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时间:2023-08-17 14:21:08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融资租赁合同(推荐)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融资租赁合同(推荐)

融资租赁合同1

  合同号码: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

  出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传真:________帐号: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传真:________帐号: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币___%/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润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有关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甲方按时直接支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出租人购买该标的物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与币种。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担,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____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____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2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是_________,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_________。有一定的融资需求。乙方是_________,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从事各项租赁业务的经营资格,为众多企业、政府平台提供过融资租赁业务服务。

  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如何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的方式及融资要素

  乙方拟联合(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或其他后期双方确认之第三方等机构(具体其他第三方以甲乙双方往来之电邮或纸质函件为准)共同为甲方完成融资租赁合作。乙方作为本次联合融资租赁业务的发起人,_________、_________(或其他后期双方确认之第三方)等为“联合出租人”,并以乙方或“联合出租人”为代表与甲方签署正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融资租赁条款具体条款以《融资租赁合同》及或有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为准。联合租赁的融资方案要素如下: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起租及还款日:_________年,季度等额租金后付,共_________期,详见附件还款表,实际起租日以甲方与联合出租人之协议为准。(若年限有调整,则在保障乙方与联合出租人综合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另行签署附加合同以确定交易结构,乙方手续费收取原理不变)。

  租赁利率:测算利率_________%,详见以下还款表。

  租赁手续费:按照融资总额的_________%/年,共_________%,不迟于起租日后三日由承租人一次租赁手续费一次性性付清(同时且分别支付给乙方和联合出租人)。

  租赁保证金:_________万元(融资总额的_________%),由承租入于约定起租日前一次支付,可用于抵扣最后一期租金

  具体租金支付节点,支付金额详见“附件一”。

  若分批放款,则保证金、手续费亦对应放款金额分批扣取或支付。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与融资有关的详尽资料,如有更改应及时告知乙方。

  1.2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手续费。

  1.3甲方可提前还款(一般不早于起租日后一年),亦可分批次提款),具体条款以甲方与联合出租人签署之协议为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在调查、分析甲方资产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

  2.2按本协议第一条之规定提供融资服务或融资款,其中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匹配洽谈、项目沟通及促成、协调联合出租人入场尽调等内容;

  2.3签署(或协助签署)相关融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2.4若由乙方引荐之“联合出租人”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约定之出资任务,则乙方无需出资;

  2.5按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收取应收的手续费。

  第三条融资额度、成本与手续费的收取

  1、融资额度:

  以实际批准额度为准,手续费及保证金的收取按照实际批准额度比例收取。

  2、融资成本控制:

  原则上以“附件一”中约定的保证金、手续费、利率、租金支付节点、支付金额为准,如因实际起租日变化造成各期租金支付日期相应提前或者延后,需要调整相关租金支付金额的,相关租金上下调整的幅度不高于%/年。且考虑融资租赁成本计算的差异性,允许细微误差存在,但融资租赁利率差异不得高于%/年。

  3、手续费的收取:

  乙方有权单独收取融资租赁手续费,收取标准为:

  “附件一”中明示之手续费(率)减去“联合出租人”所收取之手续费(率)。暨:乙方的手续费=融资总额×(_________%-“联合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率)。

  譬如:“附件一”中规定应收手续费率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若“联合出租人”收取了%的手续费,则乙方收取的手续费率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若“联合出租人”收取了_________%的手续费,则乙方收取的手续费率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以此类推。

  原则上,乙方手续费的收取与“联合出租人”同步进行,最晚不得超过“联合出租人”手续费收取后的三个工作日。乙方在收取手续费后向甲方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取手续费时间不晚于起租日后三日,起租日时间以甲方与联合租赁方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特别声明

  若甲方做出的本融资决策所面临的风险现实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产生时,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尽力协助甲方消除风险,降低和减小损失。如甲乙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依据本合同第六条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甲方提前还款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乙方对按照本协议约定而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甲方同意:本协议的签署不表示乙方已经承诺或同意做出提供任何融资的承诺。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修改、终止和违约责任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协议。但下列情况下,本协议自动终止,且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_________个月内,甲方未能融到资金;

  1.2甲方已经支付完成相关手续费的支付;1.3协议双方协商后均自愿终止本合同的;

  1.4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双方或协议其中一方无法履约的;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签订日期后者为准。

  3、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相应手续费的,乙方有权自违约之日起向甲方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履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乙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对此所造成的任何结果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4、甲乙方特别约定:本条款的履行以甲方实际收到融资款项作为生效条件。若甲方未能有效收到融资款项前,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亦不构成违约。

  第六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2、双方如果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协商解决不成,则在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文本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融资租赁合同3

  当前,可能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有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因素:出租人是否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

  对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是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特殊要求所决定的。由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仅仅是从事租赁,还包括其他金融业务、国际贸易等,因此,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严格控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企业不得以融资租赁作为常业经营。否则,即应认定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融资租赁是一项金融业务,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必须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显然,此规定将金融租赁作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此条款并未以投资主体作为区分是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

  同样,如果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的话,仅由银监会批准是不够的,还需由商务部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也将金融租赁列为金融业务。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却无需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人民法院不得不承认并接受这一现实,认可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导致行政权限划分不清有关。

  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方式的多样化是租赁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租赁方式,就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等。实践中,还有各种不同租赁方式的结合。在审理不同融资租赁方式下的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不仅对采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予以承认,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范的、具有创新性的租赁方式不会轻易否定其效力。

  融资租赁物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涉及融资租赁物件时,统一使用了租赁物的称谓,没有对租赁物给出一个清晰的概念和限定,而将这个问题留给了融资租赁的实务、监管和司法部门去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采取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租赁物包括“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比较两个《办法》可以看出,对租赁物的种类认识有所不同,固定资产包括了不动产,不包括无形的技术在内;而附带技术则包含了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如软件等。

  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融资租赁合同4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举例说明:比如A厂需要一套生产汽车的设备,但是A厂经济实力不怎么样,暂时买不起这一整套生产流水线设备,于是请求B厂向C公司购买该生产设备(B具有经济实力),B就按照A厂的要求进行了购买,B向C支付购买价款后,C直接将该设备交付给A,A收到设备后开始使用,并定期向B支付租金。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B向C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C将设备直接交付给A,也就是说,B交完价款后,就在家等着收租金就可以了,至于标的物交付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等,都是C(出卖人)承担的。

  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析:A享有接收设备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另外标的物的维修义务也是由A直接承担的,这个跟租赁合同不同;B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C享有接收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实际上,就是AB之间的权利义务来了个交换,B把接收标的物的权利通过租赁关系换成了收取租金的权利;而C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其享有和承担的是正常的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承租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就是出钱买下租赁物);或者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5

  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垄断防线,为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少、规模小、规范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所表征的法律问题也很多。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xx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

  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

  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

  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出租人为所有权人,承租人是使用权人,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一般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如果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根据处分租赁物的具体结果,才能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并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

  融资租赁合同如存在处于从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清偿责任时,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破产人(承租人)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的物权应当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属性,违反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也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

  融资租赁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便捷途径,能够提高资金利用率,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帮助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创汇能力,有助于平衡国际收支,有利于改善我国投资结构和宏观投资环境,有利于外贸体制的改革。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出现了许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应当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期长短、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租赁物件的折旧和违约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管权应当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融资租赁的部门规章,规定设置租赁机构的审批制定和审批权限,监管各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结束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多头监管融资租赁机构的混乱状况。建立一个健康和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和市场,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融资租赁合同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______________工厂(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1.出租人同意租出,承租人同意租进附件所列的设备;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租期为______________年,从承租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

  3.总租金为______________元,从承租人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______________元,应于每月______________号前交入______________银行的出租人账户。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则应向出租人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_______%的利息作为处罚。

  签约后一个月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租。

  4.出租人必须按_____________________条件在附件规定的时间内把所租设备运交承租人。

  5.出租人应于装船后把合同号码、品名规格、件数、毛重、净重、发票总值、载货船名、预计到达时间和目的港以电传通知承租人以便提货。同时还要向承租人航寄下列单据:

  a.提单正本______________份

  b.发票______________份

  c.装船单______________份

  d.出租人的厂家出具的关于所租设备的品质、数量检验证______________份。

  6.货到上海港后,承租人要委托上海检验机构检验所租货物。如有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承租人有权在货到______________天内凭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出租人提出索赔;或者要求出租人自费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零件或机器。

  7.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必须办理必要的保险;保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使在事故中,遭受损失和伤亡的其他有关方也可受益。

  8.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免费提供租后服务,包括所租设备的安装、运转、修理和保养。承担人必须妥善爱护所租设备,保持经久耐用。如果由于承租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修理费应由承租人承担。

  9.出租人应按优惠价格向承租人提供原料、燃料和部件。

  10.在设备到达厂房一个月内,出租人要派出两名技术员到上海指导所租设备的.安装,然后培训承租人的技术员和工人,使他们能达到掌握有关操作、修理和保养所租设备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同意付给每人月薪人民币________元;其他一切费用则由出租人承担。

  11.为达到第十条所述的目的,有关安装、调试、检查、修理、操作和保养的技术资料应由出租人免费提供承租人。

  12.出租人的技术人员每季至少要对所租设备检验一次以确保设备正常开动。承租人则要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

  13.如果承租人涉及第三者的专利权纠纷,出租人应对其后果负责。

  14.没有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租给第三方。

  15.当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可作以下不同的选择:

  --继续再租两年

  --改签融资租赁合同租用更长的时间

  --按照双方同意的优惠价格直接购买设备。

  16.如果一方受到不可抗力的阻挡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合同的时限应作相应的延长。

  17.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一条条款并在六十天内未作时,另一方可提前六十天向违约方提交书面通知面终止本合同。违约的一方应对有权终止合同的一方所受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18.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由一个或几个按该规则指定的仲裁员最终仲裁解决。

  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出租人同意把下列设备租给承租人: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制造厂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船日期:________________租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租金额:________________租金支付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7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概述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委托,按照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承租。

  第二条 租赁物

  根据_________文件批准,承租人拟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_________。出租人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大写),购进租赁物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____年,从承租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

  第四条 总租金为_________元,从承租人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_________元,应于每月_________号前交入_________银行的出租人账户。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则应向出租人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_________%的利息作为处罚。

  签约后_________个月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租。

  第五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承租人即向出租人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承租人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出租人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

  2、承租人委托_________为本合同承租人的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租赁物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双方商定采用_________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的合同,承租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出租人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出租人保存。

  b、租赁物甲承租人确定后,购货合同由出租人签订。承租人作为出租人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承租人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承租人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出租人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承租人自提证明单据。出租人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承租人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出租人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租赁物运达使用地点后,承租人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出租人。

  3、如果承租人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出租人则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状态下由承租人验收完毕,并视同承租人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出租人。

  4、如果承租人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承租人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出租人。如卖方延期交货,由承租人直接催交。

融资租赁合同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

  卖方为融通资金,将自己所拥有的车辆出售给买方,同时买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回租给卖方使用。根据买卖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序号名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合格证号总价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协议买入总价格: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车辆货款支付

  1.买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并且收到编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二条第一款全部单据及款项后,按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卖方收款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

  指定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车辆交付

  1.因买方从卖方购进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是为了回租给卖方使用,故本合同无需履行直接交付和买方的验收手续。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视作卖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买方也同时履行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

  2.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将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书等有效单据及文件交付给买方。

  第四条卖方承诺

  卖方特此承诺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下述合同义务:

  1.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中的生产装置、设施完整,运转状态正常

  2.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出让、出租、赠与等影响买方权益的情形,且没有任何第三方对其享有任何追索的权利。

  3.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利及权属争议的情况

  4.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买卖是可履行的,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如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应撤销或被解除时,卖方应返还买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弥补买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依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应取得的所有预期利益及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车辆的所有权转移

  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或第一笔货款时,买方向卖方购买的车辆的所有权即转移到买方名下,卖方在收到买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同时,在买方支付货款前卖方应将租赁物项下的原始购置发票、购置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随时对该车辆进行检验,卖方对此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卖方应按买卖双方签订的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该车辆。

  第六条特别说明

  因本合同是回租购货合同,卖方与承租人为同一人,故本合同特别作出说明如下:

  1.卖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即视为卖方也同样以承租人的身份承认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2.该车辆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卖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买方在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后,由于车辆的权利瑕疵或者因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在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卖方应按照双方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总额、逾期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买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能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所述《售后回租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

  第九条适用法律与诉讼

  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买卖双方均同意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壹式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醒:

  正式签署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经仔细阅读了上述所有条款及附件,对合同中关于免除或限制责任及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拟定方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非拟定方对该条款己经充分的理解。在充分理解了所有条款和附件的含义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对所有条款表示认可。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买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9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车辆、期间、租金结付;详如下表所载:

  二、承租方指定项目:(以【含】或【不含】标示之)

  其余合同内容以后面为准。

  意出租方得将该债权转移予当地方法院求偿。

  十二、担保条款

  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及范围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含本合同合部承租人的义务(包含合同的约定、合同派生义务)。

  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

  十三、特别约定

  1、在承租期间车辆发生被盗、被抢等车辆灭失情况,承租方除按本合同第九条承担赔偿外,另需按未到期分摊车辆购置税并需补偿该车保险年度未到期保险费之损失予以出租方。

  2、承、出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有争议的`内容,仍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所衍生之《客户交车确认车》、《车辆牵车确认单》及相关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和,双方同意由出租方住所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出租人对合同条款之权利义务内容已对承租人善尽告知及监督管理义务。

  出租方:桐城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 址: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对保人: 地 址:日 期: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对保人: 地 址:日 期: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对保人: 地 址:日 期:

融资租赁合同1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________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________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______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你公司与本________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租赁物件

  (制造厂)

  (详见第号购买合同)

  卖方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租赁期间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

  之日为起算日)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部门

  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

融资租赁合同1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机械型号、名称等信息)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现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甲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丙方的权利义务:

  3、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应向所有守约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

  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20xx年 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12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承融资租赁

  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出租房。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

  承租人

  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13

  抵押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与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为方便车辆管理和营运,融资租赁车辆落户在甲方名下。为确保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有效保障乙方债权实现及其对车辆所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车辆设定抵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如下机动车辆设定抵押,为乙方与承租人依《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设定抵押的有关费用。序号:____车牌号码:____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____抵押物价值/采购价:____。(元)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以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

  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乙方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____年止。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或其委托方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5、在车辆抵押登记完成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或车辆抵押证明文件由乙方(或委托方)负责保管。

  6、车辆抵押期间,甲方必须确保车辆足额购买了乙方要求的保险,并确保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7、车辆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对抵押车辆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乙方对抵押车辆实施检查。

  8、在抵押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灭失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9、在承租人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交还甲方,承租人要求车辆过户的,甲方须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若承租人未能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则乙方(或其委托方)有权依法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置。

  10、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租赁合同14

  出租方(甲方):

  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承租方(乙方):

  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 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 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 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 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 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 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 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 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 价款、国内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 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 合计额。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内价格变动 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 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 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 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 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乙方指定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 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 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 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 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 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 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 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 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 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 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 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规定 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 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2.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 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 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人民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 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 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 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乙方:________(章)

  代表:________ 代表:________

  月 日 月 日

融资租赁合同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岛津原装进口全新1000_光高频逆变式_光胃肠机系统。

  2.2、型号:_.

  2.3、产品数量:一台。

  2.4、设备质量:与标书承诺一致。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①近台操作;②17“副监视器;③岛津或瓦里安管球一只。上述赠品由津维修站免费安装调试。

  第三条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148万元。

  3.2、首付定金15万元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履行;

  3.3、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118万元;

  3.4、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15万元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

  4.2、交货地点:乙方放射科。

  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

  4.4、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河南省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

  4.5、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负责维修,24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6、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7、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4.8、如果在3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六条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元整。

  6.5、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_______元。

  6.6、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20日前支付。

  6.7、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

  6.8、乙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缴纳租金时,必须在租金缴纳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

  6.9、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对乙方的限制

  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8.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8.2、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8.3、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8.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租赁物使用情况。

  8.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抵偿债务。

  第九条租赁期满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赁物的处理

  9.1、租赁期满,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9.2、租赁期内,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0.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

  10.2、为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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