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赁合同

时间:2021-03-28 11:23:49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船舶租赁合同4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船舶租赁合同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船舶租赁合同4篇

船舶租赁合同 篇1

  租作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同意将____船____马力____吨租给甲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____工作,甲方只有调度权,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船长负责。如甲方需要在船上进行另增设备等工作,必须经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对船体及船上设备的损坏,退租时由甲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驾驶造成损失乙方自理,特殊情况造成损失,按海事章程办理。

  3.船在租期内,因气候(大风、雨、雾)等原因滞船均包括在租期内,但机器发生故障或者船上责任在24小时内照收租费,超过24小时由甲方通知乙方按已收租费退给甲方。

  4.无论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政府法令和军事行动等情况,甲乙双方受损,呈请上级按海事处理。

  5.租用期定为____年,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乙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船舶调回,另行安排任务。

  6.租金每月为____元,合同生效日起乙方即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超期部分按日计收。

  7.燃料由____方负责,但____方需协助,其费用由____方承担。

  8.装运乱石石子等特殊物资的船舶由甲方负责配备铺垫船板等,以保护船体。

  9.双方接交船舶地点____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12.未尽事宜,发生后按照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船舶租赁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立合同双方:

  承租方: 中港第三航务

  出租方:

  承租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出租方船舶,配合承租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优质、按期完成,经双方洽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租用船舶的名称、型号、规格

  (船名), 型号、规格等详见海上船舶检验证书。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承担 ,及配合现场(海上)的一切施工作业 。

  (二)、出租方必须全天候(24小时)服从甲方现场调度指挥和工作安排。出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性质或航区。如有改变需征得承租方同意,并经航管部门批准。

  五、租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暂定),准确租期以承租方书面指定专人通知为准。租期自船舶进入施工现场并能正常工作使用之日起计算至所做工作完成之日止结束。租期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

  六、租费及付款方式:

  (一)、月租费为 元/月,单价 元/天。月租费中已包括:船员工资、劳务费、淡水、机油、船舶及人员保险、避风费、航道费、港务费、营运费、保修费、管理费、调遣费、利润、风险、税金、燃料费等一切费用。不足月的租费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

  (二)、船舶的避风由出租方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不能作业的天数按 元/天扣除。

  (三)、出租方凭承租方书面指定专人签单确认后,下月结算上月的租费。承租方按双方书面确认支付%待出租方合同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出租方开具正式的发票收取进度款和结算款,并应指明开户银行账号。承租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七、双方的各自职责

  (一)、承租方负责出租方船舶现场的调度工作。

  (二)、出租方必须保证船舶设备完备,轮机性能良好,配足合格船员,并符合港监和航管部门的要求。若因出租方船本身或操作原

  因,使承租方蒙受损失,出租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损失赔偿)。

  (三)、出租方必须出示被租用船舶的合法有效证件(船舶证书、国籍证书、船员证书、航行证书、营业证书、驾驶证照、船舶财产保险及所有权证书等)及港监或航管部门要求出示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船舶设备、人员配备必须符合航行、使用安全的要求。出租方在配合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规、法令,以及承租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承租方的统一管理。如出租方证件不能被港监、海事、航政部门通过,后果和损失均有出租方承担。

  (四)、出租方船舶如不适用本工程作业,承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五)、出租方需办理船舶一切险和船员的人身保险,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并提供此船舶和人员保险保单复印件。

  (六)、出租方原则上不得调换已被海事部门审查认可的船长、轮机长。如需调换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程序实施。

  (七)、对于出租方在履约过程中造成的对出租方本身、承租方以及任何第三方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及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均由出租方自己负责,承租方免于责任。

  (八)、出租方必须听从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停泊;确保本合同中所列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九)、出租方船员应保管好承租方的货物及物品,租船结束后如数归还给承租方,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灭失,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十)、若因大风等自然灾害给出租方船舶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八、安全与环保

  (一)、双方均应加强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遵守港监和航管部门的航行规定,按操作规程操作,保证安全、杜绝事故。

  (二)、出租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被租用船舶设备、人员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出租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一经作业,就表示出租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作业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由出租方自负。

  (四)、出租方对船舶载重必须每次检查,不能超载、每次载重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五)、租用期间,船舶及船员的自身安全由出租方自己负责。在作业过程中,因出租方原因发生的事故由出租方自行上报、调查、处理、赔偿、结案,并上报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出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承租方要求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效地执行。

  (七)、双方另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租用期内,除了船舶本身的原因,经航管部门确认为不能继续使用外,出租方不得自行提前将被租赁船舶调离,如擅自调离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二)、出租方应服从承租方一切生产调度,若出租方船舶及船员不服从指挥调度、未经承租方调度同意而私自调动船舶或为第三方作业,承租方除不负责此期间的租费外,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并需出租方另付每天 元的违约金。

  (三)、因船舶故障、事故处理或船舶缺员等出租方原因造成船舶不能正常开航、作业的,该期间的`租费承租方不予承担,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并需出租方另付每天 元的违约金。

  (四)、合同期内出租方如发生违章、违规行为(包括航行、作业、治安、消防),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根据施工需要及工作情况,遇国家、政府、业主要求缓建或停工、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缓建及工程提前完成,承租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十、其他事项

  (一)、未经承租方书面授权专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确认均

船舶租赁合同 篇3

  [案情]

  原告A诉称,为经营水上砂石运输业务,经他人介绍,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将一组用于搭建浮桥的船舶按货物运输船舶租给原告经营货物运输,并签订一份船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船舶用途为货物运输,租用期限2个月,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止,租金15万元。原告接收船舶后开始进行第一次水上运输,便被中华人民共和国Q海事局扣押了租用的船舶,扣押理由是该船舶用途是搭建浮桥船舶,作为货物运输船舶进行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之规定,并处以25 000元罚款。之后原告无法再进行货物运输,无法实现租用船舶之目的。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搭建浮桥的船舶是不能进行货物运输的,违法按货物运输的船舶租给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并签订租赁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实现了合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Q海事局下达处罚通知书前我方积极协助原告及时与船检处联系使问题得到解决,并未影响原告使用船舶。原告称第一次水上运输就被海事局扣押并罚款,不能从事运输一事与事实不符。第一,不是第一次从事水上运输便被处罚,第二,原告受到处罚后并没有停止运输。原告接收该船舶后于20xx年7月17日至Q海事局20xx年8月2日下达处罚通知书期间一直从事运输,处罚通知书下达后原告依然使用该船从事运输。船舶的使用用途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H船舶检验处检验。原告认为我方明知搭建浮桥的船舶不能进行货物运输,违法按货物运输的船舶租给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并签订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第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现状交船,乙方对船舶现状充分知情,无论船舶是何状态,乙方是在没有异议、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租船合同。第二,被告所出租的船舶既可搭建浮桥也可以从事运输。第三,被告与之签订船舶租赁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乙方使用时每次进出港海事部门均进行了签证。综上所述,我方不接受原告所提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请求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14日,原告A与被告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LT3轮、LB10轮、LB23轮租给原告,约定船舶用途为货物运输,租期2个月,时间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租金15万元。在租期内即20xx年7月31日,租赁船舶中的LB10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搭建浮桥改为运输砂石,擅自改变船舶用途,受到Q海事局罚款25 000元并责令改正的处罚,原告A立即与被告沟通,8月1日经被告与船舶检验处沟通,该船可以作为分节甲板驳用(即该船可以作为货物运输用),8月2日被告又向Q海事局请求船舶被放行,原告A继续从事货物运输,并未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争议]

  当事人间的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规定?所违反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LB10轮虽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海事部门处罚,但上述规定属"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经过被告与船舶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沟通该船可以作为分节甲板驳用(即可以货物运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并且该合同的履行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A(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评析]

  本案争议船舶LB10轮在合同签订时船舶适航证书载明仅用于搭浮桥用,在合同履行中,Q海事局以改变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定。

  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为标准,其可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那么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呢?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或者虽未如此规定,但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违反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且违反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则为管理性强制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合同签订时争议船舶作为运输用途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这一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定,违反这一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使争议船舶用途变更为运输船舶,使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故该合同应认定有效。

船舶租赁合同 篇4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船舶租赁合同简单版本”,希望能够帮助的到您!

  出租方: (简称甲方)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船名、规格及用途

  甲方将自用的挖泥船、泥驳船、拖轮各一条其船体本身附属设施出租给乙方。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船舶的所有权人,特授权汉口港埠分公司作为出租方出租该船舶,乙方将此船舶用于 汉江新沟河段挖泥施工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总工期约二个月,从《交接确认书》所记载的实际交付之日起作为起租日。双方约定起租日为 20xx年 2 月 26 日。

  第三条 租金标准、保证金、缴付规定

  1、双方约定租金按每月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计算,船员劳动报酬壹万五仟元整(¥15000.00)计算,两项合计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租赁期的第一个月内,不足一个月仍按一个月计算。第二个月开始,不足一个月以天为单位计算,租金计算标准为:4500.00元×实际工作天数。

  2、租金支付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预付第一个月租金人民币壹拾叁伍万伍仟元整给甲方,次月起每5日按进度支付租金,余款待工程完工后进行一次性决算。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或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停止乙方使用,收回租赁物。

  3、双方约定租金从 20xx年 2 月 26 日起开始计算。

  4、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此款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不保值、不得冲抵租金。待本合同正常履行终止,合同标的物顺利返港后,双方财务对账清算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船舶的交付地,拖移,返送及费用

  1、双方约定:船舶交付地分别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汉港15码头及汉江汉川电厂码头,由双方现场办理交接。在船舶交接的同时,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签署租赁物的《交接确认书》。甲方将船舶交给乙方后由乙方负责安排拖移至汉江新沟并承担拖移及海事签证等相关费用。

  2、工程完工后,租赁船舶由乙方负责安排拖回至甲方指定的码头并承担拖移费用,乙方负责办理相关的签证工作并承担签证等相关费用。乙方应保证趸船安全无损完好,并不得缺少经确认的随船本身附属设施,若发生缺少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延期租赁,乙方不予返还趸船,视为乙方延期租赁,需按本合同项下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拒不支付租金,应按超出租赁期限的时间计算,双倍支付甲方租金;逾期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继续使用该船舶。返港后双方先办理租赁船舶交接确认书后,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3、乙方在租赁趸船交接时应对趸船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同意接收并签署《交接确认书》的即证明认可船舶符合租赁要求,事后不得异议。

  第五条 船舶维修、保养 租赁期内,乙方以人民币伍仟元整包干的方式委托甲方负责船舶的日常维修及保养工作。如因超期使用所产生的船舶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由于乙方使用导致的所有燃润油料全部由乙方承担。

  2、双方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安排10名船员随船轮流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6:00——22:00时。随船船员的劳动报酬由乙方支付(包含在总价内),并服从乙方管理。若无特殊情况,甲方保证平均每月27个正常工作日。

  3、租赁期间,乙方仅拥有船舶的使用权,无处置权。更不能因自身债务及纠纷将甲方船舶作抵押。

  4、甲方禁止乙方任意改造船舶。若因乙方经营需要对租赁船舶进行局部改造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由乙方向甲方出具《船舶改造方案》,并与甲方签订《船舶改造协议》,同时征得船舶监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在没有签定补充协议前乙方擅自改造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内若乙方因船舶使用管理或引起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负实际最终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6、若因乙方工作需要,需将船舶迁移至 汉江新沟 外其它泊位水域时,乙方需报请甲方同意,并确保船舶安全,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船舶移至 汉江新沟 外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船舶。

  7、乙方负责现场生产安全。并承担船舶在当地海事、航道等各种社会管理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搞好船舶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悬挂信号标志、(信号标志应符合《内河避碰规则》规定)完善防碰撞设施、配置消防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合理的使用船舶。

  8、合同期满后,如甲方需继续租赁该船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

  1、租赁期内,如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下,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合同,拖走船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乙方擅自将租赁船舶及设施进行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2)乙方利用租赁船舶及设施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3)乙方未按规定缴付租金,拖欠达5天。

  (4)租赁期内若乙方因船舶使用管理或引起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负实际最终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2、租赁期间,如甲方有下列情况,乙方有权解除、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甲方未按约定按时将船舶交给乙方,影响乙方使用。

  3、由于双方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协商解决。

  若属甲方原因违约解除终止合同时,自合同终止日起,甲方将乙方已缴付的船舶返港费及尚未履约完所剩余的部分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若属乙方原因违约解除终止合同时,自合同解除终止日起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租金及返港费,乙方不得拆除船舶上所增加的一切设施。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需解除终止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船舶返港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进行。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可作出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另附交接清单一式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0 年 月 日 二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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