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

时间:2021-08-31 09:18:14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有关工作方案3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作方案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工作方案3篇

工作方案 篇1

  XX集团近日制定出台了《20xx年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旨在以提质增效实现公司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活力持续增强,品质和品牌实现新的跃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做大,实现追赶超越目标。

  方案提出,提质增效工作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重点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把扩大销售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把加强管理做为重中之重、坚持把抓项目作为重要抓手、坚持把改革做为根本动力、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新动能”。

  方案明确了该集团全年提质增效的五项主要任务。

  一是通过推动“五定”工作实施、完善经济责任制考核、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充分激发机体活力。

  二是从成本管控、质量管控、生产过程管控和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着力优化流程控制,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三是着眼于提升销售能力与水平、拓展采购渠道、充分利用电商平台、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力度等方面创新购销运行模式,开源节流提升效益。

  四是依托自身创新资源,从加强研发体系建设、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加强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等方面,进一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竞争优势。

  五是通过完成“两化融合”、强化安全环保意识、加大对经济发展政策研究、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深化管理强基固本,集聚要素提质增效。

工作方案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以下统称“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市级审查、分级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初审,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设施和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未申明联系方式,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审查部门必要时可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煤炭经营

  第二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七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煤炭代理配送。

  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罚则条款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依据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审批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工作方案 篇3

  为保障“健康促进医院”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推进我院的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xx-20xx)》精神,更好发挥我院自身优势,大力倡导健康理念,全面推进健康促进工作,优化医疗服务模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通过出台实施促进、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健康的政策或措施,开展针对不同人群需求的健康教育,改善就医环境,与社区建立互动式的密切联系,为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的健康保健服务措施,力争20xx年年底通过浙江省健康促进医院验收。

  三、组织机构及网络建设

  1、成立创建“健康促进医院”领导小组

  组长:葛孟华

  副组长:骆学新、谢垒、蒋婉英、郑国平、陈国华

  成员:应鉴林、林建华、马黎、章瑞云、陈晓、赵叶芳、王灵红、沈茂荣、翁琴婷、盛冬娟、陈维、梁伟、孙晓东、徐建池、许晓敏、陈岳华、杨月明、俞斯海、俞利张、黄钢、蒋颖、王芳、童海江、周张东、郑美蓉、刘庆猛、袁彩娣、邱勇钢、陈红花、周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健康教育科,赵叶芳任办公室主任,蒋颖、王芳任办公室副主任。

  2、建立院科二级健康教育管理网络

  医院设立健康教育科,各临床医技科室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员。

  3、建立例会制度

  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例会,总结医院健康教育开展情况,改进不足、交流经验。

  4、设立“健康促进医院”专项经费

  预算2万元/年,由财务科单独记账(不包括职工体检费用)。

  四、主要政策及措施

  医院健康教育纳入医院年度计划,实行院科两级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检查,检查结果按医院有关考核制度处置。

  1、医院制定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康教育”管理网络职责到人;保证足够的年度“健康促进”工作经费。

  2、严格执行《无烟医院》规定,落实院内控烟实施细则。

  2.1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2.2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2.3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2.4各科室设有控烟监督员。

  2.5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2.6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2.7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2.8院区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2.9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2.10在优诊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3、医院采取措施确保环境整洁、优美,为员工和患者提供舒适的工作和就医环境。

  3.1院内绿化达到黄土不露天,院内无卫生死角,无安全隐患。

  3.2门诊各区为病人及其家属提供足够的候诊设施,配备导医人员。

  3.3加强食堂的管理,确保医院员工及患者的食品安全卫生。

  4、院内有固定的健康教育阵地

  4.1健康教育宣传栏每二个月更换一次,由医院统一制作,科室负责提供内容并建立台帐。

  4.2利用电子屏、导医屏或电化设施等对患者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4.3门诊咨询台分发健康教育资料至少3种以上。

  5、医院健康教育活动

  5.1对全院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促进医院”专题培训,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基本理论与发展,健康

  促进医院的原理及发展,健康促进医院的创建策略及方法等。

  5.2向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医院各项健康促进政策与措施的宣传。

  5.3医院门诊每一诊室保证有一种健康宣传材料。

  5.4医院开发健康教育处方每年不少于3种。

  5.5对住院病人,医护人员开展院前、院中、院后医疗服务健康教育与卫生知识宣传,住院病人及其家属相关

  健康知识知晓率需达80%。

  5.6病区开展新进住院患者的健康需求评估,为病人提供明确的有关患者所患疾病、健康状况和危险因素的

  基本信息,并根据不同病人类型的需要制定健康促进干预方案、健康干预实施,并建立健康干预档案。

  5.7开展院外社区健康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2次。

  6、个人健康技能

  6.1医院健康教育专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有关健康教育的知识更新培训。通过各种形式指导全院职工开

  展健康教育工作。

  6.2医院至少每年为医务人员举办一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理论与技能的培训。

  6.3将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医院政策纳入新职工岗前培训内容。

  7、医院为职工卫生保健服务

  7.1按医院《职工体检制度》为全院职工进行体检,并对职工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其行为危险因素的流行水平

  进行总结。

  7.2根据员工的年龄及职业暴露危害情况增加体检项目及次数。

  7.3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医院至少每年有计划地组织4次健康促进活动。

  8、医院树立“以病人为根本,以健康为中心”的思想,改善医院社会环境,积极动员或宣传贯彻开展创建健康促进医院的重要意义,创建一个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和谐友好的环境;医院领导掌握健康促进理念,在日常和医院举办的健康促进活动中为员工树立榜样;推行与病人共担利益和风险的“互惠性”医患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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