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时间:2021-10-01 08:07:14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委托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委托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华】委托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委托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旅行社):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旅行社):___________

  为明确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按照《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的规定,就组织接待旅游团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将本次组织接待的旅游团的具体情况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条 接待项目与标准

  团号与团体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程观光景点:见《旅游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娱乐(次数/天)安排:______________

  导游人员及服务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定的委托接待项目与标准须和甲方与游客签订的《山东省旅游合同》(国内)内容一致。

  第三条 委托报酬与付酬方式

  委托报酬:______元。

  付酬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

  一、甲方违约与赔偿

  1.甲方非因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而变更、延误或取消行程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_________%的违约金。

  2.游客非因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活动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自行离团期间或不参加某项活动的旅游费;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因自身原因致病无法继续旅游的,乙方扣除游客已花费的旅游费后将剩余旅游费退还甲方;致病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处理。

  二、乙方违约和赔偿

  1.乙方非因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致使行程延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委托报酬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在征得甲方及游客书面同意后,可继续履行本合同,由此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终止旅游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安排游客返回,退还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旅游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委托报酬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无故弃置游客的,应退还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旅游费,并支付该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应承担游客在被弃置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3.乙方安排游客到旅游管理部门指定的商店购买的物品经鉴定系假冒伪劣商品或经核定明显超出正常价格的,乙方应无偿协助游客退货及索赔高出部分购物款;乙方擅自安排游客购买或在非旅游管理部门指定的商店购买的商品经鉴定系假冒伪劣商品的,乙方应当退还游客购物款,并向游客支付该购物款一倍的赔偿金;所购商品经核定明显高出正常价格的,乙方应退还游客高出部分的购物款,并向游客支付该高出部分一倍的赔偿金。

  乙方强迫或诱导游客购物的,乙方应当退还游客购物款,向游客支付该购物款一倍的赔偿金,并向甲方承担该购物款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免责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得损害游客的利益。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旅游投诉中心(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j申诉;也可就争议申请_________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未尽事宜与解决方式

  未尽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___________ 传真电话: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建设防城港市北港永久安置住宅区进行外窗三性及玻璃节能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如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 检测依据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xx);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xx);

  3、关于转发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公告的通知(桂建管[20xx]20号);

  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管理的通知 (桂建管[20xx2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桂建科[20xx]36号);

  6、设计要求。

  二、 检测内容、数量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

  1、 检测费用按桂建质检协字[20xx]第00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5%后执行。

  2、 检测费金额为:

  3、 检测费用的支付: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先支付检测费的60%,余款提交检测报告后一周内支付。

  三、 甲方责任

  1、 负责提供检测所需的试样、设计图纸及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及按约定领取检测报告。

  四、 乙方责任

  1、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测,按时提供真实、客观的检测报告。

  2、 在甲方送样且满足相应项目的检测条件后

  3、 乙方对检测报告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因乙方检测报告的结论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 篇3

  委托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方和受托方,以下合称双方,独称一方。)

  鉴于:委托方与受托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下称《预售合同》),约定委托方向受托方预购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889弄盛世豪园(下称盛世豪园二期)_____幢____号____层_____室(下称该房屋)。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以及其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关于该房屋装修之委托

  1. 委托方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计平面示意图》及附件二规定的《装修和设备标准》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委托方承诺,前述委托是独家的,委托方不得另外委托任何第三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外,也不得自行对该房屋进行装修。

  2. 受托方有权选聘受托方认为合适的任何装修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且无需经委托方同意或认可,但本协议下该房屋装修工程的保修责任仍由受托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承担。

  第二条 装修工程款

  双方确认和同意除委托方应当根据《预售合同》支付《预售合同》下的全部购房款之外,委托方无需就该房屋的装修工程向受托方支付任何价款。

  第三条 装修质量及保修

  1. 受托方承诺按照本协议附件一的《装修设计平面示意图》及附件二的《装修和设备标准》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协议附件一及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5倍给予补偿。

  2. 委托方同意在该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如因装饰材料、设备生产、供应、采购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装修不能满足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受托方有权按实际情况以同等品质建筑材料及设备代替。

  3. 在委托方遵守《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前提下,受托方对于该房屋装修工程(但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和设备除外,电器和设备的保修期和保修办法按本条第4款执行)的保修期为2年(下称保修期),保修期自受托方完成该房屋装修并将装修后的该房屋移交给委托方之日或者按照本协议约定视同移交给委托方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4. 在保修期内若因该房屋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发生装修损坏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免费修复。但双方同意,对于该房屋内的电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厨房电器、卫浴五金、照明电器、空调、地暖、弱电设备以及其他电器和设备等,均由电器、设备厂商或供应商直接提供保修服务,具体保修方法及保修期以电器、设备厂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受托方应将该等保修文件完整交接给委托方。

  5. 双方进一步同意:

  1) 本协议所指修复是指受托方在保修期内对该房屋的装修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更换(但正常损耗、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的问题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以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同时,委托方已获知并同意,受托方选用的某些材质因矿物成分、密度等原因,将可能存在纹理颜色的差别。

  2) 如因委托方的责任、使用不当、曾经改动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受托方的事由而出现的装修损坏或问题,受托方均不承担任何保修责任和其他责任。但受托方可在委托方承担修复费用的前提下,为委托方安排修复。

  3) 委托方同意和认可:(1) 天然石材是含有不同色调和纹理的,由于其复杂的矿物成份和其中混合的杂质,会呈现出颜色差别和斑点;(2) 木材是含有纹理和不同色调的天然材料,因此在筛选和安装中其颜色和纹理不会完全一致;(3) 光源、玻璃等易耗品的任何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双方同意,若发生以上任何情况均不属于质量问题,受托方不承担任何保修责任。

  4) 若因非受托方原因导致无法采用各项装修、设施、设备的品牌、材料、颜色时,受托方将使用同等品质、档次的材料、颜色予以替代。

  5) 因天然石材和花岗岩的硬度等原因易出现细微裂纹等情况,为保证石材自然色泽等效果,委托方同意受托方进行修复、抛光等处理。

  6) 该房屋内的墙纸、软包、木饰面、墙砖、地砖等,均以实际装修结果为准。

  7) 该房屋内的局部结构、管道、线路、接口、开关、插座、可视对讲、小五金等因设计优化的需要,具体安装位置将由受托方自主做适当调整,均以实际装修结果为准。

  8) 受托方有权在不违反本协议的前提下,对本协议及其附件未明确规定的部位、装修标准和情况,按照受托方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装修处理,委托方认可和接受该等装修处理。

  6. 委托方知悉并同意,该房屋所在楼盘的样板房仅作为商品房装修后的空间布局展示,不作为,也不得被视为,该房屋的装修装饰标准。前述的样板房内的布艺装饰、家用品、家具、灯饰用品等仅作为用品摆放指导,不包含在受托方的装修范围内。

  第四条 关于该房屋的验收、交付和移交装修

  1. 委托方不可撤销地委托授权上海方达物业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为方达公司)代为办理下列全部事项:(1) 代为接收受托方发出的交付该房屋通知;(2) 代为根据《预售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下称毛坯房验收(3) 代为认可和接受该房屋的验收结果;(4) 代为接收和接受受托方交付的该房屋;(5) 代为将该房屋交给受托方进行改造和装修;(6) 代为签署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交付书等;代为签收上述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2. 方达公司代理委托方进行验收、接收和接受该房屋后,将代理委托方保管该房屋的钥匙以及其他相关物品,并将该房屋移交受托方进行改造和装修。

  第五条 装修期限、装修工程验收、装修后移交以及物业服务费用

  1. 双方同意,受托方将在委托方将该房屋移交给受托方进行装修后的个月内完成该房屋的'装修,并将装修后的该房屋移交给委托方。

  2. 该房屋装修完成后,受托方应当通知委托方对该房屋的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和移交(下称首次通知),验收的标准为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装修标准。如果委托方在收到首次通知后未在首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该房屋装修工程的验收和移交手续并且签署验收和移交确认书的,则受托方有权再通知委托方一次,以催告委托方前来办理该房屋装修工程的验收和移交(下称催告通知)。若委托方未在催告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前来办理该房屋装修工程的验收和移交手续并签署验收和移交确认书的,视为委托方已经完成该房屋装修工程的验收和移交并且认可和接受该房屋装修工程符合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受托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规定完成了该房屋的装修并将装修后的该房屋移交给委托方。

  3. 自装修后的该房屋移交给委托方或者根据本协议约定视同移交给委托方之日的下一个月的第一日起,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和缴纳,并且该房屋装修工程的灭失和毁损的风险亦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长该房屋装修工程的保修期。

  4. 若委托方于验收交接该房屋的装修工程过程中提出对该房屋装修工程的书面整改要求,或者如果该房屋的装修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接受该房屋的装修工程,委托方仍应当立即接受装修后的该房屋并且受托方不承担延期移交装修后的该房屋的违约责任。但是受托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及时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对该房屋装修工程进行整改。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 委托方承诺,委托方不得因为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者本协议的签订、变更或解除而解除《预售合同》或要求向受托方退还该房屋。

  2. 如果委托方尚有《预售合同》项下应付而未付的购房款,则受托方有权相应顺延移交装修后的该房屋,并且本条并不损害受托方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和《预售合同》而享有的任何权利和救济。如果受托方根据前述规定决定顺延移交装修后的该房屋的,则自该等顺延期间开始之日的前一日起,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委托方承担和缴纳,并且该房屋装修工程的灭失和毁损的风险亦由委托方承担。

  3. 如本协议因《预售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而终止的,委托方不得根据本协议向受托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或主张。

  4. 委托方已经充分知悉和了解,该房屋所在楼盘经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注册的标准地名为盛世豪园,推广名为盛世御珑湾,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盛世豪园(原市光路300号地块)二期,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工程名称为盛世豪园(原市光路300号地块)二期项目,其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楼盘名称为盛世豪园,其在本协议及委托方签署的其他合同中可以称为盛世豪园二期。委托方完全接受该房屋所在楼盘的名称并且不得向受托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或主张。

  5. 委托方充分知悉和理解:(1)在《预售合同》签订之前,该房屋已经满足《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2)上海方达物业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为方达公司)已经对该房屋进行验收,根据方达公司的验收结果,该房屋符合《预售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3)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受托方已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委托方在此完全接受、认可和同意,该房屋符合《预售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受托方将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权利要求。委托方完全认可和接受经该房屋根据本协议进行装修后的结果和后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若受托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该房屋的装修并向委托方移交装修后的该房屋的,则每逾期1日,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2. 如遇不可抗力或非受托方的原因导致受托方无法于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该房屋的装修并向委托方移交装修后的该房屋的,受托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以求解决。如协商不成的,该争议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本协议并且《预售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如《预售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与《预售合同》有矛盾或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一方各执壹份,方达公司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委托合同 篇4

  合同号码: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委托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件

  ┌─────────────────────────┬──┬──┬──┐

  │ 品名 │规格│数量│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_________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_________个月支付_________次,共支付_________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_________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_________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第四条 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_________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_________,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_________元的租赁项目,按_________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第五条 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_________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第六条 租金

  1.乙方应依照附表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租金;

  2.前款租金根据附表规定的概算成本计算。但自甲、乙双方与乙方选定的租赁物的供货人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若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不一致,租金以实际成本为依据重新计算。该实际成本包括甲方为购买及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外币及人民币费用及其利息(利息自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起至租赁物完成交付之日止,以外币_________%的年利率和人民币_________%的年利率分别计算);

  3.当租赁物的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不一致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租赁物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告知乙方租赁物的实际成本及。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自《租赁物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送达至乙方时,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即无条件承认该调整,以《实际租金表》中规定的日期、金额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4.租金币种为_________,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有关租金的汇率和利率风险有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5.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_________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_________个月利息;

  6.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_________%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_________%罚息。

  第七条 保险

  1.租赁物到达_________时,乙方应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对租赁物投保甲方指定的险种,并应使该保险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及维持该保险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投保和续保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保险费用的支付及其他与保险相关的情况不影响其租金的按期支付。(本款可根据实际交易安排变更。)

  2.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将受保险金所需的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及时交付给甲方。甲方所领取的保险金可用作下列用途:

  (1)扣抵乙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所须支付费用;

  (2)扣抵乙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3)赔偿因发生保险事故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害。

  3.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因租赁物发生事故而引起的对甲方赔偿的义务时,如甲方已获租赁物的保险金赔偿,则乙方可以免除相当于该部分保险金赔偿的赔偿义务;但当租赁物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租赁物所发生的实际损害时,乙方应赔偿租赁物超出保险金的损害金额。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时,乙方应承担租赁物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的一种或几种,但甲方采取该措施并不等于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1)要求乙方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3)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若甲方选择第(2)项措施,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乙方所有,且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高于乙方未支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乙方可要求甲方部分返还超出部分的权利。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款所述措施外,还可以同时要求乙方按_________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款项在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款项中首先扣除,直至乙方向甲方偿付完毕全部逾期款项及其利息为止。

  4.甲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及租赁物造成损失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5.因甲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乙方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6.因乙方和甲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客观条件变化

  1.乙方如发生破产、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本合同因此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措施。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4.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内,若乙方发生破产清算,租赁物不属于乙方破产清算财产的范围。

  5.在乙方破产时,甲方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6.甲方在参加乙方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7.甲方决定不参加乙方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乙方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适用_________法律裁决。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 承租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合同 篇5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

  品名

  单价

  规格

  数量

  总价

  总额(大写)

  总额(小写)

  二、产品要求

  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符合甲方要求,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费用即合同金额的___%,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三、交货期限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_______天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___________不能拖延,否则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物品部分货款总值的___%为限度。

  四、交货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总价款的__%即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定金,乙方交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

  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 篇6

  甲方: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申请,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办理信用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向银行代办信用卡。具体贷款卡授信额度以银行审核发放为准。

  二、甲方应按乙方及银行的要求,提供办理信用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三、贷款卡代办服务费的支付:

  甲方须向乙方预先支付_________元保证金,同时甲方按照银行发放信用总授信额度的____%(百分之 )支付乙方服务费。

  四、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商业机密和银行信息。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全面、按时履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等在内的一切损失。

  2.经银行审核甲方情况,若最终银行不办理信用卡给甲方,甲、乙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若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现象,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甲方获得通过乙方办理的信用卡并付清乙方办理期间的服务报酬,立即撤销此合同。

  六、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合同 篇7

  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1)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没有说明任何正当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该方当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对对方的损失负责。因为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并不以具备正当理由为行使要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们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专业化要求也在逐步加强,加上工作繁忙无法脱身,社会事务中的诸多事项需要委托他人完成,随之而来的委托纠纷亦日益增多,如委托事项不明、超出委托权限、超过委托期限等,现本律师就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做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委托合同 篇8

  附件二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民事诉讼、仲裁)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 重庆市律师协会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因与 就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 。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

  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3—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

  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 —4—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

  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乙 方:重庆 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精华】委托合同范文合集八篇】相关文章:

1.【精华】委托合同合集10篇

2.【精华】委托合同合集七篇

3.【精华】委托合同模板合集10篇

4.【精华】委托合同范文六篇

5.【精华】委托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6.【精华】委托合同范文十篇

7.委托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8.【精华】委托合同范文集锦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