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

时间:2022-04-13 20:19:24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委托贷款合同(精选1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委托贷款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委托贷款合同(精选15篇)

委托贷款合同1

  委托人(甲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托人:(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委托,同意就甲方向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权人)贷款事宜,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 甲方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住址且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1.3 甲方在其借款申请中应向乙方如实、完整地说明其个人有关信息以及借款资金的使用用途,甲方将按其申请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4 甲方应就其个人所有的和其与他人共有的以及其有权处置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甲方所承担的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以及银行账户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和存款余额等),向乙方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并提交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材料,甲方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全部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和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1.5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对乙方订立或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涉及乙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1.6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事先经过乙方正式明确的书面同意,甲方不会就其任何资产或权益进行转让、转移占有、出租、出借、承包、托管、设定担保、设定信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置。

  1.7 对于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等,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即时通知乙方。

  1.8 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 ,(币种) ,金额(大写)元。具体内容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乙方为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等以乙方出具的保函、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反担保措施

  本合同订立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应以乙方的最后确认为准,并另行订立相应的反担保合同、条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纳担保费、评审费,担保年费率为主债权金额的 %,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率为担保额的 %/年,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一经收取即不予以退还,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获得主合同项下融资或贷款的或者甲方提前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均不予退还。

  6.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每日按延迟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赔偿损失。

  6.3 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6.4 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6.5 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之前,甲方不得进行可能危及乙方追偿权实现的资产转移。

  6.6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个人资产、个人信息等的变动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7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6.8 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消、被起诉或仲裁、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6.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6.9.1 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6.9.2 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诉讼等;

  6.9.3 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9.4 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被处理(如转让、赠与等);

  6.9.5 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6.10 甲方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6.11 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甲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变化等情况,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须将变更情况提前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7.2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权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

  7.2.1 通知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

  7.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7.2.3 乙方直接代偿。

  7.3 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按被担保金额每日万分之 比例支付逾期担保费。

  7.4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除收取逾期保费以外,还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代偿款的利息。

  7.5 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怠于行使或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7.6.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7.6.2 甲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7.6.3 当甲方死亡、失踪或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除外);

  7.6.4 改变资金用途;

  7.6.5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6.6 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7.6.7 个人财务状况恶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

  7.6.8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

  7.6.9 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的;

  7.6.10 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

  7.6.11 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 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8.2 非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或者无效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所支付的评审费用不予退还,担保费则根据具体的担保时间、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和为履行相关责任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不足部分,由甲方进行补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事项的(包括承诺性事项),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支付担保保费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放款通知

  11.1 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通知主合同债权人放款:

  11.1.1 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押登记等手续;

  11.1.2 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还款后,乙方有权要求或委托主合同债权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3.2 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主合同债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乙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各持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若需要),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合同2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____(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____年____字第____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甲方在提用借款前,应向乙方提交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提款手续后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的金额放出。

  第四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五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六条 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______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在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的情况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____%的利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三、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应给甲方支付提前收回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况时除外。

  四、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____%的利息。

  五、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七、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

  1、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如本合同毋需担保,划去第七条。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在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如果借款人是贷款人的开户单位,签订合同时划去第二条。

  三、第三条中的提款计划和第五条中的还款计划,分别指分期借款计划和分期还款计划。

  四、第七条中的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第三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六、第十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一条中约定。

  八、第十四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订合同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委托贷款合同3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委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受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市县受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 资金(大写) 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 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日内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 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委托贷款合同4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_________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_________帐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帐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托委付金额的0.6%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帐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收甲方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帐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5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合同各方:

  受托人(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委托人(乙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为自然人时):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 账号

  一般户 (1) 账号

  (2) 账号

  (3) 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委托贷款合同6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论,无纠纷,无抵押。

  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 ,所有人 ,房型 ,房龄约 年,朝向 ,楼层 层,总层数 层,结构 ,面积(建筑/使用) 平方米,配套设施 。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房屋办理 形式贷款。 甲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贷款年限为 年。 (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贷款的约定:

  一、双方的责任

  甲方的责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该房屋提供协助房屋 服务。并且自愿委托乙方将该房屋到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甲方须保证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是真实、可靠、合法、有效的。如贷款银行、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其所提供材料、证明内容不属实或其资信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甲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所收取服务费不予退还。

  3、甲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须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5、甲方需要按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等。甲方贷款办理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6、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求其法律的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7、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8、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银行贷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9、若因甲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协议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该房屋贷款办理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收取委托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的责任:

  1、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的责任。

  2、乙方不得恶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如有,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法律的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合同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乙方将退还所收取的委托服务费。

  4、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协助甲方办理该房屋贷款事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委托书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本委托书则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委托费相关约定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贷款委托服务费(按实际贷款额的 %为委托服务费)与房屋评估费(总房值的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若甲方有需要乙方为其垫资,则乙方收取甲方的垫资费用为垫资数额的 %),甲方予签订本委托书时向乙方交纳委托服务费。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评估费(总房值的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其余的委托服务费(实际贷款额的 %)于该房屋审批之后的三天内交予乙方。

  三、约定的其他事宜或补充

  经乙方核实确认并且同意后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经手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合同7

  抵押人(甲方):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委托人(乙方):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贷款人、抵押权人(丙方):

  地址:

  鉴于委托人(下略为“乙方”)委托贷款人(下略为“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与丙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编号:________ ](下略为“委托协议”),借款人________(下略为“借款人”)与丙方也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________ ]。为保障乙方、丙方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一项先决条件,抵押人(下略为“甲方”)愿意向乙方的受托人丙方提供抵押担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被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丙方向借款人提供的________(币种)最高限额为(大写)___________元整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到期日为____年___月___日,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丙方根据乙方书面通知要求而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人在此承认借款人所欠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承诺:

  (一)甲方向乙方和丙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于签字时作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二)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存在任何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权利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税款、工程价款等)。

  (三)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和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四)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文件交丙方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乙方和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如需办理保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六)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抵押期间,由于甲方及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三十天内通知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协议向丙方增补与减少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六、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按第________种方式操作(订立合同时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七、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八、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订立合同时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诉讼;

  (三)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发生变更。

  甲方有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和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乙方和丙方。

  十、甲方违反前述四、五、七、九款约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如发生依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委托丙方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十二、委托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丙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委托代理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各份效力相同;副本数份备查。

  叁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叁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抵押人住所:

  抵押人:(公章)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委托人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8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 向甲方发放______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__息__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____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9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币种)_______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自有(币种)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________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________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向________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县

委托贷款合同10

  委 托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借 款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3. 其他: .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

  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 .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 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 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 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项处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 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七章 附则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委托贷款合同1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_______月。(从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止)

  三、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立的________________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0.6%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_____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_____账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贷款合同12

  保 证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 委托乙方与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其种类为委托贷款,本金数额为(大写) 万元,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在执行中发生变化,则上述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自动变更。

  第三章 保证方式

  第3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章 保证范围

  第4条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章 保证期间

  第5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前款所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保证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2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6.3 甲方所提供的保证为独立保证,如有第三人亦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提供担保,甲方仍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4 若主合同债务人如期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6.5 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在不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前提下,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能因此变更而免除连带保证责任;若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变动,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委托贷款合同13

  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一、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乙方按银行制定的相关条件为甲方办理银行贷款(即甲方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二、甲方申请贷款所抵押房地产地址、贷款金额、贷款年限

  1、甲方申请贷款所抵押房地产位于沈阳市区街(路)巷号房间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申请此房抵押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贷款期限(大写)年,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甲方申请贷款所抵押房地产位于沈阳市街(路)巷门,轴线______________年,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贷款费用的收取方式(二种):

  1、甲方支付给乙方代办费用按贷款额________________%收取,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贷款相关费用按凭据计算。

  2、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贷款相关费用(含代办费)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价格为一次性包死价格并不提供票据。

  四、甲方预付乙方贷款相关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待签定银行贷款合同时或银行审批后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前将剩余费用一次性付给乙方。

  五、乙方收到甲方的证件有:

  产权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长期居住证明份交易审批表份买卖合同书份评估报告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份(复印件)财务报表、税票(复印件)单身证明份收入证明份

  六、乙方代办贷款时间(甲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手续齐全)自甲方与金融机构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约为工作日,如在约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乙方将退还甲方预交的代办费。

  七、乙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支付的代办费及预付的贷款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已发生的贷款费用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八、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查询银行征信记录,在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或提供的手续不是真实有效的,导致贷款不成功,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代办费由甲方承担。

  九、贷款支付方式:1、转账支票( ) 2、现金( )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政治经济等突发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执行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二、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贷款办理结束后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14

  合同编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后委托乙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

  第二条 借款金额: ,以实际发放额为准。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二年,贷款起算点以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的票据记载日期为准。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途限于 。

  第五条 借款条件

  在办理借款前甲乙丙三方应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建南支行开立账户,用于办理存、提款,还款等事宜。

  第六条 提款方式

  借款人提出申请后即时办理。

  第七条 还款方式

  见第八条、第十七条的约定。

  第八条 利息的计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甲丙方确定的利率1‰(年息)计算利息,到期一次付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特殊情况,甲丙方经协商重新确定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 手续费

  按照乙、丙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1。 甲方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及经济责任。

  2。 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甲方不要求乙方支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十一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1。 委托贷款到期后,乙方工作内容仅限于依照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2。 乙方不承担贷款风险,只负责代为发放,款到帐后立即按约定划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丙方声明与承诺

  1。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准确的向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建南支行说明用款情况,配合甲、乙双方的借款催收工作。

  2。 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

  3。 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十三条 借款展期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予展期。但经甲、乙、丙各方协商后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借款担保

  由甲、丙双方确定。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对逾期的借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

  2。 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对挪用的借款在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

  第十七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事项

  1。 此笔借款本金的归还见本条第二款的约定,利息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至乙方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建南支行开立的账户。乙方应立即将上述款项划至甲方账户,并出具相关票据。

  乙方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名称:

  开户行:

  账号:

  2。 商定的其他事项:

  ①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本金的偿付由甲、丙商定后通知乙方。

  ② 甲、乙方同意委托贷款由石家庄商业银行建南支行根据丙方申请以及施工进度进行划转使用。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

  1。 合同各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送达对方,此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2。 按上述地址发送时,在下列日期视作送达:邮寄送达的,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下委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完全清偿时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因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

  电话:

  (本页无正文)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委托贷款合同15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年___字第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____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四、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五、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

  第十九条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保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划扣。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七、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八、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设定期限与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之日起顺延。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所保证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应将抵押凭证退还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精选15篇)】相关文章:

贷款委托合同01-12

委托贷款抵押担保合同02-27

委托贷款合同 15篇04-12

关于贷款委托合同02-12

委托贷款合同(15篇)01-30

委托贷款抵押合同6篇01-19

委托贷款抵押合同(6篇)02-15

委托贷款合同(汇编15篇)04-11

银行委托贷款合同(7篇)04-11

银行委托贷款合同7篇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