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1-06-10 08:48:17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租赁合同范文八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租赁合同范文八篇

租赁合同 篇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设备

  1.名称:

  2.数量:

  3.质量情况:全新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设备用途

  第四条保证金

  1.金额:______

  2.租赁支付方式:______

  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年3、6、9、12月,25日前支付下一季度租赁费用,不能按时支付租赁费用的,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超期利息。

  3.续租方式:如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交付相应的租金即可续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设备安装时间

  甲方收到乙方全额保证今后10个工作日内,上门安装。

  第六条甲方的全力和义务

  1.定期维护设备,更换耗材。

  2.出租房不承担本协议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承租协议规定的期间拥有设备的合法使用权并享受甲方免费提供的售后服务。

  2.按协议规定缴纳租金,合理使用设备。

  3.妥善保管设备,配合甲方保养设备的售后工作。

  4.不得买卖、抵押、质押、损毁净水设备,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改动设备的任务部位及部件。

  5.租赁期间,承租方对净水设备具有保护监管责任,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设备损坏的,所产生的维修费用或零部件跟换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能解除合同,违约金约定如下:

  1.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除支付利息外需向出租房偿付违约期间20%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支付租赁费2倍的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需向甲方支付设备施工安装及工程设备款2倍的违约金。

  3.如承担方变卖了租赁设备须向出租方偿付所有被变卖设备的2倍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注意事项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出租的是空房,不收转让费,乙方租期内不得转让店面(换店里的经营者或换工商税务等营业执照上的人也视为转让)。

  2、甲方将位于_____县新建北路____号的一间店面出租给乙方使用(卫生间与甲方共用),租赁期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 月___日止。店租按市场价格相应调整。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使用,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若需改变经营范围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同意后方可执行。租赁期满,乙方如要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____天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如没提前____天通知,须赔偿甲方____天的租金。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协议签订时乙方应交甲方履约保证金________元(大写____仟____佰元整),租期满后无息退还。该店面每月租金为______元(大写____ 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租金每____缴交一次,每______须提前___天缴交清下____的租金。

  5、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按原价或原物赔给甲方。

  6、水、电费甲方以表的实数每月向乙方按商业标准收费、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缴纳,如装修,卷门维修,卫生、房产税费等所有经营费用。

  7、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所有固定装修(甲方要求拆除外的项目除外)不得拆卸、转让或破坏,应无条件留给甲方。

  8、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出售该出租的房屋,出售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9、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退还押金和未用完的租金并赔偿乙方与和履约保证金相等的违约金。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退租的,乙方已交的房租和押金不退。

  10、乙方应及时缴清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另加按日租金的0.5倍支付滞纳金;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另加支付原日租金一倍的滞纳金,逾期达____日未付清租金或租赁期满及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自行撬开店铺从店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收回店面,没收押金。乙方损失甲方概不负责,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自然终止。

  12、乙方须遵守国家及市场管理部门的规定,服从管理,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等,一切消防、安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附件: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及装修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表现数:_______吨 电表现数:_________度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 篇3

  家里在西城六部口有一自管公房(平房),承租人是爷爷的名字。孙子,爸爸,叔叔的户口都在此处。孙子名下无房产。家中无纠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如何办理。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律师为您解答: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都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即可。孙子的户口在该房屋中,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如果你们家庭内部没有纠纷,直接按照产权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到孙子名下。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

  有权申请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孙子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

  2、如何办理?

  直接向该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并提出变更到孙子名下的申请即可。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3、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

  变更承租人不需要单独说明家庭情况,只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即可,这个申请书产权单位都有表格的,你到那里简单说明家里需要变更承租人,填表并按照工作人员给你提示的要求提交产权单位所需材料即可。

  情况基本包括房屋原来的承租人信息,共同居住人以及户籍信息等,以表格内容为准。具体你咨询产权单位即可得知。

  4、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从程序上来说等同换房,但实际房屋一般不会变更,处分你现在的公租房不适合居住或者产权单位有其他用途,当然如果你需要换也可以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根据你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调换。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方便学员学琴,甲方为所租出的钢琴提供以租代购服务,在乙方将钢琴买回家以后,无论乙方因为何种原因(如中途掇学、钢琴出现质量问题或乙方感觉钢琴不是物有所值等原因),都可以变换成租赁的形式将琴退给甲方,甲方将按琴的品牌种类收取租金,因人为损坏或内部机芯进水(包括饮料等液体污物)、鼠害等退琴时需要双方另行协商。为保证双方的诚信度,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型号、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产地、成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年; 6.有无破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押金:___________元;钢琴零售价为_________ ,双倍押金免租金____________元,

  8.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9.附件:□琴凳____________元;□节拍器______________元;□防潮管___________元;

  □琴罩____________元;□缓降器______________元;□擦琴布___________元;

  □蜡水____________元;□脚 垫______________元;□其 它____________。

  10.以上附件琴凳为钢琴配套附件,其余均为消费品,根据乙方需要另外配置。

  11.运费由乙方支付。

  12.租金按照琴的售价每年会有所调整。

  13.在租赁期内,钢琴的维护费由乙方承担。

  14.钢琴放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签字):

  电话:6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赁合同 篇5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第1条 宗旨

  1.1甲方将自己享有的“xx品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许可乙方在一定范围内有偿使用,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特许并按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1.2甲方已明确告知受许人,项目投资有风险,选择项目须谨慎,乙方完全同意接受上述内容,并同意全额投资加盟店,愿意独立承担加盟店的投资风险,维护并提升四川xx品牌餐饮有限公司品牌的形象。

  第2条 加盟条件

  2.1乙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社会关系、无不良嗜好(嫖、赌、毒、酗酒等),并能全职、专注经营甲方的特许项目。

  2.2乙方应为独立经济实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3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有长期经营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事业并将其发展壮大的意愿。

  2.4乙方应具备交通便利,停车方便,面积500m2以上,可用于餐厅经营的场所(具有自有场地或在五年或以上租期的租赁场地)。

  2.5乙方拥有经营本项目足够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风险。

  2.6乙方能严格执行甲方的经营模式,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对经营项目的统一规范、统一定价、统一品质要求,乙方须向甲方统一采购专用配方底料及主要调辅料;乙方能理解和接受甲方的经营理念,支持和尊重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经营督导管理,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

  2.7乙方必须保证其在加盟经营过程中,一直符合加盟条件,遵守加盟规则,如有不符事项,愿接受甲方指导直至无条件取消其加盟资格收回本合同中1.1所述的使用权。

  第3条 特许区域范围及期限

  3.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 市 区(县)开办特许经营店壹家。

  3.2经营项目:xx品牌火锅。

  3.3乙方需要扩建或增建新店,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查、调研后经书面审批,甲方同意乙方扩建或增建新店时,乙方须按甲方审批要求执行。

  3.4特许经营期限为: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

  第4条 款项

  4.1乙方在签订加盟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 元特许加盟费用。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4.2乙方应每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权益金元/年。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年)

  4.3乙方应交保证金 元(大写: 万 仟佰 拾元)待合同期满乙方退还全部物品、资料且无

  拖欠甲方任何款项后,甲方一次性退还。

  4.3.1保证金不计息。

  4.4甲方按以下价格标准及配送方法向乙方供应xx品牌品牌专用配方底料及相关辅料;

  4.4.1火锅底料价格 元/公斤。(大写:拾元角 分/公斤) 火锅清油价格 元/公斤。(大写: 拾 元 角分/公斤)

  4.4.2xx品牌品牌专用配方底料及相关原辅材料供应实行先款后货原则,乙方根据需求向甲方物流配送中心提前15天申报品种及数量,一次性支付所需货款及运费,甲方查收货款后应在72小时内(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除外)发送到火车站货运部或长途车站或零担货运处或航空货运处发运。

  4.3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xx品牌品牌专用配方底料及相关辅料价格可在原材料价格浮动范围内作适当调整。4.4员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培训费用收取方式另议。

  4.5乙方员工在甲方培训期间:

  4.5.1.1经理以下人员培训费元/天/人;食宿费 元/天/人。

  4.5.1.2经理级以上人员(含经理)培训费元/天/人;食宿费元/天/人。

  4.5.1.3总经理(含店经理)人员培训费元/天/人;食宿由甲方安排费用自理。

  4.6本合同中所涉及之费用、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5条 组织类型

  5.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用、承包关系,也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5.1.1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具有代行甲方行为的权利,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乙方的行为和劳动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

  5.1.2乙方独立申请办理工商登记,采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5.1.3若乙方或乙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负担其民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而损害了甲方的任何利益,乙方必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5.2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接受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第6条 法律责任

  6.1乙方不得将甲方特许提供使用的商标、标识、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特许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更改、污损甲方的商号、商标、标识、招牌、徽匾等。

  6.2乙方使用甲方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方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甲方如因乙方的擅自行为而被牵涉承担民事责任的,除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力外,乙方还须承担甲方为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解决纠纷所花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名誉损失费等)。

  第7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的权利

  7.1.1甲方在特许乙方加盟后,仍拥有该商标和图案的全部权利,可允许本区域之外、本区域特许期外的其它人使用。

  7.1.2甲方拥有xx品牌品牌专用配方火锅底料、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模式及锅底配方的全部权利。

  7.1.3乙方在合同期内擅自停业经营特许项目(擅自停业7天以上即视为停止经营),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乙方的特许加盟权,不退还其所交费用。乙方欲转让其店铺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7.1.4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营操作、财务审计、成本控制、广告宣传操作、营销策划相关指导。

  7.1.5对乙方不执行标识规范,不执行统一经营策略、质量标准、项目专一者,甲方有权批评、责令整改、处以罚金、中止支持,直至终止合同和收回特许权。

  7.1.6若乙方的经营给甲方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无条件取消乙方加盟资格,并追究乙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7.1.7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条款,监督乙方经营行为。

  7.2甲方的义务

  7.2.1维护品牌、保护品牌。

  7.2.2负责本特许项目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和创新开发,提供督导、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7.2.3确保xx品牌品牌专用配方底料及时供应,提供相应售后服务。

  7.2.4提供本特许项目有期限的商标、服务标记及其它商业符号的合法使用权。

  7.2.5提供xx品牌专用火锅底料、xx品牌专用火锅清油、袋装清油火锅调料、鱼调料和菌汤调味料、企业文化、企业荣誉铜牌、专用锅具、餐用具、服装、专用调味品及相关辅料物品的配送。

  7.2.6提供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评估。

  7.2.7提供统一的店面装修平面规划示意参考图。

  7.2.8保守乙方经营、人事、经济等商业秘密。

  第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的权利

  8.1.1有权在特许期内、特许范围内经营甲方授权的项目,使用相应的特许商标、图案、专用配方底料及原辅料、广告宣传及营运手册、员工手册、培训手册、人事管理手册、成本控制手册等保密资料。

  8.1.2有权向甲方进行技术咨询和请求技术支持,若乙方邀请甲方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甲方免收服务费;但乙方应现金支付甲方人员往返交通费(实报实销),并负责免费安排甲方人员食宿。并对甲方人员进行工资补助(元/天/人)。(公司老总、技术总监、行政总厨、调味师傅及经理级人员按硬卧报销,特殊情况例外)

  8.1.3甲方派往乙方工作人员工资:前期筹备经理元/天/人、前期筹备总厨 元/天/人。

  8.1.4甲方代乙方招聘人员工资:外派经理 元/月、前厅主管 元/月、前厅领班 元/月、服务员 元/月、调味师傅 元/月、墩子组长(兼特色菜师傅)元/月、墩子师傅 元/月、小吃师傅 元/月、凉菜师傅 元/月。乙方应和上述人员签定劳动用工合同。

  8.2乙方的义务

  8.2.1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质量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督导支持,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整改。

  8.2.2乙方应在正式营业之前办妥所有营业所必需的证照。

  8.2.3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前一月经营报表上报公司财务部审计。

  8.2.4乙方必须在 年月日以前准备好场地,并开始营业。

  8.2.5不在特许期外、特许范围外使用特许模式、商标、图案和专用配方底料和专有技术。

  8.2.6有关劳动报酬、工商、治安、税收、卫生、行政性收费、税务及行政处罚等事项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8.2.7有关劳动保护、工伤、事故、疾病、意外伤残、安全等问题,由乙方独自承担。

  8.2.8严格执行甲方规范的质量标准,不得改变锅底配制标准,只能使用甲方提供的专用配方底料及相应配制标准,确保锅底及菜品品质。篇三:火锅餐饮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火锅餐饮有限公司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甲方:(特许方): 乙方:(受许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

租赁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甲方将张家坂、大垅坂、船山脚下坂、富家坪坂、四大片大约两百亩向上,以乙方丈量水田面积为准。

  二、每亩价格为叁佰元整。

  三、交付方法:自合同签订签字日生效后,乙方预付甲方百分之五十(即叁万元整)。第二批是农历xxx年乙方来响水打田再付百分之三十(即壹万捌仟元整),余款到割禾前付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

  四、乙方所承包的水田范围内的水路由甲方负责,乙方出资全修,另外不能有插花田影响承包人的利益。

  五、乙方在承包期内,如发生与同坂同村的人和事的纠纷,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出面处理,有故意无理取闹者,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份内的责任。

  六、不论抽水机、打田机、割禾机及人工的调配,乙方自主负责,甲方不得干预,只能积极配合。

  七、违约责任:乙方在农历xxx年4月底前一定要开工,如退后甲方有权处理并罚没乙方的预付金。

  八、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开工,甲方还没有将两百

  亩水田拢齐,甲方属违约,并退回预付金外另赔偿乙方叁万元整。

  九、以上协议签字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未尽事宜,双方再议,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证人、当事人各执一份。

  附:有各村民承包的田亩数为依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签字:

租赁合同 篇7

  甲 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

  丙 方(代理方):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大连市房地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租赁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大连市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为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使用。除甲乙双方 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此房屋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租、 转借该房屋。

  二、甲方对该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提供房产证明与身份证明,并保证此房屋产权清楚,如有关于此房屋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乙方租赁前办妥,如有纠纷均由甲方负责清理,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为 止。

  2、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3、租金支付时间及金额:租金分次付清:(提前一个月付下一年房款)

  四、保证金:

  签定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待合同期满终止时,在查明乙方并无拖欠房屋租金及应付款项等,并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无人为损坏后,甲方须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有损坏及欠费情况,保证金不足,乙方应支付不足金额。

  五、费用的承担:

  甲方承担的费用:物业费、中介费

  乙方承担的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宽带费、房屋租金发票

  六、代理费的支付与说明:

  此房屋代理费为人民币性付给丙方。此项费用只是作为乙方通过丙方承租甲方上述房屋的代理服务费。甲乙双方无论任何原因致使房屋租赁期间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除代理方有过错),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代理费将不予退还。

  七、维修养护及居住安全责任:

  1、租赁期内:

  (1)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维修养护由甲方负责;

  (2)因乙方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所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维修责任方延误维修或维修不当,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在交付该房屋给乙方使用时,应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出租使用时符合安全正常使用的要求。

  3、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需要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 修及设置,需要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楼宇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有喧哗或骚扰邻居之举动,若乙方受到投诉,仍不予改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品及从事非法活动,经甲方通知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者疏忽(如水管未关、煤气未关、电源使用不当等)造成本住宅和楼下及全楼其他人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7、如乙方需要甲方开具该房屋租金发票,甲方应予以配合,所需税费由乙方承担。

  八、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则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代理方,经甲方同意则续签合同。

  2、租赁期满,如乙方不续租,乙方在搬走时应保持屋内清洁,设施完整。

  九、违约责任:

  1、因一方没有履行本合同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拖欠甲方房屋租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屋内所有物品甲方有权处理,所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3、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外,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2个月的租金;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2个月的租金,并将保证金及剩余租金返还给乙方。

  十、免责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三方免责。同时甲方按乙方实际租住天数退还剩余租金;

  1、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继续出租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 震、洪水、战争、军事行动、自然灾害等)。

  2、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3、租赁期内该房屋地产因政府规划决定拆迁的,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细则》执行。

  十一、合同的生效(含房屋附属设施登记表):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定并在该房屋出 租后,甲方根据房屋租赁条例自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手续;乙方入住后24小时内到所在地派出所登记,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二、双方协商一致的附加条款如下:甲方为乙方提供大连市 停车位2个,分别为号停车位。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诉到当地法院裁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就有关本次租赁的相关证明(房产证明、身份证明等)已互验收并认可。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 身份证: 电 话: 电 话:

  丙 方: 签约人: 电 话:

  签约时间:

租赁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根据20xx年元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鉴于双方权力、利益、责任、义务等,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现就甲方租用乙方为女友事宜签订以下合同:

  一、租用条件:乙方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下协议生效:年龄岁,身高cm~cm,体重Kg~Kg,大专以上学历,端庄漂亮,性格和善,有正当工作。

  二、租用时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共计天,每天基本租金元人民币,额外收入另计。

  三、甲方承担往返路费、服装费、礼物费、给老人和小孩儿的红包费、骗父母、三姑六姨、各位亲戚道具费。骗局结束后,小礼品或服装等需归还甲方,如果甲方赠送,乙方可坦然接受,无任何不道德行为及责任。

  四、乙方在出租时间内,需与甲方家人拍照,甲方将按照每单张5元,多张20元,录像每半小时50元,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算,超出半小时以实际时间计算,支付效果使用费。故拍照时尽量做到表情自然,如果效果有损甲方家人形象,甲方将拒绝付此费用并追究责任。甲方对版权有保留权,如作商业用途,需经乙方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

  五、给父母、长辈、老人敬酒,红酒每杯5元,啤酒2元,饮料和白开水不计费。有白酒相劝时乙方有权婉言相拒。但对嗜酒如命,以至酒后失常跳舞、卖弄或者胡言乱语,引起甲方家人不安的行为,必须赔礼道歉并扣罚当日租金,赔偿甲方精神损失费200元。对甲方父母如同甲方一样叫父亲母亲,甜言蜜语一次奖20元。冷淡一次罚20元。

  六、甲方为应付父母及客人,须发生与乙方牵手、拥抱、亲吻、同床的场面。牵手每10分钟付费20元;拥抱一次10秒内20元;亲吻(只限于额头与脸部,不得接触到嘴唇)一次一秒收费50元,如有烟抽或者口臭,需加付50元;同床需预先交1000元防失身保证金,并不得动手动脚乘机擦油,乙方可传防贞衣或棉衣棉裤。

  七、甲方不得对乙方做出侮辱和粗暴行为,甲方不得对乙方做出挑逗勾引行为,如乙方自愿与甲方巫山云雨,需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价格不得超出市场价,只需在基本租金上增加付费,事后不得要求甲方付责任。

  八、乙方在出租时间内,外表可以伪装善良,但要心态端正,温柔体贴、善解人意、微笑服务,出得厅堂入得厨房,任劳任怨,始终以满足甲方父母要求为原则,不得当面拒绝甲方父母提出的要求,违反一次扣款20元,第二次扣款40元,第三次扣款80元,以此翻倍累计。发一次小姐脾气扣款100元,发二次小姐脾气直接终止合同,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乙方在出租时间内,所收甲方家人红包、金银珠宝、贵重物品需当天晚上交给甲方,并当面点清,如发现缺少,除赔偿外扣款300元,并交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查处。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需每天结算租金,当天晚上12点前现金支付乙方。

  2.合同期间,甲方为乙方购买财产险、意外伤害险、人生安全险及其他必要保险。

  3.甲方在结算租金时要考虑适当支付小费以鼓励乙方的表现。

  4.乙方在结算租金时,对合理扣款部分不得一哭二闹三上吊。

  5.合同结束后原则上互不干扰。

  十一、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遵守以上条款、半途开溜、露马脚被识破,除偿还甲方所付出的各种费用外,需赔偿甲方300元人民币。

  2、乙方如果在出租时间内红杏出墙,寻欢偷腥,甲方将有权终止合同,对其产生性病、肚皮隆起等后果甲方概不负责,乙方需偿还甲方各种支出费用及损失。

  3、甲方如果不遵守合同条款,找块豆腐撞,但不得将豆腐损坏,污染环境。

  十二、本合同自出租日起生效,在合同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实用】租赁合同范文八篇】相关文章:

1.【实用】租赁合同范文六篇

2.【实用】租赁合同范文9篇

3.【实用】租赁合同范文5篇

4.【实用】租赁合同范文6篇

5.【实用】租赁合同范文10篇

6.【实用】租赁合同范文九篇

7.【实用】租赁合同范文8篇

8.【实用】租赁合同范文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