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3-11 18:00:4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买卖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必备】买卖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卖方):赵 升

  乙方(买方):XXX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赵 升 (印) 身份证号: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长石村24号 电话:

  20xx年04 月 28日

  乙方(买方):XXX (印)身份证号:

  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南坝镇23号 电话:

买卖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买卖公墓墓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与使用人的关系: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

  第二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经批准建设公墓。

  公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墓设置文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标的物:墓位。墓位即墓穴、墓体、格位的统称。标的物的使用权为乙方。

  第四条 墓位数量数量:__________座。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墓位材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墓位款项(人民币)

  一、墓位总价款:__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其中:

  (一)墓位费:__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 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二)管理维护费:__________年,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三)其它费用: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二、付款时间、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墓位费的__________%作为定金,计¥__________元。

  (二)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墓位总价款。

  (三)逾期未付清上述款项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处理该墓位。

  三、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使用人(未入葬)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无误同意后予以变更,不收变更费。如甲方已制作墓碑,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墓位使用期限届满时需要履行的事宜:

  一、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甲方依法开展公墓经营活动,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合法权益。

  二、公墓使用期限:每期使用时间为__________年。使用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墓位时,必须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仅交管理维护费。

  三、管理维护费:一次性收取,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使用期届满的前壹年,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无法联系的,登报公告。

  从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或登报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年后,乙方不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的,墓位由甲方收回,骨灰(遗体)依法集中处理,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八条 甲方责任

  一、因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使用人骨灰毁失的,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元。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使用人的墓碑碑文、碑体、碑座等错误或制作、安装过程中有严重损坏的,甲方负责免费更换、安装。

  三、因甲方原因,将乙方已购墓位再次销售给第三方的,乙方可任意选择以下一条(第__________条。)

  (一)甲方退还乙方所购墓位款项,并向乙方支付墓位费__________%的违约金计¥___ _____元。

  (二)甲方在规划区内,向乙方提供同等墓型、同等材质,同等数量的墓位,并向乙方支付墓位费___%的违约金,计¥_______元

  第九条 乙方责任

  一、墓碑:按甲方设计加工制作。如乙方要求对墓碑进行特殊处理的,甲方在不影响整体环境的前提下,应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

  二、碑文:甲方已按乙方所签碑文的清样或小样制作,乙方要求改内容的,甲方应尊重、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因违约甲方的《墓园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凭本合同、购墓发票《墓位证》领取使用人骨灰。

  第十条 《墓位证》由贵阳市民政局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 乙方要求迁移使用人骨灰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费用,乙方迁移骨灰后,即放弃该墓位的使用权,本合同完全终止。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墓体损毁、骨灰毁失或因自然风化、树脂滴染造成碑体变色、损坏,甲方可采取登报公告或书面、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甲方未尽到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仲裁: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诉讼: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参份,乙方壹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第十七条 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受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案情简介】 原告李彦军诉称:原告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楼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约定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为: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20xx年5月28日,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该欠条中“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书写,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军”部分系被告武喜军亲自书写并捺指印。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武喜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条 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 300元整。武喜军”,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证人吴XX出庭作证(证人吴XX系随车货运人员),用以证明其曾随原告一起为被告武喜军运送楼板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另外,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庭审质证中,被告武喜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向原告及证人出示被告武喜军的

  户籍证明,原告李彦民及证人吴XX均指认户籍证明中头像系楼板收货人武喜军头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军。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吴XX的证言,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欠条中关于楼板数量、规格、货款总额等信息可以与原告的陈述互相印证,而欠条中送货人及收货人及欠条出具人又与证人吴XX的证言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吴XX的证言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原告李彦民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预制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另约定: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

  【法律分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李彦民与被告武喜军之间

  系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武喜军在原告李彦民履行完交货义务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买卖合同 篇4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xx

  出卖人:xx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

  ,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xxxx年x月x日

买卖合同 篇5

  卖方(以下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称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一)车牌号 ;厂牌型号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上户日期 。

  (二)转让价格:(大写) ;(小写)¥ 元

  (三)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清 □ 乙方先付甲方车款(大写) 余款(大写) ;待 乙方将余款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保证车辆是合法车辆,不存在产权纠纷,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2)甲方承诺车辆交付前(及合同签订前)车辆及其驾驶员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均由甲方负责。

  (3)甲方有如实说明车辆状况的义务。

  (4)甲方有协助乙方过户的义务。过户费由( )方承担。

  (五)乙方的责任义务:

  (1)签订合同前乙方应认真对车辆外观及功能状况、数据进行检查和确认,合同一经签订均视为乙方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定或确定,乙方不得因此提出异议。

  (2)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后,未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前(即过户期间)车辆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均由乙方负责(此款为双方特别约定)。接车后,由乙方引发的所有经济纠纷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合同车辆证件手续包括 □ 行驶证 □ 机动车登记证 □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 养路费 □ 道桥费 □ 营运证 □ 车辆保险 。

  (七)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八)合同纠纷: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公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3、 承包范围:

  4、 承包方式:

  5、 工期:

  1)工程施工工期为

  2)工期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按约定的工期完成,竣工工期每延期一天按1000元处罚。如遇不可抗力,乙方须及时报告甲方现场代表,经甲方现场代表书面认可后,方能顺延工期。工期予以顺延后,工程价款不予增加。

  3)工程完工后,甲方审批竣工验收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如一次验收即通过质监验收,以甲方认可的申报竣工验收日为本工程竣工日期。如一次验收未通过,则以最终质监部门验收日为竣工日。

  第二条:产品及材料要求

  1、 满足GB1765652007

  2、 材料:1)防盗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要求,五金配件齐全,并具有生产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 2)防腐材料、填缝材料、密封材

  料、水泥、砂、连接板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防盗门码放前,要将存放处清理平整,垫好支撑物。如果门有编号,要根据编号码放好;码放时面板叠放高度不得超过1.2m;门框重叠平放高度不得超过

  1.5m;要有防晒、防风及防雨措施

  3、 金属厚度:门框:内门板:镀锌板

  4、 内填充物:高级航空铝箔

  5、 防盗筋:按国家要求标准

  6、 锁具:符合国家防盗要求

  7、 配件:配件必须齐全

  8、 铰链:可调铰链、每单扇门必须配四片铰链承重,安全可靠、调整方便

  9、 质量必须经甲方检验合格,才能安装。乙方必须出具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资质证、营业执照、检测报告书等质量合格证书,并提供维修卡,以便备查。前述证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程量、单价及总价款

  1、单价包括运输保管费、上下车劳务费、维修费、安装费、调试费、技术服务及厂家对用户的承诺、售前售后保修等费用。

  2、工程量以具体实际安装的工程量为准。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壹万元(¥100,00.00)作为定金;当所有安装材料到达甲方施工地后,定金自动转为货款,甲方付到总工程款7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结清剩余工程款。

  五、安装质量及质量保证期要求

  1、安装质量要求:

  1)主控项目 ①防盗门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防盗门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防盗门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④防盗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

  2)一般项目 ①安装必须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框与墙体连接所用膨胀螺栓与留孔相符。 ②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应嵌填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③门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无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注:安装完毕,乙方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所有安装工程经甲、乙、监理三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三方代表签字确认(以此作为工程的最终依据)。乙方当场将所有钥匙交付给甲方。

  2、质量保证期、保修:乙方对所订购的各类门保修期一年,保修期从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之日起计算,若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修,所支出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工程项目进度进行安装。

  (3)有权接受乙方交付的所有防盗门钥匙并自行保管。

  (4)提供堆放场地和协调施工现场工作。

  (5)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工程款。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在材料到达工地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9项的约定提供相关证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2)按照国家建筑施工规定进行施工,积极做好安全施工工作,从进场安装至安装完毕,因安装施工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配合甲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安装施工,服从甲方的施工安排。

  (4)承担安装所发生的运输、上下车劳务费等相费用。

  (5)因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产生的一切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6)按照工程验收规定要求负责竣工验收等有关资料的编制,经甲方、监理方确认后并入土建方工程资料。

  (7)保证提供的防盗门质量,实行三包政策。

  (8)在质保期内,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48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做好维修工作。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应积极遵守并履行,如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 合同总价款项 。

  八、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互谅互助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如有需要可以签定补充协议。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附件

  附件一(防盗门尺寸明细)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家具基本情况:

  第二条 付款方式:签定合同时甲方收取货款总额(20%)的定金,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三条 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四条 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六条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7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买卖合同 篇8

  甲方:桂林芒果大酒店(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宁家乐美布艺(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现就芒果大酒店窗帘购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大堂:纱编号(Y8),幅2.8米,实际窗宽尺寸___米,实际窗高尺寸为3.75米,按照窗户定做价每米______元,(做帘头每米按窗宽加60元/米如不做则不处),总计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2、二楼纱编号(Y8),幅高2.8米,实际窗宽尺寸335米,实际窗高2.8米,按照窗户定做价每米_____元,(做帘头每米窗宽加60元,如不做则不算),总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3、会议室:布编号(Y18),幅高2.8米,纱编号(X18)幅高

  2。8米,实际窗宽55米,窗高3.5米,按照窗户定做价为每米____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以上尺寸结算时,以双方实际测量尺寸为准。

  4、工期要求:根据工程制作要求大堂会议室工期为____天完工。

  5、验收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制作,合同签定后双方不得违约,违约方负全部责任,乙方须精工细做,安装到位。

  6、付款方式:经双方商定,自合同签定,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制作定金______元,在乙方制做安装完工后,甲方在一周内完成验收并付清余款,(一周内甲方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7、售后服务:在乙方制作安装完毕,交付甲方使用后,乙方有义务指导甲方正确使用,一年内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非人为损坏)乙方24小时内做出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桂林芒果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

  乙方:南宁家乐美布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地址:

买卖合同 篇9

  为了明确机动车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1、甲方将( )普通二轮摩托车转让给乙方,该车车牌号为:( ),出厂日期( ),上牌日期(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号( ) 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 )。

  2、本次交易纯属甲,乙双方自愿交易,钱、车交付两清,不再另立字据,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乙方付清全款后,产权归乙方所有。 付款方式:过户前签定本协议,支付定金( )元,待过户完毕后支付余款( )。

  3、该摩托车转让后出现的一切问题及违法活动(维护修理或被盗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4、该摩托车转让后,乙方使用时如因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的损失,与甲方(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5、该摩托车转让后,乙方使用时如因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甲方(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6、该摩托车转让前,甲方(行驶证登记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乙方无关。该车自转让之日起,以后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等)。

  7、协议规定该摩托车只能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如果转卖(或者转借)他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视同对车身及发动机、车辆质量及工作状况已经认可,手续由乙方验证确定,甲乙双方车款两清后概不退还。

  9、随车证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票,交强险单据。

  10、本次交易转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1、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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