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合同

时间:2023-10-20 10:44:29 劳动类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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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连市劳动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劳动合同

大连市劳动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一、本酒店要求合同期(月/年),凡来我酒店应聘的员工试用期为3天,试用期内无工资、见习期为1月整,工资面议。若见习期内员工自行离开,工资不予支付。见习期后方可录用为本酒店正式员工。新员工一律收取押金,合同期满后全部退还。

  二、新进员工必须服从本酒店安排和调动,并要遵守本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和故意闹事者,本酒店视情节轻重处理,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见习期内是员工和酒店双方的选择阶段,双方自由选择。如能合作,新员工需签定合同书。

  四、新员工被录取后需签定合同书,签字生效后一切按合同办事。合同期内如自己需离开饭店,店方只支付和退还工资和押金的.一半。如出现重大事件被开除,工资、押金一律全部不退还。节假日内不允许请假,如有请假者按日工资双倍扣除。

  五、员工不在工作时间内,若在外面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后果自负,本企业概不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连市劳动合同2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工程完成止。其中试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程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验收合格,工作地点为全国。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月15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劳动报酬为2600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元/月。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或者通过协商以附件形式约定。

  第七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大连市劳动合同3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注:1.此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2.用人单位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大连市劳动合同4

  大连沙河口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注:1、此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装入劳动者本人档

  案,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2、用人单位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大连市劳动合同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

  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单位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时,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在签订之日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国家、省、市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确认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从续订之日起,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订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从续订之日起,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续订的;

  (二)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1至6级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役期内的;

  (五)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和有关待遇。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者转为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关系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失业后,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四)当事人未订立或未续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属于本条(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下同)和绝症(癌症等危及生命难以治愈的重大疾病,下同)应分别发给不低于9个月和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和合同期同时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分别发给不低于9个月和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与三十三条相同。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一)因单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资、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或成建制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经上级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指令性调动的职工,其调动前单位的工作时间与调动后本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和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的年限,计算为首次接收安置单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

  (四)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为劳动合同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后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终止,非国有性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国有企业20xx年10月6日前(国发〖1986〗77号废止前)录用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办理退休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照文件废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月计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xx年10月6日后,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由主管部门(或原用人单位)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人每逾期一天50元处以罚款;

  (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或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终止、解除手续移交档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人每逾期一天40元处以罚款;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的,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按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钱、物金额的60%、扣押证明每件1000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应按劳动者上月应发工资加发1个月工资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对原用人单位承担不低于经济损失总额70%的连带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劳动者培训后工作满5年以上的不再赔偿,不满5年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出资的培训费金额,和劳动者培训后每工作一年减不少于20%的比例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期限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不少于3至24个月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20xx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6个月;5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为9个月;20xx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为12个月;20xx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为18个月;20xx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休息,间断性休息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按上述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对患有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应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不得少于24个月。

  (五)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由用人单位发给,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的《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劳动合同6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注册地址: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原劳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并签订本劳动合同续订书。

  一、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期满,本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第

  种形式。

  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②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制度、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按照原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三、双方协商变更或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除本劳动合同续订书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约定外,其他内容与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致并持续有效,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若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与

  现行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

  五、本劳动合同续订书私自涂改无效,若要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六、本劳动合同(续订书)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交乙方档案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合同续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连市劳动合同7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因乙方(自愿申请辞职/违反甲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未通过初审/未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未提供相关岗位资格证/身份证过期/)(或因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下午办理工作交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应写出移交工作的详细清单。如移交后遗漏第三方利益的移交,即使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仍应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五、劳动关系终止后,如原劳动合同期内涉及法律问题,双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解决。

  六、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双方应保证下列有效沟通方式之一能与他们取得联系:

  甲方的办公电话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同时由甲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大连市劳动合同8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经甲方提议,甲乙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自愿从公司辞职

  三.甲方已结清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和福利(养老保险)..

  四.乙方承诺:

  1.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从事对外业务(包括不得使用甲方单位的介绍信、名片等)。).

  3.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遵守与甲方签订的保密和禁止协议,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本协议签订后,在乙方离开甲方单位之前,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尽快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2.办好交接手续,移交公司财产、资料档案等应移交的事项;

  3.清理和收回已处理的应收款项,确保公司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4.清偿欠公司的个人债务及乙方应付的其他费用..

  5.离职后不做任何损害公司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6.乙方应根据其任职期间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其掌握的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的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根据《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要求赔偿。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严格遵守约定条款,不得违约。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上述条款要求赔偿,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和对其他债务(费用)的追偿权。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公司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连市劳动合同9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协议期限

  1、协议有效期: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止。

  2、聘用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协议。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公司需要聘用乙方为兼职产品业务员。

  2、甲方根据公司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不再签订岗位聘用协议。

  第三条工作报酬

  1、甲方按有关规定及制度,根据乙方的业务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发放工资及奖励(具体发放标准详见奖励制度)

  2、甲方薪水结算为周薪,每星期六为薪水发放日

  第四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协议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连市劳动合同10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须 知

  1、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2、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

  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

  3、甲方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甲方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4、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

  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乙方在甲方联系工作满10年的;(2)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0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6、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7、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大连市:84369110 开发区:87622867 普兰店市:83118624

  中山区:82799610 保税区:83707460 瓦房店市:85630056

  西岗区:39608681 高新园区:84796982庄 河 市:89818880

  沙河口区:84610121 旅顺口区:86363017长 海 县:89884660

  甘井子区:86589470金州区:87779020 长兴岛工业园区:852836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

  实际经营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

  实际居住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三条 乙方联系方式及电话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 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十二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正常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乙方在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由甲方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一)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

  第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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