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同

时间:2021-05-01 18:36:09 股份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股份合同模板集合8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份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股份合同模板集合8篇

股份合同 篇1

  合伙人(甲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合伙人(乙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一)合伙项目名称: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向工商部门申请。

  (二)经营地:南京市南湖路香缇丽舍6栋架空层。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美容(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20xx年8月9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共 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6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80000元(包括甲方已出资经营门面房半年租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0%;乙方出资人民币80000元,大写伍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0%。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20xx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甲方为美容院日常经营和管理者,每月工资暂定2400元(后期具体工资随经营和管理的变化而定)。

  (二)乙方负责美容院财务工作,且配合甲方工作。现因乙方仍有正常工作,在退休前不享有工资待遇;在退休后,共同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可以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工资待遇。

  (三)盈余分配:每月核算盈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

  (四)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出资手续和定力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二)退伙。

  1、需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3、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

  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服务、货物等)、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人不得泄露合伙项目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严重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8、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8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8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8、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退伙。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

  交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五)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股份合同 篇2

  甲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乙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丙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丁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为了规范合资加工厂的行为,保护合资加工厂及其合资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资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深圳市杰顺电子制品厂事务。

  第二条 加工厂概况

  名称:深圳市xxxxxx厂

  经营场所:深圳市xxxxxxx楼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加工

  经营方式:来料加工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3年,自20xx年10月 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2、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3、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4、丁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合资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资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资加工厂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合资加工厂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资加工厂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股东的出资,于20xx年10月18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各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历,无需评估。

  第七条 合资加工厂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xxxx为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加工厂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资加工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资加工厂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财务报表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资加工厂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4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资加工厂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资加工厂债务由合资加工厂财产偿还。

  2、合资加工厂财产不够偿还时,由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资加工厂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由股东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股东决定委托 甲方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并出具合资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加工厂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资加工厂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资加工厂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资加工厂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资加工厂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资加工厂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股东报告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对合资加工厂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股东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股东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股东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股东分别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时,其他股东有权对股东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股东在合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资加工厂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资加工厂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股东同意外,禁止股东与本合资加工厂进行交易;

  4、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资加工厂利益的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资加工厂,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股东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新股东入资

  新股东入资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资协议;

  4、入资的新股东对入资前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可以退资的情形

  (一)合资协议约定合资加工厂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资:

  1、合资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资;

  3、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合资加工厂的事由;

  4、其他股东严重违反合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资协议未约定合资加工厂的经营期限的,股东在不给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资,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

  第十七条 自然退资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资: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资加工厂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八条 除名退资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资加工厂造成损失;

  3、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资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九条 退资程序

  股东退资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资需提前90日通知其他股东,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资,并签订书面协议;

  2、股东退资,其它股东应当与该退资人按照退资时的合资加工厂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资人的财产份额;退资人对其退资前已发生的合资加工厂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资人有未了结的合资加工厂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资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加工厂的实际情况,由全体股东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资人对其退资前已发生的合资加工厂债务,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加工厂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按新股东入资对待;

  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资协议即成为加工厂的新股东,依照修改后的合资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加工厂股东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一条 加工厂的解散

  加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资期届满,股东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资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股东决定解散;

  4、股东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资加工厂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股东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加工厂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加工厂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资加工厂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加工厂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加工厂共有财产偿还,合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加工厂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资加工厂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资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股东私自以其在合资加工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资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合资加工厂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资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第二十四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股东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股东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股东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股东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五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2年。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壹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股份合同 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了如下协议,并且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 的酒吧(原名: )百分之五十股份,以人民币( )元,小写: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酒吧为 层,面积为 方米。

  二,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酒吧经营权和现有电器、装修、装饰、工具和设备等{详细见明细列表}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和物品,不得参与酒吧经营,干涉酒吧事务。

  三,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无偿的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手续更改转入乙方名下。如若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予办理,则视为违约。

  四,甲方在酒吧经营权交付乙方以前,必须将所有积欠一切的税款、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雇员工资等费用一律付清。甲方现雇用的员工,除乙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由甲方负责解散。

  五,甲方需承诺转让前的酒吧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该酒吧房屋所有权为丙方,当乙方付甲方款_ __(大写: )后,丙方与甲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_ _年_ 月_ ,月租为__ __人民币,押金为_ __元)将作废,改由乙方重新签订。乙丙双方签订后,乙方将代替原来甲方向丙方厉行租凭合同,每月交纳该合所同约定月租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所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七, 甲方应保证丙方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归还乙方已付转让费和承担违约金___ __元(大写:__ __元)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备注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份合同 篇4

  甲方:(管理决策人。)

  乙方:(共同经营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的名称,经营场所位于。

  二、经营范围:。

  三、甲、乙双方的姓名

  1、甲方:

  2、乙方:

  四、经营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出资方式及数额

  1、甲方以(公司营业执照与20台电脑)出资,折合人民币元;

  2、乙方以( 20台电脑 )出资,折合人民币元;(乙方给予甲方(壹万伍仟元整)做为入股保证金。以保证在经营期限内不退股,待经营期限届满乙方退出股份时矛以返还。)

  3、甲、乙双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元。 公司经营期间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六、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公司一般在_________进行财务结算,甲方按_______分取利润或分担亏损;乙方按______分取利润或分担亏损;(未经协商同意单方面造成损失由个人按实际损失承担)

  七、退股

  入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入股人可以退股:

  1、经营期限届满,乙方不愿继续经营;

  2、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3、经营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退股;

  4、甲,乙双方发生难于再继续股份经营的时候可以退股。

  5、乙方退股需提前__月告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退股。

  6、未经甲方同意而自行退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解散与清算

  公司股份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愿继续经营的;

  2、甲,乙双方决定解散;

  3、经营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双方解散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结算。

  5、经营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届时予以返还。

  九、经营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若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与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双方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 份,自双方签名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股份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联合经营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第三条:公司类型: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乙方: ,身份证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 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 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甲方(即管理方)的绝对管理权,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避免管理结构混乱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甲方提

  出,由股东共同制定相应措施。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十四条:

  (一)、第一期资金到位:各股东于《投资预算》制定后 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的 %金额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各股东的第一期资金到位后 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运营前日,%金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全体出资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金额时,每逾期 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各股东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店,在与甲方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特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公司。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第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各股东均按其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丁方: 日期:

  本合同签署地点:

股份合同 篇6

  甲方(公司):

  乙方(入股人):

  甲乙两者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定本入股合同。甲乙两者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两者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元,计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按人民币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四、分红:①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②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

  五、退股、中途退股。

  A、合同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

  B、合同到2/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2/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2/3计算。

  C、合同到期时;按退股当时(日)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股数退还。

  六、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在()区域内做同类产品营利性投资。

  ②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同类产品经营公司。

  ③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两者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决定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④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两者同意后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两者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身份

  签约日:年月日

股份合同 篇7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乙方:内蒙古万生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开展内蒙古公安行业市场 ,就全区公安“警务E通”(包括手机、笔记本VPDN)业务系统,乙方通过合作利用甲方的通信网络为乙方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内容

  1、甲方根据公司总体运营思路制定终端销售政策,乙方负责“警务E通”专用终端的引进和销售。

  2、乙方通过对甲方进行业务分成的方式来收回投入成本。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公安厅行业市场的发展需要,甲方有权与乙方共同选定警务专用终端型号;

  2、甲方对订购终端制定销售政策;

  3、甲方有监督乙方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的权利,包括:

  (1)提供终端备机;

  (2)在呼和浩特市区至少设有一个售后服务站;

  (3)要求制定详尽的售后服务流程,严格按照产品相关三包规定处理终端售后问题;

  (4)如经售后服务维修站确认为手机故障并在可提供换机服务时间范围内的,乙方必须为用户提供换机服务。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完善其终端进销体系,包括:

  (1)车辆要求:自有货车至少1辆,送货人员至少2人;

  (2)终端管理:要有完备的终端进、销、存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岗位负责人员;

  (3)财务管理:具有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及管理制度,配备相应财务人员;

  (4)业务联系人员:配备相关业务联系人员,用于发展用户、日常业务交涉、货物供应联系、市场销售监控等;

  5、对于乙方自行订购的非电信公司集采终端,甲方有权要求出示厂家直供证明,否则不予扫串

  (二)甲方的义务

  1、对于乙方扫串号终端,甲方根据CDMA移动业务社会化运营总体思路,有义务制定符合市场发展的终端销售政策;

  2、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订购的移动终端,甲方有义务申请将终端串号录入系统;

  3、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终端型号上,甲方有指导乙方进行采购的义务;

  4、在乙方完备售后服务及终端进行销体系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提供部分指导意见协助实施;

  5、各盟市电信终端公司超期未给予乙方结算,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各盟市电信终端公司催缴终端补贴款;

  三、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有自行上报进货终端型号的权利;

  2、 乙方订购终端过程中,在满足入围条件前提下,对订货终端型号有选择的权利;

  3、 对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后进货的终端,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将终端串号录入系统且制定相关销售政策;

  4、 对于通过自身能力渗透末端销售渠道,甲方不做具体规定,乙方有权利选择渗透目标;

  5、 乙方在完备售后服务及终端进销体系过程中,在符合电信公司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利提出个性化建设方案;

  6、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向个盟市电信终端公司催缴终端补贴款,知道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为止。

  (二)乙方的义务

  1、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针对甲方提出的终端订购需求,乙方有义务部分或全数订购;

  2、 乙方有按甲方要求完善自身售后服务及终端进销体系的义务;

  3、 甲方根据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对天翼终端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经营天翼终端业务;

  4、 终端进货,出货及销售过程中,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的义务。

  四、 资费标准

  1、 短信费:0.1元/条(按条);

  2、 功能费:15元/月(自治区内不限流量费,区外流量费和超出部分按照标准资费收取);

  3、 VPDN上网业务包月资费套餐:80元/月/人,内蒙古自治区内不限流量,内蒙古自治区外流量按:0.05元/分钟计算;

  4、 如开通其他业务,按现行资费标准收取

  五、 分成方式

  1、 乙方于甲方通过合作分成的方式来收回投入的成本;

  2、 在功能、短信等费用上进行分成

  3、 分成比例为:甲方占50%,乙方占50%

  六、 结算周期

  1、 甲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给予结算;

  2、 每月8日前提供上个月的业务出账单,双方进行对账;

  3、 账单核对无误后,15日乙方开出与账单等额的发票送至甲方处;

  4、 甲方依据乙方开具的发票在每月28日前将上月结算款汇至乙方结算账户

  七、 乙方结算账户

  公司名称:内蒙古万生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E座1208室

  邮编:010000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账号:152402055798

  八、 违约责任

  1、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协项下有关义务时,可视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与不可抗力发生或清除后2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反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问题;

  2、 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协议履行是,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

  3、 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九、 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为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执,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规则仲裁。仲裁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五年。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反对意见,有效期自动顺延;如任何一方有反对意见,在本协议到期后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以反对意见书面送达为标志,则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或重新谈判签订新协议。

  十一、保密

  甲乙双方决定就该协议相关内容保密性采用如下防范措施:

  1、 甲乙双方对合作内容及协议条款严格保密,不得给甲方其他竞争者透露;

  2、 如发现因甲方或乙方过失造成协议内容或约定条款泄密的,由责任方采取相应措施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向另一方面提交书面说明。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 协议中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即生效,签署如下: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内蒙古万生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股份合同 篇8

  股东各方:

  A方: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B方: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C方: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部门)名称:

  2、经营范围:

  酒店宾馆住宿业务

  3、注册资本:

  提交押金,承包楼层及独立工商注册

  4、法定办公地址:

  5、法定代表人(经股东各方推举同意):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A方以 现金及设备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的% ;

  B方以 现金及设备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的% ;

  C方以 现金及设备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的% ;

  出资中的设备以股东各方共同评定价值为准(本协议附设备评定书一份)。

  三、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股东小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本人或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管理小组组长, 组织计划 投资新设备,扩大办公场所,装修及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各种筹办费用(并由各股东方在计划文件上签字确认),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成立财务部门,统一流动资金管理,设立会计和出纳人员,设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

  4、股东在出资后十年内可以转移股权,但无权撤资退股;

  5、公司设立董事局,由占股份10%以上的股东组成董事,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

  6、公司重大投资由董事局民主决议,赞同率高于50%的可以通过并执行;

  7、分红方式:

  一月一结;

  8、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日常工作事宜;

  9、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10、备注内容:

  A方签字:

  B方签字:

  C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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