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合同

时间:2021-05-04 14:18:34 保证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贷款保证合同三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贷款保证合同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贷款保证合同三篇

贷款保证合同 篇1

  编号: 年字号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_____________

  (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签署的下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编号为 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合同》/□ 其它贷款合同: 。

  第二条 主债务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提供:

  □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债权人收到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在该日之前已发生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

  □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均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责任

  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六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导致利率变更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3)保证人为企业的,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4)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5)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6)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7)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信用信息授权(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

  1、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信用报告。

  (1)审核保证人的贷款申请;

  (2)审核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申请;

  (3)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贷款或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保证人同时授权: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的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保证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债权人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债权人可以下述方式通知保证人,保证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约定变更的保证人信息为准:

  □ 短信

  □ 电话

  □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

  (备注说明:保证人为非自然人时不适用本保证人声明)

  3、保证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保证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主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债权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 其他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债权人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保证人信息,均构成保证人保密信息;除下述情形外,债权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债权人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等要求或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披露的。

  上述情形下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保证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保证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保证人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

  1、保证人签字(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

  2、债权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及借款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贷款保证合同 篇2

  保证人(甲方)

  委托贷款人(乙方)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确保200年委借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和乙方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并同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条甲方自愿以存入乙方的本人户名内的住房公积金为保证资金及其本人所合法拥有的其它相应资产。

  第三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五条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消或其它足以影响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三十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六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

  第七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公积金帐户的存款资金予以抵消。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有效。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公证处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自愿放弃抗辩权,甲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直接强制执行。乙方也可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履行告之义务后直接从甲方公积金帐户中划拨,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

  2、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借款人及受委托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共有人签字

  乙方盖章:法人签章:

  年月日

贷款保证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_号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__________依据借款合同向债务人__________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金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一、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如同一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为数人,本合同的保证人仍然按照约定的保证范围向债权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二、如果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支付,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本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支付日、还款计划或借据中的本金偿还日或债务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子。本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日期。

  三、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贷款债权落空,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

  四、如发生了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事件,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________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债权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可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发送:

  1.挂号信;

  2.特快专递;

  3.专人送达;

  4.传真。

  五、保证人在收到前述通知后,须及时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予支付或迟延支付。

  第四条 保证合同独立性

  一、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双方解除借款合同或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对于借款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额的,保证人仍在原借款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保证期间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保证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任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债权人。

  六、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其因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全部或部分丧失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下情况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的;

  2.保证人未按本保证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4.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保证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无需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七条 权利放弃

  一、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债务,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保证人在此承诺:不以债权人首先行使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及其修改、补充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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