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借款合同

时间:2023-10-21 07:09:17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正式借款合同[实用]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正式借款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正式借款合同[实用]

  贷款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法》及《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元(注:如大写、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收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证后,在三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注:提前还款由本合同)

  第五条另行规定为百分之_____,即_____%。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为_____期,每期__________元(大写)。具体付息:第一期利息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之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若逾期还款或付息,每天按未还款额和应付利息的1.5‰计算罚息。

  第五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额,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

  第六条借款人承诺:

  1、此笔借款用于购买__________拥有所有权的位于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的房产(证号:__________)土地(证号:__________),绝不挪作他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若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自愿转让公司全部股权,以此抵顶借款;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贷款人原因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之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逾期15天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逾期30天未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6、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7、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8、根据本合同抵押条款的约定,贷款人需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9、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九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合法房产(证号__________:号)土地(证号:__________)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条抵押价值采用第种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取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四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存于贷款人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以及抵押物内外的固定装修及设施保证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任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保证。

  第十六条权利期限:抵押期间为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的期间。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售、出租、转租、重复抵押、抵偿债务等或以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设定其他负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由双方或评估部门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向贷款人补充提供价值相当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担保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抵押物的处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违约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另行追索;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贷款人应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九条抵押注销:在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权利证书或证明退还给借款人。贷款人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保证条款

  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如借款人未依本合同按时足额还款,对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款项,保证人承诺在收到贷款人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偿还,无须贷款人提出任何证明。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变化,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增加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十三条若保证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并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本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如个人联系方式、住所等资料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其他各方,否则属违约。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其他违约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3、借款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还应就不足部分应于赔偿。

  第二十八条费用负担:

  1、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3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垫款利息;

  3、贷款人因向借款人追索依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款项、费用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保管费用、执行费用、代理费用等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贷款人/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保证人四方当事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手印或盖章),以及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发证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

  贷款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借款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抵押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保证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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