欠货款,若乙方未还清欠款,甲方有权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7、甲方在上述约定量的基础上允许乙方有一定的赊销额度________万元,但乙方必须在每月________日以前以__________方式向甲方结清所欠货款,否则四方有权停止供货,有权调减或取消给定的赊销额度并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8、如甲方业务员超出授权委托范围给乙方的任何承诺,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9、甲乙双方应诚实、客观、全面的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未按配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即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甲乙双方承认并同意本合同及附件内容,合同期内提供的商业信息、报表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认可,不得以认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保密期限为3年。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5天内提供证明,经对方书面确认后双方可停止履行该合同,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

  12、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5、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授权与甲方发生业务的采购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印鉴、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6、甲方销售品种摘要目录如附表,具体品种以销售出库单为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弥陀镇彭岭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占书明(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荒地、荒山、荒田,搞好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多经果树木,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其山场荒田、荒地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议,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荒山、荒田、荒地地址面积 亩。承包四界: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甲方确定该田、地无任何纠纷,须提供一切与田、地有关的原始法律凭证及相关手续,保证面积、四至准确、权属清晰。

  三、乙方承包甲方荒山、荒田、荒地期限为三十五年(即从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承包期内,田、地所有权属甲方,田、地使用权归乙方。

  四、乙方承包甲方荒山、荒田、荒地用于农林业发展,五年后并按该田、地经营产品出售时按市场价所得利润按30%给甲方。

  五、在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开发管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如发生火灾,甲方要协助安排人员帮助扑救,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山场内有用地,但特殊用地必须和乙方协商(不得超过8平方米),所有破坏林木及生长的作物须按市场价付给乙方。

  六、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将该荒山、荒田、荒地另行收包或回收另作他用,否则要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期满,乙方不得将山场变为荒田、荒地、并将当时生

  长的作物无偿全部归甲方所有,如乙方继续承包,享有优先承包权。

  九、从屋场到山场大路由甲方提供土地、修路所占面积,所毁林木、作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修路资金,修好的大路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可以使用。大路的维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法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村委会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村委会盖章:

  20xx年x月x日

买卖合同 篇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欣工程机械厂)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工业园_(**村)占地89亩,办公楼建筑面积 20xx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_17708平方米,并配套场地32655_平方米,按红线图为准。

  土地使用权限为年,自年月年_11_月5日止。

  二、 总价格及其它费用:

  办公楼、厂房及院落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万元整¥13400000__元。

  2、 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厂房总价一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大写)。

  年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万元_万元(大写),__元

  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 1

  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

  四、甲方责任:

  1、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证件合法、有效。

  2、所有资产包括供水供电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3、按清单所列项目交接清楚。

  4、合同签定之日前属甲方的债权债务和其他有关事项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五、乙方责任:

  1、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转让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2、自主经营,自负营亏自合同签定之日后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工伤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代表(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市澜____县《康宁家园》28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车库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98000元整,(大写玖万捌千元整)。乙方在20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在20g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述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公司(以下称为出卖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出卖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设备买卖合同。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买受方按照验收手册对出卖方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20xx年9月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买受方在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

  第4条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4。1签约后支付总价30%的定金;

  4。2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60%的货款;

  4。3验收保留款为总价10%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12月内支付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20xx年11月25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合同范本《设备买卖合同》。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20xx年11月26日起进行。

  第6条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7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卖方买方

买卖合同 篇8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区路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即人民币小写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一、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签名并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名并盖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9

  出卖方:(以下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旧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 设备资料

  甲方向乙方尽可能提供现有的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 设备验收

  1. 乙方应于双方在合同签字盖章后 日内先行验收设备,并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以示符合乙方质量要求。

  2. 乙方验收认可后,双方将上述设备进行封存。

  3. 乙方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无异议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概不对上述设备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第四条 设备交付

  1. 甲方于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款后 日内向乙方交付已验收的设备。

  2. 双方应在交付设备清单上签字,以示乙方收到上述设备。

  第五条 付款

  1.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设备的全部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2. 在乙方一次性付清设备协定款后,乙方将拥有此设备的一切权利,从此旧设备与甲方无任何关联,乙方一次性付清购机款,表明甲、乙双方对此旧设备的买卖协议正式生效,旧设备买卖程序结束,旧设备全部产权实现了自动转移。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10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1、 此合同文本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

  2、 出卖人(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受人签订此合同。

  3、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有异议或冲突时,以手写体为准;此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异议或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变更,但含义不清、指代不明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4、 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5、 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笔填写。

  6、 本合同不得翻印。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 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 (新、旧)机动车状况

  销售车辆1:

  销售车辆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 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状况: 销售车辆2:

  销售车辆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 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状况: 销售车辆3:

  销售车辆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 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状况:

  第三条 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

  金额大写:

  (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双方各负责一半( );所发生的费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双方各负责一半( )。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现金):

  2、付款时间:

  第五条 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接时间、交接手续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审验乙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

  2持本人(或本单位)有效证件,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

  3、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4、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

  5、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2、如实向甲方陈述车辆的状况,并保证车辆状况陈述的真实性,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4、因乙方原因致使成交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接受甲方退车要求,解除合同、全数退还车款,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因出售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权或因乙方擅自转委托等问题,造成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八条 变更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单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对方赔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几项具体约定

  1、双方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进行交易,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双方共同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其损失共同承担;

  2、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购车款后,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经签(或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

  1、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2、乙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

  3、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条款:

  买受人签或盖章 出卖人签或盖章

  签章地点 签章地点

  签章时间 签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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