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时间:2021-05-29 19:04:23 保证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保证合同模板合集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证合同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保证合同模板合集九篇

保证合同 篇1

  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贷活动中的一种新型业务,它因具有信贷资金数额大,资金周转期长,借贷手续简明的优点而广爱欢迎。但由于当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利或作用小,关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等因素,经常出现金融纠纷诉讼,法院也难以做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出台后,虽对最高保证额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但最高保证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目前金融体制及国情不能相适应。为此,本文拟从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签定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几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成共识,减少金融风险,促使金融资金安全运转,避免国有资金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贷款、借款人协商,在最高贷款债权额度内,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达成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统一体,它对于减少金融部门人、财资源的浪费,简化借款手续,增加借款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借、贷、担保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约定保证人、借贷人、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证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确约定,将来可能会引发纠纷及至形成诉讼,从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体现各有不同。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贷款的时间、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贷款人,履行监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使用用途等职责,行使追还借款本息的权利,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护借贷资金安全。贷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申请借款,按约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贷资金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按约定时间、方式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监督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在发现借贷行为违法时有提出抗辩的权力,在贷款人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时,应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守民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审慎无欺、守法而行。

  2、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借、贷、担保三方基于“最高债权限额”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呢?《担保法》本身就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届对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将“最高额”约定为“最高债权累放额”,即“最高债权发生额”。该约定与《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发生抵触,而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内容采取的是任意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条款。所以说,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对“最高债权限额”的涵义应充分理解,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确约定。

  3、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资金数额大,借款期间长,保证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借、贷、担保三方必须在合同上亲笔签字或画押。在采用盖章方式时,必须是由本人加盖。故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内容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其特有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经济状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主体不合格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间和方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条款,核心内容就是最高额贷款限额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即“累放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自行协商确定。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关系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

  4、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项目,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其目的就是解决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按份保证三种。

  5、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

  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及相关解释对“最高额保证”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金融活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释规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届在实践中共同探讨以达成共识。笔者现就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认定问题。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权”的理解及如何认定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案件的关健。如:某信用社与王某、顾某、及胡某等十位担保人签定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额为20万元限度内,向王某发放借款。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连带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定后,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9万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归还借款9万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发放10万元。直至20xx年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贷款12.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王某未能归还借款,故某信用社于20xx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2.5万元,并要求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2.5万元范围内承担按份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就最高债权额的认定问题产生两种意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最高债权额”为20万元,只要借款人王某最后所欠某信用社的贷款没有超过20万元,那么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就应当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顾某、胡某等担保人就应当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借、贷、担保三方约定最高债权额为累放额,也就是说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无论向贷款人发放多少次贷款,也不论借款人偿还多少贷款,发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约定的限额。此意见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发放贷款19万元,在以后发放贷款时,应在20万元限额内发放,也就是说,以后最多只能再发放1万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却超额发放贷款9万元,超额部分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只应对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意见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不违背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正确意见。因为借款、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约定最高债权额为“累放额”即“发生额”,那么,作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在20万元以内发放贷款,而不应当在第一次发放19万元之后,再次向贷款人发放10万元。某信用社前后累计发放贷款29万元,超过约定额9万元,那么担保人对此超出部分的贷款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应由借款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仅对贷款人未能偿还的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通过这两种意见比较,将“最高债权额”约定为“债权余额”,担保人应承担12.5万元的担保责任。而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担保人则承担3.5万元的担保责任。而对于借款人某信用社来讲,如果按合同约定,仅在20万元之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到期满之日,贷款人仅有3.5万元借款未能偿还,这对于贷款人还是担保人偿还此贷款都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困难,同时也有利于某信用社借贷资金回笼,避免人、财、物的浪费。反之,贷款人则有12.5万元借款资金不能偿还,无形之中,增大了担保人折保证责任。所以说,“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更加有利于金融借贷资金的安全运转,对借、贷、担保三方有百益而无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额保证的相关规定,将“最高债权额”明确规定指的是“债权余额”,是从全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考虑而制定的。但我国目前金融体制并不十分健全,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对贷款人、担保人的经济能力、资格不严格审查,甚至违法乱纪,严重不负责任;有些贷款人精于投机,用银行资金进行周转,在无力偿还借款时转嫁偿贷危机,甚至与借款银行恶意串通,将担保人陷于不利地位,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形成诸多不稳定因素。

  综合考虑多方利害关系,在近一定时间内,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将最高债权额约定为“债权发生额”较为适宜。

  (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期间”问题。

  在金融贷款担保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着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现象。具体表现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保证期间为至债务偿还之日等几种情况。这对债权人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造成困难。为此《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借款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当执行约定期间。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偿还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借、贷、担保三方应引起高度重视,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概念,严格区分保证期间与债务发生期间的含义,准确合理确定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以避免出现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有利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借贷资金及时安全回笼,减少金融风险。

  (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决算日”的确定问题

  “决算日”是最高额保证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的最终余额,这个时间点就是决算期或决算日,其法律功能在于确定债权余额即最高额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数额。

  “决算日”或“决算期”日前还只是学者进行学术探讨时所使用的名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或采用“决算日”或“决算期”,决算日到底是哪个时间点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最高额限度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之日”即为决算日也就是“债权余额的确定之日”。债权余额的确定包括两方面:一是债权发生的确定,即以后不能再发生新的债权,二是债权清偿的确定,即在主债务期满后没有偿还,形成确定的债权,因此,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只有在这两方面都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余额才能最终确定。在最高额保证条件下如果一笔主债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就不能最终确定债权余额,如某银行、A公司、B公司签定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债权额为1200万元,贷款期间为一年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每月给A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由B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定后,某银行每月发放贷款100万元给A公司并出具借据,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间届满即直至20xx年12月31日,银行共为A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至20xx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银行1100万元。此案应如何确定其决算日呢从决算日的功能表现之一,债权发生的确定意义上说,20xx年12月31日即为“决算日”,也就是说以后不再发生新的债权,而从另一表现债权清偿的确定来讲,即主债务没有偿还,形成确定债权,“决算日”则为20xx年12月31日,即为最后一笔主债务清偿期。这对确定“决算日”或“决算期”造成一定的困难。从一般金融业务实践中,贷款的清偿期大多掌握在一年为宜,一般不会影响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此案的“决算日”或“决算期”定为20xx年1月1日较为合适,因为这样即解决了不会发生新的债权,又满足了最后一笔主债务清偿期届满,还不会导致其它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此,借、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贷款期间及方式,考虑到每笔主债务的清偿期限,以便及时确定决算期,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减少金融纠纷。

  (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一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贷款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贷款合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而贷款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故其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随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而定。

  作为担保合同的特殊类型――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该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呢有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下可能发生多笔债务,每一笔债务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额保证下的每一笔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逐笔计算。另一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等到决算日后统一计算,逐笔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征。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忽略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所独有的法律特征,过分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第二种观点虽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此观点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上面临着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在具体金融业务操作中,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每一笔贷款的发放时,应考虑将来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尽量缩短发放期间和清偿期限,一般掌握不超过一年。另外建议金融机构的监督部门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贷款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贷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半年进行核查、监督,对债权余额每一年进行一次计算,并经借、贷、担保三方确认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效地掌握业务规模,并将业务规模掌握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上是笔者对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粗浅认识与理解,有诸多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保证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

  保证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省(市)_____市_____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币种)资金本金(大写)__________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通知后_____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保证合同 篇3

  买受方(全称):_________

  出卖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十项限量标准》,买受方与出卖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购买出卖方《_________》 建材合同附件。

  一、建材购买环保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

  1.达标要求:出卖方在本次所购建材环保质量保证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要求,保障本次所购建材达到(gb50325-20xx)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

  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机构(北京)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_________分中心对本合同污染物含量进行检测。

  2.检测证书:由本附件第2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的要求。

  3.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验收证书,超标的,出卖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退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造成损害的出卖方应当赔偿损失。

  4.检测费用:如本合同所指建材污染物含量不超标,检测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6.本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

  │ 测定项目 │ 限量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

  │外射指数(iγ) │ ≤1.0 │

  └─────────┴───────────────────┘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

  │ 测定项目 │ 限量 │

  │ ├─────────┬─────────┤

  │ │ a类 │ b类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1.3 │

  ├─────────┼─────────┼─────────┤

  │外射指数(iγ) │ ≤1.3 │ ≤1.9 │

  └─────────┴─────────┴─────────┘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不可用于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

  ┌────┬────────────────────────┐

  │ 类别 │ 限量(mg/m3) │

  ├────┼────────────────────────┤

  │ e1 │ ≤ 0.12 │

  └────┴────────────────────────┘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

  │类别限量│ (mg/100g, 干材料) │

  ├────┼────────────────────────┤

  │ e1 │ ≤9.0 │

  └────┴────────────────────────┘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买受方(公章):_________ 出卖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验收检测须知

  1.应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获得省级实验室计量认证)进行检测。

  2.应当在商品房装修工程完工7天以后择日进行检测。

  3.检测前7天应当将现场清理清洗干净,不留施工余料。

  4.应当提前与检测机构预约检测时间。

  5.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检测地的平面图。

  6.检测采样须在封闭门窗一小时后进行。

  7.验收费用参考价格:_________元(五项全套检测,两房两厅,4个采样点,每点基本最少测四项,_________市区内,以验收机构报价为准。)

  说明

  合同范本说明:

  1.本合同系广东省室内环境检测联盟之成员单位: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广州市超核室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主拟。

  2.有关检测专家和法律专家根据有关国家法规和以往纠纷处理的经验拟定本合同。

  3.本合同作为装修合同的附件使用。

  4.本合同文本为推荐性文本,不具强制性,具体事项和条款签约双方应认真协商确定。

  5.本合同将根据消费者和服务方、商家的反馈意见和有关新法规的出台不断更新。

保证合同 篇4

  合同号:

  借款人: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号: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保证人: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叁,借款实际金额以借据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即年日起至年04月07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货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利息执行月息25‰,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第五条贷款发放与支用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贷款人才可以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支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

  三、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附件中的还款计划表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至贷款人的银行帐户。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若借款期限不足三个月,借款人提前还款,贷款人有权征收借款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贷款的担保

  一、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贷款如果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三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借款人没有按照还款计划表还款,保证人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可以通过处置保证人的家庭财产及收入来源偿还借款。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二)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四)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五)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六)本合同有效期,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七)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及担保;

  (八)应当承担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律师和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等费用;

  (九)本合同有效期,借款人如果要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贷款,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文件资料;

  (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款项,贷款人有权经法院从借款人在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二、贷款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二)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表在每期到期日前归还本金和利息,则自逾期次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2‰,直至借款人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完所有违约金,到期利息和本金为止。

  二、借款人不能清偿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将根据合同条款依法强行执行,并将其信用历史转告其他融资类机构。

  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催讨等都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四、借款人如发生以下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且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立即偿还所有未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一)借款人和保证人更改联系方式,住所,生意场所地址,工作单位没有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到贷款人;

  (二)借款人未按照还款计划表按时偿还贷款,产生了逾期;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了虚假的信息给贷款人;

  (四)借款人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五)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生意情况,收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六)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借款人的保证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对外借债或提供担保;

  (八)借款人和担保人陷入诉讼纠纷或着其他重大不利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三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签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保证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保证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经认真阅读并对主合同充分理解,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利率为;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保证方式

  第二条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

  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保证期间

  第四条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

  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六条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八条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十条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对乙方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乙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通过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资产;

  5.为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乙方人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有可能影响乙方投资安全的事项;

  7.乙方涉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承诺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承诺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当债务人也为主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六、违约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八、通知与送达

  第十七条 甲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第十八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5.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九、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十、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和生效。

  第二十二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页为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保证合同 篇6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都是保证合同中涉及到的时间方面的问题,从两者的名称上就可以看出,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含义是不同的,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如何区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概念,要区分掌握: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比如: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乙约定乙于20xx年5月1日还款;丙为保证人,甲丙签订保证合同,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如果乙于20xx年5月1日未按时履行债务,那么丙的保证期间为20xx年5月1日起6个月。如果甲丙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就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1)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4月1日起诉甲,6月1日判决生效,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起诉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2)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人本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这里并不需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与一般保证不同。

  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甲于4月1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保证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保证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签订合同地点:xxx省(市)xxx市xx县(区)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保证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四、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

  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保证合同 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篇9

  个人贷款,又称零售贷款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出借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抵押人(全称):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

  (一)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

  户名: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借款期限内不变。

  (五)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第三条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_____________用____________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_____________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四条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

  第六条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第九条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四条声明条款

  1、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

  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抵押人(签章):______________保证/抵押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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