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

时间:2021-08-27 17:20:11 施工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施工合同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施工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必备】施工合同5篇

施工合同 篇1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

  在我国法律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第一次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后一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中,该《解释》共有两条共三次提及实际施工人。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司法解释为何首创“实际施工人”这一非法律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可以说“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是由《解释》首创。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时期的产物,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律概念,其诞生是现实、政策与法律妥协的产物。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是建筑市场实践中,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途径是,一些资质等级低甚至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由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组成临时队伍,他们依托大的建筑企业,以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形式承揽建设工程,但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违法性,这些临时队伍往往难以追回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这些临时队伍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施工水平有限,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直接影响了发包人的利益,并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此,国家法律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予以严格禁止,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实践中,法律的禁止规定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大量存在,而单纯的否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只会增加农民工追讨工资的难度,因为合同无效的话,实际施工人难以依据合同约定而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法院通常需要采取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来核定工程款,由于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内,诉讼程序往往历时很长,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使得施工人往往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预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以及取证的不确定性都使得农民工向转包人追讨工资难度加大,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又能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未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违法分

  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实质区别的。

施工合同 篇2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___层数: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工期:_________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

  竣工合同: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工程暂列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计日工________________元,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________________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________________元,总承包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见附件4:)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

  (4)本专用合同条款;

  (5)本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4:);

  (9)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有关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施工合同 篇3

  总承包单位(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桩基施工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漳州市平和县长乐乡连心桥改建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事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漳州市平和县长乐乡连心桥改建工程

  1、2工程地点:平和县长乐乡联三村。

  1、3承包范围:漳州市平和县长乐乡连心桥改建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

  1、4承包方式:清包工

  1、5质量标准:合格

  1、6工期:70天

  2、工作内容:

  2、1乙方负责承包机械安装,焊接锤牙,对位,维修保养钻机,冲击成孔,灌注水下混凝土,做好桩基施工原始记录。

  3、合同价款:

  3、1承包方式:包清工———综合单价430元/m,桩径:1。2m,按成孔实际孔深计算为准。(如遇到孤石,双方另行协商。)

  3、2不含施工用电费,机械,材料费。

  3、3不包含护壁钢筋材料费,如开钻后现场实际需要由甲方供应材料,乙方负责施工。

  4、付款结算方式:

  4、1乙方施工人员及机具进场后先预支生活材料费。

  4、2施工过程按月进度款的90%支付。

  4、3本桩基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周内结清全部工程余款。

  5、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对乙方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工期交底;

  5、1、2现场免费提供乙方生活用水、用电,堆放场地及乙方工作人员住宿条件;

  5、1、3甲方负责桩基进出场的机械费用,包括施工期间负责机械配合乙方移机、清理泥浆池以及泥浆外运。

  5、1、4在钻孔施工期间遇到地质与地勘资料有误差,如遇到孤石而导致偏孔,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及时处理且不影响到施工。

  5、1、5施工期间如遇到村民阻拦、停电、机械不齐备、混凝土、钢筋笼供应不及时等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超过48小时,甲方要负责乙方一定费用。

  5、1、6负责做好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安全防护。并应提前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购买建设工程应购买的相应保险。

  5、1、7根据合约按时支付工程款。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为本合同项目下劳务班组员工的全权代表,对用于本项目内全体员工的劳动力资源合法性、劳动报酬;服从甲方项目部统一管理,按照甲方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工期交底内容组织施工;

  5、2、3保证进场人员、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及技术等级满足本专业工程要求;

  5、2、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按质量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检查和验收,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

  5、2、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施工规范要求组织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检查、实施;如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工伤事故,费用在一万元以内由乙方自行承担,工伤费用超出一万元部分由甲乙双方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

  6、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本项目业主备案;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双方结清工程款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

施工合同 篇4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总值:

  1、工程名称:金都花园教育住宅小区。

  2、工程地点:原武川县医药公司院内。

  3二、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中设计图纸内所有土建工程,乙方不得将此工程转包转工,如发现转包,甲方立即终止合同,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工期:

  20xx年9月24日开工,20xx年10月底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四、施工方法:

  甲方院内基本平整后乙方进行施工,在铺设工字砖前,用压道机或装载机来回反复碾压,在用石粉白灰铺设,完工后用细沙填缝清理干净,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五、付款方式:

  1、全部以乙方工字砖款抵顶现有的武川县金都花园小区住宅楼,甲方以 号 单元六层顶给乙方,每平米按1100m2计算。

  2、乙方承包院内工字砖铺设为包工包料,每平米为35元,道压每米20元,按铺设的实际面积为准结算。

  3、乙方自交工验收后,保质满为6个月,在质保期内5吨以下车在上面行走时出现下陷或出现波浪现象由乙方负责返工维修。如有下水井的地方出现下陷乙方不负责维修。

  4、工字砖出现大面积断裂,下陷面比较深,乙方不负责维修,甲方扣除乙方工程量5%的质保金(六个月后付清)。

  5、甲方有义务向装修用户说明,重车不能压工字砖,如发现用户上重车出现下陷问题,乙方向甲方提出扣除用户装修压金,甲方不为乙方扣除维修金,乙方停止为甲方维修。

  六、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给乙方售楼合同,乙方有权先售楼房。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合同 篇5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邀请招标,发包人确定 所有空填全 为阳光海岸别墅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道路工程

  1.2 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莘奉金公路以西,团结塘路以南,金汇塘路以北地块

  1.3 承包范围:总平面图中 标段所示道路路基工程(包括素土夯实、碎石压实、路基排水沟)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1.5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 元 单价 (综合单价包干)大 写 元

  1.8 质量标准:合格。

  1.9 工 期:

  工程总日历工期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二.技术标准及图纸

  2.1 图纸

  2.1发包人提供:

  2.2 技术标准:

  2.2.1 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2.2 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1.1 发包人委派的业主代表:

  姓名: 职务:

  3.1.2 监理单位及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3.1.3发包人主要工作:

  3.1.3.1 负责场地三通一平;

  3.1.3.2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3.1.3.3 提供地下管线布置图、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material);

  3.1.3.4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3.1.3.5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

  3.1.3.6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3.2.2承包人主要工作:

  3.2.2.1本合同签订后收到发包方通知 2 天内,承包人进场完成施工准备。

  3.2.2.2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

  3.2.2.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用电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3.2.2.4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2.2.5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3.2.2.6工程竣工验收后2周内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肆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material);

  3.2.2.7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认可且与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作。

  3.2.2.8负责所施工工程的验收通过,并保证相关部门的开通。

  四、工程价款

  A、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此价格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装费用、质检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务、监督、赶工措施费、开办费、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B.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价的根据上海市93土建定额再结合上海市有关文件进行编制,如93土建定额中没有的子项,可套用市政定额中相应的子项,费率按93土建定额四类下浮 计取.设计变更中所增加的材料:报价书中有的按报价书,报价书中没有的承包人应报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价格,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

  D.工程报价单详附件,工程量按实结算

  E.结算审计承包人付费执行采用沪建建(20xx)641号,沪价费(20xx)054号文《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由发包人代扣代付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5.1 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75%;

  5.2 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其余5 %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加1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六.安全文明施工

  6.1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七.竣工验收

  7.1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7.2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资料(material)肆套。竣工资料(material)包括文字资料(material)、竣工图、工程照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material)。

  八.违约责任

  8.1发包人违约:

  8.1.1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8.2承包人违约:

  8.2.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1.9条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8.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2.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8.2.4 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招标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发包人无息支付。

  九、争议

  9.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10.2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

  10.3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一、合同份数

  11.1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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