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时间:2021-04-12 20:29:09 质押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质押合同范文集锦五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质押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质押合同范文集锦五篇

质押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质权人:

  出质人: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商标权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主债权为甲方依所 号、 号、 号借款合同向乙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实现质押权的费用首先从商标权变现所得中扣除。

  第三条 质押权利

  第3.1条 质押权利详见《质押权利清单》。《质押权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 甲方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商标权从权利、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标权的代位物,以及商标权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3条 《质押权利清单》对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商标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4条 质押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5条 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商标权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标权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第3.6条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商标权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商标权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质押权的实现

  第5.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质押权:

  A、甲方主债权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3.6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商标权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乙方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5.2条 甲方实现质押权时,可将商标权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商标权折价以抵偿债务。甲乙双方未就质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商标权。

  第六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6.1条 乙方享有对抵押商标权的完全处分权,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6.2条 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商标权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存在法律上瑕疵。

  第七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7.1条 无需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主债权和质押权转让,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7.2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商标权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商标权不受任何侵害。

  第7.3条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估价、登记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7.4条 甲方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7.5条 甲方实现质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第7.6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第7.7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7.8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八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第8.1条 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2条 处分质押权利的所得在偿还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9.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9.2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0.1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0.2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0.3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亦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0.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其 他

  第12.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2.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2.3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质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质押合同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邮编:_____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 日

质押合同 篇3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定,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给质权人。现出质人、质权人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质权人(即出借人)与债务人(即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间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第二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第一条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证费、评估费等)

  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质押物

  质押物为出质人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股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 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后,质权人享有依照《公司法》、《担保法》及《物权法》赋予的各种权利。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若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 决算和担保责任的发生

  本合同的决算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若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债权的到期日晚于上述日期,则决算日以该到期日为准。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一个主合同所约定的正常还款日或任何一个主合同的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连续超过三个日历天,质权人有权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决算,并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任何一个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日。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在任何一个主合同中,债务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

  第八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若主合同双方协议对币种、利率、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但质权人应将有关变更事宜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质押物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臵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质押物涉及5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押物上对外设臵任何新的担保物权、

  第十条 违约事件

  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物;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3、发生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出质人在履行与质权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发生违约事件。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的处理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如出质人是主债权的债务人的,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决算,行使质权。

  3、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4、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5、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质人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实际办公地址作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实际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质权人,如未通知,则质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联系方式向出质人发送所有文书,均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质押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登记部门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质押合同 篇4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借款人_________和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质押的标的

  甲方用作质押的标的是_________公路的收费权(以下简称公路收费权)。

  第二条 质押的期限

  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止。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实行的费用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托管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或在本合同项下质押公路开始收费之前,到乙方分行或其指定的_______行(以下称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

  (二)如果甲方在乙方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________通行费收入存入该专用账户,指定行监管该专户资金的存入与使用,甲方不得将其公路通行费收入私自存入非乙方指定的账户。

  (三)对甲方在指定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指定行代乙方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乙方通报该账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_________元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乙方定期检查该账户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甲方和指定行应予积极配合。

  (四)指定行每周一向乙方提供上周甲方在质押专户内每笔资金流入与流出凭证复印件,并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等快捷方式送达乙方。

  (五)如果甲方在乙方分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________通行费收入存入乙方认可的_________行,并由该行最迟在3个工作日将上述资金全额转入甲方在乙方分行设立的公路收费权专用账户。

  (六)甲方保证在乙方贷款本金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在乙方分行或指定行的专用账户中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乙方的当期贷款本息;乙方可在到期日或结息日当日从甲方在分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指示指定行从甲方在其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以特种转账方式扣收贷款本息,如甲方不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将按第九条的约定实现质权。

  第五条 保险

  (一)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公路的工程建设保险;

  (二)在本合同项下公路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公路财产保险。

  第六条 担保的补足

  如果公路收费权的价值非因乙方过错发生减少,以致于公路收费权不足以为主合同提供充分担保时,或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经乙方认可的质物予以补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第七条 质押登记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有权管理部门办妥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领取质押权证书后,应在一周内交乙方收执。

  第八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保证质押公路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质押公路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公路收费权出售、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处分;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兼并、合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经营方式变更或产权变动时,应提前60天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第九条 质权的实行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或者借款人有其他违约事件发生,或者借款人在质押期限内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乙方分行直接或要求指定行将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相当于乙方到期贷款本息数额的资金划交乙方。如果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乙方有权自行或要求指定行将此后一段时间之内公路收费专用账户新增的资金直接划交乙方,直至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为止。

  (二)如果乙方采取前款所述措施以后尚未能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公路收费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处分收费权所得不足以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的,乙方可以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二)甲方的上述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合同 篇5

  出质人:______ (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 (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________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质物名称:______

  规格:______

  数量:______

  帐面价格: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 (大写)元整,质押率为 %,实际质押额为 (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 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 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 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 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签章)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签章)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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