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书

时间:2021-08-08 14:20:39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热门】工伤申请书3篇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申请书是承载我们愿望和请求的专用书信。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伤申请书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门】工伤申请书3篇

工伤申请书 篇1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xxxx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x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3月23日

工伤申请书 篇2

  工伤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在 地点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字):××

  ××××年××月×× 日

  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以及工伤赔偿都是十分重要的。而具体到工伤鉴定的时候,当事人需要小心处理,这关系到最后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问题。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新申请。更多工伤鉴定方面的法律知识,你可以到网站进行了解。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有关工伤鉴定办理的具体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最新合肥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合肥市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合肥市八级工伤伤残鉴定包括哪些项目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20xx年最新合肥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知识。本文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h)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工伤鉴定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包括哪些内容?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清楚,甚至连进行过工伤鉴定的劳动者都不是太了解。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工伤鉴定的相关知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在我国工伤鉴定是由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的,同时工伤鉴定也包含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工伤鉴定都是指的狭义的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原件丢失怎么办

  许多人丢三落四,很多重要的东西经常找不到,有的甚至连工伤鉴定的原件都弄丢了。那么在工伤鉴定原件丢失时怎么办呢?相信很多人一定会急的团团转,但是小编要告诉您是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工伤申请书 篇3

  一、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二、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三、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四、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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