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10-16 08:42:4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劳动合同集合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劳动合同集合5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____

  乙方:____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甲方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__年__月__日

  邮政编码

  甲方地址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试用期____

  本合同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的____元。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取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按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五年不再偿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四十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劳动合同 篇2

  法律疑惑:

  有些企业在招工时,为了逃避自己的一些义务和法律责任,往往想方设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据此就认为:唉!我没有劳动合同,没法告人家。但是果真如此吗?一个相反的情况是,有些企业想规规矩矩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些劳动者却躲着不签,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又当如何办呢?

  典型案例:

  (1)20xx年10月,黄花花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应聘到一家小超市当收银员。超市老板段天道承诺每月发给工资1500元,按月发放。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段天道以超市效益不好为由,一再拖欠黄花花的工资。黄花花准备去找劳动局申诉。但段天道却说,我们根本就没有签订合同,你去了人家也不会管你的。黄花花迷惑了,老板的说法对吗?

  (2) 王小宝毕业后应聘到皇城媒体公司工作,因为该公司不用坐班,合同范本《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王小宝不久又到天地广告公司,做起了兼职编辑。但王小宝对两方公司均未提起在别处另有工作之事,也未与任何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王小宝以全职的身份在两家单位之间跑来跑去,倒也相安无事。20xx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皇城媒体公司的人事部门意识到,如果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企业将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于是,人事部门就要求王小宝与皇城公司签合同,但王小宝还想做兼职,怕签了合同自己就戴上了“紧箍咒”。于是,他就以种种理由推托。皇城公司的人事部门非常着急,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臧云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超市老板段天道的说法是不对的。虽然黄花花和超市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因此,黄花花可以用劳动法来保护自己。况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超市不与黄花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双倍的工资。所以,段天道虽然口头上说的很强硬,但实际上法律的规定是对他极为不利的。

  在案例二中,皇城公司主动与王小宝签订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双方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皇城公司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但是,王小宝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皇城公司有什么好的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皇城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王小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王小宝再次拒签,则皇城公司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小宝解除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 篇3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不适于以上情形,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签订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履行。实践中,因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劳动合同的履行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用人单位为了便于管理而设立的管理制度等,这些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制度,单位和员工也都必须遵守。同时,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甚至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的环节,劳资双方往往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劳动纠纷。对此,该如何解决呢?

  近日,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违规情况,记者邀请资深劳动维权律师王兰胜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解读。

  案例一:

  项目被转擅辞高管

  公司赔百万违约金

  为筹建体育场项目,公司高薪挖来老华担任总经理,并与老华书面约定,在协议期内,除非老华有重大过错,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协议,若公司执意解除,需向老华赔偿120万元的违约金。第二年,由于公司将股份整体转让,公司便通知老华另谋高就。老华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均被拒绝,后诉之法律,终获120万元违约金的赔偿。

  点评:

  单位违约辞员工

  应依约支付赔偿

  王兰胜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的规定,劳动者只有违反以下两种情形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是经专项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且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之所以明确规定仅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有违约行为时需承担违约金,其目的主要在于约束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对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却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且该类约定的目的依然在于约束用人单位本身,与《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宗旨是一致的。

  公司在协议中与老华约定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始终未对违约金提出过异议,表明公司自愿接受该条款的约束。

  同时,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将股份转让并获利,显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老华也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定解约的情形,公司擅自解除合同给老华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合同没约制度没定

  员工兼职被炒鱿鱼

  小武迫于还贷压力,入职后充分利用休息时间从事兼职。此前小武经认真研究,发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均未对兼职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上周末,小武在做兼职时被公司经理夫人瞅见。第二天,公司负责人找小武谈话,对小武的兼职行为予以罚款,并考虑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

  兼职受双重约束

  单位制度与合同

  王兰胜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劳动者做兼职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劳动者能否兼职完全取决于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此方面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可以做兼职。因为劳动者做兼职还有一道“门槛”,那就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及附件,同样具有约束劳动者行为的效力。

  我国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权利,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却必须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只能更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样才能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是用人单位规范企业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基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劳动者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等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并没有明令禁止劳动者做兼职,但在发现劳动者的这一行为后认为会影响本职工作,以罚款的方式处罚做

  兼职的劳动者,这种行为是不妥当的。如若用人单位强行与小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小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

  个人手机兼当公用

  受损公司拒绝赔偿

  年轻、活泼、亲和力强的禾禾是公司的业务骨干,因此,其手机在工作中使用频率相当高。为此,公司每月发给禾禾一定数额的通讯费补贴,但未配发工作专用手机,禾禾只好在工作中使用自己购买的高档智能手机。一天下小雨,禾禾在公司大门口一脚踩空不慎滑倒,手机被摔坏。禾禾为此花了2500元维修费用,之后便拿着发票要求公司予以报销。

  点评:

  私物公用很常见

  赔偿与否依约定

  王兰胜律师认为,“私物公用”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如个人手机、私家汽车、私人电脑等物品会经常在办公中使用。由于这些物品不仅局限于办公使用,也是与劳动者个人生活使用中密不可分的财物。虽然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不再配发类似的办公设备,而是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费用补贴,但并不能就此免除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办公设施设备的义务。

  故此,在“私物公用”时,视为用人单位长期或临时租用劳动者的私人物品并用于工作,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补贴”等租赁费用作为使用对价。

  在本案中,由于禾禾自己不慎摔坏手机,责任在于禾禾本人,因此维修手机的费用应当由禾禾自己承担。尽管禾禾辩称,手机损坏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并因工造成的,但由于禾禾的手机是“私物公用”,公司已按月支付了“一定数额补贴”作为租赁费用,故在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兰胜律师指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已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相关事项可以进行约定或达成补充协议的权利。那么,就“私物公用”的物品损坏赔偿责任的承担或分担,双方可明确约定或达成补充协议。同时,在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双方或单方还可以就“私物公用”的物品予以投保,参加适合物品的财产或侵权责任保险。

  综上,只有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办公效率,也有利于劳动者开展工作,更是与和谐社会相契合。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斑不得超过____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____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____年(满半年不满____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____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的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____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____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特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____至____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____%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期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 (略)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年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频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_______;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___元;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同鉴证机关:____________(盖章)合同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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