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2-10-15 11:44:2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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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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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房: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白云区麦架乡下堰村阴阳寨皂角旁(刘家门口),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11.2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房屋为三屋楼,一楼为4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700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

  住 址(工作单位):

  联 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产状况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 的房屋,该房产的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 。

  第二条 抵押情况

  甲方保证该房产未设定抵押权,无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条 价格条款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 (地下室/小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 (自行车库/汽车库等)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

  以上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

  第四条 定金条款

  乙方于 年 月 日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 元人民币,在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充抵首付款。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共同与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将首付款 万元存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

  剩余房款由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由银行将贷款转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

  如果银行实际审批数额加上首付款不足购房全款,乙方应在 天内一次性补足存入专用账户

  产权过户登记完成,确认乙方可以领取房产证后,再由专用账户将全部购房款划入甲方账户。

  乙方积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首付款,逾期以首付款为基数按每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超过 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

  乙方逾期支付尾款超过 天,乙方应以欠款数为基数按每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用,按法律规定应该由卖方承担的由甲方承担,应该由买方承担的由乙方承担。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如果一方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另一方可在垫付后向对方追偿,并由违约方承担 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全部购房款转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 日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至乙方名下。

  如果甲方逾期不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房屋交付

  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入住,并协助乙方 天内将上述房产内的水、电、有线电视、煤气、集中供暖等设施的用户证及交费卡更名后交付给乙方

  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将上述设施的费用结清。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户口迁出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甲方逾期迁出户籍关系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装修及设施设备等情况清单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清单的,按不符部分的 □约定价值 □评估价值 □市场价格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在 天内支付甲方本房产成交价格的 作为违约金。

  甲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

  2、若甲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将已付款返还给乙方同时支付乙方本房产成交价格的 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卖方) 乙方: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特制订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于( ),产权所有人( ),产权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 )㎡,使用性质:( )。

  二、该房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先交付( )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证时结清,公证时应再付剩余房款( )万元,同时甲方交钥匙交房,现场交接,房款两清。

  三、甲方保证在交接前对该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室内外设施以看房时为准,不得转移,更换或更改,交接验收时也应该按合同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并需验看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甲方负责维修。

  五、甲方需结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费用,如:房费、暖气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

  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款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一)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三)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产信息单。

  (六)房地产买卖合同。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见证方: 电话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 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户口薄;

  2、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3、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

  4、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2、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5、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户口簿;

  2、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3、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甲方子女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

  在年 月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一月之内付清(留有三千元作为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的保证金)。

  注:过户完成后所有余款乙方向甲方全部结清。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房日期: 年月日。第十二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五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 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也较多。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购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实际上已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合同应认定无效。

  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尽管该条是针对宅基地申请而规定的,但从该法及该条的规定来看,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禁止,也未对该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但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通过房屋的转让,也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扩大到非集体组织成员、甚至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同样,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房屋转让只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也有可能使购房者通过房屋的受让而使自己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农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转让,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就非常值得关注和思考。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持审慎的态度,缘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一贯政策规定。《土地法》明确: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八十年代以来,国务院多次行文,强调对耕地的保护。有关行政规章、文件对农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如果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如果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也应由乡级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居民如需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还应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再按上述两种情况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有人认为,既然宅基地申请有严格的规定,村民转让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问题,应从严掌握。只有在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申请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后,才能认定购房合同有效。如果这种观点成立,村民售房的权利将无从行使。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如果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

  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看待这一问题,究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

  如果只能允许房随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将影响其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他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的权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欲走出农村、到处面的世界开创一番事业,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出租来发挥物的效用。无疑,这使其权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许地随房走,即村民有权出售住房,村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将不存在任何障碍,那么此举是否有碍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呢?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且允许农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农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

  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采地随房走。

  应该说草案的规定是积极、合理并可行的。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权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城市居民出售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法律并未设置特别的规定。城市的房改房与农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房改房的售价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设部规定已售公房上市应当向国家或产权单位补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国家对城市房地产二级市场持积极的开放政策。农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权与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权的权属方面并无二致,如果对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对村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对村民售房也可考虑参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关做法,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为村民,其无偿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员身份,通过购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员身份,完全可以通过向土地的所有权人交纳一定的费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具有社员身份的人,可分为两种情况:其已有宅基地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购买他人的住房,但必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如果是没有宅基地或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报批后,无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如此考虑与国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因此,对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应当采用放开的政策。关于宅基地的控制应当在宅基地的申请上从严把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议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总之,笔者认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以认定有效为宜。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

  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

  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

  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①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②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③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⑤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⑦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⑧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留存方 ( 甲方, 乙方, 见证人一, 见证人二)

  出卖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 省 市 区 镇 村(社区) ,东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 元整(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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