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时间:2022-09-20 11:32:31 采购合同 我要投稿

采购合同模板合集8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采购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采购合同模板合集8篇

采购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一、 标的物: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的承诺:

  (一)、黄砂:中粗砂,细度模数为 ,含泥量≤ %。

  (二)、石子: mm连续级配,不得含有软弱颗粒、风化石、山皮水锈及磺磷等有害物质,针片状≤ %,含泥量≤ %,压碎指标≤ %。

  (三)供方保证所供材料质量满足 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三、 供应日期、交货的方式及地点:

  (一)、本工程砂石料供货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需方根据工程进度提前 天下达采购计划,供方按需方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将砂石料送达需方指定地点: (陆上交货到砂石堆场,水上交货靠泊搅拌船)。堆场黄砂备料不低于 t,石子备料不低于 t,以满足需方施工需要。严禁以调价为由,延误砂、石料供应。

  (二)实施水上交货的砂石料供应,搅拌船应在砂石供应船舶靠泊 日内将砂石卸完。确属需方重大过失无法卸完造成延搁的,须长达 日,方可由需方项目部写明延搁原因、延搁时间、船舶吨位,报需方核算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并审批延搁费用,由需方赔付供方(供方需提供税务发票)。

  四、验收标准、方法:

  砂石料进场前由施工现场监理、需方材料员及试验员验收质量,需方试验部门随机抽样,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凡经现场需方项目部或监理认定为不合格的,供方须无条件退货,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五、计量方式:本合同选定下列第 条计量方式结算数量。

  (一)过磅计量:其中黄砂的含水率经需方检测超过 ,需方将按黄砂实际含水数量在过磅时予以扣除水份。

  (二)按施工图预算计量:

  1.配合比:按定额配合比计算。

  2.砼数量为工程图纸理论计算数(扣除自购商品砼数),其中灌注桩按

  钻孔施工单位领用砼方量结算。搅拌船的砼损耗系数为: ;其他砼的损耗系数:现浇为 ,预制均为 。

  六、货款结算方式:

  (一)过磅计量的砂石料付款:

  1.每月月底供方将有需方材料部门相关人员签收的过磅单交需方材料部门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提交税务发票,供方联系人应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2.次月中旬需方将支付应付款(已开发票部分)金额的 %。在本合同期满后,如果供需双方不再签订新的采购合同,也不再发生供货往来,需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 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无息)。

  (二) 按施工图预算计量的砂石料付款:

  1.砼方量计算由需方项目部工程部门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图纸砼方量签认,由项目部总工或核算员提供定额配合比,材料员计算砂石用量,在业主资金到甲方帐户后 日内按计量数的 %(暂不计损耗系数)进行付款,在付款时供方必须按项目部计量数提供税务发票。

  2.结算:路桥项目灌注桩施工结束后,可进行分项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除灌注桩外竣工结算,结算总数量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数。经审计确认后材料款付至 %,余款 %在工程保修期满业主资金到帐后 个月内付清。

  七、履约保证及违约责任:

  (一)、供方在签定合同后 日内,须缴纳合同总价款的 %、即¥ 万元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供方违约、转让或终止执行合同,

  需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罚没,如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需方的损失,供方有义务补足。

  (二)、 供方须无条件满足需方施工进度要求,并指派 为施工现场供料负责人,联系电话: ,如因供货不及时耽误工程进度,需方有权按当时市场价另行采购,采购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在当月结算时有权将此费用扣除,并视为已给付砂石款。如供方两次以上供货不及时造成需方停工待料,需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 供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所约定的价格已充分考虑到市场风险,调价方式愿意按照下述第八条之约定执行,供货期间将不提出超出本合同之外的调价要求,否则即视为违约。

  八、本合同结算单价的约定选择以下第 条:

  (一)、砂石价格一次包干到供料结束,无论市场价格涨跌,不作任何调整。

  (二)、实际结算单价的调整:保持签订本合同时《 物价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中 地区当季预算指导价与本合同单价之差额不变,随计量时当地实际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每季度在本合同单价的基础上同等幅度增减。

  九、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

  供方在供货过程中,必须遵守需方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规定,如供方违反需方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对需方人员及第三者的伤害、环境污染等)均由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十、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采购合同 篇2

  卫浴购销合同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

  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套 总价合计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 万(写):¥1200000 元质量标准: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二条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一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一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40万(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3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伺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转载自第一范文网,请保留此标记。)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2%的违约金;迟延交货一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2%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篇3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有法律问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 篇4

  需方: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根据甲方与 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的《墙纸战略采购协议书》的约定,为使甲方在各地的房地产开发用户(在本合同为 公司,以下简称“实际用户”)获得高品质的建设材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订购墙纸(以下简称“墙纸”或“货物”)一批,用于实际用户的项目建设,双方同意签订如下采购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 货物描述、数量及价格 :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使用区域

  材质

  型号规格

  图片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合 计

  注: 以上单价均已包含材料费、生产、检验、技术资料、配件、包装、装车、运输、卸货至实际用户指定地点、指导安装、调试配合、税金等最终交货验收前的所有费用及保修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二、 质量标准及保证

  1.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供产品相关质量检验报告,阻燃证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经甲方确认的墙纸小样的花色和质量为标准进行验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负全部责任(赔偿工期延误等经济损失)并及时予以更换。

  2.封样办法:合同签订前,乙方需提供墙纸实样(规格10cm*10cm)两套经甲方确认后签字封样(封样上应注明墙纸品牌、产地、材质成分、使用场所)同时按墙纸封样提供电子稿一套。

  3.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其供应的墙纸为原厂生产,没有贴牌或外包生产现象,所生产的墙纸为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优等品。乙方必须保证所有产品外表平整、光洁、无划痕、锈斑、裂缝和缺陷等,且在使用过程中质量可靠、无明显色差、不易破损、便于清理;保证生产工艺与封存样板及附件所示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相同且颜色必须与封存样板相同。同时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应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墙纸是全新的、未被使用过的,在交付时没有设计、材质或工艺上的瑕疵或缺项且符合或优于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及规范;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墙纸可供正常恰当的使用,并且在经过正常操作和保养的前提下,在墙纸的寿命期内运行良好(使用寿命期应达到[ 5 ]年)

  (4)合同履行中甲方或实际用户要求变更墙纸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的,另行协商解决。

  4.包装标准

  (1)乙方交付的所有墙纸的包装应根据材料特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震、防晒及防粗暴装卸等功能,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货物破损、锈蚀、失缺、损坏或变形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对实际用户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或实际用户有权提出索赔。

  (2)每一包装物内必须附有装箱清单。包装物上必须标注墙纸名称、合同号、收货人、到达站或到货地点、品目号和箱号、外形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毛重、净重(公斤)规格、型号、颜色、数量、重量、产品等级、货号、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应予以标记,其标记与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一致,同时记录在包装箱上。因标示缺少或不清导致安装、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对甲方或实际用户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或实际用户有权提出索赔。

  三、 交货期限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限

  (1)本合同所订购的墙纸如需分批安装,具体货到工地时间、型号、数量以甲方实际用户书面通知到为准。

  (4)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货到交货地点时向实际用户提供一套完整随货文件。产品合格证应提供给实际用户。

  (5)乙方每次发货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通知实际用户指定专人负责初步验收,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将指定初验收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乙方。

  (6)甲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后,乙方接受甲方对交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 10 ]天发出书面通知,乙方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甲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2、交货地点

  甲方书面供货通知中载明的货物接收单位(即实际用户)建设工地的实际用户的指定地点。

  3、交货运输及保险

  (1)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乙方送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合同及书面供货通知规定的地点、时间安排交货。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当于不迟于书面供货通知约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相应实际用户提出延期交货的理由和要求。相应实际用户同意后,交货期相应顺延。相应实际用户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交货要求的,交货期不予顺延。相应实际用户未同意而乙方未按时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或其实际用户有权向乙方索赔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货物在装运前由乙方投保,一旦货物在装车、运输、卸车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短缺,由乙方负责索赔;甲方予以必要的协助,但无论乙方索赔成功与否,乙方均不能以办理索赔为由而延迟交货或安装。

  (3)乙方保证在确认货物因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在不影响安装进度的前提下尽快给予调换和补齐缺件,不管其造成的原因如何,也不能以办理索赔为由而延迟交货或安装。

  四、 付款方式

  1、甲方按以下方式分期付款:

  (1)甲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且甲方收到乙方依据本条第3款约定开具的正式发票后十日内,甲方支付当批要求进场供货暂定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该定金可抵作货款;

  (2)在每批次货物货到交货地点经初验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依据本条第3款约定开具的正式发票后十日内,甲方支付相应批次初验合格货款的40%.

  (3)在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供货,墙纸最终铺贴完成或货到三个月内,经甲方实际用户确认无质量问题。乙且甲方收到乙方依据本条第3款约定开具的`正式发票后三十日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

  (4)结算总价款的5 %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墙纸铺贴完成后一年)确认无质量问题且甲方收到乙方依据本条第3款约定开具的正式发票后十日内无息付清。

  3、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每一期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付款申请,并开具提供给甲方同等金额的符合国家及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方可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甲方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法分割开具,则乙方应在甲方第一次付款前按合同总价款全额开具提供。

  五、 货物质量的验收

  1、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第二条。

  2、验收方式

  (1)初验收:货到交货地点后,甲方授权实际用户代表甲方负责进行到货初验收并办理签收手续,具体初验收及货物签收手续由实际用户的上述指定人员实施;甲方若有中途变更或增加签收人,则由变更后的签收人负责初验货签收;到货初验收的内容如下:

  a.乙方交付的货物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2)最终验收:墙纸铺贴完成且经甲方本合同质量标准及国家规范标准验收通过,方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最终验收合格。

  (3)甲方保留通过实际用户在例行送检之外随时抽检的权利,检验机构为政府法定检验机构。对于货物的任何技术及质量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实际用户有权代表甲方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 售后服务

  本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保修期为 一 年,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实际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货物的质量原因引起任何损坏或责任,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24 小时内赶到实际用户现场进行免费维修,乙方不得延误维修时间,并且乙方应承担因上述损坏或责任导致的损失。如乙方未能按时赶赴实际用户现场维修或无法在甲方或实际用户要求的时间内修好,甲方或实际用户有权另请他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保修金中予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应及时补足。因乙方维修更换的货物的保修期自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已于签订战略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对合同履行、供货时间及供货质量的担保。

  2、乙方出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致使甲方可依照合同约定行使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额或赔偿金额,不足部分仍应由乙方补足。

  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供货任务,甲方于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将保证金(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以外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4、乙方同意,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上述履约保证金。

  八、 违约责任

  1、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完全承担因终止本合同而给甲方及实际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另行确定第三人为本合同规定货物的供应商:

  (1)乙方不具有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供货的能力。

  (2)乙方或者乙方的货物未获得实际用户当地政府的施工资质或准用许可。

  (3)乙方供应的任一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要求、交货的时间要求。

  3、如乙方无法依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生产、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如逾期交付七天,乙方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

  以赔偿甲方及实际用户损失,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及实际用户其他所有损失。

  4、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甲方或实际用户规定时间内更换(乙方的交货时间并不因此而得到顺延),并按照存在质量问题货物价款的两倍进行赔偿。如甲方认为出现的上述问题已严重影响甲方的工程或在安装调试后30天内无法通过最终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及实际用户损失,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及实际用户其他所有损失。

  5、对于乙方交付的货物,如发现品牌、产地、规格、型号不符,或有贴牌、假冒伪劣现象,则每发生一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乙方对此无异议,且乙方应无条件拆除、修复或更换不符货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如不符货物已严重影响实际用户工程或乙方不按上述约定处理,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退货,乙方应另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如不足以赔偿甲方及实际用户损失的,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及实际用户其他损失。

  6、上述违约金一旦产生,甲方可直接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乙方对此无异议。

  7、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九、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对该方履行本合同造成实质性障碍的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或其它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提供由当地商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十一、 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如下:

  1、 墙纸价格明细表

  2、 廉政管理协议书及廉政保证书。

  十二、 冲突解决

  本合同与附件之间产生矛盾,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包含的部分,以发生在后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

  十三、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盖章)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帐 号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盖章)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帐 号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邮 编

  电 话

  传

采购合同 篇5

  委托单位名称(称甲方):

  受托单位名称(称乙方):

  绍兴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项目委托代理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内容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规定完成以下工作:编制、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发布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印刷、发布、发售和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资质初审;收、退保证金;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项目开标(谈判、询价等)及对上述采购活动记录;发中标通知书。特别委托事项: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乙方采购时,应保证采购资金已到位,若因采购资金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2、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采购,甲方愿意承担采购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向乙方提交《政府采购项目详细清单》及项目详细技术、经济和供应商资格需求(详细清单附后)。

  4、对乙方草拟的各类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5、对乙方在代理期间和代理权限内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甲方有及时答复的义务。

  6、本协议履行期间,应乙方要求,甲方有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指派采购人代表参加抽取专家、确认中标(成交)结果、澄清、答复、签订。

  7、不得要求乙方向其指定的供应商(品牌)进行采购。

  8、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9、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乙方备案

  10、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甲方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甲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按规定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结算书和反馈表(委托乙方组织验收的,甲方应在特别委托事项中明确)。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递交技术需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编制、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并交甲方确认。

  2、印刷、发布、发售和提供上述文件。

  3、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政府采购信息。

  4、采购文件发出后,如出现必须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乙方必须在甲方同意后,方可对采购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并通知到所有投标(谈判、询价等)供应商。

  5、按照项目需求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6、对委托项目供应商资质进行初审。

  7、组织项目开标(谈判、询价等),及对上述采购活动(开标过程、竞争性谈判过程、询价过程)进行记录。

  8、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双方责任

  1、双方的有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

  2、双方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对方有违规违法行为,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投诉、检举并终止采购协议。

  3、双方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甲方应当派出代表对项目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并在采购记录、中标结果上签名。

  4、双方的有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机密不被泄露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采购合同签订之日止。

  附注:

  1、采购清单附后,甲方同时请将清单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绍兴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科电子信箱,信箱地址:。

  2、本协议共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采购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中标人)

  甲方xxx货物类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编号:xxx,项目编号:xxx),乙方已经中标,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经过友好协商就该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合同项目清单

  备注:各项器材必须符合整体配套使用要求。

  2. 合同总价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x万x仟元整,即rmb¥:xxxxxxxx元,合同总价包括货物及配套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工具、图纸等的提供)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3. 合同组成

  技术规格、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货物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说明。所有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报价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解释的顺序除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 技术要求

  4.1. 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必须符合合同附件要求的技术规格标准及国家有

  关环保要求;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相关国家或行业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4.3. 进口货物必须具备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报关手续、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口渠道证明;国产货物必须具备有效的出厂合格证。

  5. 合同货物交货及验收

  5.1. 交货期

  5.1.1.交货期:

  5.1.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涉及到货物尺码、颜色等问题请提前与甲方联系并确认;交货验收时乙方必须有技术人员到场进行培训,否则出现货物缺少或丢失接收单位不承担责任。

  交货联系人: 电话

  测试验收

  5.2.1.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移交所有资料、工具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验收调试合格报告书一式5份。

  5.2.2.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后延。

  5.2.3.货物在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2.4乙方交货时应将所供货物经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货物鉴定证书、使用许可证、用户手册、产品合格证、保修手册、有关图纸、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一并交付给甲方。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具体内容见本合同6.3.5条)、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完整交付器材及本款规定的资料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2.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保险费用和派往甲方进行服务人员的人身险和其他有关险种,以及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5.3. 甲方有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4. 验收争议:甲乙双方在验收是否合格有争议时,由采购人邀请其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下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为质量合格并且达到实物样品的标准,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所有费用由采购人负担;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为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实物样品的标准,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担,并且以后所有第三方检测的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承担因质量不合格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承担一切后果,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 乙方保证货物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全新且未使用过的,所有权没有任何问题的(即不存在资产抵押或其他可能影响货物所有权的事宜),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要符合本合同及合同第3条所包括的资料的要求。

  6.2. 以书面形式提供货物原厂家承诺的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全部设备(含内部辅助设备或配件)不少于一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自甲乙双方代表在货物交付后的验收合格报告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投标承诺或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质保期超过本款要求,按乙方投标承诺或生产制造厂家的质保期执行)。

  质保期内非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货物质量、安装问题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赔偿或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派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维修。质保期后,由乙方提供两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乙方只收取材料费。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负责免费保修:

  (1)甲方不按照乙方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而引致货物故障损坏;

  (2)甲方擅自改装货物;

  (3)各种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坏。

  6.3. 货物交付使用后以书面形式承诺维修服务,实行终身维护:

  在质保期与保修期内,乙方必须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保证在接到甲方故障报告电话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在紧急情况下,故障货物在8小时无法维修时,24小时内提供不低于货物规格、型号、档次、价格的备用货物给用户,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6.3.1.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全部货物进行维修和维护,不再向甲方收取费用,但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货物厂家因货物发生质量问题需要成批召回维修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3.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甲方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3.3.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货物运行的稳定性。

  6.3.4.乙方应于验收后向使用方提供项目各项详细验收报告、技术文档的归纳、整理、提交,并提供完整的硬件技术资料。

  6.3.5.技术文件:包括验收报告、技术文档、完整的软、硬件技术资料(含纸介质和光电介质),进口货物必须提供中文操作使用说明书。

  6.4.乙方应建立质量跟踪档案,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向甲方进行现场(或电话)回访,以保证货物的正常高效使用,并以售后服务情况记录及甲方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作为质量保证金退还凭证。

  6.5.依据法律规定或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断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无需鉴定;确需鉴定的,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检测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6.6.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主要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按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7. 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每笔款项由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如下: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交付、验收合格后,乙方凭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合同

  (3)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

  (4)验收调试合格报告书(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在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依据上述资料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xx%; 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一年时支付余下xx%质保金。

  8. 保密条款

  8.1. 未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涉及货物的任何保密资料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或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或抄写。

  8.2.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包括业务信息在内),同样负有保密责任。

  8.3. 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保密期限:永久(除非甲方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9.2.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

  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天内将无法克服的技术因素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供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如不可抗力无法消除,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均不互相索赔。

  9.3. 进口货物由于出口国限制出口导致不能供货、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采购项目不能继续实施,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10. 索赔

  10.1. 货物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根据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检测部门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或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

  (1)甲方拒收货物,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零件、部件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0.2. 货物验收不合格,甲方按照10.1条款履行权利后,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的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逾期付款,每拖延一天按拖欠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给乙方,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货物总价的5%。

  11.2. 乙方逾期交货,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货物总价的5%。

  11.3.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11.4.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11.5. 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能交货,除了按11.2条款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赔偿金外,还必须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0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如果上述赔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提出索赔;

  11.6. 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期交货的理由。

  12. 合同解除和终止

  12.1. 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在30天内仍未能改正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2.2. 本合同履行完毕,自然终止。

  13. 法律诉讼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交由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其余部分。

  14. 其他

  14.1. 本合同一式 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份,乙方 份,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期为准。

  14.2.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4.3. 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附件2 技术文件(包括图纸、手册等)。

  14.4. 货物的技术规格、性能指标、培训计划及售后服务方案等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篇7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原则就苗木采购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具体的苗木规格等见本合同附表所列的内容。合同总造价:

  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当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

  3. 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 在月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合同的指定地,运费由 负责。

  4. 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5. 关于苗木的检查、验收的方式及质量要求由甲方确定。具体为:

  (1)各苗木供应单位对自己所调运的苗木数量务必核准、如实报量。我公司工作人员验收数量与所报数量超过2%,公司将以所超相应百分点扣量;(2)各苗木供应单位在苗木验收过程中,应实事求是,正确对待,不得以任何形式拉拢、贿赂公司验苗人员, 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公司将开除验苗人员并没收所调苗。

  6. 付款方式

  苗木进场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后、开票到工程部结算支付苗木款的 ,在剩余部分款项经工程部上报,分批支付。

  7.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3%。(不可抗拒力除外)

  8.因乙方延迟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9. 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同意后才能变更。

  10. 乙方在交货是必须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造价的30%,如特殊原因,待石材供应完毕后,补办相关手续,没有办理者结账是扣除工程总造价的3%。

  11. 乙方应该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内容的树型、土坨等其他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造价的3%,给甲方造成是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 如因乙方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拒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14.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 年月 年 月 日止。

  15. 本合同外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6.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当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裁决。

  17.本合同一式三分,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 间: 时 间:

采购合同 篇8

  物料采购合同书 本约由甲方与乙方于公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约生效日」)订定

  甲方:苏州和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从事于产品之制造、装配或销售,甲方欲向乙方订购或定作产品,且乙方愿依本约条款供应或承制甲方所订购或定作之产品,双方同意并履行条款如后:

  1 产品之提供及承制

  1.1 甲方得依本约之规定向乙方订购或定作产品。该订购或定作产品的数量、规格、价格、交期、及(或)

  其他要求、将载明于本约附件或订单上。

  1.2 乙方应依本约之规定、甲方之订单及甲方之技术数据或甲方认可之技术数据供应或承制产品。

  1.3 乙方应于甲方认可测试期间提供甲方技术协助。为使产品通过该认可测试,乙方应随时依甲方通

  知补正产品并同时修正其技术数据。

  1.4 乙方就其出售予甲方之产品,应提供甲方所认可之安全认证单位之认证合格书面证明。

  1.5 甲方如于本约存续期间内连续订购或定作产品时,得视市场需求状况提供乙方需求预估,惟该需

  求预估仅供乙方生产排配之参考,对于甲方并无任何法律拘束力。

  2 产品之供应方式

  2.1 甲方以向乙方发出订单之方式,向乙方订购或定作产品。

  2.2 乙方应将甲方所购买之产品送至但订单另有指定者,从其指定。

  2.3 订单,并应依甲方订单或送货通知单之规定交付产品。

  2.4 订单之变更

  2.4.1 甲方得在受领产品前不负担任何费用之情形下通知乙方延期交货、增加或减少数量、取消或

  解除订单。惟于取消或解除订单之情形,甲方应于___日前通知乙方。

  2.4.2 甲方如违反前项所定期间者,乙方得请求甲方偿还该取消或解除订单所产生的直接原料成

  本,但该订单之取消或解除系因甲方客户取消或解除订单所致者不在此限。乙方依本项规定

  请求时,应证明其于客观上无法于相当期限内处分(理)该受影响的材料或产品且亦无法以其

  他措施处分(理)该产品者。

  2.5 乙方应依订单所载交付日期及数量交付产品,如有迟延之虞时,应即通知甲方。如于应交付期限

  仅有部分产品得交付,除甲方通知另行安排交付者外,乙方应于甲方同意后仅交付该部分产品,

  惟乙方就未交付之部分仍应承担迟延责任。

  2.6 产品价格列于订单上,且于本约存续期间内继续有效。如于本约存续期间内双方协议变更价格或

  乙方调低价格时,则该新价格亦适用于变更日前已订购或定作而尚未由甲方受领之产品。

  2.7 乙方同意产品之所有权及风险负担于产品由甲方受领时或双方结转程序完成后归属甲方。

  2.8 甲方对于乙方于应交付日期前所交付之产品得选择收受、退货、拒绝受领或延迟(期)付款。

  3 价格及付款

  3.1 乙方保证其所供应或承制产品的价格未高于其他客户所要求的最低价格。该价格并已包括产品之

  运费、包装费、保险费、营业税、乙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等。

  3.2 以乙方完全履行本约之规定为条件,甲方于受领产品及收到请款单、发票后,应以票据或其他付

  款方式支付货款,该付款期限以甲方所定之付款条件(如附件一)为准。

  3.3 乙方应依甲方之厂商请款办法向甲方请款。如乙方有提前付款折扣办法者,甲方得利用之。

  3.4 乙方应按甲方验收合格的产品总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载明订单号以便甲方核对。发

  票及载明验收合格的订单为甲方付款的依据。

  3.5 如乙方对甲方负有任何金钱债务或有任何争议时,甲方得暂不给付应付乙方之货款,或径自应付

  予乙方之货款中扣除,亦得从乙方对甲方之债权中抵销。

  4 运送及交付

  4.1 乙方应自行承担其为履行本约所生之相关运输费用。

  4.2 如乙方迟延交付产品时,乙方除应按日依迟延交付产品总价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外,并应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避免生产中断所支出之各项费用,或因生产中断而造成甲方出货迟延致甲方客户因此所要求的赔偿或罚款,及其他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及增加之费用。甲方有权自货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费用、赔偿、罚款或损害赔偿金。

  4.3 4.2条之权利外,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该订单货款总额百分之十

  五之惩罚性违约金,并得终止该订单或本约。

  4.4 乙方应以其费用依商业惯例、甲方规格、政府法令及其他可适用标准保存、包装、处理及捆包产

  品,使其免受任何损害。如有未达标准之包装致产品一部或全部灭失或毁损,由乙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4.5 乙方于交付产品时,应提供甲方订单号码、产品名称、甲方料号、交付数量、净毛重量、生产日

  期、原产地国家及品检资料供等明细。每一产品之料号应以甲方之料号为准。

  4.6 如乙方未依上述第4.5条提供相关数据,或其所提供之数据有误造成甲方关务作业上之困难时,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及所增加之费用。若乙方因此交货迟延,应适用上述第4.2或4.3条之相关规定。若造成海关没收产品时,乙方应以自己之费用另行提供产品予甲方。

  5 质量及保证

  5.1 乙方对于其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应保证符合双方所签立质量保证协议书(附件二)或通常业界所要

  求之质量规范。乙方经甲方通知应即提供甲方其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符合甲方质量规范之检测文件及技术数据。

  5.2 甲方得于正常营业时间内至乙方营业

  场所及(或)工厂检查产品及其制造过程。甲方得于运送前检查

  产品,并得于任何时间进入乙方营业场所及(或)工厂查验及取回甲方财产。甲方得基于与本约有关之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确保使乙方及产品符合甲方质量规范,行使本项之检查权。本项有关甲方之检查权亦适用于甲方之客户。为俾甲方或甲方客户实施检查权,乙方应提供甲方所合理要求之设备与服务。依本项检查之产品仍须在甲方或甲方客户场所进行检验。

  5.3 乙方就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为如下保证:

  (a) 由乙方所制造、加工或装配;或乙方有权代理或销售。

  (b) 完全符合与本约有关之设计标准、规格书(包括一般规格书与质量规范)、图式、样品及其他与本

  约有关的技术资料或乙方所为之陈述。

  (c) 完全符合订单或附件之要求,且均为新品。

  (d) 不具有任何设计、材质、制程或技术上之瑕疵。

  5.4 本条所有质量及保证不因甲方检验、受领产品或付款而失其效力。乙方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自甲

  方验收合格起十年为保固期。但乙方产品之保固期较长者,则依乙方之保固期.

  5.5 经甲方收受之乙方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于甲方生产在线或甲方制成成品出售予他人后,发现有

  不符规定或影响甲方生产或成品质量者,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产品之价格及因此所受之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 不符规定之产品

  6.1 如产品有瑕疵或不符本约、附件、送货通知单或订单之规定(总称为「不符规定之产品」),甲方除

  享有法律上及本约所述之权利外,并得依其判断,选择下列措施:

  (a) 以乙方之费用退回不符规定之产品,并由乙方予以替换或重工;或

  (b) 自行或使人修复不符规定之产品,并由乙方补偿甲方因修复所支出之费用。

  6.2 如甲方选择前项(a)款,乙方应于甲方退回不符规定之产品后日内交付替换产品或返还重工产

  品。第12.1规定之补救期间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之期限。

  6.3 乙方未于前项期间内交付替换产品或返还重工产品时,甲方得拒绝收受,并由乙方退还甲方所给

  付之所有货款、费用及成本,且乙方不得主张抵销。甲方并得依其认为适当之条件与方法另行订购或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并请求乙方偿还其因订购或生产该相同或类似产品所支出之额外成本及费用。

  6.4 乙方应于甲方要求时就不符规定之产品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改善措施报告」。

  7 产品之退还

  7.1 甲方退还于乙方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不符规定之产品,将附上「退货单」或「退款单」。除需合

  理时间确认及运送外,甲方原则上自完成验收日起______月内向乙方提出「退货单」或「退款单」。

  7.2 所有由甲方退还予乙方之不符规定之产品、超出订购或定作数量或应交付日期前运送之产品,及

  所有由乙方运交甲方之替换或重工产品,应由乙方负担所有费用、成本、运费及风险。

  8 制程或设计变更

  8.1 乙方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所有制程变更、设计变更、工厂配置变更、影响产品性能之程序步

  骤中断、机械结构或其接合、环境适应性或化学性质或产品寿命信赖(总称为“变更”)均不得变更或置入于产品内。如需变更时,乙方应通知甲方任何变更计划或拟案,并提供甲方要求之可供评估样品及其他适当信息;乙方之通知最迟应于预定变更日前______天或双方协议之日送达甲方。

  8.2 无论甲方是否同意变更前述计划或拟案,任何订单所载产品应交付日期,乙方均应遵期履行交付。

  8.3 甲方得随时于乙方运送产品前变更乙方依甲方提供图式(样)、设计或规格而供应或承制之产品,且

  该变更于通知乙方时即生效。如该变更合理且直接影响产品之价格或交期时,则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请求调整价格或交期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8.4 如双方就前项价格调整已尽善意之努力而未达成协议,甲方得终止本约,且该终止效力得溯及于

  所有已订购或定作之产品。

  9 甲方财产

  9.1 所有由甲方提供予乙方或甲方付费用订购或定作之有体物及(或)无体财产,或依甲方设计或规格而

  产生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物料、技术数据、机器设备或仪器(总称为”甲方财产”),乙方应为下列措施:

  (a) 保持为动产,且不得与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混合或添附。

  (b) 接受甲方任何时间之检查;甲方及其员工、代理人得随时进入乙方场所取回。

  (c) 仅得使用于供应甲方所订购或定作之产品

  (d) 乙方不得为任何形式之变更。

  9.2 甲方财产于返还甲方前,乙方应承担所有风险负担;于甲方请求或本约终止时,乙方应即以其费

  用将甲方所有财产无偿返还甲方。乙方放弃任何扣押或留置甲方财产之法律上或契约上之权利。

  10 知识产权

  10.1 乙方就其出售予甲方之产品,应保护甲方及其继受人、受让人、承包商及客户不受任何第三人主

  张权利,并应自行承担因下列情事所引起之自已或前述人等之所有赔偿、损失、诉讼费、律师费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之损害或费用。:

  (a) 任何与产品或制造产品过程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或)机密资料之侵害。

  (b) 乙方违反第10.5条或第10.6条之规定。

  10.2 如发生前项情事之一时,乙方应即以其费用提供信息与协助,以俾甲方防卫、抗辩或采取相应措

  施。

  10.3 除前两项规定外,如甲方或其继受人、受让人、承包商或客户仍要求使用该产品时,乙方应以其

  费用尽最大努力取得继续使用该侵害产品之权利,否则乙方应以其费用依甲方之选择采取下列措施:

  (a) 以非侵害产品替代侵害产品,或修改侵害产品成为非侵害产品。

  (b) 如不能替代或修改侵害产品,乙方应全额偿还甲方为侵害产品所支出之所有成本、费用,且不得

  主张任何扣除或抵销。

  10.4 如侵害产品系完全依甲方之设计所承制者,乙方不负前三项义务。

  10.5 乙方就甲方所拒绝、退还或非甲方订购或定作之所有产品,应除去该产品或包装上甲方之公司名

  称、商标、标章、料号、符号等标示或文字。

  10.6 乙方出售予甲方产品之任何相关流程(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与甲方间或乙方与其供货商间于联络、设

  计、制造、测试、会计、文书作业)及产品内所附之软件,均不得使用未经合法授权者。

  11 保密义务

  11.1 乙方了解甲方向其提供或揭露之机密数据系为特殊而有价值的资产,且专供乙方使用于与本约有

  关之事务范围内,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管该机密资料,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机密露或交付予任何个人、法人、机关或非法人团体。乙方违反者,应支付甲方人民币壹佰万元之惩罚性违约金。

  11.2 甲方提供或揭露机密数据予乙方不应被解释为对乙方就甲方之知识产权为任何之授权、让与、或

  出租,且甲方对于所提供或揭露之机密数据不为任何保证。

  11.3 机密资料保密义务不受本约解除或终止之影响。

  12 违约

  12.1 乙方若违反本约、附件、订单之任何规定而未采取下列措施时,甲方得径行终止本约或取消任何

  订单之全部或一部,并(或)以乙方未履行下列措拖期限届至之日起回溯三个月与甲方之总交易金额百分之三计算,由乙方对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a) 于甲方通知后

  (b) 于甲方指定期限内完全履行该补救措施。

  12.2 乙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事之一时,无前项规定之适用,甲方得径行终止本约及取消订单: (a) 乙方处于破产或破产法和解之程序。

  (b) 无论乙方同意与否,为债权人之利益选任管理人或接收人。

  (c) 经甲方要求后,乙方对将来之履行不能提供相当之保证或担保。

  (d) 持续的或再次的未能准时依第6条替换或重工产品。

  (e) 其他违反法律之规定者。

  12.3 如甲方依12.1或12.2规定终止本约及(或)取消订单之全部或一部时,甲方得依其认为适当之条件

  与方法向任何第三人订购或自行生产相同或类似之产品。乙方应于甲方请求后十天内偿还甲方因另订购或生产该相同或类似产品所生之所有额外成本、费用。

  12.4 任何第三人因乙方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受有直接或间接之损害,而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时,乙方

  应负最终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偿还甲方所垫付或支付之款项,并应依甲方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处理及履行。

  12.5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迟延或不能履行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对于

  该迟延或不能履行得依其判断选择:

  (a) 终止本约或任何尚未运送产品之订单;或

  (b) 于迟延或不能履行期间中止本约或与本约有关的订单之全部或一部。惟甲方于迟延或不能履行原

  因停止时,得继续本约。

  12.6 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迟延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不负违约责任。惟双方应尽其最大努

  力协调处理之。

  13 不当竞争之禁止

  13.1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与甲方交易或使用甲方财产,机密数据,或知识产权之机会,从事任何

  产品之制造、销售、出租、承包、出借、居间、媒介予他人,或其他任何与甲方营业竞争或妨碍甲方与其客户间之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客户或甲方竞争者报价、与甲方客户或甲方竞争者交易、接触或向甲方客户或甲方竞争者揭露产品系乙方所代工或提供者。

  13.2 如乙方违反前项规定者,乙方、其负责人及为乙方签署本约之代表人应连带支付自甲方认定乙方

  违反之日起回溯三个月与甲方交易总金额计算之惩罚性违约金予甲方。但此违约金不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约或法律规定得行使之权利或救济措施。

  14 通知

  14.1 除本约另有规定外,任何依本约之通知得以电话、传真、邮件、快递、电子邮件或信差等方式为

  之,并自送达日起生效。

  14.2 任何关于运送或发票之通知应送至甲方发出订单之部门。

  14.3 任何对甲方或乙方之通知,以本约所载地址为准。若地址有变更者,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他方。 15 期间与终止

  15.1 本约有效期限自合约生效日起一年。如任一方未于期限届满前九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他方不再续

  约,本约自动延长一年,嗣后亦同。

  15.2 本约之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约依其性质应继续存续之条款及效力。

  16 其他条款

  16.1 本约之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为准据法。本约双方及连带保证人

  就任何因本约、订单或送货通知单之条款或违约所生之争议,应先协商解决之。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6.2 本约之适用溯及于生效日前双方为达本约之目的所交易之产品。

  16.3 甲方之未要求乙方履行本约所述之义务,不得解释为其日后亦放弃该权利,或抛弃其依本约所生

  之其他权利。

  16.4 乙方不得将本约或依本约所生权利义务之全部或一部让与或授权予任何第三人。甲方得将本约或

  依本约所生权利之全部或一部让与或授权予任何第三人。

  16.5 本约有效期间内经双方同意而与本约之履行有关的书面资料均为本约之附件,并为本约内容之一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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