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合同

时间:2022-11-05 16:40:58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租赁土地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赁土地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租赁土地合同

租赁土地合同1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租赁土地合同2

  甲方:户县**乡周贵**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户县五竹乡周贵**村所属土地约 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乙方租赁土地的用途为 。

  租地界址 。

  二、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及支付办法:

  1、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2、租用该地的面积、金额:该土地面积为 亩;每亩年租金为1000元/亩,壹年的租金总额为 元。

  3、付款方式: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于每年的 月 日交纳给甲方 。

  三、土地租赁协议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五天内将乙方租用土地的界址范围划定,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达到乙方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4、如因乙方开发该块土地而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5、如果乙方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办理各种手续, 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7、租赁期内,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四、土地租赁协议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

  2、乙方在承租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策划。

  3、乙方在承租期间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承租期满乙方有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五、土地租赁协议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年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开发该土地过程中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在问题解决前,乙方有权延付租金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承租期满若不再续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在该土地上投入的资产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处理。

  八、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土地合同3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使用权,所租赁土地四至为:(略)

  二、租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为止;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租用期间乙方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费,土地税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所赔偿的土地费归甲方所有,地上建筑物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应当在每年的合同签订日起10天内向甲方交租金,甲方应保证和维护乙方使用该地。

  六、租金标准:每年每亩租金元整;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涨租,若甲方违反规定随意涨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如没有如期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对乙方负任何责任。

  七、若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征用当年租期超过半年的,租金以________年计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征用的,租金按剩余土地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八、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前合同自然终止。

  九、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执行中如有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

租赁土地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字第 号租赁合同,现因 ,使 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协商,双方愿意解除位于 (铺位)的租赁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于XX年1月16日前将铺位退回给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伍佰元(¥500.0)违约金,逾期达七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铺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必需于XX年1月16日前在工商部门办完营业执照迁址或注销手续。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柒仟元(¥7000.0)按金外,还需支付共计柒仟元(¥7000.0)作提前解约赔偿金,总合计壹万肆仟元(¥14000.0)。

  四、双方再次证明,XX年6月1日至乙方解约退租当日,租金为每月共计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正(¥2200.0),在此期间涉及金额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据均不作实,以防产生纠纷。

  五、甲方于乙方退租当日,一次性结清应付金额,乙方以收据收款。

  六、乙方不得损坏铺位内设施和装修,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乙方退租当日,甲乙双方当面销毁所签《租赁合同》正本。

  八、XX年1月16日起,在此之前双方所签定的所有租赁合同终止作废。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租赁土地合同5

  甲方(出租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部分土地出租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新菜园和竹头坑的土地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用地。

  二、租赁期限为壹年,从20__年元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出生租土地的地界。

  本协议租赁地1:新菜园,东界为道路,南邻曾典祥,西邻曾友凡,北界为道路。

  本协议租赁地2:竹头坑,东邻姜伟香,南邻曾理凡,西邻曾庆山,北邻曾柏凡。

  四、土地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土地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整,大写壹佰贰拾元整。乙方 11月30日前付清租赁费。

  五、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当于自土地收回之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土地租金(按天计算)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其他损失。

  六、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出租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出租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乙方不可以在该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厂房等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

  八、乙方不可将承租的土地转包,转租或入股等形式再流转。

  九、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收租凭证。

  十、本协议生效后,国家对该宗土地的扶持资金由甲方直接享有。

  十一、承包期届满后,本协议租地内的附作物应处理干净。

  十二、该宗土地本届租用期满后,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商定租赁费标准,但乙方有优先续承租权。

  十三、在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则土地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附属物及在土附作物等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按照征用土地实际面积,乙方减少相应土地的承租费。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土地合同6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弃土场管理,快速推进__市又好又快发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考虑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集体土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__________________亩出租给甲方用于__区建设项目建设开挖的弃土堆场(今后征收该宗地时,征收面积以国土管理部门测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二、租用时限:租期暂定为3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租期到期后,因甲方需要,甲方将继续租用该宗地,双方完善续租手续,续租租金结合上级调整的年产值标准作相应调整。

  三、土地租金:

  1、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使用年限为支付依据,按耕地187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租金,即___________亩×1870/亩=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租地范围内的林果木及有关地面附作物,甲方按简府发[20__]25号文件规定,据实清点后甲方直接分户补偿到所有权人。

  四、青苗补偿:甲方按简府发[20__]25号文件标准,首次租地时,甲方应支付1300元/亩青苗费,即___________亩×1300元/亩=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3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青苗补偿费及两年的土地租金给乙方。

  六、由于弃土场产生的安全及排水问题由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农民生产生活及出行安全。相关问题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但必要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处理解决。

  七、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商议。

  八、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补偿资金到位,乙方将所租用的土地给甲方使用。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补偿到位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土地合同7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____县____乡____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1.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县____乡____养猪场出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2.租赁期限为肆年,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租金总计____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____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____%;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4.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供乙方使用;租赁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配合乙方,努力争取养殖场母猪、肥猪、小猪等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给乙方(饲养方)。

  7.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出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属于猪苗、生猪搬迁、养殖等补偿金应补偿给乙方;属于甲方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设施等赔偿应补偿给甲方。

  8.租赁期间,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10.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

  1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定执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2.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所属村委会____份,主管部报存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土地合同8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了发展企业,搞活经济,充分利用我村有利条件的土地,促进企业发展,经研究,分别对前期合同已期满和填塘办厂,做出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租用甲方用地水塘,用地面积0。45亩,按照物价递增,定为租金每亩第一年万元为基数,以后按照物价升幅,每亩每年增加元,如此类推。每年牌照费 元,企业管理费元,每年应上缴人民币金额由企业财会核定按照年限列表计算上缴数字。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租期定为15年,由20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为合同终止。

  第三条填土费负担,如甲方填塘办厂,乙方一次性交填土费万元给甲方(每一市亩计),不计利息,期满后不返还给乙方,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在租用期内,属镇以上下达的各项征收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办厂报建、扩建,水利费,及消防费,镇企业管理费,用电增容费,通电线路负担,自来水接管费,排污水渠及道路修建分摊等。通电线路、道路及水渠由管理区组织,规划布局,经济负担分摊给各。

  第五条在办厂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或镇征用土地时,甲方可按征用面积减除租金,属全部征用的,甲乙双方应终止合同,并交清甲方应上缴款项。如上级对土地有补偿款的属管理区收入,厂房停产补偿属乙方收入,甲方不补偿乙方的厂房拆迁补偿,乙方停产停工及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各厂经营要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财务专账,每月要送月报表给甲方。

  第七条乙方要按季度上缴上述费用给甲方,如不按期上缴的,甲方有权按银行利息另加收20%。甲方不负责任何贷款,乙方自筹资金办厂。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村财会、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订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租赁土地合同9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村民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村民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龚家湾村抬填区范围内水田面积__________亩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租赁时间

共三十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承包租赁费用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由甲方按叁佰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三、费用支付方式

甲方必须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该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xx乡人民政府、龚家湾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租赁土地合同1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发展农村经济,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出租给乙方..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面积和位置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位于(详见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平方米(亩),由东向西、由南向北延伸,具体情况和范围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图。

  2.甲方根据本合同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租赁地块的地下资源、埋藏物等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内。

  第二条土地的使用

  1.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的目的是

  2.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租赁用途须经国土部门批准。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必须经甲方和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用途。

  3.乙方如需在该地块上建设相关建筑设施,须经甲方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为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交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每年_ _前按时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第一年租金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全额支付。

  2.乙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1)转入甲方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帐户名:

  账号:

  (2)现金交割。如果双方同意以这种方式支付租金,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相应的收据..

  第五条土地转租和抵押

  乙方按照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分租或抵押。如需转租或分租,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甲方应申请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需要协助,乙方应尽力协助。

  2.合同期满后天内,乙方应配合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

  第7条地面上物体的位置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地面上的所有作物、秸秆或其他附着物应自行清除。

  第八条土地上新建建筑物

  乙方如需在租赁房屋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土地租赁期满后,双方应签订承租人新建筑物处置协议。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

  2.按合同收取租金;

  3.保证乙方独立经营,不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4.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将土地重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使用和经营租赁土地;

  2.享有租赁土地的收益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公共设施使用权;

  4.按照合同按时支付租金;

  5.不使用已取得租赁经营权的土地抵减债务;

  6.租赁土地上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乙方因违法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后,本合同方可变更或解除。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难以履行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将约定的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在逾期日期将约定的土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土地被国家建设征用,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应根据乙方租赁经营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未使用期限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6.如甲方多次出租土地或擅自断水断电、断路,导致乙方无法经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乙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7.本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应被视为违约。除非另有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如甲方未能按时将约定的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租金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逾期未能按时交付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4.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变更或解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除依法或按约定免除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

  5.转租经甲方同意后,因甲方原因导致转租合同无法履行,给转租承租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

  1.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的履行同时终止。乙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天内,根据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进行处置。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一天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登记。

  3.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土地所属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报国土资源局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赁土地合同11

  甲方: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组村民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_________村_________区范围内水田面积_________亩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租赁时间:

  共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承包租赁费用: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由甲方按叁佰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三、费用支付方式:

  甲方必须在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该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附则: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_________乡人民政府、_________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租赁土地合同1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 ,面积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具体以

  合同附图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 。

  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至 年。每年租金为 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租赁土地合同1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指定土地概况

  土地位于:条青高新区(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面积: 亩。

  土地用途: 。

  第二条委托事项

  关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中介服务,协助甲方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中介费用

  1.在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乙方应协助甲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2.经买卖双方协商,转让金额为人民币/亩,合计人民币(大写:整)。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由买卖双方分别完成,与乙方无关;所有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缴纳,与乙方无关..

  3.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乙方有权按照标准和方式收取中介服务费。

  4.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为5万元/亩,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圆)。

  5.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无条件将上述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银行: ;账号:)。

  6.履行本协议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款的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五条其他事项

  1.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由甲方依法评估、认定和承担,与乙方无关..

  2.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与乙方无关,只是货款和土地使用权属于变更登记事项,合同双方分别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不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3.甲乙双方应保守属于转让合同另一方和双方的商业秘密。

  4.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年__月___日

租赁土地合同14

  甲方(出租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部分土地出租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新菜园和竹头坑的土地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用地。

  二、租赁期限为壹年,从20xx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出生租土地的地界。

  本协议租赁地1:新菜园,东界为道路,南邻曾典祥,西邻曾友凡,北界为道路。

  本协议租赁地2:竹头坑,东邻姜伟香,南邻曾理凡,西邻曾庆山,北邻曾柏凡。

  四、土地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土地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整,大写壹佰贰拾元整。乙方 11月30日前付清租赁费。

  五、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当于自土地收回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土地租金(按天计算)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其他损失。

  六、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出租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出租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乙方不可以在该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厂房等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

  八、乙方不可将承租的土地转包,转租或入股等形式再流转。

  九、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收租凭证。

  十、本协议生效后,国家对该宗土地的扶持资金由甲方直接享有。

  十一、承包期届满后,本协议租地内的附作物应处理干净。

  十二、该宗土地本届租用期满后,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商定租赁费标准,但乙方有优先续承租权。

  十三、在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则土地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附属物及在土附作物等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按照征用土地实际面积,乙方减少相应土地的承租费。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土地合同15

  出租方:

  身份证号:(简称甲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简称乙方)

  甲方将现有整栋楼房及门前土地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地址:仁寿县视高镇兴家村八社。

  一、租用时间从20xx年十月一日起至20xx年十月一日止。租用时间:二十年。

  二、使用性质:乙方经营水泥、沙石、瓷砖等建材物资。

  三、租金:每年贰万陆仟元(26000元),乙方不得无故将房屋及土地转租他人。

  四、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经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回土地房屋。

  五、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租金。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不得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按照房屋租金的10(十)倍赔偿对方。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后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

  签定时间:xxxx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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