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时间:2021-08-03 22:15:04 赠与合同 我要投稿

赠与合同范文锦集7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赠与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赠与合同范文锦集7篇

赠与合同 篇1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______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由于甲方年事已高,为方便乙方照顾甲方生活起居,故甲方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626号房屋中XXXX间赠予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予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所述房屋赠予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坐落于______,

  (二)赠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______;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______;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予,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予。(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

  第二条:甲方自建房屋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上房XXX间赠予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予乙方所述房屋的行为,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愿,该赠予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住所:______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有效证件号码:

  签订地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签

  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赠与合同 篇2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

  (1)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证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有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的影响。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目的相悖,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股东到期不实施股权激励,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权。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案例

  【案情】

  吴雄根今年6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并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为照顾老人起居,大女儿又请来了一个保姆。但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月,保姆与吴雄根结婚了,并想要回房产转赠给保姆。女儿不同意,老人诉诸法院。

  【分歧】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人还居住在房产内,虽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但老人仍可要回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人的赠与合同已经公证,且过户。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评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该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父女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而且还经过了公证,并办理好了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吴雄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赠与合同 篇3

  甲方(赠与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受赠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赠与人自愿将其继承房屋份额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房屋状况

  赠与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子的门牌号要写清楚)此房屋系赠与人及受赠人父母(姓名) 所有,老人分别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和____年____月______日去世,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婚生子女(四人姓名)共同继承,各占有受赠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经协商,甲方决定将其继承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无偿赠与(姓名)所有。该房屋份额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份额一并赠与。该房屋份额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份额一并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所赠与房屋份额合法。

  第三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份额,负责房屋产权确认、登记工作。

  第四条:赠与房屋份额的转移。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房屋份额发生转移,由受赠人乙方拥有所赠与的房屋份额。甲方自赠与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对该房屋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不得在干涉。

  第五条:因办理受赠房屋产权确认、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 篇5

  1.格式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赠与合同 篇6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式各样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对于现在的家庭来说已经不算什么,私有房产已经成了现在城市每个家庭的普通财产,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但是却拥有多处房产,按照中国传统的思想,长辈都希望把自己的值钱的财产留给子女,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希望把财产留给唯一的孙子或外孙。正是因为这样,赠与这种方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大量采用。赠与公证也在逐步增多。在《赠与公证细则》第四条中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这就给了当事人按照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用哪一种赠与公证的方式。但是两种方式都有各自的利弊。我来谈谈自己的观点。

  首先,赠与书公证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赠与合同和赠与书都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形式,但是,赠与合同公证必须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都要到场签署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公证是不能委托办理的。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增多,人员流动变得日益频繁。这就使得一些比如在外打工、上学、或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弱、或赠与人年纪大又不在赠与房产所在地的。再或着出国定居的受赠人,因无法到场或不能签署合同而丧失一些权利。比如“512”大地震发生后的一些赠与行为,如果通过赠与合同,那受赠人不特定,或人数众多,此时要通过赠与合同来完成赠与行为就变成了可望不可即的事情。但是此时赠与书恰好弥补了这一点,可以不考虑空间因素,解决赠与合同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赠与书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只规定了赠与合同没有规定赠与书和受赠书,因此有会有人对赠与书的效力产生怀疑,觉得赠与合同比增与书效力更高。但我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赠与书,受赠书的内容,是因为赠与书、受赠书是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而《合同法》规范和调整的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并不能以合同法有没有规定而忽视了赠与书、受赠书的法律地位和在社会实践中的优势地位。《赠与公证细则》以赠与书、受赠书和赠与合同两种形式分别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肯定。但有人认为赠与书是要约,受赠书是承诺,应该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赠与书却在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前在赠与人单方做出赠与行为时就生效了。赠与书也不会因为受赠人没有做出接受赠与而失效。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它必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并且送达到要约人时才生效,此时合同成立;受赠书是受赠人做出表示接受增与书内容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刻生效,不需要向受赠人发出通知,告诉其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诺可以对要约的非实质内容作变更,而受赠书则不能对赠与书的内容做任何的变更。只能表示接受。赠与书和受赠书的弊端就是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想赠与和受赠同时完成的目的,解决了空间的问题就无法解决时间上的问题。

  其次,赠与合同公证应该成为赠与人的首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订立之日所产生的仅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合同标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的法律后果。而所有权的转移是在实际交付或办理变更登记才得以实现。这就出现一个问题,赠与合同生效,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死亡了,会不会影响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我认为赠与合同产生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财产之债务,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样赠与人的继承人如果继承遗产就应按照继承法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如果放弃继承遗产,受赠人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实现赠与合同的权利。而赠与书是财产所有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书公证仅能证明赠与人实施赠与财产的单方民事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并不能产生赠与财产转移的结果,赠与人死亡,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赠与行为消失,没有产生权利义务,即使办理了赠与书的公证,赠与行为不复存在,受赠人也无权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对赠与人的不存在的行为履行义务。无法获得赠与的财产。

  再次,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条件成立时财产权利转移。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中可以指明财产只赠与给受赠人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规定赠与书是否可以指明财产只给予受赠人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并没有规定赠与书是否可以指明财产共有或一方所有的问题。

  以上几点浅薄的看法,谨是本人认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办理赠与合同更为妥帖。

赠与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股票期权赠与、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诺从_________年开始在_________年内向甲方赠与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决定。甲方可在指定的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公司的普通股。

  第二条 股票期权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从赠与日起满_________年时股票期权将失效。

  第三条 股票期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除非甲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才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其持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权在赠与日满_________年开始行权,每半年可行权一次。

  第五条 甲方在前_________个行权日中的每个行权日拥有赠与数量1/6的行权权利,若某一行权日未行权,必须在其后的第一个行权日行权,但最后一个行权日必须将所有可行权部分行权完毕,否则,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六条 甲方若欲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实施全部或部分行权,则必须在该行权日前_________个交易日缴足现款。

  第七条 甲方在行权后才成为公司的注册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

  第八条 当乙方被兼并、收购时,除非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否则甲方尚未赠与的部分停止赠与,已赠与未行权的部分必须立即行权。

  第九条 当乙方送红股、转增股、配股、增发新股或被兼并等影响原有流通股东持有数量的行为时,需要对甲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参照《股票期权计划》。

  第十条 当甲方因辞职、解雇、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按照《股票期权计划》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在赠与甲方股票期权时必须以《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的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甲方须在一个交易日以内在通知书上签字,否则视为不接受股票期权。

  第十二条 甲方行权缴款后必须在行权日前以《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必须附有付款凭证。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理解并遵守《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条款,其解释权在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股票期权计划》一份,在该计划的有效期间,若计划的条款有所变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等变动的全部详情。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股票期权是给予甲方的一种权利,甲方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的流通a股。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是指甲方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流通a股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价格是指甲方购买乙方流通a股的价格,等于赠与日前_________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赠与日是指乙方赠与甲方股票期权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日是指持有股票期权的甲方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乙方流通的a股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未尽之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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