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合同

时间:2021-02-20 13:33:17 采购合同 我要投稿

集中采购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集中采购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集中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合同1

  甲方(采购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经公平、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以下称“标的产品”)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合同。

  1. 标的产品采购信息

  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产品的详细信息见附件1。

  2.标的产品价格

  2.1 附件1所列标的产品单价为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标的产品的加工制作费、劳务费、保险费、运输费、税费、产品出厂检验费、安装调试费、赶工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和/或第三方支付其他费用或报酬。

  2.2 乙方须将甲方所购的标的产品的配套产品及维修中可能更换的零配件列入附件2。

  2.3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标的产品市场价格上/下调幅度超过本协议约定价格的10%的,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构成违约。

  3.合作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 付款时间及方式

  4.1与分期分批交货对应,标的产品价款以各次订单结算、支付。

  4.2甲方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将采购的标的产品信息用订单形式(附件3)提交乙方,甲方应在订单中明确标的产品型号、数量、与交货地点。

  4.3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订单后,先预付该笔订单总额的 %作为首付款,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标的产品运卸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总额的%。剩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产品质量无问题或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各项质保义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4.4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开户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若乙方账户信息变更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需得到甲方书面或邮件方式确认,否则甲方不负担因此造成的任何风险。

  4.5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订单款项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该笔订单总额相等的正式税务发票。乙方未能提供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余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集中采购合同2

  委托单位名称(称甲方):

  受托单位名称(称乙方):

  绍兴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项目委托代理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内容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规定完成以下工作:编制、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发布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印刷、发布、发售和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资质初审;收、退保证金;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项目开标(谈判、询价等)及对上述采购活动记录;发中标通知书。特别委托事项: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乙方采购时,应保证采购资金已到位,若因采购资金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2、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采购,甲方愿意承担采购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向乙方提交《政府采购项目详细清单》及项目详细技术、经济和供应商资格需求(详细清单附后)。

  4、对乙方草拟的各类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5、对乙方在代理期间和代理权限内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甲方有及时答复的义务。

  6、本协议履行期间,应乙方要求,甲方有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指派采购人代表参加抽取专家、确认中标(成交)结果、澄清、答复、签订。

  7、不得要求乙方向其指定的供应商(品牌)进行采购。

  8、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9、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乙方备案

  10、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甲方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甲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按规定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结算书和反馈表(委托乙方组织验收的,甲方应在特别委托事项中明确)。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递交技术需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编制、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并交甲方确认。

  2、印刷、发布、发售和提供上述文件。

  3、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政府采购信息。

  4、采购文件发出后,如出现必须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乙方必须在甲方同意后,方可对采购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并通知到所有投标(谈判、询价等)供应商。

  5、按照项目需求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6、对委托项目供应商资质进行初审。

  7、组织项目开标(谈判、询价等),及对上述采购活动(开标过程、竞争性谈判过程、询价过程)进行记录。

  8、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双方责任

  1、双方的有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

  2、双方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对方有违规违法行为,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投诉、检举并终止采购协议。

  3、双方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甲方应当派出代表对项目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并在采购记录、中标结果上签名。

  4、双方的有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机密不被泄露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采购合同签订之日止。

  附注:

  1、采购清单附后,甲方同时请将清单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绍兴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科电子信箱,信箱地址:。

  2、本协议共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集中采购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招标人: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2)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1)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2)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1)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3)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5)伴随服务:

  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a)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b)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d)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e)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集中采购合同4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时间:

  第三方:签订地点:

  为保证本次集中采购合同的顺利达成,经三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备三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内容略

  二、本单价为材料送到工地的到场价格,包括:运费及装卸费;

  三、本单价为集中采购价格,如后续需要少量数量的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准。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各种产品现行国家要求。

  五、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必须满足需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材料质量保证期为:按各种产品质量保证期执行(自材料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六、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负责运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点

  七、计量方式(结算依据):以运至需方工地,需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八、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农村山林合作协议书)

  九、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1、供方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需方所订购的产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据影响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2、经证实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3、因需方计划不及时而影响供方的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第三方申请第三方调解,如依旧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工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集中采购合同5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如空格不够用,可另附)

  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②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③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①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②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③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④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⑤伴随服务:

  (1)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⑥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

  招标

  人:(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章):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投标人

  招标人:(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鉴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集中采购合同6

  需方(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供方(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见附表《挂网采购药品明细表》。

  第二条购销方式

  甲方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出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并配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三条质量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三)乙方所供药品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随货同行及发票;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

  (四)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来送货。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药品的使用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并且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合格才可向甲方送货,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

  第四条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乙方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五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一)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三)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挂网品规药品替代。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应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合理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

  (一)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订单

  (二)交货地点: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

  (一)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天进行结算。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三)结算方式:

  第八条合同解除条件及处理方式

  (一)违约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三)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1、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其它挂网品规的药品。乙方应对甲方购买替代药品时所超出的乙方供应价款部分的费用负责,并在甲乙双方结算时予以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如甲方未按集中采购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者,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承担加收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被终止合同,并按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接受处理。

  (二)误期赔偿

  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误期赔偿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挂网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乙方网品种。

  (二)甲方无故不完成挂网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

  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

  三、不可抗力违约的约定

  (一)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条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一、合同周期不低于1年。

  二、双方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认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挂网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因此造成药品积压,甲方有权退回积压药品或修改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他义务

  (一)凡在挂网采购目录中的药品,甲乙双方须按公布的挂网价格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二)甲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严格为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相关信息保密。

  (三)甲乙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采购形式,并认可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四)伴随服务。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如果乙方对以上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五)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网上药品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

  第十三条甲方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应有书面放弃声明。

  第十五条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原件一式份,电子文档合同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授权代表):

  负责人(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集中采购合同7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网上投标报价。

  (2)药品需求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将获得以下药品在招标周期内的独家供货资格,并委托_______________为配送单位。

  4、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6、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________日后,向投标人支付货款。

  招标人(盖章):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

  招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集中采购合同8

  甲方(委托人):施甸县万兴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被委托人):

  保山市施甸县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卫生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xx〕64号)和《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xx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改办〔20xx〕39号)的要求,乙方作为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的代表,接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代为集中采购20xx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

  一、甲方委托乙方事项:

  1、全权委托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2、委托乙方向云南省招标采购局网上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订单采购药品;

  3、委托乙方转付药品采购款。以上委托事项乙方有权转委托云南省招标采购局。

  二、委托时限:与20xx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采购实施周期同步。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发出采购指示,负责药品的验收、网上确认及药款的支付工作。

  乙方转委托云南省招标采购局以自己名义,代表甲方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直接约束甲方和该药品供应企业;甲方委托乙方报送的采购计划、采购订单直接约束甲方。甲方应严格按照购销合同以及采购计划、采购订单、验收单等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作为甲方的代表,负责转委托云南省招标采购局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甲方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整理汇总甲方的采购计划、订单下达等基本药物采购执行中的具体工作,负责承担与云南省招标采购局的药款支付和辖区范围内的甲方药款结算工作。并对甲方进行宣传、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制度的推进和实施。

  五、药品的采购

  甲方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报送采购计划,再由乙方整理汇总后向云南省招标采购局提出采购订单。除急救药品外,乙方的采购订单一般每月不超过3次。

  六、药款的结算

  (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七、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未及时向乙方支付药款,而导致乙方无法进行采购造成甲方停药或者影响到乙方所代表的其他基层医疗机构权益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向云南省招标采购局支付药款,而导致乙方无法进行采购造成甲方停药的,均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因甲方违反药品购销合同、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及验收单等内容的规定,拒不履行义务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包括对乙方、云南省招标采购局、药品供应企业、乙方所代表的其他基层医疗机构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八、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

  地址:施甸县万兴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集中采购合同9

  编号: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网上投标报价;

  (2)药品需求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将获得以下药品在招标周期内的独家供货资格,并委托_______________为配送单位。

  4.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品目号

  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生产厂家

  认证情况

  中标价(元)

  采购量

  6.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________日后,向投标人支付货款。

  招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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