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

时间:2021-04-09 12:57:15 租房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租房合同范文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租房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租房合同范文5篇

租房合同 篇1

  甲方(出租人): 已方(承租人):经甲、已双方实地看房后,自愿协商达成租房合同如下:

  一 、乙方租借甲方的房屋(1室1厅 1厨 1卫),期限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无条件搬出同时结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完好地交还甲方提供使用的物品,同时甲方退还居住使用押金给乙方。

  二、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是,须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租费:每三月付壹次,先付后住,乙方在承租内必须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次房租。租住使用押金叁仟元(包括家具物品保证金)。同时,甲方出具收据凭证给乙方。

  三、乙方在租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沭阳有关治安管理条例。服从社区管理,争做文明市民。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如住手续。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租住使用的房屋,必须保障其安全,可用,可住的原则。乙方在租期内必须承担水,电,煤,宽带,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五、乙方在租期内,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转租,转让他人居住使用等,甲方发现有权收回租房,不退任何费用。

  六、租赁期间,甲方在出租期未满而停租,应赔偿乙方一个月的房租金,乙方在承租期未满而退租,应赔偿甲方一个月的房租金。甲、乙双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的不作违约。不可抗拒因素不做违约。

  七、乙方逾期支付应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十五日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任何费用。

  八、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全部设备、物品,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搬迁后三日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主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九、甲方提供给乙方物品如下:

  《常用物品清单列表》

  以上清单物品经双方清点交接无误。如乙方造成甲方的财务被盗。去向不明,火灾及损坏等,需照价赔偿。

  十、租赁期间,房间内一切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如无法维修复原,由乙方照价赔偿

  十一、在租期内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擅自中途终止本合同,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造成对方损失,必须赔偿对方有关的直接损失,直至请求法律保护。

  十二、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需注意防火防盗,如有相关事故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写明。

  十四、备注: 。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租方内物品及日常费用交接清单一式 份

  《常见物品清单列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租房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市 街道小区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 月 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季度结算。每季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3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租房合同 篇3

  一,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二、1,乙方租用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年一付,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甲方净收入),乙方共现金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主动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二至三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的违约金。

  三,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双方协议终止时保证金可当房租冲抵。

  四、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乙方应注意居住,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用电安全,不得乱接电线,等等。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当不再签约续租。乙方应按时腾出所租房屋,逾期按租金折算日租。逾期不得超出5天。

  3 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宽带费,一切费用由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房协议期满迁出之日均由乙方承担。

  五,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房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_____小区_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第一个月初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季度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租房合同 篇5

  一、疫情期间租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关于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认定

  当前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但在具体的租赁情境中,不可抗力的适用应结合疫情发生时间、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具体程度、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出租人而言,在疫情及防控措施不影响房屋的交付和约定用途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出租人因不可抗力未履行租赁房屋的交付义务。对于承租人而言,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不直接构成交付租金义务不能抗拒、不能克服的事由,一般也不宜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租赁房屋已不符合约定用途、租金交付义务受直接影响导致客观不能履行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此外,这次疫情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仍然存在不同主张。多数观点认为此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同时存在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空间,应结合具体个案中当事人的主张以及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判断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进而确定责任负担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原因直接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可按照不可抗力原则处理;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收益租赁房屋,但不必然导致履行合同障碍,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般可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二)关于租金调整

  在租金调整的问题上,应当适用公平原则,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租赁合同双方合理分担因疫情导致的不利后果。

  对于租赁房屋用途为居住的,除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房屋不使用等情形外,承租人请求降低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承租人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或收入大幅下降,请求缓付或调减租金的,承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并尽量双方协商处理,适当调整租金。

  对于经营型的房屋租赁,应当根据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受到直接和间接影响的程度,正确区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对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一般应相应减少租金。对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租赁房屋无法正常经营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可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及如何调减租金。调减的幅度,可以参照相关国有房屋租金的调减做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三)关于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合同解除、免责、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本次疫情本身属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情形,全国人大和多地高院已明确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承租房屋无法营业,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应予支持。同时承租人除应证明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还应证明以上障碍是疫情(不可抗力)所导致,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如租赁合同订立于本次疫情暴发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当能够预见疫情可能对其履约造成的影响,则不可以适用。且基于租赁房屋暂时不能使用、承租人短期迟延交付租金等事由而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亦不宜支持。

  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依照《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认定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未构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但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显失公平、可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承租人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予支持。但因此解除合同的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认定。

  二、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问题的应对

  房屋租赁合同尤其是商业用途的租赁合同更具有长期性,随着疫情发展变化,这类租赁合同的履行,特别是在商场、宾馆、餐饮等行业影响较大,需妥善化解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矛盾,推动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根据近期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地方高院出具的参考的意见,可知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把握的原则如下:

  一是和解优先,促进和引导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沟通、协商解决纠纷,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法院对此类案件亦加大调解力度,鼓励以调撤方式解决相关案件。

  二是尊重约定,通过缓交租金、延长租期等措施,依法促进合同继续履行,防止各方损失继续扩大。

  三是共担损失,根据履约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适当调整租金及违约金,由双方共担合理损失。

  四是利益衡平,根据租赁房屋性质、规模、用途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对灵活的裁判思路。

  三、妥善处理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建议

  (一)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希望通过不可抗力寻求救济,免除责任,应当将合同因疫情导致的履行障碍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以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障碍的证明文件。

  (二)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从促进合同继续履行的角度出发,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疫情发生之后,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尽量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承租人先行交纳租金,防止因己方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然后再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合同,减免租金。

  (三)注意固定和留存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对解除或变更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无论当事人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还是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减免租金,都应当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涉疫情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和留存有关疫情发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证据。比如,政府针对疫情发布的相关政策,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承租人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入院治疗的证据;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停产、停业以及经营收入骤减的相关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协商沟通的,应保留相关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

  (四)谨慎合理选择请求权基础

  对疫情性质的确定因个案的不同而存有差异,合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亦应谨慎选择请求权基础,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进而确定是要求变更合同还是要求解除合同,防止请求权基础选择不当而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在疫情仅是对承租人的经营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此时,承租人基于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减免租金的请求更为现实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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