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时间:2022-06-07 09:09:03 代理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代理合同4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代理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代理合同4篇

代理合同 篇1

  甲方:杭州辰光商务信息有限公司邮编:

  地址:杭州市郭东园路8号(中闽大厦16f) 电话:

  乙方:邮编: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中国企业黄页在线》销售代理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原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中国企业黄页在线》的销售代理商。

  2.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乙方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杭州辰光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代理商申请登记表》如登记表中内容变更,乙方应在七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可以对甲方的工作做出评价和投诉,具体事宜请与甲方联系。

  5.乙方代理的市场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产品价格的制定权及发布权。

  2.甲方负责产品的广告宣传工作。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工作进度和市场行为,并有权决定是否保持其代理资格,乙方试运营二个月,合格者将正式颁发“授权书”。

  4.甲方负责向乙方或其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乙方做好宣传、销售、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5.甲方对产品进行不断的升级,保证其产品的先进完善性,并提供给乙方及其客户。

  6.对于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升级,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升级产品给乙方及其客户。

  7.甲方若对产品代理价进行更改,须提前半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获得甲方的销售培训及电话技术支持。

  2.配合甲方跨地区性或全国销售宣传活动,努力开拓市畅

  3.乙方有义务遵守有关的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每月一次向甲方书面或电子信件汇报当地的市场动态及其行销计划和策略。

  4.乙方在媒体上刊登的代理产品价格和实际销售价不得低于甲方制定的统一市场零售价。如有证据证明乙方违反甲方的限价规定(如低价销售现象)并不能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代理授权,并取消其区域代理资格。

  5.乙方对所售产品客户必须建立完整的客户服务档案,甲方须对客户进行备案保存。

  6.乙方可以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某某地区代理”的名义但不能以“独家代理”等具有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宣传及商业活动。

  第四条:黄页价格、保证金及预付款、财务结算

  1.黄页的价格详见附件。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甲方网站上指定的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并预付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的登录费。

  3.保证金及预付款的使用、管理遵照相关规定,如未有违反相关规定,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全额退还给乙方。

  4.结算:

  乙方代理登录中国企业黄页在线,须在乙方预付登录费足够支付的前提下,由乙方在确认付款后开通,同时甲方将从乙方预付登录费中自动扣除乙方开通黄页的登录费用,每月25日甲乙双方应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登录开通的黄页数量及清单进行核对,并由甲方给乙方开据相应登录款项的发票。

代理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若有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对方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签署有效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前____个月为试销期。

  2、合同到期后,另确定新的经销条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经销产品及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甲方_________产品。

  2、甲方授予乙方______产品的销售区域仅限________________。

  三、产品价格。

  1、价格按全国统一价执行。

  2、乙方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产品销售价格体系,不能低于或高于合同约定价格销售。否则,甲方不予兑现销售奖励。

  3、甲方保留统一调整产品价格的权力,调价提前______天通知乙方。

  四、结算方式。

  1、经甲方财务部门确认,乙方货款到帐后,甲方组织发货。

  2、如甲方更改帐号,以甲方财务部签章后的书面通知为准。

  3、在未得到甲方财务部签章的书面通知,乙方不得将货款(或借款)交给或借给甲方业务人员或汇入其他帐户,否则,乙方承担责任。

  五、合作保证。

  1、乙方首批货款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十日内全额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视乙方违约,本合同自行失效。

  2、甲乙双方签定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否则视乙方自动放弃合同。合同保证金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市场操作要求。

  1、乙方应建立起本区域完整的销售网络,保证经销甲方的产品在经销区域内终端铺货达到:商超_________家,酒店______家,酒楼______家(附终端明细目录),产品进入所有终端网点铺货覆盖率第一个月应达到______%,第二个月以后保持在_____%以上,每月建设堆头、端架的商超数量应保持在商超总数量的_____%以上,经甲方确认。

  2、乙方在经销期内必须完成销售任务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回款额计算),其中首批回款____________万元,月度销售比例及任务如下:

  3、经销期(包括试销期和正式经销期)内乙方保证完成月度销售任务,按合同约定完成终端铺货,建设商超堆头、端架。若在合约期内乙方连续累计无法完成两个月度销售任务,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终端铺货数量和商超堆头、端架建设数量,甲方有权取消经销商资格

  4、在试销期内,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月度任务、终端铺货率、商超堆头建设数量,则转为正式经销商,甲方发经销商确认通知函

  5、乙方保证合同指定产品均在限定区域内销售,如窜区域销售,甲方不予兑现销售奖励,并根据数量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___元/件——_______元/件的违约金,或甲方有权取消经销商资格。

  6、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并积极维护品牌形象,同时负责做好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处理工作。

  7、乙方不得经销与甲方产品名称、包装、风格相近的仿冒品或同类产品。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七、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监督并杜绝窜货现象的发生,以确保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2、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媒体宣传、宣传品、促销品、推广活动等事宜,乙方应提出计划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即可安排实施。

  3、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4、保证提供乙方所需的货源,负责做好市场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提供电视、软性文章等宣传媒体资料及终端培训。

  5、及时兑现合同约定的政策支持。

  6、负责将产品运至乙方市场,运费由甲方承担。

  八、产品验货约定。

  甲方货到乙方市场当日清点核实品种、规格、数量,由乙方法人代表在货运回执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产品验收生效,运送的产品、宣传品、促销品等物品如出现短缺或破损,乙方应在货运回执单上注明。否则,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奖励政策。

  参与公司经销商级别评定,兑现奖励。

  十、产品调剂约定。

  本合同产品在发货三个月内如滞销可提出调剂,调剂产品的来回运费,运送损失及内外包装材料损失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所有调换产品必须保证包装无开封、脏、损现象,不影响二次销售,否则不予退换。

  十一、双方合作前特别约定。

  1、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工商、税务等有关政策、法令、法规进行商业活动,如有违反,属乙方个人行为,概与甲方无关,因此衍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乙方向甲方汇报每月库存、销货情况及下期要货计划、市场信息,乙方每次上货金额应在______________万元以上。

  3、甲方每月对乙方的考核截止日为当月的_____日。

  4、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终端明细目录,由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出现虚报、错报、漏报现象,经甲方核实后,乙方支付甲方_____元/家的违约金。

  5、属甲方投入进店费的终端网点,进店所有权应归甲方。

  十二、解约手续。

  1、在合同生效期,如乙方未能达到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其中一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以甲方经销商确认通知函为准。

  2、在解约时乙方应将经销区域内的销售网点无条件交由甲方接管。

  3、若双方解约,乙方市场完好无损仍有销售价值的产品,甲方按乙方进货价________%的价格回收,与甲方有关并由甲方提供的资料,乙方应无条件交回甲方。

  4。解约手续办理完毕,甲方退还乙方合同保证金。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补充,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代理合同 篇3

  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简称“甲方”)委托(简称“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乙方同意代理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内容:

  乙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于年月日之前,将货物从港运至港,交于收货人。

  (二)、运输方式:

  乙方在接到货物后,应自行完成运输,如要转委托第三方完成该次运输,应当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仓储责任:

  甲方应当在签定合同之后日内,将货物交于乙方,或运至乙方指定仓库。

  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之后,应当向甲方开具货物收据和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四)、通知责任:

  1、乙方若将该次运输交于第三方承运的,应当在起航之前,通知甲方。

  2、甲方得知乙方将运输任务交于第三方承运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

  3、乙方应当在起航之后电告甲方或者收货人准备卸船时间。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预付款元(双方协调确定),待货到之后,双方进行一次性结算。

  (六)、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于规定期限将货物交于乙方,或运至乙方指定仓库,造成乙方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的,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2、甲方未于规定期限内支付给乙方相关性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拖欠费用的 %的违约金。

  3、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乙方在起航后未通知甲方或者收货人准备卸货时间的,所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接到甲方货物后,到将货物交于甲方指定收货人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货物,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委托第三方承运的,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的情况、资料,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三)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不履行合同会有什么责任

  (一)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三)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代理合同 篇4

  代理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利益,而一般只有被代理人授权给代理人,那么代理人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此时,在代理合同当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有哪些法律责任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介绍吧。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没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话,此时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负责任的。同时,要是代理人超过了代理权限进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话,对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在代理的过程中遇到什么纠纷的话,可以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处理。

  延伸阅读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有哪些责任

  违约责任有哪些特征

  无权代理合同是什么?

  哪些属于无权代理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合同为什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将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在实践是怎么认定的呢?无权代理的后果又是什么呢?我们通过案例来看看前面两个问题。

  [案情]

  1998年8月,被告陈某的女儿替被告立据向原告彭某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息为30%,此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1999年初分别归还原告600元和400元,20xx年5月归还1000元,20xx年2月归还300元。彭某追要余款无着,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审判]

  江苏省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女儿代理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应属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原告依借据向被告追要借款本息时,被告没有表示否认,且已实际偿还了部分本息,应视为被告已追认其女儿的行为,故而被告应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问题。无权代理的行为,其效力是不确定的。因为无权代理行为对被告代理的本人并非一定不利,因此这种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并非一定无效。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被代理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的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至于被代理人追认应采取何种方式,法律并未单独规定,因而应当理解为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即可明示,也可默示。例如,被代理人接受相对第三人的义务履行或向相对第三人履行义务,都视为追认。但追认须是对无权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承认,被代理人追认的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使其效力从不确定状态变为确定状态,该无权代理行为自行为成立时就对被代理人发生约束力。

  就本案而言,对于陈某的女儿代理借款的无权代理行为,陈某并未向彭某表示反对,相反,陈某以自己还款的行为追认了其女儿的无权代理行为。陈某就应承担其追认的后果。

  2、第三人有催告撤回权。无权代理行为在来被代理人追认前,第三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作出是否追认的明确表示,也可以撤回自己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即第三人享有催告权或撤回权。第三人行使该权利的目的是使无权代理行为的不确定状态早日确定下来。催告权行使的对象为被代理人且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而撤回行使对象为无权代理或被代理人。若第三人明知代理无权代理还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时,不享有撤回权。本案中,彭某不知陈某女儿是否有代理权,在陈某追认前,可以撤回实施借款的意思表示,向行为人主张权利。但在陈某追认后,彭某则不能以陈某女儿的所为为无权代理为由行使撤回权。

  3、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未经本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人既无法实现现实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为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既是一种负履行的责任,又是一种负赔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陈某女儿代为立据的无权代理行为,经陈某事后追认,已变为有效的代理行为,对陈某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陈某应该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案情]:被告姜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挂靠于被告某实业公司经营。20xx年1月4日,姜某因酒后驾车与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姜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因该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xx年4月5日,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姜某及其车辆挂靠单位某实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诉讼期间,王某委托某法律工作者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两被告共赔偿原告135000元。后两被告均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的舅舅穆某代原告从被告实业公司收取了赔偿款,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实业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协议已达成,以后与该公司无关。

  20xx年7月2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原告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穆某出具的承诺书,认为穆某作为原告的'舅舅,一直参与前期赔偿事宜的处理,在双方对前期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穆某又代原告收取了赔偿款,穆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对穆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不予认可,认为是穆某的个人行为,对原告无约束力。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后并未以任何形式授权穆某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已委托他人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对此,被告实业公司也是明知的。穆某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原告的名义向被告实业公司出具承诺书,现原告对穆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不予认可,故穆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实业公司仅以穆某是原告的舅舅来推定其具有代理权与法律规定不符,则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姜某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对姜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实业公司虽提出上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穆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对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承担责任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各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有关文书材料等。

  3、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如果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审查不严,存在过失,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对于如何界定“有理由”的范围和尺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是否具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所谓权利外观即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具体包括: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未告知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代理人权限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尽通知、公告义务,等等。基于这种种客观的事实,使任何一个正常交易的相对人据此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如果没有上述各种客观的表象,仅凭借主观判断得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结论,即是误信,不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2、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3、相对人是否是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相对人并无过失,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本案中,原告与穆某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但原告受伤后并未以任何形式授权穆某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且穆某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故穆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及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签订运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那么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有哪些?以及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又是如何采取的?将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

  1、建章立制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从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层面进行规范。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经营活动中经常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2、严把合同签订关

  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产权交易等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3、要强化履约意识

  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其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是好事。但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要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首先,最好采用先款后货方式。这样,经营风险已经转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风险很小甚至不存在。但这种方式需方一般不会同意;其次,采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这种情况,可以减少供方的风险。

  5、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例如,某合同条款“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7、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8、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9、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如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还应注意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对于诉讼标的达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财产案件,约定由某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

  10、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公司法人及经营者都因可能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如让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当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请律师进行咨询解决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求助。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好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问题,如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细节?以及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内容?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为您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代理权出现在代理关系当中,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应的事情,但一般代理人都是有代理权限的。如果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就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究竟我国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呢?法律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⑵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⑶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

  代理权的要件: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的过程中,违背代理权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⑴代理人有代理权。

  ⑵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⑷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

  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我国对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规定了三种,这三种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要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那么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被代理人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滥用代理权的相关知识,请咨询的在线律师。

【【推荐】代理合同4篇】相关文章:

推荐委托代理合同03-07

销售代理合同【推荐】02-27

【推荐】销售代理合同02-22

推荐代理合同(8篇)04-29

产品代理合同【推荐】04-04

推荐代理合同6篇04-04

推荐代理合同(10篇)03-14

推荐代理合同10篇03-14

推荐代理合同8篇03-11

推荐代理合同(9篇)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