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

时间:2020-06-08 16:01:54 供货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供货合同汇编七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供货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品】供货合同汇编七篇

供货合同 篇1

  本合同下甲方为需方,乙方为供方。双方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后同意签署本合同,双方在此承诺已完全知悉并理解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的含义。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导)、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材料名称 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此价格含运费,不含发票。

  第二条 发货时间、地点、方式

  发货时间:甲方提前2天将所需规格和数量提交乙方,乙方按规定时交货。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 货物接收和验收:乙方按交货时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必须提供场地并组织验收,双方办理材料验收手续。

  第四条 付款及结算办法:货到验收合格付清货款。

  第五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责任:

  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甲方拖延付款时间除外)拖延或拒绝供货,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 乙方所供货物按实际工程需要量结算。

  3. 乙方所供货物质量必须全部达到本合同中要求的质量。

  4. 乙方须按供货时间,保质保量的按时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5. 乙方需提供必须的报验资料。无条件接受甲方监理公司、总包单位的管理。

  (二) 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施工及组织对货物的验收。

  2. 施工过程中甲方应在进货前2天通知乙方。

  3. 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更换供货商。

  4. 甲方必须按时支付乙方货款。

  5. 甲方如未按照合同规定付款给乙方,属违约行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乘以违约天数)。

  第六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一切损失。

  第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2)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清以后本合同作废。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供货合同 篇2

  工程名称: 郧阳国际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址: 十堰市郧阳区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湖北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 方: 郧阳国际园景观绿化项目部卖 方: 湖北子胥湖集团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

  甲方:郧阳国际园景观绿化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湖北子胥湖集团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日照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就乙方向 滦赤路大修 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供应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购销合同:

  一、本合同标的物为 郧阳国际园景观绿化项目部 建设工程所需,运输距离为75 公里

  二、价格

  此单价包括运输(10公里以内)、泵送(15公里以内),若泵送则每立方单价在原价基础上增加10.00元(低于20m3砼不泵送),10-30公里之间每公里每立方单价在原价基础上增加0.65元,30公里以上每公里每立方单价在原价基础上增加0.55元,如甲方对商品混凝土有其他特殊要求,如另需加防渗剂、UEA膨胀剂等每加一项在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上增加15元/立方米,如砼中需加缓凝剂的,按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执行,如砼中需加早强剂的,在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上增加15元/立方米。道路用混凝土,在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上增加5元/立方米。细石砼在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上增加15元/立方米。钻孔灌注桩在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上增加5元/立方米。乙方保证一年内甲方工程所需以上砼价格不因市场材料价格变化而变动。

  三、本合同商品混凝土计量、质量验收及结算办法。

  1、计量办法:

  按实际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不扣钢筋含量,根据国家现行定额不计损耗确

  定计量。由于甲方原因,超出图纸范围内的数量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开盘需砼量超出图纸预算量,甲乙双方经协商认可签字有效。±0.00米以下部分的混凝土,乙方凭甲方签收混凝土小票数量结算。其签收的混凝土甲方可抽查,按配合比重量过磅计算,以最少方量计算,基础每次完工双方对账核算。

  2、质量验收:

  由于交货检验的商品混凝土试样为在交货地点混凝土运输车卸料口,由双方和双方认可的见证单位采取的有效试样。经标准的养护的交货检验试样的试压结果,是判断商品混凝土质量的重要依据。

  3、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每月26日凭送达工地的签收凭证对账,次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已送混凝土款的60%。混凝土结构工程封顶付70%。余款在混凝土工程完工后半年内无质量及相关问题付清。

  四、双方义务

  (一)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及合同的要求进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生产、供应,并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主要标准GB50010-20xx)、甲方设计图纸变更施工图和现场签证单说明及本合同要求。乙方对所提供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2、按本合同将商品混凝土供应给甲方前,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使用技术说明、产品合格证和相关技术资料。

  3、按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批量随机取样,制作出厂检验试块。

  4、保证搅拌设备具备微机控制、原材料自动投料、自动计量功能,并保管相应生产原始数据。

  5、设置汽车磅等计量器具,保证供货数量。

  6、乙方配备技术人员监督施工过程,保证混凝土质量合格,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泵送设备,泵送入模。

  7、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按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混凝土需要。乙方泵送指挥员、现场施工员必须随货到达现场指挥施工。

  8、按照甲方要求应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货。

  9、本合同二中的价格包含商混送达目的地的社会关系的协调费,即供应商品混凝土时发生的与当地协调关系及纠纷的任何费用由乙方一揽子承担,并且不得影响施工和进度。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卸载条件,做到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坚实、平整、畅通,有电力、照明、水资源等设施。

  2、应提前24小时将商品混凝土需求信息(等级、部位、楼层、轴线、时间、数量、技术要求等)报给乙方,便于乙方提前安排。

  3、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性停工或更改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清单的内容,应及时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确定新的供应计划。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要求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未及时提供商品混凝土使用技术说明、产品合格证和相关技术资料供甲方检查,导致甲方拒绝验收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未按合同约定和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供货,而导致甲方工程连续浇筑中断或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接到甲方项目经理电话或书面通知后,在24小时内开盘供货属正常供货。延误一天仍不能供货,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共10份,在合同签订时一并送到甲方作为合同附件)用高价在其它站购混凝土,乙方承担一切超支费用,并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罚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均从乙方供货款中抵扣。

  (二)甲方违约责任

  1、未能向乙方提供施工组织、浇筑条件和保障条件而造成混凝土初凝期未浇筑完毕或在乙方按合同约定正常送货情况下不能按时浇筑、不按时验收乙方的送货、拒绝接收乙方送货,延误乙方的机械台班等,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受乙方送货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验收手续而使用混凝土,承担未验收责任。

  六、争议和裁决

  1、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及质量判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商品混凝土质量仲裁检测由有关法定检测单位实施。

  3、合同争议解决方案: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双方货款结清合同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20xx年5月20日 20xx年5月20日

供货合同 篇3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工厂)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丙方:(外商)

  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鉴于:

  1、乙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向丙方购买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涉及合同项下的货物;且

  2、乙方委托甲方向丙方进口上述货物,但出于某些技术上的原因,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该批货物签订了号《买卖合同》(以下称“销售合同”)而非代理进口合同;且

  3、乙方授权甲方就上述货物以甲方名义(而非乙方名义)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号《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且

  4、甲乙丙三方均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及做法:

  甲乙丙三方就上述销售合同及进口合同中的某些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兹签订本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同意:

  1、如乙方未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将全部货款(分批交货、分批付款的,指每批货物的全部货款)付至甲方,甲方无义务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丙方支付任何货款,且免除任何有关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丙方无权依进口合同向甲方追索(究)任何货款(违约责任)。

  2、甲方对有关货物的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对货物质量有任何异议,应自行与丙方协商处理,而无权依销售合同向甲方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如需退换货,乙方可委托甲方办理,手续费另计。

  3、丙方保证交付所给甲方的货物在产地,规品、数量等方面与进口合同的规定严格一致;如有不符,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海关处罚。

  4、如销售合同及进口合同的规定与本协议不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甲方:

  授权人签字:

  盖章:

  乙方:

  授权人签字:

  盖章:

  丙方:

  授权人签字:

  盖章:

供货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乙方向甲方洞泾厂区、九亭厂区的职工食堂提供大米、食用油、食用盐、味精等食堂用材。

  二、合作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年。期满后双方要求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三、结算方式

  甲方每月中旬付乙方上个月的货款,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如遇甲方特殊状况,甲方有权对乙方货款进行延期。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供货进行检验,被判为不合格者,乙方需无条件更换货物,此检验无论是在甲方收货时或收货入库后,都为有效。

  2、甲方有权随时指定或更改乙方提供货物的品牌、质量标准,乙方不得有异议。

  3、甲方可不定时对乙方进行相关考核,不合格不达标的要求及时改正,连续两次考核不符合甲方指定之标准,可视情况对乙方进行罚款,罚款数额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连续三次考核不达标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4、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合同,但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5、乙方负责运送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

  6、乙方所送货物的品牌、质量、价格等须事先在甲方备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否则,乙方将最近一个月的货款作为违约赔偿交由甲方扣除。

  7、乙方同意对其提供的货物承担无限期的质量保证责任,若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而引起相关的安全事故,无论双方是否处于合作期限中,乙方都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将最近一个月的货款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补偿,且甲方获得合同的无条件解除权。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漏任何甲方信息。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一个月的货款作为违约赔偿。

  五、纠纷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签订的条款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货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采购合同

  供方:

  需方:

  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需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订货条款

  1.供、需双方共同确认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基础价格、供货量等。“产品价格表”中如无特别说明,则默认该价格均已含17%增值税。 产品价格表:

  2.合同中供货量为□年度□季度□月度或 阶段指导参考性计划,需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供方应以需方的《采购订单》作为供货依据。

  3.除本条所列的价格及本合同中列明应由需方承担的费用外,供方不得向需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如无特别约定上述价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产品市场价格降低,或需方订货量增加,供方价格应相应下调,实际供货时发生价格下调的,结算价格以供货单中注明的下调后价格为准。

  第二条 质量条款

  1.技术、质量要求:供方应及时与需方技术、品质等部签订技术、质量等相关协议,该等协议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供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能、材质、工艺及服务应以合同及所签有关协议等文件为准。(根据采购货物实际情况定,非标产品或复杂、成套产品必须要签订技术协议)

  2.供方应提供符合需方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出厂验收技术条件及/或出厂检验标准,并在每批供货时附一份按验收技术条件及/或出厂检验标准做的检验报告。每件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

  3.供方提供的产品国家规定必须达到3c认证标准的,供方必须通过并提供3c认证。

  4.需方在必要时,可以到供方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在供方库存中抽查,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供方需承担检测费用,供方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制订改进计划报需方,并将实施结果向需方报告。

  7.产品质保期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

  8.需方需要采取处理、更换时,供方要对需方给予全面的协助配合。即使货物已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需方判断是由于供方的责任造成的重大、批量质量问题,供方也应对用户进行维修、更换、赔偿。

  9.对因供方货物质量原因造成:连续出现质量问题;出现市场重大、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用户投诉或法律诉讼;或给需方荣誉造成很坏的影响或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时,供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需方的名誉损失,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限期整改、限量供货或终止供货合同。

  10.在质保期内,供方提供产品出现与上述质量条款不符之处,需方将扣留或部分扣留供方留臵在需方的质保金;供方在质保期内对产品承担“三包”义务,质保期满收取成本费用。

  第三条 包装条款

  1.包装方式(含包装的外观标识、包装的分类): .

  2.供方未书面向需方要求回收的空包装物或包装箱,需方可选择自行处理或要求供方处理。

  3.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

  4.包装必须适合长途运输,适于正常状态下的保存需要。

  5.包装箱和包装物应完好无损,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供方的货物。

  6.供方产品包装应严格做到使产品能安全运抵甲方所要求的交货地点,保证货物无磕碰、无锈蚀等质量及其他瑕疵。

  第四条 运输条款

  1.运输方式:供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

  3.运输费用: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

  4.供方未能达到协议中的装运要求,如延迟、错发货、错发送地点,为按时履约需方可要求供方以更快捷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5.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具体要求根据需方供货通知单执行。

  6.供方应承担产品在路途中的一切风险,直至产品交付给需方并经验收合格为止。

  7.货物运达需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前,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 交货条款

  1.每批次的供货数量与交货日期等由需方以书面形式(《采购订单》)提前 日通知供方。

  2.若供方有不能按时供货的情况发生,供方必须在接到需方供货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3.供方应严格按需方《采购订单》中确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地点等向需方供应产品。供货期是指配套产品到达指定地点的期限,是根据需方的需求所确定的,供方应严格遵守。

  4.如果预期可能会发生供货延迟,供方应主动通知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延迟,供方应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供货计划。

  5.供方应将订购的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到指定地点。交货日期以需方实际收到货物日期为准。

  6.需方有权将供货通知单中规定数量以外的货物

  退回给供方,由此产生的包装、装卸、运输费用及风险等由供方自行承担。

  7.交货附件:供方按供货通知单向需方提供货物时,包装物内应同时提供供货(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如供应商从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配套件或元器件,要求提供其清单及合格证明,进口件还需提供进口原产地证明及/或商检证明。

  8.供方派驻及送货人员必须遵守需方的公司管理规定。

  第六条 验收条款

  1.供方产品到达需方指定地点,需方仓库保管人员签字接收,需方人员签字接收不能代表需方已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标准验收。

  3.需方应在产品到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验收结果以需方出具的书面报告为准。

  4.供方产品的交货数量,指经需方入库前通过验收的数量。

  5.需方在装配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及在售后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产品已经需方检验合格而推卸责任。

  第七条 结算条款

  1. □汇票/□支票/或其他:

  2.结算方式:供方凭双方签字确认的终验收报告和17%全额增值税发票(在货到验收合格后开具)与需方结算。

  3.付款期限:

  4.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实际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需方,未经双方事先一致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

  5.需方有权拒付供货质量有缺陷和供货数量不足部分的产品的货款,直至有质量缺陷的配套产品得到更换和补足数量不足部分为止或得到的解决。

  6.需方有权决定从货款中扣除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造成相关损失的索赔金额。如用此方法仍不能付清上述索赔金额,则供方须在接到索赔通知10天内付清剩余金额。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条款

  1.合作期间,供方为需方生产的需方专用产品,未经需方明确的书面授权,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从需方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产品。

  2.未经需方明确的书面授权,供方不得将提供给需方的拥有专有技术的产成品转给第三方来生产。

  3.合作过程供方基于对需方供货产品所进行的技术改造(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优先权)为双方共同拥有。

  4.如供方违反上述条款,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为该产品实际结算价格的 倍,并调整供方供货量、停止供货或终止合同。违约金由需方财务部直接从供方货款中扣除,货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均不能预见的、确实阻碍其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事件。就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流行病、严重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重大自然灾害及事件。但是,对于那些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供方应事先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不承担责任,在此期间双方都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及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可能的情形下应立即(不应迟于获悉不可抗力后二天)用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另一方。一方遭受不可抗力,该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影响存续期间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产品责任

  1.因供方产品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第三方(包括需方产品的最终用户)人身、财产损失,由供方偿付需方因此造成的合理的实际损失。对产品缺陷,供方应进行整改,否则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供方不因需方对其产品检验合格而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产品责任。

  2.需方发现供方所发配套产品与产品定购计划要求数量不足时,需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供方有权来需方核查,如情况属实,供方应在需方通知的限定时间内予以补足,其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

  3.需方发现供方所发货物与产品订购计划要求品种不符时,需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如情况属实,供方应在需方通知的限定时间内免费更换错发的货物,因错发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

  4.供方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赔偿逾期供货而造成需方直接和间接损失。

  5.需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供方的过错,从而减少损失。供方应补偿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供方连续 个月不能及时供货,则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需方损失由供方承担。

  2.由于供应商责任造成生产现场停产的实际损失由供方承担;

  3.由于产品不合格的赔偿:不合格产品价值+关联损失+鉴定费用

  说明:

  不合格产品价值:按合同价计算

  关联损失:指由于该件不合格造成其他部件损坏、人员的伤亡等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实

  际发生计算。

  本条所称损失,同时包括给需方的最终用户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索赔。

  鉴定费用:指用于证明该产品状态、明确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人员差旅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对由于供方产品不合格造成的停产,赔偿金额按上述两种算法中较大金额计算。

  2.供方交货的产品有质量瑕疵时,需方有权选择退、换货或通知供方以一定比例折价接收。因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按合同有关产品不合格赔偿条款处理。

  3.供方交货少于需方供货通知单所规定的数量及品种或未按供货通知单要求时间供货时,需方有权要求按供货通知单所规定的数量品种供货或补齐,供方须及时供货或补齐。未及时补齐部分产品处理办法:按未供货或未补齐部分供货金额的 %给需方以补偿。

  4.交货时及在需方生产线上、仓库、售后服务中发现供方产品有质量瑕疵,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 小时到达需方或最终用户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 否则需方可自行修理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赔偿需方上述实际费用的 %。保用期内,供方免费给予需方或最终用户修理或更换,负有包修包换义务;保用期外,供方给予需方的最终用户提供优惠价格。供需双方资源共享,供方同意需方及其用户使用其服务网络。

  5.因供方上述违约行为造成需方停产或其他损失,供方赔偿需方损失同时,在供方停止供货期间,需方有权另选供应商。

  6.当供方出现违约行为,需方进行索赔时,需方将索赔清单及计算依据书面提交给供方,自需方提供之日起7日内供方不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无异议,需方将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7.若需方在供方违约时没有依据上述条款对供方进行索赔处臵,并不因此而免除供方的法律责任。

  8、由供方提出不履行合同,停止供货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需方。剩余货款,需方在 个月后支付给供方。

  9.如单方终止合同或超过需方供货通知单 天以上的未供货量,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停止供货前当月供货额的 %,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其它

  1.合同经供需双方盖章后即生效。

  2.因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3.合同变更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4.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持三份。

  6.本合同项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采购订单》 附件2 .

  7.供需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此页签署页)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有权代表签字: 有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供货合同 篇6

  供货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件附件;

  2、甲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保标准进行供货。注(乙方向甲方提供供货标准单及验货标准单);

  3、甲方提供的商品须经乙方指定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乙方使用;

  4、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价格核定的方法:

  甲、乙双方每月进行四次价格核定,以甲方每月报价及乙方市场询价在同质同量品种中性价格协商为准。

  三、货款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确定以月方式结算。

  四、违约责任处理约定:

  1、由于甲方供应的商品给乙方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乙方将追究甲方法律及经济责任;

  2、在约定的时间内甲方供应不及时所造成的产品加工不及时和客人投拆由甲方承担并补偿损失。

  3、乙方有责任根据库房存量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做好供货准备,如乙方特殊情况而未能在一周内通知甲方供货将甲方货存而定。甲方无责任。

  4、甲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在规定的保质期内,由于质量的不稳定所造成的浪费由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5、甲方必须严格按协议执行,如有违上述原则乙方有友取消甲方供货资格,即时终止合同。

  6、乙方应在甲方保质保量供货的前提下,按时支付甲方全额货款,否则,甲方有权擅自终止合同,并全力追讨货款及拖欠货款日起计每日5%滞纳金。

  五、协议期限

  本合作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止有效,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货合同 篇7

  买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卖方: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行及账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买方购卖方生产的“冠通”牌电线、电缆产品,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买方购买见附表:电缆正差1米,按实际米数结算。

  第二条 产品的交(提)货时间、地点:

  1、产品的交(提)货时间为:

  2、产品的交(提)货地点为:

  第三条 产品的交接方式:

  1、 产品的运输方式为卖方送货(本市),运费由卖方承担。

  2、 产品的收(提)货人为 该收(提)货人在卖方送货单上盖章或签字,视为买方收(提)货。

  3、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果要求变更交(提)货地点或收(提)货人时,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二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第四条 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的处理

  1、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不超过二日的,视为双方守约,合同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双方逾期交货时间超过二天时,视为卖方逾期交货,卖方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执行。

  3、买方逾期收(提)货时间超过二天时,视为买方逾期收(提)货,买方逾期收(提)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买方逾期收(提)货时间超过三个月时,视为买方拒绝收(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行处理货物,所收货款不予退还。

  第五条 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

  1、本合同订立三日内,买方向卖方预付30% 作为定金卖方组织生产,货到现场付清全款。

  2、收(提)货时,买方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卖方组织卸货。

  3、预付款在最后一批交(提)货的货款中冲抵货款。

  4、货款支付方式为 ,买方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支票、银行卡等支付方式代为支付货款的,应提供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6、预付款收到后合同生效,合同内产品价格为固定价,合同签订后不随市场变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逾期付款的处理

  1、 买方收(提)到产品时而尚未付款的,视为买方逾期付款。

  2、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于最后一次交(提)货前,与货款一并付清。

  3、 在买方付清产品货款前,产品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以任何形式哄抢、扣押、留滞、折抵或损害卖方产品、运输车辆;否则,卖方除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拒绝收(提)货情形处理外,并追究买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质量异议的提出

  1、 产品的质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2、 买方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不和规定,应妥善保管,并在7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卖方所交产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3、 买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号、型号、规格、收货日期、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保留相关证据,并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处理意见。

  4、 卖方在接到买方有效书面异议后,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的当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 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经卖方确认确属卖方质量责任时,双方同意采用无偿退货、修理或更换方法处理;应买方储存、保管、使用、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产品的包装及回收

  1、电缆轮具,归卖方所有,如有丢失,按厂价赔偿。

  第九条 凡因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卖方依本合同收到预付款后生效。

  卖方: 买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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