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时间:2021-04-21 21:27:51 代理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代理合同范文9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代理合同9篇,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代理合同范文9篇

代理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人才服务,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代理商,代理乙方的人才服务、广告招商等相关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 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人才相关服务,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人才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甲方向客户推荐乙方提供的人才服务及广告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3 甲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http://_________下同)上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甲方有权利选择代理模式中的一种,并遵守乙方规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资费及服务标准以乙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进行更动。

  2.7 甲方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服务体系,并直接为甲方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2 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甲方提高拓宽业务范围的能力。

  3.3 乙方直接向甲方的客户提供完整的人才售后服务。但对于由于甲方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而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客户服务,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因此乙方有权利废除甲方代理商资格。

  3.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代理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3.5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信息给予保密。

  3.7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8 如发现由于甲方欺骗客户,造成乙方无法对客户进行服务,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并赔偿乙方名誉损失。

  3.9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甲方参加各类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 违约责任

  4.1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免责条件

  5.1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2 因电信部门检修或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6. 付款/结算方式

  6.1 按照模式的不同,甲方的付款/结算方式按照乙方网站( _________)上相关条款执行。

  6.2 如果是预付款模式,乙方在扣除甲方预付款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出给甲方,并做相应的预付款确认以保证甲方正常的后续服务工作。该预付款供人才服务和广告消费使用,不可移作它用,亦不退还。

  6.3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以书面方式详细说明。

  7. 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7.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7.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7.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 附则

  8.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3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4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8.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盖

  章(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

代理合同 篇2

  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涵义

  土地登记代理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从事委托人要求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内容,并据此收取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费用. 在实际操作时,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方面,它通过规 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违约责任,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从法律上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规 定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从事的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承认、承担责任,并且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代 理费用,从而保护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利益.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有效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订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相对固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同当事人取得相互信任、沟通并各 自履行义务,确实保障双方权利的根本途径.

  (二)维护土地登记代理市场的秩序

  土地登记代理活动是市场行为,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虽然是劳务关系但也体现了商品(服务)交易关系.土地 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约束双方恶意的、无序的行为,可以避免损害对方利益行为的发生,使双方最 大限度地实现其利益,从而有效维护了土地登记代理的正常市场秩序.

  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特征

  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力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

  (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 代价;支付代价的一方必须取得相应的利益.这种代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服务.但一方取得的利 益与对方支付的'代价,不要求在经济上、价值上完全相等,但应做到公平、合理,并应得到双方的认可.

  (三)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一般为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具有可查证、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等优点,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双方权益,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一 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土地登记代理的服务收费

  作为中介服务的一种,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承担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应获得合理佣金。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土地登记代理收费标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土地登记代理收费主要由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可根据代理项目的内容、工作量、难度、时间要求以及协调情况、产权情况等商定,由双方确认并认可

  查询和鉴证

  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查询申请书上的申请条件检索查找土地登记结果或原始凭证,把查询结果提供给查询申请人。这里的查询结果可以是土地登记卡、宗地图,也可以是原始凭证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利用计算机查询的还可以是计算机按查询条件打印出来的信息。查询申请人可以自行阅读或抄录土地登记查询结果,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查询的目的仅仅在于了解有关土地登记信息或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即只是“自用”,这种查询是一般意义上的查询,也叫查况。

  当查询申请人查询到有关的土地登记信息后,如果希望将此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以向有关方面提供,则此时往往会要求土地登记机关在查询结果上盖印鉴章,以说明查询结果的来源。

代理合同 篇3

  【裁判要旨】

  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其共同点是,接受委托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何区分接受委托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代理关系还是行纪合同关系,要根据委托内容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认定。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形成行纪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形成代理合同关系。

  【案情】

  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安福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0xx年2月19日,原告赵宏武以89600元购买了二手朗逸轿车(该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xx年5月日),并于同年2月28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车牌号为豫M 82607。赵宏武将自己的豫

  MR2607号朗逸轿车放在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福公司),由该公司对外出租。双方口头约定:车辆租出去,赵宏武得85%的租赁费,平安福公司提取巧%的管理费;车辆没有租出去,没有费用。20xx年11月17日,平安福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审查了王超用于租车的有关手续,与王超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赵宏武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出租给王超,约定租期7天。租赁期限届满后,王超未及时归还所租车辆。平安福公司既找不到王超,也找不到王超所租车辆。

  20xx年3月4日,平安福公司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豫M 82607号轿车后,向张文辉借款,并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后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对此事没做进一步处理。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赵宏武向河南省三门峡

  【审判】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宏武将自己的豫M2607号朗逸轿车放置在平安福公司对外出租,双方有口头约定。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车辆后,向张文辉借款,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事实清楚。赵宏武主张其与平安福公司是租赁关系,未能提供证据,平安福公司也不予认可,不予认定。根据事实,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平安福公司受赵宏武委托,代赵宏武将汽车出租。该车出租后,平安福公司既非车辆承租人,又非车辆占育人,赵宏武要求平安福公司返还车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湖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驳回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赵宏武负担。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宏武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赵宏武申诉称:原审法院以平安福公司既不是车辆承租人又不是车辆占有人为由,驳回原告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赵宏武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给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车辆丢失,也未积极弥补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诉人平安福公司辩称: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是汽车加盟关系,赵宏武加盟平安福公司的租赁生意,是在充分评估风险之后决定的。平安福公司找人找车,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己经尽了各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育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赵宏武的轿车出租给王超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具备委托代理的特点(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案属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原判决认为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平安福公司将赵宏武的轿车出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平安福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王超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所得收益的15%归平安福公司所有,应视为委托人赵宏武支付的报酬。因此,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构成行纪合同关系。平安福公司提出双方是私车加盟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安福公司将车租出后,第三人王超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车辆无法追回,平安福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门峡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判决;二、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赵宏武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如不能归还,赔偿赵宏武购车价款89600元;三、驳回赵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评析】

  关于行纪合同,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所颁布实施的三个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因而行纪合同也只能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欠缺,使行纪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行纪业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一定局限。同时这类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无法可依。为改变这种局面,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设专章对行纪合同加以规定,使行纪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可循,有章可依。本案诉争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仅有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致的,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原告赵宏武诉求为租赁关系,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辩为加盟合作关系。租赁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本案明显不属于租赁合同。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辩为加盟关系,合同法上没有该类合同,从现实经济

  生活看,加盟的类型千差万别,难于将各种加盟关系归为一类合同。从该案事实看,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关于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平安福公司出租,属于委托关系,对双方基础合同关系认定是一致的,定性也是准确的。与委托合同比较接近的共有三类合同,即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平安福公司并没有向赵宏武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明显不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放在平安福公司,实际就是赵宏武将自己汽车出租的经营活动,委托给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出租赵宏武的汽车,并没有以赵宏武的名义,也没有代理赵宏武对外出租,而是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租赵宏武的汽车。从两审法院的判决看,本案的难点是,上述无争议的事实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还是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辨析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存在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这与行纪合同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再予以分析。

  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即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这与行纪合同相比,其共同点一是,都有三方当事人;二是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受托人(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行纪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三是都有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表现形式。

  这类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但行纪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间接代理,还是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卜几个方面:

  1、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间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时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类似情形,经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有介汉权,可基于介入权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类似情况,经由受托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权选择委托人来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审和再审法院关于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平安福公司属于委托的

  认定意见是一致的,不同点是委托的法律后果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

  理合同关系。一审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再审认定为行纪合同关系。要准确定性当事人之间基于汽车租赁委托的属性,必须把握合同内容等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一)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关于汽车租赁委托的约定,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什么是行纪业务合同法没有规定,一般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业务,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为租赁、代儒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平安福公司在出租自有汽车的同时,还接收社会上的汽车对外出租。赵宏武将汽车放在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接收汽车,二者之间就是一种委托关系。平安福公司出租他人的汽车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陈述是加盟关系,并没有代 理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纪行为。平安福公司收取15%的租金,实为委托人用租金的形式向行纪人支付的报酬。双方虽为口头约定,但对约定内容陈述一致,事实清楚。平安福公司与赵宏武之间关于汽车租赁完成这一复合法律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形成行纪合同关系。

  (二)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不构成间接代理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除了合同法》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外,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也有明确的规定。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适用该条规定,就要查明接受委托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从本案事实看,平安福公司接收赵宏武的汽车,陈述为加盟关系;在出租汽车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即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没有代理赵宏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理赵宏武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此即委托人的介入权,介入权是形成权。介入权的行使,是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和委托人的主动介汉构成的,委托人不主动介入或者受托人不披露,均形不成介汉权。适用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前边己

  述,赵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即使在承租人王超不能归还租赁车辆的情况下,平安福公司向委托人赵宏武披露第三人王超,赵宏武也不能行使介入权,介入到平安福公司和王超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成为租赁合同的委托人。

  综上所述,赵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间,只能按照二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处理;平安福公司和王超之间,只能按照二者的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三)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

  1.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业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租车人王超不归还车辆,导致行纪人平安福公司也不能向赵宏武归还车辆,赵宏武因此受到损害,根据该条规定,平安福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改判是恰当的。

  2.一审判决没有分析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的法律原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章节的有关条款中,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无论认定本案是行纪合同法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合同法关系,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

  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共有三款,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三款规定,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是不当的。

  3.适用法律与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本案事实,没有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三 款法律规范相符合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缺乏事实根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代理商): 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根据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责权统一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代理项目:

  1、甲方授予乙方代理销售权利,根据乙方的销售实力,为乙方提供相应数量手机卡;

  2、乙方在甲方的统一领导、安排下开展业务工作,不得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否则视情节严重扣除相应数量酬金。

  二、双方义务和权利:

  1、甲方:

  (1)甲方授权乙方在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过程中,为乙方提供宣传资料和咨询服务;

  (2)根据销售量付给其酬金,每张手机卡提成15元,不为乙方提供基本工资;

  (3)甲方为乙方划定销售区域,乙方在没有经过甲方允许情况下不得私自越区销售;

  (4)甲方负责协调校方相关部门关系,使乙方获得基本的宣传、销售权利;

  (5)甲方需根据相关协议规定,按时给乙方发放酬金,不得无故推迟或延期;

  2、乙方:

  (1)乙方领取手机卡时,每张卡需向甲方上交押金50元,并将本人身份证、学生证交由甲方扣押,直至解除协议期;

  (2)乙方根据本人经济实力及销售实力适量领卡,不能过量领卡,所领卡销售量要完成85%以上,否则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未销售的卡,每张卡扣除15元酬金;

  (3)乙方做销售工作时,需完整登记客户相关信息(包括客户班级、姓名、宿舍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办理时间),办理手续满足甲方要求;

  (4)乙方发展入网新生客户时需在其录取通知书上标记“已办理”字样,若发现客户所持录取通知书已标有“已办理”字样,则不能再次向该客户销售新生手机卡。若出现重复办理想象,每重复办理一张则在代理商酬金中扣除50元;

  (5)在销售过程中,若因乙方个人销售方式原因与校方或第三方发生冲突,由乙方自行解决。若乙方出现影响公司形象行为,视情节轻重则扣除酬金。若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扣留押金;

  (6)乙方不得违反公司销售政策,如:为增加销售量,在酬金中拿出部分金额补助客户等违规促销措施;若乙方违规操作,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扣留押金。

  三、付款要求:

  1、甲方根据乙方销售量,在协议截至当天晚上为乙方结算酬金,每张手机卡提成15元。

  2、乙方上交甲方的手机卡剩余数量及销售金额必须准确,无假币,若核实中查出假币,则由乙方负责。所有相关资料经甲方核实无误后乙方方可领取酬金。

  3、乙方在协议截至日期,需将乙方所持协议上交给甲方方可领会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

  四、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3天,自20xx 年 9月2日至 20xx年9月4日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均签字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未尽事宜:

  当甲、乙双方一致认为需要再另行补充有关的协议内容及条款时,双方可以另行制定相关的条款及规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且完全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移动中北大学动感营业厅所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 篇5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独家代理产品《Longman English Success》——XXXXXXXXX多媒体课程(以下简称“产品”有关“产品”详细定义见附件一,XXX英语终端用户及代理价格体系)进行合作推广;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合作范畴

  1. 合作区域

  1.1甲方同意乙方在在学校内,进行“产品”的推广及宣传。

  1.2若乙方推广范围超出协议范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双方另签协议;否则严禁乙方超出协议范围进行推广和宣传工作。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直接销售或是变相销售给任何用户。

  1.3乙方在本协议范围内不可发展下属公司或合资公司或其他公司为其下级代理。

  2. 顾问销售产品/服务

  2.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区域范围内合作推广的甲方产品/服务品种为:《Longman English Success》 XXXXXX成功英语多媒体课程。

  3. 产品/服务价格

  3.1《Longman English Success》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体系及政策见(附件一,朗文成功英语终端用户价格体系)。

  3.2乙方在与其客户推广及介绍“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一,朗文成功英语终端用户价格体系)来进行宣传及介绍。

  二. 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本次合作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为期一年。

  2. 若合作双方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间无法履行合作义务,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而无法调解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按相应终止条款执行解约事宜。

  三、乙方特别责任

  1.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交纳500元的押金,协议终止时退还或从佣金中抵扣。

  2.乙方应确保其销售人员在宣传推广协议产品时,必须按甲方《产品宣传条例》如实全面地向客户介绍产品特点、服务模式、收费等情况,不得做出虚假或是误导性的陈述。

  3.乙方须保证在推广甲方产品的过程中,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利益的事情或发表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擅自利用甲方声誉进行其它产品或服务的推广。

  4.乙方每个月度底如实向甲方通报业务开展情况。

  四、甲方特别责任

  1.对乙方推广人员提供必要的关于协议产品/服务的培训。

  2.有关产品/服务的内容、价格等变动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五、销售额分配比例

  乙方推广,宣传甲方独家代理的“产品”并促使乙方客户与甲方签署“产品”销售合约的(“产品”单价参照附件一,朗文成功英语终端用户价格体系),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推荐客户的全部合约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约总价内“朗文成功英语多媒体课程部分”的全部销售金额的10%作为乙方的顾问费。

  六、广告和促销

  甲方将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宣传软文、广告或其它市场推广活动。乙方须配合甲方广告或促销活动在协议范围内进行产品的推广工作。乙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共同进行市场推广的计划,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另行就具体的推广计划的内容和形式达成协议。

  七、终止

  1. 若合作双方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间无法履行合作义务,或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条款而无法调解时,另一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中止合作。

  2. 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八、保密

  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及其终止的任何时候应对甲方的任何产品承担保密责任,严禁拷贝盗版。

  九、知识产权

  在甲方和乙方的合作中,乙方不享有甲方产品的所有目前的和将来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对知识产权享有的权益的活动。

  十、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受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例如:类似非典的大规模疫情)、火灾、爆炸、战争或内乱、罢工、禁运、政府行为或交通延迟。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情况下,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二、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2. 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合同 篇6

  委托人:(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托人:(简称乙方)

  地址: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参与办理以下事务:就双方纠纷一案提起诉讼一事进行代理,具体内容为代为起诉,参加一审或二审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指派本所杨文战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指定为代表为与乙方的联系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并进行和解;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

  第三条参考国家及____市的有关律师费规定及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缴纳的代理费为:元。具体缴费办法为: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的事务所发生的实际开支(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和资料复制费等),由甲方负担。支付办法为:据实支付。

  第四条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的承办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按时支付委托代理费及相关费用;清偿乙方承办律师在处理代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所致实际损失。

  第五条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及时交付代理过程中所收受的有关物品、孳息及其他财产;依法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对乙方承办律师代理活动不配合,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乙方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事上述代理活动,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进行协商,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可另行委派其他律师代理甲方委托之事宜。

  第八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所收代理费应如数退还。

  第九条如本案诉讼中当事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反诉,就反诉事宜是否委托乙方代理及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甲方非因

  第八条原因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约缴纳代理费或拒退所收代理费。乙方非因

  第六条原因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交代理费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结案(一审或二审判决调解裁定)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 篇7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出口运输报关等海关手续一事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公司内自理进出口运输报关等海关事务全权委托乙方办理,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双方无任何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2.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报关﹑报检﹑查验及国际国内(市内)运输等各种进出口手续,由于货物本身问题发生的滞报,滞纳以及产生的相应杂费由甲方负担。

  3.由于乙方仅受甲方委托承办代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所以对所进出商品的质量等本身问题不承担责任。

  4. 甲方提供报关文件时须将外文品名翻译清楚,纳税货物须将归类税号提供给乙方。(或交乙方详细的清单以便乙方查找)乙方必须在遇到报关文件有问题、海关查验有问题、及耽误正常送货的其它问题时,立即通知甲方报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5.甲方需负担货物进出口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关税﹑检疫费港杂费﹑运输费用等

  6.甲方应遵守海关法,并对所进出口的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7.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办理海关所需要的文件,在通关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告之甲方,并真实的反映给甲方海关检疫等部门对所进出货物的意见和问题,一起协商解决,尽快完成通关工作。

  8. 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货物正本提单或到货通知及相关报关文件后,空运货物三个工作日内,海运货物五个工作日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或仓库,如超过时间,未送到卸货地点,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及责任。(海关对货物申报有异议,甲方未及时缴纳税款及对货物查验有问题的情况除外。)

  9. 甲方可按合同情况选择货物国际运输及国内(市内)长短途保险,乙方所委托的承运人因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损失只负责赔偿车辆和人员的经济损失。如因甲方未上保险而导致的货损由甲方承担。

  10.通关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开出收费明晰单,在甲方确认费用无误后开出正式发票,甲方及时将费用支付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代理合同 篇9

  一、合同各方

  授权方:广东老中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__________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的老中医养生道专卖店(专柜)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区域代理商合同范本。

  三、加盟经营

  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区域内成为老中医养生道的特许区域代理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权益。

  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老中医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__________万元/店。乙方代理区域内所管辖的每个加盟店加盟费__________万元,首次从甲方购进老中医品牌的产品,按供货价不少于__________万元。

  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甲方将老中医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4折售予乙方(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一次性支付货款。

  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

  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老中医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4折回收退还的产品。

  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乙方属下的加盟店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加盟店(专柜)由乙方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

  为维护老中医品牌形象的统一性,甲方统一按加盟级别供应专柜及配套设备(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具体见加盟方案。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 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

  四、促销与广告

  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老中医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

  甲方进行老中医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老中医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

  乙方单独进行老中医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

  五、培训与指导

  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代理商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60%。

  乙方的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

  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六、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专柜)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老中医品牌,或以老中医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七、竞争限制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老中医加盟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代理权。

  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养生道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商业模式,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专柜)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八、服务质量控制

  为维护加盟店(专柜)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老中医形象,乙方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产品及时上架销售。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顾客购买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给与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折扣优惠,做好会员资料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凡有新产品上市或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通知所有会员,让会员享受到来自老中医养生道持续不断的优质服务。甲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

  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乙方加盟店(专柜)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营业员管理、会计处理、经营管理、货架陈列等各方面的指导,实施标准化管理。

  随着甲方加盟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商进行信息化管理。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九、保密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

  十、加盟店(专柜)的让渡与承继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如乙方希望出让加盟店(专柜)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的权利。

  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加盟店(专柜)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终止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前款的合同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合同书为合作文本。

  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

  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向甲方移交养生道会员登记名册;

  归还老中医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取消以老中医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

  在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老中医有联系的迹象;

  因加盟店(专柜)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甲方因加盟店(专柜)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十二、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汕头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四、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东老中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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