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时间:2021-03-03 18:20:51 集体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集体合同合集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集体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集体合同合集5篇

集体合同 篇1

各位代表:

  二Oxx年是我单位第六轮《集体合同》履约的第一年,同时年初依照《年度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和工会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来,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两个合同的履约率达到98%,现在我受公司委托,将本单位二O一一年度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

  1、劳动用工

  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进行用工,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

  2、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推行以岗位、工种等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月标准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兑现,年终结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职工加班按国家规定结算加班工资。

  3、保险福利

  企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职工核对确认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作为职工福利资金,绝不挪作他用。特殊工种和一线施工人员还办理了工伤保险。

  4、劳动保护

  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等。

  5、职工教育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教育与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职工教育与培训,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xx0%。每年用于职工教育的培训费用xx万多元。

  二、关于《工资专项合同》

  二O一一年我单位实现利润76。8万元,比上年增加18。1万元,企业劳动生产率达13万元/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达20xx万元,职工人均货币工资达3。63万元,圆满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并能按照《工资专项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

  三、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来说,职工对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与《江苏省一办法两条例》规定的标准相比,我们在合同履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工教育培训。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抓好。

  二是职工的保险。虽然已经搞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工伤,但职工的还没有办理失业、生育保险等。

  三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但还没有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厂务公开未能长期开展。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报告人:xx

  二O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集体合同 篇2

  会议名称: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协商

  时 间: 20xx年8月20日

  地 点: 公司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史成军

  参加人员: 企业行政方:张永久、史成军、陈鹏飞、李红春、王展新、李慧俐、梁国全企业职工方:张孝春、张洪孝、路兴梅、王 磊、孟德利、苏惠香、刘 威 纪 要:

  经双方协商以下事项达成共识,企业方可遵守执行。

  一、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期限为一年。

  二、工资分配及发放方式:

  员工:固定工资800元+产量工资(岗位系数*产量)+绩效工资

  管理人员:固定工资1000元+产量工资(岗位系数*产量)+绩效工资

  根据岗位的劳动强度、工作量多少、技术含量等诸多因素,商定出同岗不同酬的岗位工资系数。

  每月31日前将员工工资全额转入工资卡内。

  三、劳动时间、休假方式按行劳动法规定执行。

  四、按国家政策100%全员办理五险。

  五、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相关要求为员工配置劳动保护。

  六、其他规定:

  第一条婚假

  请假时须有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结婚证明,假期为三天。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晚婚条件的,假期为十天。婚假均含公休假日。若无特殊情况,婚假必须一次休完,此假期带薪。

  第二条产假

  (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持有准生证的女员工,可享有有薪产假90

  天(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晚育(男26周岁、女24周岁及以上初育为晚育)增加30天。申请产假须在预产期前3个星期提出,经审批后可予休息,假后须将出生证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核实。

  (二)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编号:Q/FGR/JL—RL—007—20xx NO:

  1. 难产(须有医院证明)增加15天。

  2. 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流产假15天,4个月以上的给予流产假42天。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

  (三) 男员工护理假5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

  (四)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每天可享受一小时哺乳假。产假结束后,如需续假的,一律

  按事假处理。

  (五)女员工怀孕期间,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按病假工资

  标准发放。

  (六)产假期间薪资,按所在岗位日薪的70%发放,车间工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七)女工生育休假、薪资均执行女工生育保险政策。

集体合同 篇3

  第一条承包指标

  一、经济技术指标

  1.全年实现利润总额1050万元,比1987年经理任期目标840万元增长25%。

  2.完成施工产值15000万元。

  3.实现竣工面积40万平方米。

  4.全员劳动生产率13200元。

  5.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品率100%,优质工程率15%。

  6.安全生产,事故频率控制在7‰以下,杜绝重大伤亡、火灾、交通事故。

  7.职工年人均收入实现2000元。

  二、为职工办好以下福利事业

  1.完成2号住宅4300平方米,保证9月末前竣工,年末前再开工5000平方米。

  2.陆续为市内居住的1952年底以前入厂,确实无罐的离退休职工发放液化气罐。

  3.召开第七届职工运动会。

  4.在职工集中住宅区设液化气服务点,方便职工。

  5.生产大忙季节,通过轮换休息让职工每月休息一天。

  6.年内9号、10号、11号楼煤气管道开栓,让223户职工烧上煤气。

  7.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条件,80%的现场按标准分别达到六有和十有。

  8.在十个大型现场设立临时淋浴间。

  9.成立五个工区级兼职职工生活服务队,工会负责组织工作,行政负责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为一线生产工人解决实际需求和生活困难。

  第二条责任

  一、经理责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生产力标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经营机制,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推进企业升级。

  3.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增强民主意识,支持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行使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实现经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多层次、多渠道民主协商对话制度,公司、工会每季度由经理、主任与职工代表对话一次,包工队每月对话一次。对职工代表的提案、方案、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做到提出建议有着落,采纳与否有答复,实施见效有奖励。

  4.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合同指标,确保合同实现。

  二、工会责任

  1.围绕实现合同指标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心,积极参与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协调企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民主权利。吸引动员和组织职工实现集体合同。

  2.组织开展“三优三创建三厂”竞赛,抢关键立功竞赛、“三长”竞赛、班组升级赛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竞赛活动,配合行政搞好班组建设,促进经理目标的实现。

  3.开展“工人企业家”、合理化建议等活动,集中群众智慧,为经理献计献策。

  4.开展“四有”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与经理同舟共济,共担风险。

  5.检查合同实施情况,及时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以解决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奖罚

  一、全面完成合同指标,奖励经理3000元。

  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按超额值2‰提取超额奖金,减少对等扣发。

  三、竣工面积,每增加5%,奖励150元,减少对等扣发。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每增加2%,奖励50元,减少对等扣发。

  五、工程质量优质工程率每提高1%,奖励100元,减少对等扣发。

  六、安全生产,每出现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扣发500元,火灾、交通事故,扣发300元。

  七、职工收入,每增加1%奖励100元,减少对等扣发。

  八、职工生活,每减少一项,扣减300元。

  九、在经理领导下,职工支持经理行使经营权,并努力工作(劳动),全面完成合同经济指标,并完成本单位承包合同指标时,经理奖励职工每人30元。

  十、对工会主席,视其合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实现情况,与经理同奖罚。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工会生产经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会同与本合同有关科室、部门负责考核。

  二、合同期满,由经理向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汇报合同完成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认定奖罚。

  三、合同实行季度考核,年终兑现。

  第五条奖金来源,经营集团奖金由职工竞赛奖支付;职工奖金由工资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本合同实行资金抵押,经理及其副职交抵押金3000元。

  第七条合同执行中,如遇重大争议

  问题,由党政工协商解决,或由上级主管机关、工会裁决。

  第八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字后生效,年底兑现后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二份,经理、工会出席各一份,副本五份,党委书记一份,报行政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备案各一份,存档一份。

  行政代表:经理(签字)

  职工代表: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的意义·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减少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提取福利费用、职工医疗费用、福利奖励基金等,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等,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组织职工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九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条例,并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举办培训,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企查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公司方能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时,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的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得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和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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