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申请书

时间:2022-12-29 16:05:50 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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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申请书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庭作证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出庭作证申请书

出庭作证申请书1

章丘市人民法院:

  XX申请追加我作为XXXX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xx年XX月XX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XXXX、XXXX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2

申请人:xxx律师

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写字楼xxx座xxx层

联系电话:

  申请人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xxx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关键证人高xx出庭作证。(姓名:x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xxx号楼x室。电话: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本案依法作了调查,会见了被告人xxx,并仔细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发现案卷材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中只有xxx的言词证据,申请人认为其证言和辨认笔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关键证据,是本案的孤证,其无法与其他证据佐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据此,我们依法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免遭错误的刑事追诉和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3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民诉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总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中口头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

  证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4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追加我作为韩某某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xx年12月6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韩某某、韩某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5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3858533手机: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蓝X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X周系“陆X诚与何X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X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X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X周能证明上诉人陆X诚与何X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建蓝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X华支付13万元给陆建诚,何X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玉华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建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陆X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X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6

申请人:xx,联系电话:xxx

案号:xx

案由:xxx

  申请事项:

  贵会受理申诉人xxx诉被诉人xxx仲裁案件。为查清本案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证人xx、xx出庭作证,证明如下事实:1、xxx;2、xxx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日期:xxx年xx月xx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x份。

出庭作证申请书7

  申请人:xxx性别:xx年龄:xxx职业:xxx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xxx

  申请证人XX单位XX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

  事实和理由:

  该证人有关基本情况:

  姓名 :xx 性别:xxx 年龄:xxx民族:xx 工作单位:x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8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敬礼!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xx

出庭作证申请书9

  某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人俞某的委托,对其伤残等级以及伤后三期作出司法鉴定。某某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12月17日出具某某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1409号司法鉴定书。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1、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本案的'鉴定对象俞某受伤后并未申请认定工伤,且本身已经年满55周岁,与某县天合胶合板厂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既然不属于工伤,则依法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xx)》进行鉴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并直接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2、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该鉴定意见书中第一页明确列明了委托鉴定事项,即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和伤后误工损失日、护理期及营养补偿期评定。其中并不包含因果关系评定。然后该意见书的第三页“分析说明”中却直接作出以下表述,“被鉴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的损伤系20xx年12月25日发生的外伤所致,应予认定”。而且又在第四页的“鉴定意见”中直接评定了外伤的参与度。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14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显然,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鉴定事项并没有相应的委托手续,且鉴定机构也疏于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故申请人认为其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3、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不仅程序存在异议,在内容上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即使要进行因果关系认定,也必须依据相应的检材,比如胶水成分的检测、视网膜上或者眼睛中确实含有胶水成分的诊断报告、胶水对眼睛视网膜危害程度的检测报告等,但本案中委托人并没有提供,鉴定机构已没有自行收集调查,其出具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想而知。

  综上三点异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俞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恳请批准!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出庭作证申请书10

申请人:xxx

  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xxx大厦x座xx层

  联系方式:xxx

  申请事项:本人在“xxxxx罪”一案中,接受当事人xxx之子xxx的委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贵院申请“xxxxxx罪”一案的证人:xxx、xxx、xxx、xxx、xxx,出庭作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出庭作证申请书1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

  申请证人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_____诉张_____、赵__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_____的委托代理人赵__________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___支行个贷部________经理处审查,___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__________从支行个贷部___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________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___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__________强行取走。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申请书12

  申请人:王庆伟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10层

  联系电话:

  申请人依法接受被告人李建彬妻子委托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李建彬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李建彬的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关键证人高出庭作证。(高,女,身份证号码:,现住址:朝阳区后x号楼x室。电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本案依法作了调查,会见了被告人李建彬,并仔细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发现案卷材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中只有高美娇的言词证据,申请人认为其证言和辨认笔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关键证据,是本案的孤证,其无法与其他证据佐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据此,我们依法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免遭错误的刑事追诉和判决。

此致

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13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支行个贷部某经理处审查,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出庭作证申请书1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申请证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一案,贵委已经受理。由于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了解本案的有关事实,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15

  申请人:xxx住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申请证人xxx(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xxx诉xxxxxx劳动争议一案,贵委已经受理。由于证人xxx、xxx了解本案的有关事实,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请予准许!

此致

  xx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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