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时间:2021-03-13 14:58:27 赠与合同 我要投稿

赠与合同范文汇编9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赠与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赠与合同范文汇编9篇

赠与合同 篇1

  一、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

  自从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学者从未间断过对于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讨,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问题修正问题是法律完善的必经过程。对于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赠与合同中对赠与人撤销权规定的漏洞

  赠与人撤销赠与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的内容,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转移前随时撤销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于受赠人的过错。既然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不通情理。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销赠与,则在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更未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那么,因为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受赠人依据什么权利求赔偿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赠与人撤销赠与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阻止受赠与人的忘恩行为。这里的忘恩行为可以理解为得到赠与却伤害赠与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这一立法体现了民法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但是这里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如果这样的伤害行为不是出自于受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是由于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则这个规定有失公正。

  (三)关于撤销赠与后财产返还的范围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对 撤销权人人的理解联系之前的法条来看,指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在赠与行为做出以后再行驶撤销权的只有两种情形: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综合前述,在被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被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的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基于这两种情况,撤销权人行驶撤销权可以取回赠与财产,问题在于,这两种情况下能取回的仅仅只是赠与财产吗?某些财产交付以后是可以产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财产占有人的对应劳动仅凭赠与物自身就可以产生,则赠与物若未交付也同样会产生,那么撤销赠与后赠与期间孳息的归属便有待商榷。

  二、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完善

  (一)就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的漏洞的完善

  可将一百八十九条的内容变为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变更后成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对于此类合同,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适用起来才会明确,立法规定的准确性从何得到体现,不至于产生争议。

  (二)对一百九十二条漏洞的完善

  笔者认为应将一百九十二条更改为 受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更改理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从应然性角度:如上所述,赠与合同的订立是有一定人情因素的情谊行为,忘恩行为是基于人情上的背离而表现出的行为上的伤害,最终产生伤害的结果。而不是行为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道德标准也是把被赠与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为的忘恩行为认定为不道德。既然这项规定来自于公序良俗原则,就应当完整的体现公序良俗的真正含义。因此,这里必须强调被赠与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做出的伤害赠与人的行为,才能剥离出因为疏忽而导致赠与人伤害的情况。举重以明轻,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这个规定如果不更改会出现一个情况,即被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立即远离赠与人,担心自己行为导致赠与人伤害,从而赠与合同被撤销。很明显这才是有悖于社会道德的忘恩。另一个证明就来自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与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这一条规定中要求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是受赠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而不是其他非违法的行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上都是不道德行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来,合同法本身同样认为只有不道德的行为才会成为忘恩行为,并不是一时无心之失就会被认定不道德。具体到一百九十二条,并不会因为被赠与人的一般过失导致赠与人伤害,赠与人就获得了撤销赠与的权利。从必要性的角度看:有的法律学者认为,这个法条里面本身包含了这一部分的含义。但是如果不写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就要进行缩小解释才能达到这个目的。法律必须是严谨的,不能容许这样的省略。试想一下,如果这里可以做法条中包含被赠与人有伤害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意,那么民法体系中的多条法规都可以类推的去做这样的推理,这样做岂不是法条大乱。就我国司法现状来讲,并非每个司法人员的法学底蕴都是一样渊博,如果法条的表述不够明确,需要去推理必然带来法条适用中的争议。如果不写入主观上的要求,那么在司法过程当中必然会出现因为一时疏忽造成赠与人伤害而被撤销赠与的案例。由此看来,这里的被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一定要强调。综上所述,从应当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来看被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侵害被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这一句都必须加入。

  (三)撤销赠与后财产返还的范围的更改

  笔者认为这里可以取回的财产应该包括赠与财产在赠与期间的孳息。在民间借贷的案例中,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将不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但是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不归还借款,届满后至还款时期间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付,法院将支持这样的请求。为什么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法院还是会支持,探究根底就是因为这里借款人存在着过错,应当还款而没有还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这里的利息可以当作是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可以预见的出借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属于直接利益,借款人当然可以要求赔偿。以此类推,在订立赠与合同之时,如果孳息是受赠与人可以预见的赠与人的利益。具体到赠与合同法中,撤销权人行使权力的原因,是由于被赠与人的过错即一百九十二条和一百九十三条所表述的忘恩行为。忘恩行为是背离社会道德的行为,撤销权行驶后要回赠与期间赠与财产产生的孳息,也应当属于法院应当支持的范围之内。

  结语

  合同法制定到今日已经经历了十多个年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旧的条文必然不能充分的解决所有当下的问题。在赠与合同方面,笔者就自己的观点提出少许意见,做探讨之用。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问题尽可能的`妥善的解决,本文则是本着这一目的而作。

赠与合同 篇2

  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张某再婚。再婚不到一个月,张某即外出打工,钱某在家照顾他患病的母亲和上小学的女儿,并负责耕种张某家的承包地。前不久,张某突然向钱某提出离婚,经过考虑钱某同意离婚。他们两人在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为了感谢钱某三年来对他及家里的照顾和帮助,主动提出将他婚前的客货两用车(价值约1万元)给钱某,还要借1万元现金给她。钱某当时不肯要,但张某却执意如此,并写入了他起草的离婚协议中,钱某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在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张某就把1万元现金给了钱某,之后他们持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办完离婚手续几天后,当钱某提出将客货两用车交给她并过户到她名下时,张某却反悔了。他称以后还要靠搞运输谋生,而且他已咨询了律师赠与是可以撤销的。请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以撤销吗?

  分析: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先看看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就是说,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有几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钱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讲,张某有义务对钱某有所补偿,从本案所反映的情况看,张某赠与钱某财产也是在尽道德义务。

  因此,尽管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转移,张某也是不能撤销赠与的。钱某可以与张某好好协商,讲明其中的道理。《合同法》第188条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实在与张某协商不成,钱某可以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客货两用车赠与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钱某获得赠与财产的权利。

赠与合同 篇3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_____________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赠与标的物:____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标的物的用途

  乙方接受赠与_____________后,乙方不得将受赠的出售、出租、外借或挪作他用,并应委任管理员妥善保管赠与标的物且费用自负。

  第三条赠与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标的物交付与乙方。

  第四条合同的撤销?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受赠标的物或未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甲方有权撤销此赠与合同。

  第五条其他规定?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应根据甲方的指示处理其所受赠的标的物。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 篇4

  1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延伸补充:

  一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无偿性。

  2 单务性。

  3 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4 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5 赠与为诺成合同。

  二 赠与合同撤销的分类

  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 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 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合同 篇5

  赠与人(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风险提示:

  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一条 赠与标的物:

  第二条 赠与标的物的用途

  乙方接受赠与__________后,乙方不得将受赠的出售、出租、外借或挪作他用,并应委任管理员妥善保管赠与标的物且费用自负。

  第三条 赠与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标的物交付与乙方。

  第四条 合同的撤销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受赠标的物或未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甲方有权撤销此赠与合同。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乙方如欲解散协议,应根据甲方的指示处理其所受赠的标的物。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赠与合同 篇6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1.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况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 篇7

  甲方(赠与人):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历史博物馆

  身份证号: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职务: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

  第一条赠与人自愿将多年来珍藏的_________、_________无偿赠与受赠人_________历史博物馆。

  第二条赠与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赠与合同正式生效时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历史博物馆派专人负责清点接收。

  第三条为保证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_________历史博物馆应当建立专门的藏室和展室,并建立严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费用,由_________历史博物馆自行解决。

  第四条_________历史博物馆应当每年安排一次公开展出,向社会公众展览赠与标的物。内部展览应当根据有关研究单位和学者的请求,不定期举行。展览所得收益用于赠与标的物的保管。

  第五条该批赠与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历史博物馆不得变卖、转让、捐赠,但可以小批量复制,且复制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应当馆藏服务。复制品应精工细做,不得粗制滥造。不得以高额赢利为目的,大批量复制。

  第六条赠与物品交付地点为: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并经公证处公证之后正式生效。

  第八条在赠与人逝世后,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有关赠与标的物的事宜,可以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与_________历史博物馆协商。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办理公证留存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意见:________

  公证机关(章):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

  公证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赠与合同 篇8

  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no:_________。

  2.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sh-no:_________。

  3.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画、古董共_________册(幅、件)。清单附后。

  4.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_______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_______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_________ 受赠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赠与合同 篇9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图书赠与合同范本

  赠与者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签订本契约,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后记的图书赠与乙方。

  第二条 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后记图书交付与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任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契约。

  第五条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图书标示:

  1.____全套____卷____册____出版社发行

  2.____全套____卷____册____书店发行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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