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1-04-03 22:57:46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房屋租赁合同合集8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品】房屋租赁合同合集8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证件(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作为商铺,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租期 年,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因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提前终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乙方在本终止协议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结清现有租金及押金,并由乙方重新与现房屋所有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本终止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相关义务与权利已全部结清,乙方不得就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终止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终止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因本终止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终止协议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本终止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终止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案情】

  20xx年1月,李某与房东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将其所有的一间店铺租赁给李某经营,每月租金1500元,租赁时间为20xx年1月--20xx年1月。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向刘某支付了租金。10个月后,刘某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出售该铺面,张某以15万元将该铺位买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张某将铺面买下后,打算自己在该铺面经营水果生意,遂要求李某限期内搬出,在李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张某强行将李某的东西从此铺面搬出。李某要求继续租用此房屋,遂起诉至法院。

  【分歧】

  被告张某认为,铺面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处分,何况自己还给了李某3个月的期限另找房屋,自己已经仁至义尽了。原告李某则认为,自己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铺面直至合同期满。

  【评析】

  1、刘某要卖掉铺面,应当先通知李某。对此,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两条规定说明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导致租赁合同合同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李某不想购买这个铺面,那么李某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个铺面,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张某并没有权利让李某搬走。

  本案中,李某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年,而双方发生纠纷时租赁期限并未届满,张某取得该铺面所有权亦在租赁期间以内,故符合“买卖不破租赁”产生效力的条件。所以,承租人李某提出要求继续租赁此铺面的要求是合法的,张某无权要求李某限期搬离,更不能强行搬离李某的东西。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房屋出租方):

  乙方(房屋承租方):

  一、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面积为二、甲方出租给乙方房屋期限为年月平方米。

  二、自年月日至日止。租金前三年每月每平方米伍拾元整,以后每年租元的押金。金按市场价征收,租金一年一交。另外交

  三、乙方租赁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电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费、水费等。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动或损坏房屋的一切设备,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完好。

  五、甲乙双方中途不得违约,若出现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抬涨租金,若出现类似情况,视为违约。

  六、房屋租赁期间房内不得有违法乱纪的活动。不得随意转让。

  七、此房屋由乙方自行装潢,房屋租期后所有装潢乙方无偿留给甲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方式:公开竞价竞得承租权□;协议承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地址及设施设备情况

  (一)、租赁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间数______间、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二)、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1、门窗情况 ;

  2、地板及墙壁装修情况 ;

  3、水电设施情况及其他 ;

  上述房屋属甲方所有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__年)。(原则上为1年,最长时限不超过3年,承租方享有续合同的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及保证金

  (一)、租金按年缴纳,年租金为_______元(大写:___万_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年租金。

  (三)、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付设施设备等使用保证金_____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甲方经验收确认房屋无毁损等情形且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及时将乙方缴纳的租金上交“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将房屋交付给交方。

  第五条 甲方责任

  (一)、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或按政策、市场价调整的租金标准。

  (二)、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期内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租赁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三)、房屋租赁期内,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另行给乙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税费。

  (二)、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卷闸门、门窗等),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毁损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房屋完好。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补偿。

  (五)、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借或转租他人。

  (六)、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二)、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未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照成损害的;

  5、拖欠租金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四)、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4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租赁期满前20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期满前40日内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五)、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房屋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二)、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的交还甲方。乙方的装饰装修部门亦不得损坏。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的,每逾期1日应当向乙方支付约定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

  (二)、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维修费用,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三)、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如

  数补交外,每逾期1日,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缴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合同第七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在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四)、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则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约定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由甲、乙双方协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门、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未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地址

  地址商铺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个人)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天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口只满足条件之一。

  口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已经出租的房屋能否抵押?已经抵押的房屋能否出租?抵押权的实现与承租权的行使有无冲突?如何解决?这些都是房屋租赁、抵押中常见的问题。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购房屋上存在租赁关系,而与出租人建立买卖关系,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动产取得问题上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高级人民法院倾向第一种观点。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当前房价上涨形势下,也可防止部分出卖人为反悔卖房,恶意与他人串通假造租赁合同关系,达到悔约的目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一、租赁的房屋能否进行抵押?如何实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房屋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同时,抵押权的实现亦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于买受人。房屋租赁关系直接针对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抵押权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二者并无本质冲突,出租人可以对房屋行使充分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对已出租的房屋同意抵押的,该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抵押权人不能以该权利对抗房屋房屋租赁承租权。抵押权实现后,也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二、抵押的房屋能否进行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但房屋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购房屋上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而与出租人建立买卖关系,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房屋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动产取得问题上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笔者倾向第一种观点。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当前房价上涨形势下,也可防止部分出卖人为反悔卖房,恶意与他人串通假造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达到悔约的目的。房屋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产、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出租房屋位于茌平 ,面积 平方米。

  二、出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房屋租赁费用 元

  四、双方签订合同后,费用 付,乙方要在房租到期前30日交下次房租。

  五、出租期间水、电费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合同鉴定日以前的水电费,物业费。任何费用都有甲方负责。

  六、乙方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在出租期间如出现任何不安全因素及人身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在合同期内除非没有钱交房租,附则甲方不能以任何要求让乙方解除合同

  八、房屋租赁期限首签2年。第2年以第一年房租的%10加收。第一年每月2600。第二年每月2800。

  九、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本房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交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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