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1-07-12 22:06:56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租赁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5篇

租赁合同 篇1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应该主动找房东进行续签,如果不续签就应该即刻搬离,不续签也不搬离的需要缴纳违约金吗?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租赁合同到期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搬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续租的,应立即搬离,如果继续居住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迁时,可要求房客立即腾房。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

  违约金的形式: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2

  需方(甲方):

  供方 (乙方):

  1、甲乙双方经协商特定如下事项:

  乙方为甲方提供音响灯光摄录设备一批,(详见附件),承担澳亚公司演出活动的设备租赁及运输安装技术服务总的费用定为¥元(大写: )由甲方付给乙方。

  2、录制及演出日期:年 月日。

  3、付款方式:演出顺利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付清账款,即大写: 。

  4、质量要求和标准:乙方保证所供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保证甲方良好的演出效果。

  5、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进度紧密配合。在预定的时间将设备安装完毕,保证顺利演出和录制。

  6、如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遇天气和其他人为原因使活动不能举行或中途中断(即音响灯光以外的因素),与乙方无关。

  7、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既生效。

  8、甲方负责安全的电力供应到舞台附近 350 个千瓦以上。

  9、设备租用期间的设备安全问题由双方共同负责。

  10、设备安装期间的工作人员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演出和

  装台期间的安保问题由甲方负责。

  11、合同未能详细约定的事项。双方在互相理解合作发展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代表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代表人:

租赁合同 篇3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月日 施工项目:

  根据《合同法》,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品种、数量、租价及价值

  上述租赁物资数量及品种按双方经手人签字后的发料单为准。同时,甲方应提供与所拿取租赁款等额发票,否则乙方有权不予支付该款项。

  第二条: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期计算: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至租赁物归还之日(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超出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三条: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收取租金的标准:

  第四条:押金。押金按租赁物价值的%计算,乙方先付押金后提货,押金不抵作租金。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时间。

  第六条:租赁物交付方式:

  1、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应将租赁物交付的时间、规格、数量提供书面清单给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到甲方验收提货。

  2、乙方如需要甲方代办装车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装车费( 元/吨),运费 元/吨(不足 吨算 吨)。

  第六条:归还租赁物。

  1、乙方归还时,必须先到甲方核对租赁物的数量、规格,乙方运到甲方指定仓库验收,卸车、堆放费(元/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对租赁物资进行验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其修理费和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费支付办法:

  第八条: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提供租赁物租金的%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支付质量不合格租赁物租金的 %的违约金;

  3、如租赁物无法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提供租赁物租金的%的违约金;

  4、如因租赁物存在权属瑕疵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租赁物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的 %的违约金。

  第十条: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欠费的 %计算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3、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 %,租期为不定期。

  第十一条:变更。租赁期间甲方将所有权转移第三方,应正式通知乙方,新的所有权人即为本合同的甲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乙方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日期:

  地址:日 期:

租赁合同 篇4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设备

  1.名称:

  2.数量:

  3.质量情况:全新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设备用途

  第四条保证金

  1.金额:______

  2.租赁支付方式:______

  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年3、6、9、12月,25日前支付下一季度租赁费用,不能按时支付租赁费用的,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超期利息。

  3.续租方式:如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交付相应的租金即可续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设备安装时间

  甲方收到乙方全额保证今后10个工作日内,上门安装。

  第六条甲方的全力和义务

  1.定期维护设备,更换耗材。

  2.出租房不承担本协议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承租协议规定的期间拥有设备的合法使用权并享受甲方免费提供的售后服务。

  2.按协议规定缴纳租金,合理使用设备。

  3.妥善保管设备,配合甲方保养设备的售后工作。

  4.不得买卖、抵押、质押、损毁净水设备,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改动设备的任务部位及部件。

  5.租赁期间,承租方对净水设备具有保护监管责任,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设备损坏的,所产生的维修费用或零部件跟换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能解除合同,违约金约定如下:

  1.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除支付利息外需向出租房偿付违约期间20%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支付租赁费2倍的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需向甲方支付设备施工安装及工程设备款2倍的违约金。

  3.如承担方变卖了租赁设备须向出租方偿付所有被变卖设备的2倍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注意事项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服装租赁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的名称及数量

  1.租赁物名称:__________。

  2.数量:__套(其中男装____套;女装____套)。

  3.服装具体款式、颜色、型号详见本合同附件(略)。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上述服装用于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日。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服装与本合同附件一(略)中所列的服装完全一致,同时应保证服装的干净、完好无损,且在租赁期限内状况良好,能够正常使用。

  2.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服装。

  3.为保证乙方活动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另行准备____套相同型号、款式、颜色的服装备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用途使用服装。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服装转租给他人使用。

  3.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应于____个工作日将所租用服装归还与乙方。

  第六条 租金及给付方式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乙方在收取服装时一次性支付租金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甲方应开具正式发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依合同约定提供干净、完好服装给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该损失。

  2.如甲方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服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该损失。

  3.乙方如未能依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 变更与补充

  1.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式_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5篇】相关文章:

1.【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10篇

2.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八篇

3.【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8篇

4.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10篇

5.【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八篇

6.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五篇

7.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九篇

8.【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7篇

9.【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锦集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