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

时间:2021-05-18 17:55:39 旅游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旅游合同范文集合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旅游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旅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本着互愿互利的原则,就包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包用车辆内容如下:

  车型_ 正座_______(不包括司机)加座_______;数量 _______辆; 暂定包用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使用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预计_______天,每天车费_______元,其中空驶费用_______元,停留费用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需预付_______元给甲方,出发前再付车费的70%_______元。余款行程结束付清。乙方包车如需延期,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乙方有优先权续租;

  备注:司机食由____负担;宿由____负担外,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由_______负担。

  二、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A. 甲方保证提供证件齐全的车辆,并对所包车辆的司机进行统一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司机应保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符合准驾型号。

  B. 甲方应在出车前进行检查,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车容整洁,如车辆因途中抛锚等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甲方两小时内不能将车修复正常,乙方应再等候两小时给甲方时间调配车辆或购买配件,等候时间总计不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以后甲方应立即安排搭乘出包车或搭乘其它车辆将乙方送至后一行程地点,费用由甲方支付,并安排车辆继续完成行程。若耽搁行程一天以上,甲方需向乙方赔付相当时间内的包车费用。

  C. 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包车总款的5%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若因司机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乙方与车方所在单位协调处理,如果甲方为其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则按旅游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甲方可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E.甲方车辆司机要积极配合乙方旅游行程愉快顺利,遵守旅游各项制度,相互团结,不 得酗酒打闹,保证做好服务接待工作,对客人要热情服务,保证安全行驶

  行车途中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引起的乘客和财物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 乙方责任:

  A.在出发后乙方应合理调配车辆,确保车辆在安全及可能行驶的路段行驶,避免司机疲劳驾驶,甲方不允许乙方任何人员擅自驾驶甲方车辆,如因此造成责任事故及经济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B. 乙方应保证甲方司机的正常睡眠,不要开夜车(以天黑为限)。(特殊摄影团除外需提前申明)

  三、付款方式

  1. 乙方于出发前支付70%包车费,余款于行程结束前由乙方付清。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30%.

  五、特别约定:

  对行程内游览的景点顺序甲方征得乙方同意有权进行调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造成的增加费用,由客人自理;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

  六、其它

  1. 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签协议之日起,自行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直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裁定执行。

  此协议价格不含税金

  如需接送机/火车,费用为100元/次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联系电话及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特别声明:

旅游合同 篇2

  当今旅游已经成为一种产业,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交通、邮电和旅游"内容显示,20xx年,全年国内游客36.1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7%,国内旅游收入30312亿元,增长15.4%.但旅游业强劲发展的同时,旅游消费市场却是乱象频发。在报团即包价旅游中,因为全程由旅行社安排住宿、交通、餐饮等事项更是纠纷迭起。20xx年《旅游法》的正式颁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方,其中关于旅游合同解除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从合同困境中走出来。

  一、旅游合同的解除情形

  除开《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以适用到旅游合同当中,因为旅游合同的显著特征,旅游合同还有以下特殊解除情形。

  (一)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旅游合同成立后,旅游行程未结束前,旅游者可无需提出正当理由随时解除合同。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是因为:第一,旅游合同需旅游者的亲自参与才能完成且旅游者旅游的目的是为了舒缓身心,主观感受对合同履行影响重大,不愿时不应强迫参加。第二,旅游者相对于旅行社处于弱者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旅行目的地的气候、风俗等细节了解很少,其获取这些内容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旅行社的介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在信息获得方面处于劣势的旅游者的利益。

  (二)组团人数未达到

  旅游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团体性,旅游经营者在组团时一般要求需达到一定的人数才能出游,如果到期未能满足,又未能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团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时,旅游经营者就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在包价旅游中,只有旅游团达到一定的规模,旅游经营者才能从航空、铁路、饭店、景区等其他旅游业者处得到相应的优惠,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才有利可图。[1]

  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不能要求经营者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也继续履行合同。

  (三)旅游经营者瑕疵给付

  旅游瑕疵的概念是指旅游中出现的偏离与所约定特质的主观的、具体的瑕疵。所有非因旅游者的原因引起的整体给付或个别给付的障碍,均属于旅游瑕疵。

  旅游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旅游者参加旅游是支付了对价的,因此不论旅游经营者有无过失,都应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且旅游产品究竟如何旅游者事先不能体验,无法掌控,只能凭借旅行社的具体介绍。因此当出现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景点、严重降低服务标准等瑕疵给付行为时,旅游经营者拒不改正,致使旅游目的无法实现的话,旅游者可解除旅游合同。

  (四)旅游者未履行协助义务

  包价旅游是团体行为,当旅游者自身不配合旅行经营者的行前准备工作或是危及其他旅游者利益时,为了兼顾整体,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旅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具体规定四种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

  二、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旅游尚未开始时,旅游合同溯及既往消灭。在旅游过程中解除合同,此时旅游者已经体验了部分旅游服务,无法恢复原状,旅游合同无溯及力,只向将来产生合同消灭的后果。旅游合同解除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一)双方均无过错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此时应是风险负担原则。《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对此有具体规定。

  2.未达到组团人数。未达到组团人数而解除旅游合同是商业惯例,双方对此均无过错,而此时旅游尚未开始,可恢复原状。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旅游者一方过错

  1.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权。依《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对于必要费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理解为旅游经营者向其他旅游业者支付的不可退还的费用和实际产生的费用。

  2.旅游者未履行协助义务。旅游者的协助义务是为了旅游的顺利进行,因旅游者不履行而导致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时,旅游经营者可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若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三)旅游经营者一方过错

  旅游经营者一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主要是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后不组织旅游和旅游过程中瑕疵给付,两种情形均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后,旅游经营者应当赔偿旅游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旅游费用按比例收取,剩余部分返还旅游者。将旅游者送回始发地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承担。此外,如果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三、结语

  旅游合同解除无疑是旅游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只对此作了粗略的探讨,深度有限。并且我国《旅游法》作为旅游领域内第一部综合性法律,无疑为解决合同解除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规则指导,也符合实践的需要。但立法缺陷和空白仍有,值得继续深入加以研究。

  参考文献:

  [1]董玉明,陈耀东,孟凡哲。旅游法学论点评述[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

  [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旅游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方__xx食品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租赁目标

  甲方同意专门为乙方提供__辆__座车租给乙方使用,并提供司机为乙方工作。

  二、租期

  租赁期为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

  1.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整(包括一切费用)。

  2.乙方在旅游行程结束,拿到甲方公司提供的正规发票后,全额支付给甲方租金。

  四、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车辆完好无损,车龄2年以内。

  2.甲方安排的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乙方要求安全运营。

  3.甲方需保持车辆清洁,车内无异味,车辆各项性能完善,并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4.甲方自行支付司机工资,车辆保险费,汽油费,养路费等其他各种税费用。

  5.甲方须按乙方要求时间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6.甲方在工作期间,因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证件,不影响双方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的执行,因此造成的车辆及乙方外人员损伤和公安交通部门对甲方的罚款均与乙方无关,应由甲方承担。

  7.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导致乙方乘坐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予以赔偿。

  五、乙方职责

  1.乙方应爱护车辆及其设备。

  2.途中司机吃、住均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

  1.合同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中文为准。

  3.乙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首先友好洽谈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国籍

出境证件号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同住,同住,同住,
同住,同住,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出境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出境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购物场所名称
主要商
品信息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其他
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项目名称
和内容
费用(元)
项目时长(分钟)
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旅游合同 篇5

  XX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项目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信守。

  1. 项目名称 *xxx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

  2. 工作范围总用地面积约为****.00平方公里(或公顷)。

  3. 工作内容

  3.1. 第一阶段:现场踏勘及项目讨论阶段[5个工作日]主要针对项目背景和项目特色,尤其是甲方对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目的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讨论,在各方面取得共识。

  3.2. 第二阶段:旅游资源及市场调研基础资料汇编、分析评估阶段[20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提交旅游资源及市场调研基础资料汇编、分析评估成果,供甲方讨论确定,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提交成果如下:3.2.1. 文字部分 1) 基础现状分析 2) 背景条件分析 3) 资源特点分析 4) 客源市场

  评估分析 5) 主题形象和发展战略 6) 发展目标及定位 7) 总体布局 8) 功能分区规划 9) 市场营销策略 10) 形象产品规划 3.2.2. 图纸部分1) 总体规划区位图 2) 现状分析图 3) 客源市场分析图 4) 旅游资源分布图 5) 旅游功能分布图 6) 绿化系统规划图 7) 道路系统规划图 以上成果提供文本(简本)6套,款项结清后提供电子光盘1张。

  3.3. 第三阶段:成果阶段 [甲方提供“第二阶段”修改意见书后20个工作日]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书面确定意见,在旅游资源及市场调研基础资料汇编、分析评估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及深化,提交规划成果作为项目汇报、规划审批的依据。 提供成果如下: 3.3.1. 文字部分1) 基础现状分析 2) 背景条件分析 3) 资源特点分析 4) 客源市场评估分析 5) 主题形象和发展战略 6) 发展目标及定位 7) 总体布局 8) 功能分区规划 9) 市场营销策略 10) 形象产品规划 11) 基础设施规划 12) 环境保护规划 13) 近中期开发规划 14) 保障支持规划 3.3.2. 图纸部分1) 总体规划区位图 2) 现状分析图3) 客源市场分析图 4) 旅游资源分布图 5) 旅游功能分布图 6) 主要景点规划图 7) 公共设施规划图 8) 绿化系统规划图 9) 道路系统规划图 10) 分期开发图

  以上成果提供文本6套,款项结清后提供电子光盘1张

  4.费用与支付方式

  4.1. 费用:本项目的总费用为人民币*****万元整(¥***,***.00)。 所有费用以人民币形式转帐(电汇)至: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甲方承担电汇所需的费用。 4.2. 支付方式: 4.2.1. 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 总设计费的**%,人民币******元整(¥***,***.00);4.2.2. 控制性详细规划初步成果递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设计费的**%,人民币******元整(¥***,***.00);4.2.3. 控制性详细规划最终成果递交之日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设计费的**%,人民币******元整(¥***,***.00)。

  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5.1.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出具设计成果。5.2. 本项目设计成果(包括所有图纸、模型、电子文本和文字资料等)的著作权归属乙 方所有,设计成果的所有使用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可以经甲方同意后将设计成果用于其他用途。

  6. 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甲方应该在项目正式开始前向乙方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项下项目设计工 作所必须的资料和信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测绘或基础资料的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和相应责任,由甲方负责。6.1.2. 甲方有责任按照协议规定的进度支付乙方相应的费用。甲方如未及时付款, 乙方有权利相应延迟提交成果的时间,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6.1.3. 甲方应该在乙方每次提供方案后及时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由于甲方 的原因,没有向乙方提供确定方案的书面意见,而导致成果提交的延误由甲方负责。6.1.4. 甲方变更设计咨询项目的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 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工作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返工费用。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如果 乙方同意提前交付工作成果,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每一次付款乙方都将提供发票。6.2.2. 乙方原则上在收到每个阶段的款项后开始下阶段的工作,如果超过规定的付 款期限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相应的款项,乙方有权全面停止设计咨询工作。6.2.3. 乙方因外界不可抗因素需延长设计时间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是累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90天,如果超过90天每延误一天(从延期之日起算),减收相应阶段设计咨询费用的千分之二。 6.2.4. 乙方每阶段提交的设计成果应当经甲方书面确认或授权后,方能进行下阶段 的设计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法有关委 托合同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7.2. 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向乙方付款,每延误一日,乙方有权收取甲方本次付款金 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十日内仍未支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7.3. 因乙方原因不能如期向甲方交付设计成果的,每延误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 设计阶段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十日内仍未交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4. 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不退还甲方 已经支付的项目定金和设计咨询费。如因乙方的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已经收取的但未完成的相应阶段的项目设计咨询费,但已完成设计咨询工作所对应的项目设计咨询费不予退还。

  8.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除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 纠纷的解决

  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合同缔结地人民法院裁决。

  11. 其他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11.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字盖章页: 甲 方: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签署日期:20xx年X 月X日

  乙 方: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地 址:邮 编: 电 话: 传 真:签署日期:20xx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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