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

时间:2021-08-16 19:21:38 集体合同 我要投稿

集体劳动合同(汇编1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集体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集体劳动合同(汇编15篇)

集体劳动合同1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单个的劳动者和企业组成的,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全体职工和企业组成的,全体职工是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来跟企业的代表一起协商签署集体合同,所以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约定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集体合同里主要约定的是职工权利与企业义务。因为劳动合同是每一个职工和企业分别签订的,所以劳动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带有个性的东西,比如说,具体到一位职工,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是多少,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等等。而集体合同反映的是企业里所有的劳动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条件,所以集体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问题,而不是个性的东西。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劳动合同的作用是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时间和条件。劳动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都是违约或者违法的。而集体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约束企业给予职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体合同里,对于约定的企业的义务,企业必须执行;对于约定的员工的义务,基本上是道义上的。也就是说,集体合同里员工约定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员工不履行,或者职工代表不履行,那么企业不可以拿集体合同去告员工。所以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署的。而集体合同则不同,因为劳动关系刚刚建立的时候,企业职工人数不多,无法签署集体合同。所以,签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就可以签署。而集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但是还不能签署。因为必须是先制定集体合同的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双方当事人才可以签署。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就马上产生法律效力。而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即使和企业签署了集体合同,也不能马上产生法律效力。当双方当事人签署完集体合同后,应该报给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在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或者没有给企业任何回复,那么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后,集体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有三种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没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而集体合同只有一种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时间只能是一至三年。

  以上六方面就是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相信大家对二者都有一定了解了,以后也不会再弄混淆。

集体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则不受前述限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没有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乙方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

  第九条甲方将采取以下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十四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年薪。乙方的年薪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薪酬制度确定,甲方每月预付乙方薪酬元。

  (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五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①

  ②

  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具体情形为:①

  ②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解除本合同后,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终止、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内;

  4、乙方若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乙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三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劳动合同终止。甲方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三款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不满6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医疗补助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赔偿办法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三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名)

集体劳动合同3

  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_________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的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的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的和谐的劳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的情况,经企业方的代表和职工方的代表平等的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________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

  第二条 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 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月薪(_______市政府沪劳保综发[20xx]36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35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_______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_______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________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 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_________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公司对被评为_______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

  第三章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公司实行每周_______小时,每日_______小时工作制。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_______年至_______年的职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_______年至_______年的职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_______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

  第十六条 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四章 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

  第十 九条 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 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七条 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企业和工会根据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_______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_______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 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 劳动关系协调

  第三十五条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_______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_______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_________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前_______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

  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__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经理)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工会:(盖章)____________

  职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工会主席)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集体劳动合同4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____人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___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___________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 50%、xx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_______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 .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 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5

  甲 方: 乙 方:企业职工 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职工与企业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有责任不断改进生产管理,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 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月工资给职工本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水平。

  第六条 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职业安全卫生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职业安全卫生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企业应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职工实行社会保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6

  一、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原则

  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所谓“平等协商”是指 用人单位指定的协商代表与工会选派的协商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 推选协商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议的行为,同时,平等协商也是劳动 关系双方就彼此之间权益及双方关注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交涉、谈判和共 决的过程。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协商、订立的 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这里的法主要指《劳动法》和与劳动法相关 的配套法律、法规与规定。

  2、平等合作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W此互相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虽然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护的权利不 是没有义务的权利,而是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 才能享有劳动的权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劳动的权利。所以,在集体合同 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4、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就是要求工会在代表职工同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时,既要 维护职T的合法利益,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把改善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 与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公有制企业要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基础 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劳资两利的基础上建立协调 稳定的劳动关系,使企业和职工双贏。

  5、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在集体合同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能采取强制 方式或过激行动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当双方意见僵持难以形成统一 时,可暂时休会,期间必须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二、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

  1.集体协商代表的主体资格问题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的人员,分为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和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一,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其中首席代表 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书面委托单位中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对于协商代表,用人单位可以委托本单 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 方协商代表的分之一。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作为协商代表派出方的用人单位,可派出协商代表 的主体还可为:雇主或雇主代表组织;小企业组成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联合会组织。

  第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 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 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同时,职工一方亦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 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选派,否则将导致程序违法。

  2.集体协商代表的选任原则和人数问题

  集体协商代表的选任原则关系到集体合同协商进程的快慢和协商效率的高低,选任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冏前期工作中极其重要。

  集体协商代表选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是人数平等原则。人数平等是指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人数应对等。任何一方提出人数增加,相应的对方人数亦应增加,从而体现协 商的平等。

  二是双方均有委托权原则。均有委托权原则是指协商双方均有权委托专业人士或其他具有专门法律知识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以提髙协商的效率,同时赋予双方委托权以体现协商待遇公正原则。

  三是专业人数限制原则。专业人数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 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同时,任何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必须由本单位 人员担任,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能担任首席协商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基本原则外,协商代表还应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正直的人品、敏捷的思维,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

  集体合同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相当,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为三人以上, 原则上一方协商代表数为奇数较好。法律对协商代表具体人数上限没有明确 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如《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中规定了每方协 商代表为三至十名。协商代表人数应根据双方情况合理确定,否则将导致谈 判变成“开大会”,降低效率,且往往拿不出有效方案。在协商中,如果一方 无理由提出增加人数,超出合理范围,另一方有权拒绝,并可以书面向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3.协商代表的职责和义务问题

  第一、协商代表的职责。

  协商代表是根据用人单位方或职工方的指派或选任代表一方利益进行协商活动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协商代表通常应当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一是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方的利益,并且在协商中如实地反映出来;

  二是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协商中,协商代表应当与本方人员积极沟通交流,以便获得相应的信息,更好 地代表和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

  三是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是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是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

  六是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协商代表的义务。

  作为协商代表,除了应当忠实地、积极地履行作为代表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答复义务,即对对方协商代表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当予以答复;

  二是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由于各方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会接触到单位经营的有关信息或相关的商业秘密,因此法律规定,协商代表应当遵守国家 以及企业有关保密的规定;

  三是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的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协商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对方提供协商所必需的、合理的情况或资料;

  四是兼顾企业、职工的利益的义务。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进行集体协商,要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实现利益平衡;

  五是尊重对方的义务。协商中任何一方应尊重对方协商代表的人格和意见,不得采取歧视性、胁迫性行为。

  4.协商代表的保栌问题

  此处所讲的“协商代表的保护”主要是指职工方代表的保护法律、法规之所以要强调和保护协商代表,是因为职工方协商在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有时会出现用人单位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的情况。但是,这种利益冲突及引发的矛盾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身份,而不是协商代表个人产生的,因此法律必须对保护协商代表作出规定,以达到平衡。具体讲,法律、法规对协商代表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劳动合同终止的延长保护。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 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 之时。

  劳动合同解除的保护。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其 劳动合同,除非发牛以下情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 章制度的;严重矣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

  岗位调整的保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

  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T作岗位。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法律法规对协商代表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职工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在担当协商代表期间,一方面要学会在履行其职责时,更多地依靠工会组织和协商代表群体的力量,尽可能地采取有理、有据、有节的方式进行协商,避免因正常协商程序而造成的矛盾; 另一方面,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也要敢于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在确定集体协商代表后,协商双方应确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应当针对 集体合同的内容确定&《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作了列举:“(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 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 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对于上述各项内容,依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为实体性内容条款。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 培训等方面。这些内容是集体合同的核心,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 方之间的切身利益,具有实质性意义,是集体合同协商双方关心的重点。

  第二种为程序性内容条款。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 合同的稈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方面。这些内容有 关集体合同生效、履行及争议发生时的处理,亦是集体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第三种为保障性内容条款。主要包括: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査及相应 的组织、人员职责规定,还包括违反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1.提出协商

  用人单位和工会方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合同规定》规定,应在20日内作出。

  2、确定协商代表

  双方确定协商后,如果是首次协商或原有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已经到期,则双方应当确定相应的协商代表。

  3、起草议题,草拟集体合同

  在此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征求劳动者意见。双方都应广泛进行意见的收集与调研,注意听取 劳动者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促使最终签订的集体合同能够切实符合用人单 位的实际情况。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数据的收集。具体可划分为用人单位外部 信息和内部信息。企业外部的信息资料,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方面的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劳动就业和T.资报 酬、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险等涉及协商内容的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有关 物价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价位和当地职工的生活消费价格指数 等信息资料;地区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水平和其他劳动标准、 劳动条件的情况。企业内部的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目标任 务和具体的计划指标、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人水平、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管理办法。跨国公司还要注意企业文化和企业理念、本公司在其他国家的企 业的经营状况和职工收人等情况。

  拟定议题,草拟集体合同。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双方应确定协 商议题以纳人协商会议时的讨论范围,同时可以草拟集体合同,议题和合冏 文本可由一方草拟,也可由双方共同指派代表草拟。

  商定具体协商方案。在确定协商议题后,双方应确定协商方案,方 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协商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协商议题及其说 明;协商的原则和程序;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等。

  4、进行协商

  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后,双方即可进行正式协商。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

  代表轮流主持,通常应按以下程序进

  5、宣布会议议程和纪律;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要 求提山回应;

  6、双方代表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双方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 签字确认。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协商中止会议。

  7、职代会审议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形 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这是集体合同签订的法定程序,未经审议,集体合同无效。职工代表大 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方可获得通过。

  签约与审核集体合同草案通过职代会审议后,应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两份报送 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起15日内若未提出异议,则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15日内提出异议,应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双方收到后,应对提出异议的事项经过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并再次提交文本送审。

  集体合同的公布集体合同生效后,应自生效之日起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的全体人员进行公布。

集体劳动合同7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工作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别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 %的福利费用和 %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 %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经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花费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类费用细则。

   第十九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集体劳动合同8

  很多人容易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混为一谈,认为同是合同,二者的法律效力应该差不多。那么两个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签订时有哪些规定?那么做个对比,二者异同之处,很容易便被发现。

  一、签订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所在的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上面的所有约束都是对劳动集体而设定的。

  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后,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二、签订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反应的是企业里所有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福利、保障,所以集体合同反应的是集体共性的问题。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和单位签订的。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签订的合同内容在《劳动法》的范畴下,对于一些具体的,带有个性的东西进行约定。比如员工所要承担的具体工作、岗位、享受的待遇等等。

  三、签订方式不同

  集体合同适用的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员工较多且有工会。集体合同在双方签订之前,必须先制定集体合同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双方当事人才可以签署。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商量满意之后,就可以立即签署了。

  四、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对于集体合同而言,即使通过职工大会表决, 签订后也不能立即生效。必须上报相关劳动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集体合同便具有法律效用了。

  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便马上产生法律效力。在合同约定到期的这段时间里,双方就应严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事。如果有违约的,可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参考劳动法,向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五、二者约定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有两种期限:固定期、无固定期。固定期的,合同签订期限则是根据双方的需要自行商谈,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三年。到期后,如果双方对合作比较满意的话,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三次的,则会自动转为无固定期合同。

  而集体合同只能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一般是一至三年。合同结束后,工会可以通过员工大会的讨论,看是否应该续签。如果觉得合理的话可以再次签订,如果有需要改正的地方,双方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修正。

  签订集体合同后,劳动者还需依照《劳动法》规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工资待遇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有冲突的话,则衡量双方最高标准,按最高标准来执行。例如集体合同上约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为1000元,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800的话,那么工资就应按照1000员的标准发放给职工。

集体劳动合同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职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我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规,由xxx厂(以下简称厂)与xxx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职工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条款,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厂、工会及全体职工应共同实现20xx年各项目标:

  一、完成工业总产值980万元。

  二、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

  三、实现综合经济效益15万元。

  四、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

  五、在岗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5%。

  六、完成固定资产增值10%。

  七、消灭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消灭责任火灾重大事故和设备事故,实现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工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六条 厂根据生产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岗的职工需要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第七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八条 本厂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度。

  第九条 厂、分厂原则应不提倡加班,确实因满负荷生产工作状态下仍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认可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原则加班每次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如出现天灾人祸,组织抢救工作等《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况)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其中实行换班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节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条 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按国家法规执行。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 厂制定关于职工病事假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劳动法》及铁道部、路局、分局的相关规定,应与同级工会协商,同级职代会共同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厂及分厂对生产岗位上的分厂兼职工会主席应提供每年不少于30天的工会工作日,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收入的增长原则不低于分局公布的平均职工工资指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厂应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1、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累计时间满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依次类推,原则安排调休。在本年度内不能安排调休者按工资

  150%支付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调休两天,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厂支付职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个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五条 厂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厂行政应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组织提供资助,金额视经济效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对因工负伤、残、死亡的,应按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为其支付费用并给其予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厂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防止人身事故发生,预防并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八条 厂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按期给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冬夏季节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九条 厂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通过工会备案,工会应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工会支持并监督厂行政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当发生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 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厂负责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职业培训工作,并纳入厂发展规划中,同时布置,同时实施,同时检查评比。教育发展规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工必须参加厂安排的各类教育培训,遵守厂制定的各项教育制度。厂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合格证制度,凡考试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试岗、待岗。

  第二十三条 厂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要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水平,按规定每年提取离退休人员专项管理费,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 厂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安排、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厂2004年为职工办两件实事:

  1、返还50%职工个人风险抵押金。

  2、美化厂区,逐步建成花园式工厂。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厂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文件和分局有关奖惩规定,制定本厂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厂奖惩制度的制定有工会参加并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厂可分别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意见,听取被处分人申辩,然后由行政作出决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异议,与行政协商解决。

  第十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厂行政:

  1、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正确行使生产指挥权。建立自负盈亏机制。降低成本、挖潜提效,提高经济效益。

  2、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聘用干部,德能勤绩考核干部,强化干部

  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

  3、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地负责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任务。

  4、坚持“科技兴厂、教育为本”的方针,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搞好职工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厂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5、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逐步为职工提供良好生产和生活环境。

  6、根据厂生产任务情况,确定职工息工、待岗、下岗有关办法规定,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实施。

  职工:

  1、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观念,积极支持、参与各项改革,参加民主管理工作,参政议政,当好企业主人。

  2、参加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小改小革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钻研业务,提高职业技能。

  3、坚持安全生产,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保证人身安全。

  4、在厂、分厂领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发生人为责任问题,自觉接受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无理取闹。

  5、贯彻《劳动法》,维护和服从行政领导对厂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统一指挥权,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

  第三十条 厂在重大决策的制定、研究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应与厂工会组织及时沟通、磋商,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

  1、厂与工会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况出现,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重大变化。

  解除合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五日内向原合同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三十五条 在次年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厂行政报告上年厂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职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评议,并由干部评议组根据评议的实际数据做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大会审查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法规以外的损失,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报告,请求上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承担集体合同规定的经济、物资责任。工会违反本合同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职工违反本合同应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经厂九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上报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分局工会的十五天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并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保证合同的权威性、法规性、严肃性。

  厂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10

  每一种劳动合同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因为集体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所以对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也不能用对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定来衡量。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集体劳合同有哪些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集体劳动合同除了以上的特别规定外,同样适用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定。了解集体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才能更好的把握集体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订立时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集体劳动合同1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地址:

  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年龄: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 起至 止,期限为 。其中试用期从 起至 止,共 。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产(工作)任务:

  在 岗位,为 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 ,保健食品费 元。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工作 天,每天实行 小时工作制。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 元。

  2.合同期内,职工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的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按下列约定办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 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的再延长 月。

  (2)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病假工资为 元。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4)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负担丧葬费 元,抚恤费 元。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1)医疗期为 月(年),期满未治愈的延长 月。

  (2)乙方的医疗费 。

  (3)因工负伤致残的,其待遇: 。

  (4)因工死亡的,丧葬费 元,直系亲属抚恤费 元,其他费用 元。

  3.在合同期内,乙方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 天,婚假 天,丧假 天,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2)项规定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算)发给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辞退的;

  (4)甲方破产或歇业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5.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本条第2款第(1)、(3)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条件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抢修或救灾;

  (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期限为 月;

  (3)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 个月的短期停工;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元,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鉴章)

  合同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1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先生为代表的厨师团体(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经过相互信任、自愿、平等、协商的协商,达成一致,甲方聘请乙方( )先生担任酒店行政总厨,愿意将本餐厅厨房人事管理、工资发放承包给乙方。

  一、承包期限暂定 ____ 年,于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将厨房承包给乙方工作。人员共 _____ 人。基本月工资定为税后工资人民币 ____________ 元整 ( 大写 : ___ 拾 ___ 万 ___ 千 ___ 佰 ___ 拾 ___ 元) 。每月的工资发放为次月的 ___ 日,由乙方代表代领代发、自由支配。

  二、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确保菜肴毛利率 45% ——50%的基础上,营业额(酒水、菜肴等)保底为 _____ 万,如超出 _____ 万以上部分,按超出的总营业额的 ___% 提成作为厨房的奖金,奖金于次月的 ____ 日连同基本工资一起发放,由乙方自由支配。

  三、甲方负责乙方工作厨师的工作餐、住宿(集体宿舍),节假日补贴和其他福利,参照相关法规与酒店其他员工同等。

  四、甲方支持乙方参加各类有利于酒店声誉的各类社会活动。

  五、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设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的义务。

  2 、甲方如对主干厨师技术能力不满,有要求乙方更换的权力。

  3 、乙方须接受甲方领导和监督,如乙方违反相关店规,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做出正当处罚(具体条例协规章制度中)。

  4 、甲方为乙方管理及技术保密,如发生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 、在保证餐厅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人员休息、请假等事宜。

  2 、在保证酒店正常运作和足够技术力量情况下,厨房人事权利归乙方代表。

  3 、 乙方有遵守和执行酒店制定的各项指标和制度的义务。如卫生要求、菜肴出品要求、安全操作要求的要求、设备设施保管的要求。

  4 、乙方技术人员变动,提前三日与甲方协商解决。

  5 、厨房原料由乙方报单,甲方负责购买,乙方有权退回(拒用)一切不合格原料。

  七、公伤事故的处理方法:乙方在厨房工作期间,如正当操作情况下出现的受伤等事故视为公伤,由甲方负责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如遇餐厅转让,甲方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后来的法人不留用乙方的情况下,甲方须结清所有工资并补偿半个月工资。如遇到非典等类似情况则按相关法规处理。

  九、提前终止协议的处理方法:

  1 、如果甲方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须结清所有工资并补偿乙方1个月工偿。

  2 、如乙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赔偿1个月基本工资给甲方做为找用。

  十、违约的处理办法:

  1 、欠发工资或奖金十天以上视为违约。

  2 、双方未按协商的方法提前终止协议视为违约。

  3 、公伤事故未按协议方法处理视为违约。

  4 、双方刻意刁难对方视为违约。

  5 、以上4项任何一方违约将赔偿对方半个月基本工资。

  十一、补充条款:

  ————————————————————-——-————

  十三、协议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可修改条款,但未修改前仍按原条款执行,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酒店印章) (乙方代表签字、私人印章)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 ( 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 ( 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 签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届_______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条 对女职工每两年 ( 或每一年 ) 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

  第四十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应发给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四十一条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二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行政方解决。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七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单个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个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由企业和工会负责解释。解释有歧义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集体劳动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本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3、乙方代表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4、甲方尊重并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5、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6、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二、劳动合同管理

  1、甲方与员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前征求乙方意见。

  2、乙方有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甲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监督甲方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乙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特点,经与乙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2、甲乙双方每年年初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水平,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签订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

  3、甲方变更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

  (1)劳动定额的确定和修改;

  (2)奖金分配办法;

  (3)津贴、补贴标准;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的工资支付办法;

  (5)职工试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2、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______部门和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3、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4、条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休假办法。

  五、保险、福利

  1、职工有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乙方和全体职工公布。

  2、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和比例。

  3、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缴纳工作,乙方有权对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按规定实施监督。

  4、甲方按规定提取各项福利费用,积极改善职工的文化设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条件。

  5、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1)企业年金;

  (2)商业保险;

  (3)其他。

  六、劳动安全卫生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乙方应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和支持协助行政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3、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以保证职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4、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七、其他可供双方选择的协商内容

  其他协商内容:关于劳动纪律和奖惩;关于职业技能和培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关于裁减人员;关于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新合同。

  2、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甲方与乙方应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出现;

  (4)企业被撤消、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按相关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九、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各推荐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2、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附则

  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10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3、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体劳动合同15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法定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日、法定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x'x%的福利费用和xx%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 %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七条、公司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补充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职业技能。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革、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决定会议。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得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并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约定的事项。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调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十一章、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十三章、期限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xx年。

  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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