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合同

时间:2022-02-09 15:09:34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劳动法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劳动法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劳动法合同

关于劳动法合同1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一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乙方应每天按正常上班时间到甲方报到。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关于劳动法合同2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和解除是有区别的,适用不同的条件。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相对来讲,合同终止的外延应比合同解除来得大一些。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关系,因劳动者劳务行为的不可逆转性,其终止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现行劳动法在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没有明确将劳动合同的解除纳入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而是将二者并列。对此,应视为是立法上的缺陷。劳动法由于没有对合同终止的条件作明确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争议。如有的企业将企业破产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一旦企业破产,劳动者就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有的企业未将企业破产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其企业一旦破产,则认为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者依法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可见,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与终止的不合理划分,造成了劳动者迥然不同的结果。

  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合同解除与终止这一关系,将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纳入终止范围,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就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以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消灭作准确界定与处理。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因企业破产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由清算组与职工协商提前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管是否协商一致,都应作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笔者建议,劳动法应尽快修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条件,不能不管合同终止的情由,一概规定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而应对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细化,凡是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法合同3

  得出给予劳动者补偿的情形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妁经济补偿

  这种情形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时,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一方,并且属于劳动者故意的主观故意行为,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2.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尽管这类原因不属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3.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即《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由于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时的经济补偿

  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应落实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除此之外,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无约定,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对于那些一会儿是国企,一会儿是合资性质的企业,应在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及时给予劳动者身份、经济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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