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8-26 08:21:11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租赁合同9篇(精)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9篇(精)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巷______号______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楼______号的房屋______间(套),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装修及设备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个月或空置__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交纳方式为________支付,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元)。由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每个______月付款一次,应在付款期末前______天支付。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____吨,电________度,气________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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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____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________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第九条: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编号:XXX-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运营考核期。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及科研使用,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丙方,经甲方和丙方同意后,三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 租金:

  XXX标准房屋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 27 元人民币。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在装修期和运营考核期内,租金均为零。考核年度期满,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对乙方进行考核,若乙方未完成考核指标,按其差额相应比例缴纳运营考核期内的园区房租,同时终止本协议。

  2、在协议签署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向入孵企业、团队等项目收取房屋租金。

  3、在乙方未完成考核指标,按其差额相应比例缴纳运营考核期内的园区房租的情况

  下,乙方应按时以银行转账汇款或网上银行转账的支付方式将租金划入甲方银行帐户。甲方确认租金到账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4、乙方所交租金仅为所租赁房屋的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空调使用费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保证金: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责任及义务的保证,并以此作为乙方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所属物业项目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基于本协议而对甲方或丙方产生的债务担保。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交足保证金。

  3、在丙方开具接房通知单及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将保证金按时划入甲方帐户,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或收据。

  4、租赁期间,如乙方欠交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欠交金额,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在租赁期间,乙方仍需补足保证金。

  5、租赁期间,乙方给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正常损耗除外),乙方应立即将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否则,甲方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合理的修缮费用,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将物业完好地归还甲方(正常损耗除外)。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且乙方在租赁期间无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7、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时乙方必须提供保证金收据原件,原件遗失保证金将无法退还。

  第六条、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经了解该房屋的物业管理状况,同意接受该房屋及所在大楼的物业管理,并与甲方、丙方指定的具有必要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管理相关合同。

  2、租赁期间,乙方无条件遵守甲方、丙方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按时向甲、丙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空调使用费等费用。上述费用由丙方交付房屋、乙方接收房屋之日起算,至丙方收回房屋、乙方交还房屋时止。

  第七条、房屋的转租:乙方不得转租、转借该房屋。

  第八条、保险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购买出租房屋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承租房屋内乙方财产的保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方和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乙、丙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接受丙方的监督和考核,完成乙方运营的孵化器考核指标(参照附件1:《投资合作协议》);

  2、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或团队须接受丙方的复核和监督,复核通过后须与丙方及乙方签订三方入驻协议,此项指标须列入丙方对乙方孵化器考核内容;

  3、乙方关于房屋的安装、装修、保养、维修等日常管理,参见第十条相关内容;

  4、租赁期间,乙方若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所列行为,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的,乙方须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6、乙方不得擅自占用楼宇的公共区域及公用部位,不得擅自占用该房屋内设备及系统空间、区域、部位等(包括但不限于新风机房、电井、强弱电桥架等),以上公共区域的管理和使用权归丙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及使用。

  7、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期将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地(正常损耗除外)交还甲方。否则,甲、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承担因此给甲方、丙方造成的损失或一切相关责任。

  8、乙方在承租区域内应严格遵守甲方、丙方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园区内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二)丙方责任:

  1、丙方整体负责园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引入培育创新型孵化器和其他创新创业要素资源。

  2、丙方按合同及时、完好地将出租房屋及其设备、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3、由乙方负责组织入驻企业或团队的评审,丙方对照投资合作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对入驻企业或团队的工商税务关系、产业领域等进行符合性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或团队与丙、乙方共同签订三方入驻协议,三方入驻协议最长不超过一年。

  4、丙方负责收集和整理乙方运营的孵化器的考核资料,形成该孵化器的季度、年度运营报告,作为高新区管委会对孵化器的考核依据。

  5、丙方协助乙方办理入驻企业或团队的入园等手续。

  第十条、安装、装修、改装及保养和维修

  1、乙方如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修建、改装、改建等(含内外墙的标识安装、形象墙安装),或设臵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必须事先征得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改变。否则,甲、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

  2、在装修工程开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丙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所有必要的'申请及图纸。在获得甲方、丙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所有必要的批准前,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修建、改装、改建或安装设备等作业。否则,乙方必须对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独自承担责任。

  3、乙方如在承租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丙方或物业的书面同意,并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由于安装上述设备、仪器或机器给甲、丙双方或其他人员等造成危害及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乙方原因对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外墙、设施设备、空调系统等造成损坏的,或因乙方装修、设备安装、使用不当、维修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5、乙方不得擅自占用楼宇公用部位,不得在承租房屋外立面和公共部位等非乙方所租赁该房屋内部区域设臵任何物件(如广告牌、标识、标牌等)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否则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或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如确有需要,乙方须征得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且在施工过程中接受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

  6、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或本合同终止的,乙方退租时须将归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完好地移交至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产产权:

  (1)电梯厅、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

  (2)空调多联机与配电设施设备。

  7、乙方在租赁期间承担所租赁房屋内所有的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如要变更或终止合同,应在计划的协议变更日或终止日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各方在1个月内协商确定变更或终止合同事宜。

  2、如乙方公司名改变,或发生任何收购、重组、合并、清算等使承租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给予甲、丙方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明文件,在乙方及变更后的承租方承诺承担履行和遵守本协议所列所有条件和义务,并与甲、丙方签订相应的变更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此等变更不构成违约。

  3、租赁期间,甲方或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4、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或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中途擅自退租的;

  (2)未经甲方或丙方同意,引进入驻企业或团队的;

  (3)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4)未经甲方或丙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5)损坏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甲方或丙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的;

  (7)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8)逾期未交纳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或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9)拖欠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空调使用费等各项费用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以上的;

  (10)超过丙方指定的接收房屋时间15日以上未接收房屋的。

  5、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甲方和丙方根据对乙方孵化器的运营情况的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将房屋续租给乙方。如乙方通过考核,且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甲方有权根据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租金和其他因使用房屋而须缴付的相关费用,以甲、丙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相应价格为准。

  6、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7、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因素和国家政策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实地勘察该房屋,已清楚了解并接受该房屋的现状条件,(包括所属楼层、楼栋的内外部可用区域、公共区域)对于所租赁区域内遗留的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乙方自行评估其使用可靠性并判断是否留用,如乙方需留用的,乙方须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后果;乙方不需留用的,则须由乙方自行承担处臵责任,但乙方对该等装修、设施、设备等的处臵须书面告知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

  2、乙方在收到丙方的接收房屋的书面通知后,应在指明的时间内接收该房屋。逾期15日以上未接收房屋的,则甲、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以保证金抵付违约金。

  3、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时,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导致甲、丙方选择终止本协议时,乙方须按照交付标准(参见附件2:《XXX房屋交付标准》)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后交还丙方。乙方申请不恢复原状的,则须经丙方书面认可并确认房屋交还的状态。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改动和损坏,乙方未能恢复原状的,则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或恢复,乙方须足额偿付该等维修或恢复的全部费用,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偿付的,则视为乙方违约,同时丙方有权通知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项维修费用,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验收时丙、乙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主张。

  第十三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国家规定有补偿的,所获得的相应补偿分别归各方所有。

  2、因国家政策需要收回、改造或拆除已租赁的房屋,给甲、乙、丙方造成损失的,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本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保证金据实结算后,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乙、丙三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甲、乙、丙三方之间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经本合同第一页所述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专人送至前述地址的,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三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内容的修改、删减、增加、涂改处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甲 方(盖章):代 表: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 方(盖章): 代 表: 开户行: 帐 号:

  丙 方(盖章): 代 表: 开户行: 帐 号: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房主):

  乙方(承租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需本人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租金按_______付清。

  三、第___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押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乙方共现金支付(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第___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押金为上年数额,乙方共现金支付(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第___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押金为上年数额,乙方共现金支付(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乙方应遵纪守法,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二)只许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商品。

  (三)自觉遵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甲方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四)违法经营所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五)水电费自理,水费每月按______方交纳,电费按照度量按时标准缴纳。

  (六)室外宣传张贴内容、样式须报学校批准。

  (七)不准在经营场所内搞违法活动,并保持清洁卫生。

  (八)要爱护室内外设施,如损坏照价赔偿。

  (九)因疏于管理出现的安全等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十)对甲方提出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十一)每年上交甲方租赁费_____元(人民币大写),签定合同时交纳。如不按时交纳,每天按上交金额的____%交滞纳金。

  (十二)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五、有关退租、转让的条款

  (一)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二)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转让、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租房协议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甲方原则上不同意转让。

  (四)乙方没有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及签字的转让行为,属乙方无效转让、乙方的无效转让是违约行为甲方不予承认。

  (五)乙方无效转让的责任由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承担,如该无效转让已交接结束,责任由续租方全额承担,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时续租方还将支付乙方应负担的'全额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六、有关续租的事项

  在原租期已到期,如乙方需继续租用,租金另定。

  七、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协议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凡乙方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同时甲方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本协议条款缴清各种费用所有应付款。

  八、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九、本协议___式___份,每份___张___页,甲乙各方各执___份,且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地址: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___,间数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质量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_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三条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卫生费及物业服务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______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_____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含水电费等)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

  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问题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问题三】 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

  房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但就目前广东的情况来看,农村为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质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显然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取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村集体来背。这种现状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予以保护,村民怨气大。

  法院现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明知是违章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案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看到的。对类似这样的违章建筑出租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是困扰基层法院法官的一大难题。

  对违章建筑出租案件如何处理,有多种观点。

  一是认为租金可以适当保护。即首先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已租用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象其他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没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时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

  二是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建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违章建设的厂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来,感情上是很难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违法乱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冒险而已。同时,要批评的是我们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和纵容。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的违章建筑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相信不会造成今天的尬尴局面。

  对违章建筑的非法所得应予以依法收缴。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规范房屋建筑、租赁市场的需要,这个代价迟早要有人来付出。更严格地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对这种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已是很照顾农村经济发展了。其实,这样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经济发展是没有多大价值的。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如何解决怎么解决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纠纷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损坏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文就东北军用储运站与沈阳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房屋损害侵权问题展开。详细分析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方式,希望对您有帮助。

  东北军用储运站与沈阳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东北军用储运站将其住所地的库房及场地出租给华宇快运部,该房地产年租金为人民币57万元,租金按季度结算。东北军用储运站负责出租库房、场地的其他相关事项。同时约定,华宇快运部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东北军用储运站,并向东北军用储运站支付未满租期的半额租金,作为对东北军用储运站的经济补偿。合同经双方签章后,东北军用储运站为履行合同,终止了其与沈阳市博雅装饰材料商场签订的租赁库房的租赁合同,并退还博雅商场10个月租金4.2万元,对场地南侧围墙拆除、树木砍伐,为此东北军用储运站支付人工费用1800元。合同履行未到期,华宇快运部单方向东北军用储运站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现东北军用储运站诉请华宇快运部因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万余元。

  二、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东北军用储运站与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按合同所约定条款履行应尽义务,行使相应权利。合同生效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分别履行了其相应义务,东北军用储运站终止了其与沈阳市博雅装饰材料商场的租赁合同,退还其租金42000元,为拆围墙、伐树支出工资1800元,已造成经济损失43800元。因华宇快运部单方无故解除合同,除造成东北军用储运站上述损失外,还造成其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所期待的利益损失。因此,华宇快运部应承担因其单方违约致东北军用储运站的各种损失。判决:一、沈阳华宇快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东北军用储运站经济损失43800元;二、沈阳华宇快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东北军用储运站违约金23750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沈阳华宇快运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调解结案。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判决能否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的问题。如果不考虑合同效力的问题(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失,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不应既支持损害赔偿金又支持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均承认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债权人受有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损害赔偿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综上,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亦不应当并用。因此,本案原审法院既支持损害赔偿金又支持违约金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但是,也不能认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本质上等同,违约金责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损害赔偿金(法定性)的。合同法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首先实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没有确定违约金条款的时候,这样可以使用法律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时候,可以在继续使用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违约金是优先于损害赔偿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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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从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证、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用途:

  1、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商业用房使用。

  3、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要求续租的,则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门面的年租金为:元。

  2、 租金按年支付,即次年的租金须在上年的 月 日前支付,收到租金后,甲方应向乙方开据有效的收款收据。

  三、有关税费承担:

  在门面租赁期间,因门面租赁所产生的一切国家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的维护:

  租赁期间,乙方应正确使用所租房屋,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施、设备的损坏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对房屋进行检修,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施工,乙方需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需对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改造等,租房期满后无偿交于甲方管理,乙方无权撤走。

  五、房屋的转让、转租:

  房屋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给第三人。

  六、合同的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第三人的'; 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租房用途的; 拖欠租金达一个月的; 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本合同至租期满后自行终止。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致xxx女士:

  您好!

我是位于______的______号房屋的房东______,您于________年____月与我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您租赁我的`上述房屋,租期一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租金每月10000元。该合同租期届满后,您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您未与我续签租赁合同,故您我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我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通知您解除租赁关系,因我现在需要使用该房屋,现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发之日起,您我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请您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最迟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搬出____________号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内不搬出____________号房屋,本人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本通知函一式两份,快递邮寄一份给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内容相同。

  此致。

  通知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以下楼房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平泉县华北物流A区701室的自有房屋租赁给乙方,面积为400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叁年,自xx年7月1日起至xx年6月30日止。

  三、房屋年租金为:肆万陆仟元(¥46000.00元)整。以后年租金调整期按市场及周边商业房涨幅点计算,同等价位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能力继续承租,甲方不赔偿任何损失。交付租金后,无论任何原因不能经营租金不退,装修等任何损失甲方不与赔偿。

  四、租金交付方式:一次性交清(以收据为准)。下年租金提前一个月交付。如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另行对外出租。

  五、甲方保证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保证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及其他纠纷。

  六、乙方承租后需向甲方交纳房屋保证金壹万元整,乙方不再继续承租本楼房时,如主体、地面、台阶等无损坏(除正常磨损外),甲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此保证金。

  七、租赁期满后,乙方迁出本场。乙方如要求续租,需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到期后如果甲方继续出租此房,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因乙方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时,甲方不承担乙方一切装修损失。

  八、甲方提供的楼房必须能够保证乙方正常经营,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干扰乙方自主经营。

  九、甲方保证此房主体结构使用安全,该房屋主体结构维修由甲方负责(水、电、暖、门窗及内部装修除外)。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

  十、乙方在租赁期间要合法经营,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产品,如因违法经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行承担水、电、暖等费用,并依法纳税及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房屋租赁税)。

  十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不能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出租房屋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可以暂停支付损失期内租金,直到出租房屋被修复或达到乙方能够正常使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因乙方造成的楼房损毁由乙方赔偿损失,乙方有责任做好安全四防,如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甲方损失。

  十三、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转让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后,本合同由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履行此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出售此房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遇城市改造、拆迁等特殊情况时,甲方享有一切补偿权。双方因此终止租赁合同,乙方无偿搬出,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

  十四、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转租此楼房,租金等一切事项仍执行本合同。

  十五、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当年租金的xx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9

  甲方(出租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甲方同意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仅为_____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自201__年__月__日起至201__年__月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租金: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租房保证金______元人民币,相当于___个月租金。

  五、付款方式:1、乙方每__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___天将下期房款支付给甲方;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签定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甲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

  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月租费□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如有见补充各项)

  六、租房保证金:存放于(甲方□中介方处□)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对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房内物品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后一次性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七、甲方义务: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义务: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中介方无关,后果自负。(乙方搬家临走前必须把卫生搞好,否则扣除卫生清理费______元

  九、违约处理: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如不足低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应按照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3、如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4、如乙方因非房屋问题中途退房,须按一个月房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否则,没收剩余房租金及保证金。5、如乙方租赁期已超过,乙方既不续签本合同也不退房,甲方对该房有权作出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补充条款:(明细清单)水表读数_____度,煤气表读数_____度,电表总读数_____度,峰_____度,谷_____度。防盗门钥匙_____把,电子门钥匙_____把,车库钥匙_____把。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中介方义务:中介方在受双方委托后,有责任积极为双方寻找合适的物业或客户,并促使租赁成功。在甲乙双方成交同时,中介方在收取中介费后,责任自行解除,若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纠纷,中介方可出面协调双方纠纷。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甲、乙、中介方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中介方签名(盖章)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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