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1-11-12 14:38:06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范文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范文10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的房屋(毛坯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对应储藏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于年 月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该交易房屋交付乙方。该交易房屋将来若有相关税费等费用发生,合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房款时向乙方提供依法取得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交易房屋产权手续。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甲方应保证乙方对该交易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等权利,并且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作出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五、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因交易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权

  利。若遇政策性拆迁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并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损失。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交易房屋交付乙方,否则,每逾期1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叁 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履行的,按其欠款部分加付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出现问题,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否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人民币 万元。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

  联系电话:

  二〇一六年

  见证人:

  见证人:

  日乙方: 联系电话: 二〇一六年 见证人: 见证人: 日 月 月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同意买卖下列房屋: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

经双方设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 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给甲方,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房屋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

第三条 本契约签订后,甲方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未经市有关部门及乙方同意,不得对上述房屋加层和改建。

第五条 房屋基地及底层独用园地属国家所有,仅供甲方使用。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并按照管理和维修费用分担原则,按月由甲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自有的位于小区幢单元室房产(证载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买卖交易过程当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契税,过户手续费等)经双方协商,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应于年月日本合同签订前将首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交予甲方;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剩余款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交付甲方。乙方逾期付款,应承担全部购房款月息二分的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应于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助办理上述事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延宕的除外。

  交付所产生的费用(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物业费等)由甲方承担,交付后产生的费用(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物业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次交易房产证复印件、附随赠送房屋设施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编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字第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XXX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经办人:电话:

  乙方:经办人:电话:

  丙方:经办人:电话: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x房屋及车库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物

  该宗房屋位于x,共x平方米以及相应的车库。

  二、房款及支付

  该宗房屋及车库共计作价x元,乙方于x年x月x日前交付转让款x元,余款x元于20xx年x月x日之前付清。

  三、标的的交付

  甲方在x年x月x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

  四、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3、乙方应担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每逾期一日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x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房屋价款20%的违约金。

  4、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5、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鉴于税费等考虑,于合同签订后x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接到乙方过户要求后,甲方予以配合。

  6、所有权转移后,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该处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7、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担,x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乙方: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答辩人:徐海,男,48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大贸易街北段。

  因白银才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再审申请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从答辩人所举的证据:房屋拆迁协议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均能够证明答辩人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白春雨,再审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权证的为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且,对于答辩人所兴趣的国家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件,其证明力高于一身的证据的证明力。能够证明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为白春雨而非再审申请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答辩人是与白春雨、白春雷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白春雷只是代理白春雨与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并且,本案中白春雨并没有主张白春雷的代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原告主张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白春雷、白春雨及白银才系为同一家庭组成人员,白春雷与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靓代理,答辩人有理由想念其享有相应的处分权。

  三、答辩人与白春雨、白春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对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具有继承权,即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房子是申请人与妻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其妻子去逝后,申请人与其妻子共同的子女白春雨、白春雷对本案争议房屋具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案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利。

  2、处分争议房产时被申请人白春雷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经其姐姐白春雨同意及处分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行为为有效的行为。

  3、本案申请人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白春雷于都003年与答辩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至起诉时已长达七年之久而申请人在这003年已经知道白春雷、白春雨将争议房屋出场给答辩人的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知道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主张权利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4、答辩人购买争议房屋时是与白春雨、白春雷共同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当时是白春雨将有关争议房屋的所有手续交给答辩人的,当时是白春雷、白春雨共同搬家的。

  5、答辩人购买房屋的行为为善意取得,答辩人在与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交易时并不知白春雷未满十八周岁及所售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的事实,有中间人王树才为证。合同签订后冷门人交付了合同价款,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交付了房屋,双方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完成。答辩人一直居住至今。答辩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申请人的损失其可向共有人白春雷、白春雨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维护原判并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徐海

  20xx年2月16日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释义】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条款提示点:

  1、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

  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

  (1)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

  (2)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

  A.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以夫或妻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

  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本合同,并如实填写。这样,既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了购房人的签约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出卖人拥有项目的取得和开发建设等前期手续告知义务的内容,目的是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

  本条款的提示点:

  1、开发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为受让国家出让的土地(出让)或转让受得他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转让)特殊情形下方可获得国家得无偿划拨地(划拨),如开发商开发建设规划范畴内得经济使用住房。

  未变更土地性质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非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得划拨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出让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

  2、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的是,该使用年限起始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之日,而不是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之日;经济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划拨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

  3、商品房项目的名称无论是现定名还是暂定名,必须与商品发预售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件的描述一致。

  4、开发商必须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资格。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条所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外,更有必要查阅开发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着重审查两点:一是看开发商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商一般持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非《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看开发商是否已将土地办理抵押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往往作备案登记)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商品房销售的描述。

  本条款提示点:

  1、期房与现房的比较

  期房即预售商品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为期房。现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签约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分户权证。

  期房相对于现房,具有下列特点:

  优势:

  (1)期房一般较现房便宜;

  (2)期房的.选择空间较现房大;

  (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楼盘品质较旧盘有明显提升。

  劣势:具备延期交付、品质变差、权证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风险。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商品房销售的其他依据

  一般来说,开发商除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即俗称的“五证齐全,方可预售”。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有按栋编号发放、按批号编号发放等形式,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对号入座”,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本条款提示点:

  本条涉及到若干建筑专业术语及建筑规范,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更加切实注意。

  1、商品房的用途与房屋结构

  这两项对于开发商而言,是其确定工程建设成本的关键点,专业办公用写字楼的工程建设成本一般比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成本高出数倍。因此,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加以落实。

  商品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办公、商品、商住、停车等种类,其用途一经确定,合同双方不履行法律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主要有砖混、框架、钢混等几种,不同结构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异。

  2、层高≠净高

  层高指一层地面至上一层地面的距离,净高则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离,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购房人在选择预售商品房时应考虑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

  3、阳台

  阳台的封闭与否对计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至关重要,根据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的规定,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而敞开式阳台则按全面积的一半计算使用面积。

  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之间的联系。

  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强体面积+阳台面积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

  本条款提示点:

  1、计价方式的改革

  多年来,我国一直采用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但该种计价方式却存在着诸多弊病,集中体现在总的公用建筑面积难以确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复杂,开发商非善意误算等。随着房地产经济的活跃与发展,我国北京等地区已经推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相信不久的将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将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计价方式,使购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购房”的待遇。

  2、购房人应注意商品房“价外价”问题

  个别开发商除收取按面积记得的总价款外,还会向购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费、教育实施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因此,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应当对这些收费项目加以关注,如开发商没有法定收费依据的,购房人可以拒付。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释义】本条是对房屋面积确认依据及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条款的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本条款提示点:

  1、面积确认标准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面积确认的依据标准,但购房人在签约时亦可主张上述两项面积同时作为依据标准。

  2、产权登记面积与购房人实际所得面积不符时的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面积,一般情形下产权登记面积即等同于购房人实际所得到的面积,但如果产权登记测绘单位所作出的测量结果与购房人的实得面积不符,购房人依旧有权利聘请专业测量公司重新测量,并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产权登记面积作出修正处理。

  3、自行约定的方式

  基于设计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实往往不愿意接受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面积差异处理条款,而建议购房人选择自行约定的方式,常见的约定方式包括:

  (1)买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产权登记面积和原约定每平方米价格实施多退少补;(该条款的约定从法律上分析仍然存在问题,如某合同原定面积为80平方米,建成面积达120平方米,即使开发商主张该特别约定,由于约定面积差异已经对原合同造成了实质性破坏,法院最终还是会按法定标准而不会按约定标准裁决)

  (2)正负3%内实施多退少补,多于3%部分按原单价打折计算房价;少于3%部分按原单价上浮一定比例退还房款;

  (3)将《办法》规定的临界点3%调整为临界点5%;(从开发商的利益分析,此条款最符合其利益)

  (4)总价包死条款,即无论产权登记面积是否与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均按约定总价计算房款。(对于广泛采用通用文本约定的楼盘,购房人可选择性使用该条款。就笔者的个人阅历,很少有开发商在交房后因为测定面积比约定面积少而退款的,而建成后要求购房人补缴购房款的却是屡见不鲜。)

  相比而言,上述约定方式均没有本条款第二种方式那样更能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该种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定的“北京版式范文本”中采用的是建筑面积差异与处理条款,更重视了对购房人权益的保障。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的约定

  本条款提示点:

  1、一次性付款

  (1)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开发商支付完毕100%的购房款,但在实践当中,不少开发商同意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签约是只支付90%-95%的购房款,留存5%-10%的购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权证发放时再行给付。

  (2)开发商为鼓励购房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会在商品房定价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付款购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购房人如选择此种付款方式,可以适时提出折扣请求。

  2、按揭付款

  (1)按揭付款不属于分期付款,现在开发商与银行已经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银行为按揭客户向开发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对开发商而言,按揭购房人在完善其按揭贷款手续后就已经获得了银行支付的全额房款,购房人只是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银行还款而已。

  (2)按揭付款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A.主合同关系有两个:一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B.从合同关系有三个:一是购房人以所购物业作为抵押物与银行之间发生的抵押合同关系;二是开发商为购房人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关系(有的银行还要求开发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担保);三是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回购法律关系,即当购房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银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开发商向银行承诺无条件回购该房产,并将回购房款优先直接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对此购房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予以书面确认。

  (3)按揭付款条款在签约时属于效力待定的条款,该条款生效的必备要件是银行同意向按揭购房人发放贷款,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如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银行拒绝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的,则该条款对买卖双方不具备约束力,由此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人。但如是因为买、卖双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则需要由责任人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购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申贷资料,开发商拒不承担银行要求的保证担保责任等。

  (4)按揭付款方式后续法律问题

  A.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按揭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双方及银行均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应将所收款项分别退还给购房人和银行;

  B.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阶段性保证担保,即开发商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购房人获得分户产权证并将其房屋所有权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证担保,即开发商在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人未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银行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如起诉购房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或主张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开发商提供全程担保的除外。如果银行起诉时买卖人与银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则开发商无论是提供哪种方式的保证担保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

  开发商尽早为购房人办理分户权证的意义不仅是履行自身《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还具备解除自身担保法律风险的功能和作用。从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分析,按揭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纠纷已成为一类主要民事纠纷,即每个楼盘都存在着一定比例的按揭购房人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风险隐患,开发商如不重视此类纠纷的预防和风险防范,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购房人逾期违约金责任进行约定的条款

  本条款提示点;

  1、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分析

  逾期付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典型违约行为,逾期付款未达一定期间,构成根本违约。构成一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除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承担由于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基于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理论依据,示范文本建立了两种相辅相成的违约责任救济方式。

  2、如何设定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合理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从上述司法解释分析,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一项重大资产,司法解释的拟定者期望买、卖双方都给予违约方相对较长期限的包容和理解,不主张权利人过快的享有单方解约权。因此,我们建议:在设定本条所规定的开发商有单方解约权的期间条款时,一般应定为3个月为宜,至少不应少于2个月,如果购房人在签订之后由于偶然性原因造成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如期履约,购房人亦有合理期间进行调整。

  3、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设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解释》第十七条又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发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结合上述两条司法解释,逾期付款违约金设定的标准一般应设在下列区间内:不低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不高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130%.设定的标准如果低于或高于上述期间,都有可能导致约定的条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1996年5月16日前: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

  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日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

  1999年1月30——20xx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

  20xx年11月22日——20xx年3月16日的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20xx年3月17日至今,在贷款合同中签订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30%-50%.

  个案分析:李小姐每月要还银行贷款5000元,按照银行对大多数客户执行的5年期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委托监管机构对房地产交割进行监管的存量房地产买卖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确定;【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

  四、房地产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共有人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共有人在出售房地产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该共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三)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出售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产权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

  (四)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资料查阅证明,买受人应当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五)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六)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出售,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和划拨土地上非居住房地产买卖的,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房地产权证书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当事人应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如实填写;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二)项。

  (七)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八)已投入使用的居住房屋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会影响买受人权益。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九)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后,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五、当事人在签定买卖合同前应当查阅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网上房地产网站和房地产交易服务受理处查阅。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 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支弄】 号 室(部位: );房地产权证号为: ;房屋类型: ;结构: 。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 平方米。

  (三)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

  (五)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

  (六)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转让价款解交监管帐户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 日未将转让价款解交监管帐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 %的违约金。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接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仍未交接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 %的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割进行监管,委托监管事项、内容、权限由甲、乙双方另行与监管方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约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公证处公证】【甲、乙双方与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将此条款划去)。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 、 和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

  补 充 条 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一

  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二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情况及处理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设备: 装饰: 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第 款办理:

  (一)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二)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需另外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附 件 三

  付款协议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一、关于监管的房地产转让价款

  乙方同意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将监管的转让价款解交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监管帐户:

  一、 年 月 日前将人民币(大写) 元解交监管帐户。

  二、 年 月 日前将人民币(大写) 元解交监管帐户。

  三、甲方同意乙方向 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余款,其中,商业性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递交相关文件并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授权

  银行将其全部贷款划入下列监管帐户:

  开户人名称: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帐户:

  开户银行: 银行

  若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 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以现金解交监管帐户。乙方无法以现金方式补足的,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销该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同时约定按以下第 款办理:

  一、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二、关于未监管的房地产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确认未监管的房地产转让价款计(大写) 万元处理如下:

  一、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了房地产转让价款计(大写) 万元。

  二、乙方于 年 月 日交房时向甲方支付未监管的房地产转让价款计(大写) 万元。

  三、 。

  附 件 四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费用,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占有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后,与乙方共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物业维修基金、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燃气初装费按以下第 款办理:

  (一)由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二)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以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附 件 五

  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 和户口迁移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租赁情况:甲方签定本合同当日,该房屋已经租赁,甲方承诺已经于出售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乙方同意在购房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抵押情况:甲方购买该房屋时向上海 银行申请了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本合同签定时,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同意不可撤消地授权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 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甲方违约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户口迁移:甲方承诺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 日内,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甲方延期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元/日。

  甲方(一):

  【身份】【 】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

  甲方(二):

  【身份】【 】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乙方(一):

  【身份】【 】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

  乙方(二):

  【身份】【 】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房屋买卖合同 篇9

  车辆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车辆接收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现转让斯太尔王双桥车一台给乙方,出厂编号为:___________。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车试车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于如在订金预付时间范围内甲方把车辆处理他人或其他原因不卖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订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作为损失。

  (2)甲方出售该车提供该车: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进口车辆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

  (3)如该车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5)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合同。甲方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6)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如该车辆属于两人合伙制经营或多人合伙制经营,需所有人共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10

  甲方(卖方): 开发公司

  乙方(卖方):开发公司法人(预售房产登记人)

  丙方(买方):

  丁方(担保人):

  经以上各方协商,就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房产(房产的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开发的上述房产已与乙方签订预售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单价 元/平方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丙方,房屋总售价 元,以房管部门核准的房产面积结合单价计算的总价为准。

  三、如该房产能直接在房管局更改合同则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证;如不能直接更改合同则由乙方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为确保丙方能够购得上述房产,甲方及乙方均应与丙方就该处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甲方及乙方对两份合同中的出售方互负连带责任。

  四、该房应于 年 月 日前上房。

  五、如非因丙方责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上房或不能在上房后 日内无法办理房产及土地证,则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及乙方连带偿还丙方双倍购房款。

  六、丁方自愿以其自有房产(房产具体情况、房产证号)作为对甲方及乙方履行交付房产的担保,并应到房产及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丁方担保范围包括所有甲方及乙方应对丙方履行的全部义务。

  七、丙方应支付的房款在丙方办理完上述抵押登记后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或乙方。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章)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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