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

时间:2022-05-04 08:03:00 合作合同 我要投稿

合作开发合同范文合集7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作开发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作开发合同范文合集7篇

合作开发合同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第二条、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第三条、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_____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第四条、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_____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是甲方持有。公司项目是甲方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投资运营的,甲方是实际经营管理人。现因甲方运营项目过程中出现资金问题,经与乙协商一致,双方依据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以“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合作开发”的形式开展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合作内容和转让标的

  (一)、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万元,注册地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方是该公司合法有效股东,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

  (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开发的项目及用地概况为:

  1. 项目名称:

  2. 项目位置:

  3. 项目四至:东至 ;南 ;西 ;北 。

  4. 用地概况:项目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平方米,代征用地面积约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容积率为,总规划建筑面积约为万平方米,分期开发。

  (1)一期(XX区):项目名称为,规划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平方米,容积率,规划用途为:

  (2)二期(XX区):项目名称为,规划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平方米,代征地面积约平方米,容积率约,规划用途为:。

  二、合作方式

  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方同意以公司股权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将其持有的80 %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2、甲方提供依法取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项目后续建设所需的土地、开发、报建、建筑、管理、营销等全部资金。在乙方投资款项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乙方享有“”项目XX区80%的开发经营权,XX区75%的开发经营权,甲方享有该项目XX区20%的开发经营权,XX区25%的开发经营权。双方按照该比例分享项目所获的利润。

  乙方确认甲方前期投入本金人民币 万元到项目上,乙方同意将甲方前期投入以买断经营权的形式一次性补偿给甲方,该款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3、本合作项目所有的对外合同,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均以xx公司的名义进行。

  三、项目合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派员组成“合作开发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项目部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委派,副总经理一名,由甲方委派。其他工作人员由乙方委派,乙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甲方已录用的人员。

  2、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部、销售部负责人由 乙方委派。财务人员由双方各委派一名,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甲方委派。财务部印鉴与支票应分开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3、工程部负责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销售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销售、广告宣传、按揭贷款手续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事项。

  4、项目部下设的部门对项目部负责,重大问题(重大问题的范围由双方另行补充约定)均应由项目部会议表决决定。会议内容应形成纪要,各方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

  四、工程投资款及其他费用的筹集与拨付

  除非双方达成新的书面协议,项目的后续资金均由乙方负责投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继续投资或变更甲方的分配比例。

  甲、乙双方有其他项目需要合作经营,须另行协商签定书面协议。

  五、项目的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

  1、项目成本核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利润分配应根据该审计报告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竣工决算前预售房屋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甲方双方约定比例分别记账,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销售款项。

  六、审批手续的办理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等手续,包括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领等。

  七、税费承担

  与本协议相关的转让所得税、印花税等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项目经营权买断价款,本协议自动终止。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照违约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用款计划支付项目投资款,因此造成项目财务成本的增加,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逾期支付项目投资款超过60日,甲方有权单方中止

  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已经投入的资金按照该资金占整个项目核算成本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九、特别约定

  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委派人员应列位并正式成立“合作开发项目部”。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派员刻制“合作开发项目部”印章,并在公安部门备案。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合作开发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软件开发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附件规定的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方便条件,协助配合乙方进行软件的开发、调试、安装及实施。

  第四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资料,报表及文档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甲方有权在软件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要求乙方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具体的操作方式及费用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认。依合同收取软件开发费用。

  乙方有义务在软件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

  第五条 甲方在一年的免费维护期之后,需要乙方对软件模块进行维护时,乙方可根据情况酌情优惠收取模块维护费用。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本合同涉及的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授予甲方使用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乙方作品及其程序等。乙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这些作品。

  第八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条?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合作开发合同 篇4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合作开发合同 篇5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完成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那么大家知道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要如何写呢?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合作投资建设开发甲方位于 市

  路 号土地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书。

  第一条 合作项目概况

  1-1、土地概况

  双方合作的土地位于 市 路 号,共计约____亩(以下简称为“项目用地”,面积以红线图为准,该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该土地上现有部分建筑物需拆除。

  上述项目用地之土地性质现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 年,甲方为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1-2、合作项目概况及性质

  双方拟以项目用地为开发资源,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商住楼住宅小区,该项目暂定名称为_____ 小区的容积率及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为准。

  小区拟定建设开发期限为自双方合作的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商住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_____个月。

  小区拟定投资总额约为__ _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项目投资总额”)。

  第二条 双方投资合作的条件

  2-1、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

  甲方以第一条所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审批手续费用作为双方投资合作的条件。

  2-2、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

  乙方以该项目所需的建设开发资金及项目开发管理支持团队作为合作条件。

  2-3、合作前提

  2-3-1、本合同订立后,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双方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互相尊重、支持和合作;在涉及规划控制、销售控制以及争取政府优惠政策和支持等重要事项甲方应给予乙方大力支持和协助。

  2-3-2、本合同订立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

  2-3-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同日应向乙方出具收据,并将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证》原件交乙方保管。

  2-3-4、双方全面履行本条款规定的2-3-2、2-3-3的合同义务后,即各自指派专人共同办理设立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项目公司的相关证照手续。

  第三条 项目公司

  3-1、 公司作为甲乙双方合作项目的开发公司。甲方占项目公司 %股权,乙方占项目公司

  %股权,在本合同生效后 月内,完成股权的转移登记。

  3-2、双方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理项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及项目公司经营项目所必须的各项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第四条 甲方的合作分工及义务

  4-1、【a阶段】

  甲方的目标任务: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

  目标任务完成时间: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后____日内(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迟延可相应顺延,其他情况不得顺延)。

  费用承担:甲方承担完成本阶段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4-2、【b阶段】

  甲方的目标任务:将项目用地之商住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甲方对项目公司的实物投资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使项目公司取得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目标任务完成时间:a阶段目标任务完成后____日内(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迟延可相应顺延,其他情况不得顺延)。

  费用承担:甲方承担完成本阶段甲方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4-3、【c阶段】

  甲方的目标任务:将项目用地整理至“三通一平”的用地状态。

  目标任务完成时间:b阶段目标任务完成后____日内。

  费用承担:甲方承担完成本阶段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4-4、甲方的其他合同义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还须承担如下合同义务,甲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4-4-1、在 小区建设开发阶段,甲方应负责协调合作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四邻关系,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开发。

  4-4-2、负责解决合作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事宜,保证合作项目正常实施。

  4-4-3、协助乙方办理合作项目的设计、报建、建审、开工、销售等开发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手续、资料。

  4-4-4、负责办理其他合作项目开发期间必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相关事务。

  4-4-5、负责办理其他合作项目开发期间若以甲方名义办理将会达到以下目的之一的相关事务:

  ★降低处理成本;

  ★节约处理时间;

  ★有利于本合同双方合作。

  4-4-6、其他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应由甲方负责办理的事务。

  第五条 乙方的合作分工及义务

  5-1、【b阶段】

  乙方的目标任务:将除甲方出资的土地之外的项目公司开发资金

  万元支付至项目公司名下。

  目标任务完成时间:乙方完成b阶段目标任务后____日内(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迟延可相应顺延,其他情况不得顺延)。

  费用承担:乙方承担完成本阶段乙方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5-2、【d阶段】

  乙方的目标任务:取得合作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目标任务完成时间:甲方完成c阶段目标任务后____日内(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迟延可相应顺延,其他情况不得顺延)。

  费用承担:完成本阶段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5-3、【e阶段】

  乙方的目标任务:指派乙方专业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团队到项目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施本合作项目的各项与开发有关的工作;通过乙方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解决合作项目开发所需的必要资金。

  目标任务完成时间:由乙方根据双方均认可的目标项目的开发实施计划完成,需要双方明确约定完成时间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予以明确。

  费用承担:完成本阶段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负责解决。

  5-4、乙方的其他合同义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还须承担如下合同义务,乙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5-4-1、在合作项目建设开发阶段,乙方应保证其管理团队的人员稳定团结、专业敬业,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开发。

  5-4-2、负责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技术问题,保证合作项目正常实施。

  5-4-3、负责办理其他合作项目开发期间必须以乙方名义办理的相关事务。

  5-4-4、负责办理其他合作项目开发期间若以乙方名义办理将会达到以下目的之一的相关事务:

  ★降低处理成本;

  ★节约处理时间;

  ★有利于本合同双方合作。

  5-4-5、其他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应由乙方负责办理的事务。

  第六条 项目公司的相关事项

  6-1、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如下约定组建项目公司的高层管理团队:

  6-1-1、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指定人选担任。

  6-1-2、项目公司的财务总监由甲方指定人选担任。

  6-1-3、双方各自有权更换其指派到项目公司担任管理岗位的人选,但需在人选变更前10日内书面通知相对方。

  6-2、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结构及章程

  6-2-1、甲方以项目用地入股占项目公司百分之____的股权。

  6-2-2、乙方以合作项目开发所需资金及房地产开发的专业管理团队等入股占项目公司百分之_____的股权。

  6-2-3、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享有及分配项目公司的经营收益。

  6-2-4、项目公司在公司行政机关所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应当作出与本合同双方约定一致的安排;该章程无论因任何原因与本合同之约定发生冲突时,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

  6-3、项目公司的运营及管理

  合作项目的所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的供应的招标及开标均以项目公司名义对外举办,中标单位由项目公司确定。该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供应合同均以项目公司名义签订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条 与合作项目有关的特别约定

  合作项目的物业管理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收益分配

  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第_ _种方式进行合作项目的收益分配:

  8-1、按双方各自在项目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分配项目公司的经营收益;

  8-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必须对所获取对方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发布,否则合作方有权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a阶段、b阶段或c阶段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时,每逾期一日应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对应阶段逾期120日仍未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在b阶段、d阶段或e阶段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时,每逾期一日应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对应阶段逾期120日仍未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3、除10-1、10-2条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之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相对方遭受损失时,违约方应按相对方遭受的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后遗留问题的解决

  1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了单方解除权而终止时,双方应当结算乙方对该项目的投资总额,增加或扣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额后,由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款项。

  11-2、若因政府部门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而导致本项目无法执行时,双方另外协商合同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其他

  12-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12-2、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12-3、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2-4、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发生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12-5、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2-6、因本合同履行的复杂性,甲乙双方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律师费 万元/年,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12-7、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8、本合同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作为本合同的解释之用。

  12-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2-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合同 篇6

  甲方:海南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南善水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 海南教师村”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项目用地面积 平方米(约 亩),规划用地性质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层(包括住宅面积 平方米、底层商网面积 平方米),地下一层(面积 平方米)。

  二、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的合作形式。

  甲方出土地,乙方负责投资开发,乙方给予甲方固定回报,承担全部项目开发费用。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预付甲方人民币XXXXXX 万元整(¥ 万元),作为甲方的项目前期补偿与收益。

  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房屋销售,承担相关费用,并独立享有项目销售的全部收益。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深基坑手续)。并保证本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与本协议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

  1、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影印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方案图纸等,供乙方进行项目的开发准备工作。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7

  甲方: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 公司 (以下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两方的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北京市朝阳区 十里堡甲方所属地块项目建设(该项目暂定名:大厦,最终项目名称以政府立项文件批复为准),甲、乙两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两方共同信守。

  1、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地块基本情况:

  1.1.1 项目所在地: 北京市 , 西侧,土地用途为_商业__,附《土地使用权证》。

  1.1.2项目规划条件:

  A. 总用地面积: 约 平方米

  B. 总建筑面积: 约10000平方米

  具体经济技术指标以政府有关文件批复为准。

  2、项目合作内容

  2.1 甲方提供项目土地,乙方投资建设,建成的房屋按面积由甲方分得%,乙方分得%,两方拥有各自分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2.2 项目设计工作由乙方主持,在符合规划部门要求的前提下,

  设计方案应便于两方各自独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减少两方使用过程中交叉、干扰;项目设计只要求毛坯交房条件,预留装修做法,房屋的精装修设计、施工由房屋使用人另行委托;建筑外观设计应简洁明快,典雅大方,有品质感;甲方使用部分的设计方案应征询甲方意见。

  3、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立项、设计、规划、招标、开工等各项审批工作,正常费用由乙方支付,发票、收据等缴费依据由乙方收存。

  3.2 甲方办理各项勘察、设计、招标、审批等各项涉及费用、工程价款等工作时,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3.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高效使用土地;有权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标准等完成施工任务。

  3.4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施工扰民问题,乙方按有关文件标准支付费用。

  3.5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地块周边单位、个人关系,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3.6 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按两方另行商定的物业收费标准缴纳其自用部分房屋的物业费和水、电、气等费用,如乙方租、售其所分得部分的房屋,应在租、售合同签订同时要求使用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7 甲方负责协调项目用水、电、燃气、供热、通信、通邮、交通等问题,乙方支付合理工程费用。

  3.8 甲方应连续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审批工作,6个月内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件,争取早日完成项目建设。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有权参与合作项目各项审批、申报工作,承担正常费用,在保证项目正常申报、施工等条件下,优先乙方意见。

  4.2乙方以甲方名义管理工程建设,按项目施工合同保证工期和质量,维护甲方权益。

  4.3乙方应按照施工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4.4乙方有权对在项目中分得房屋使用权独立进行租售工作,甲方给予必要的支持。

  4.5乙方主持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集约、高效使用甲方提供的土地,尽可能建设更多的房屋,通过合理、合法的设计等手段,如果设计方案总建筑面积超出 平方米,并经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同意,超出面积部分全部由乙方独自使用、租售。

  4.6乙方支持、配合甲方或委托方的物业管理工作。

  4.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项目供水、电、燃气、热、排污、通信等市政配套工程设计、施工资料,以便于后期维修管理。

  5项目物业管理

  5.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5.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并由甲方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5.3 乙方不参与房屋物业管理,不对房屋物业管理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5.4本合作项目由乙方命名,并在建筑外立面明示,项目外立面及屋顶广告收益归乙方所有。

  6 违约责任

  6.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照违约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7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7.1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而发生争议的,由两方

  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照以下第 贰种方式解决。

  7.1.1 提交

  7.1.2 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8其他

  8.1 本协议经甲、乙两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8.2 经协商一致,两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对未尽

  事宜进行补充,并经签章后生效。修改、补充内容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8.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8.4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时间:日

  签约地点: xx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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