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1-04-21 23:40:24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租赁合同模板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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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篇1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无统一规定,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租赁合同 篇2

  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

  兹有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于20xx年02月20日与邓宝林签订了承租 的铺位租赁合同,该行为系我司成立前全体股东的授权行为,现我司对该行为再次予以追认,并承诺自觉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特出此证明!

  证明单位:

  日期:20xx年04月12日

  

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使用方)

  乙方: (产权方)

  甲乙双方就 项目外装饰工程租

  用ZLP6302型电动吊篮设备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1、吊篮设备数量及时间

  1.1.吊篮数量 台(实行轮流作业)

  1.2.吊篮租赁时间:吊篮起租期每 天超出吊篮起租期按吊篮实际天数计

  2、收费项目及标准

  2.1.吊篮押金:¥ 元/台,吊篮进出场运费: ¥ 元/台。

  2.2吊篮租金单价: ¥ 元/天/台。

  2.3吊篮安装费¥ 元/台,移位费¥ 元/台,拆卸费¥ 元/台,在安装、移位、拆卸 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无法到位的情况下人工转运吊篮每台另加收¥ 元/台/次。

  2.4现场维修人员费用¥ 元/月。(只针对吊篮租用25台以下的工地〕 2、5.零部件损坏、遗失及乙方维修人员费用等,以双方确认后签署的《吊篮现场丢失、损坏清单》计算。

  2.6.吊篮的安装、拆除时甲方负责协调现场塔吊、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材料转运,应按照乙方安 装要求,及时转运吊篮各零部件到指定点。

  2.7.甲方派 名小工无偿配合乙方对吊篮的拆除及上下车。

  2.8.吊篮进入到甲方工地验收合格之日,租赁时间开始计算并签订《电动吊篮起租单》。

  2.9.吊篮报停之日为吊篮租期结束之日并签订《电动吊篮报停单》甲方每 5台报停一次。

  2.10.本合同中的所有费用都不含税票价如需开发票税金由甲方另外支付。

  3、租金计算方法

  3.1.吊篮租金=租金单价X天数X台数+其它赔偿及相关费用。

  4、付款方式

  4.1、租赁费每月月底结算本月租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月租金(延期每天按当月租金3%滞纳金计算。如租金延期七日未付,乙方有权停止吊篮使用,租金照常计算),余额租金在该工地吊篮拆除之日内全部付清(如甲方拒付余额租金,乙方将拒绝拆除吊篮并视甲方违约)。

  5、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建筑物的相关资料及吊篮进场进度时间。

  5.1.2.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吊篮租金及相关费用,如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租金乙方有权停止设备 的运行并视甲方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5.1.3.甲方在使用设备过程中,由于违章操作使用不当、人为损坏、偷窃等原因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赔偿金以双方确认的《吊篮现场丢失、损坏清单》单价按附表为准。

  5.1.4.在租用期间,甲方不拥有乙方之设备的所有权,甲方不得将乙方设备转让第三方,不得作为其他作用之抵押或保证,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立即收回合同之吊篮。甲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没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吊篮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或迁移安装地点,也不得将吊篮设备转租或抵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权负责。

  5.1.5.吊篮设备运抵工地现场后,甲方免费提供上、下楼层的垂直运输工具。

  5.1. 6.吊篮设备进场时,甲方代表负责清点设备并签收《设备进场清单》。

  5.1.7.吊篮设备进场后,甲方对所有设备的保管负责并对安装好的吊篮进行

  5.1.8.吊篮安装、拆卸、移位前,乙方应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由甲方报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审批。

  5.1.9特别说明:若由于建筑物局部异型(如死角、狭窄等〉致使吊篮安装无法进行的情况,应由甲方自行解决;若因屋顶构造异型需要架设钢管脚手架作辅助平台进行吊篮安装的情况,则由甲方负责架设平台及采取应措施。

  5. 1.10.吊篮使用期间,甲方负责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吊篮作业面下方危险区域的安全警 戒及监护工作,以及施工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工作,上篮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者,并严格遵守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及高空作业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配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安全绳不准野蛮、酒后、身体不适、不健康者进入吊篮施工,此设备严禁当货物提升机使用,夜间、风速五级以上、下雨天严禁使用,载重不允许超过500kg重量,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意外,其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5.1.11.甲方在使用吊篮作业中,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移动吊篮的位置和所有附属设备,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在吊篮工作平台施工严禁用吊篮代运输本工程其他材料,不允许超过额定载荷,超过额定载荷的一切损失责任及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全权负责赔偿。

  5 1.12.甲方向乙方提供满足吊篮设备使用耍求的电源指定到所需楼层,若因停电等原因影响吊篮安 装或移装时间由甲方负责。

  5.1.13.吊篮进场和拆除时,甲方负责设备下地及装车离场的搬运工作。

  5.1. 14.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提供吊篮的堆码场地及维修人员的住宿。

  5. 2.乙方责任

  5.2.1.乙方根据甲方进度及建筑的结构要求,按时提供性能安全可靠,符合技术要求,质量完好的吊篮设备〔吊篮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2.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组织吊篮设备入场,同时负责提供相关文件。

  5.2.3.吊篮安装、拆卸、移位前,乙方应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同时负责

  5.1.4.吊篮设备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吊篮的安装、拆卸、移位工作由乙方派一名师傅指导安装,如收取吊篮的安装费时由乙方负责

  5.2.5.乙方应对每一台吊篮设备配备安全绳一条,安全绳锁扣器一个。

  5.2.6.吊篮使用期间,乙方负责确保吊篮设备状况完好,使用安全。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和通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维修人员在4小时内对设备进行维修好

  5.2.7.租用吊篮设备25台以上的项目,乙方免费派驻一名现场维修人员,以确保设备的的正常使用。

  5.2.8.乙方现场派驻人员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操作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乙方现场派驻人员应遵守现场的一切管理制度。

  5.2.9乙方应严格遵守双方协商的吊篮进、出场时间,按时运作。

  5.2.10.吊篮设备出场时,乙方代表负责清点设备并签收《设备出场清单》。

  6、相关文件

  经双方签署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如一方未按合同履行其责任,按¥50000元(伍万元整)支付对方违约金。

  8.解决方式

  在履约合同中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相关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产权方所在地法院提起公诉,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9.其它事宜:

  10.附录文件

  本合同5.2.2项,乙方须提供的如下文件:

  ①产权方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②吊篮合格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③吊篮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④施工组织方案

  ⑤吊篮现场安装验收合格并同意使用(签字确认)

  11.本合同一式二份,每份四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林地从事农业综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将本人座落南康市麻双乡 村 组

  用林地共计 亩 林证字( )第 号},林班 小班 。

  林地界址: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出租给乙方经营种植桂花、油茶或其它对山地没有污染的经济林木,造林苗,园林绿化苗。 注:

  二、租赁期为50年,自 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为每年每亩人民币租金按 由乙方在每 年的 月 日前先把 年的租金存入甲方的银行帐户(专户)或现金支付。

  四、①租赁期间,乙方享有该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在此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该林地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由乙方自负盈亏,经营期间的全部投资、所涉及的所有税收及各项规费及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有权在租赁地域内进行道路排灌,水泵和水池等辅助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因生产经营所需的大棚和办公用房,生产管理用房。

  ③乙方有权在本林地上用于高效农业、农业观光、养殖业、生产或规范化的农业开发和生态园建设。

  ④乙方在生产中种植过程中,园林绿化苗、造林苗,经济林木等树苗要带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扰干涉。

  五、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经营形式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在不违背本合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允许乙方将林地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六、 甲方出租的林地应无林权纠纷,租赁期间如出现林权纠纷及其他侵权事件,甲方有义务进行调处,如因调处不当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赔偿

  责任。

  七、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森林防火及防范偷盗砍伐等到工作,甲方应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林保规章制度、共同防御森林火灾及砍伐盗偷事件的发生。

  八、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给乙方提供进入林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方便,同时为乙方在林区进行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九、租赁期间,如因政策调整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所租林地,林地补偿归甲方享有,地表上的种植和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设备补偿归乙方享有。

  十、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如甲方违约则甲方赔偿乙方该林地开发投资及相关项目建设投资应摊费用总额的200﹪的赔偿金,如乙方违约则乙方赔偿甲方该林地两年的期限的租金。

  十一、流转事宜:

  ①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林权证件的过户和流转变更手续,

  ②本合同项下的过户和流转变更手续涉及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③甲方将林地使用权用权租赁或流转乙方后,由乙方享受国家有关农业开发的各种优惠政策,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正常用工,采购、施工、生产等。

  ④在林地租赁或流转期间,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甲方土地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具有同等到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诉讼至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四、本合同租期到期限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麻双乡林管站及村委会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 xx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5

  租赁合同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可分为一般租赁合同和特别租赁合同。一般租赁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租赁。特别租赁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租赁。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期内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后果。这里的依据是租赁物为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受益者,应当承担与收益相当的风险。[1]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主义”的风险负担原则,它意味着物的“所有权”的取得,不仅仅是享有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可以说,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原则的最初确立,遵循了权利义务一致性这一准则,既有有利于对物权的彰显,又有利于保障与物有关的侵权行为中赔偿责任的明确。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发达,物的所有权在表现形式上越来越复杂,对物的表明形式的占有并能证明就是物的所有者。而真正的所有者,除了“法律控制”外,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并不直接控制该物。在这种情况下,物的风险大小、规避措施、环境因素、直接管理者的注意程度等,都不是所有权能够直接掌控的,一旦发生风险,把该风险后果全部由所有权人来承担,是否有失偏颇呢?

  所以,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以租赁合同为对象,分析各种在所有权人对物没有现实控制的情形下,有关物的风险负担责任的分配问题。

  二、租赁合同的结构分析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有偿、诺成、双务合同。就实质而言,租赁合同是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方占有、使用并收益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法理依据。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无限的,只有在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建立某种平衡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社会关系的和谐。[3]这里的“欲望”,我们抛弃贬义色彩的偏见,可以理解为对改造物质世界的愿望和主观努力。而资源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直接表现为所有权的有限性,人们不可能在同一物上同时拥有所有权。没有所有权,人们对物的利用就会缺少根本性的合理支持。与之同时,在市场经济时代,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用以及发挥资源的最大功效,进而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是市场主体的愿望。

  物,从法律角度讲,是所有权保护下的客观存在。所有权,意味着对物的公共性的排斥,除了所有权人外,其他任何人如果想利用该物,就必须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从所有权人那里获得对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中部分权能的转让。以物为对象,人与人之间的物权流转的合法性主要基于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该合同行为的实质在于对物的各项权利的交易或重新分配。

  所有权,对于具体的物而言,具有唯一性,即一个物上面不能够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有权又具有固定性特点,只要是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的物,首先都要明确其所有权,没有所有权的明确,该物的流转、使用以及收益的合法性都值得怀疑。所有权的唯一性和固定性特点,在保障物的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限制了物的充分使用,并且可能影响所有权人从自己的所有权中获得实际的利益。所以,在尊重所有权的以上特点的基础上,人们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提出了所有权所包含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当我们发现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以后,为物的充分有效的使用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人们在不转移所有权又不直接行使使用权能的时候,同样可以通过该物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

  (二)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分配。以租赁物为对象,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主要是:

  第一,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把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都转移给承租人了,其保留的是最根本的处分权。通过处分权的保留,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法律控制,监督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

  第二,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通说认为,租金是物的法定孳息,收取租金的权力是基于出租人的所有权而派生出来的权利。因此,尽管从表面上看来,租金也是某种“收益”,但是这种收益主要是资本性受益,没有出租人劳动因素的参与。[4]从出租人角度,租赁物是资本投入,而不是生产工具。

  第三,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之所以签订租赁合同,目的在于获得收益,其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都是为了实现收益的目的。这里的收益,是指承租人利用租赁物的正常功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取的利益。可以看出,承租人的“收益”和出租人的“租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这种不同的根源主要在于对租赁物拥有的不同性质的权能。

  (三)租赁合同的社会效用。任何合同行为,主体的平等性除了人格平等以外,还在于权利平等。这里权利平等,意味着互相尊重对方既有的权利,承认对方各项私权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双方之间发生合同行为的前提,在于都是某些权利的合法持有人。由此推及到租赁合同,其社会效用在于: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合同行为对所有权权能予以合理配置,物尽其用、各取所需,解决了在所有权缺乏的情况下,非所有权人合法占有、使用物的问题,实现物的功能最大化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在经济交往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随着人们经济交往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各种风险也不断增加。如何规避风险是当事人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人们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都尽可能降低风险程度,以减少自己的赢利成本。在高风险社会里,没有任何经济风险的经济活动是不存在的,于是人们转而关注风险的负担问题,即一旦发生风险的时候,由谁来负担风险带来的损失。

  (一)风险的特征。物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物本身的毁损、灭失风险;二是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风险。[5]关于第二种情形,这里不多赘述。我们重点探讨物本身的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这类风险的特点是:

  第一,发生在经济合同行为中。也就是说,风险主要在物的流转状态中发生。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都由某种现实权利,这种现实权利是他们负担风险的前提。假如某个物的全部权利都归某一个人所有,其风险也全部归该人所负担,而没有讨论风险负担责任的必要了。

  第二,风险来自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这是风险的实质性特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物发生损失无非两种原因:一是“天灾”;二是“人祸”。“人祸”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其中都涉及当事人对某些约定或法定义务的违背。[6]引发风险的“天灾”主要包括:一是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地震等,人类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二是意外事件,主要指当事人已经尽了合理的、力所能及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三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的原因,比如第三人对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三,风险具有预设性。[7]在经济合同中的风险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人们之所以关注风险,主要在于对未来可能损失的担心。这与侵权或违约行为中的损失负担不同。在侵权或违约损害中,损害都是已经发生的或者说是现实性的,这些损害的发生以及对其前因后果的分析判断是追究有关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在风险负担中,人们不必等待损害出现就已经根据有关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解自己是否应该承担某些损失。风险的预设性,增强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对风险的防范意识,进一步明确了彼此对物的权利义务分配,有利于增强彼此信任,提高经济交往的效率。

  (二)相关法律规定评价。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对风险的承担责任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是按照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实现不同的风险负担原则,重点以“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为参考标准,即在风险负担与物的所有权状况、交付占有状况之间建立某种联系,以后者为依据来判断前者。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对租赁物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主要采取所有权主义,把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全部归结到出租人,除非承租人有过失。其立法特点是:第一,对风险的界定采取排除式叙述,即对租赁物产生损害的客观事实只要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过失,都属于风险的范畴;第二,负担责任的排他性,即只要发生风险,都由出租人来承担损害后果;第三,约定排除风险,即出租人只有通过事先的约定才能转嫁或降低风险对自己的威胁。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没有考虑现实控制因素与风险的关系。物的风险的产生,尽管可能不是承租人所能控制的,但是,风险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如果承租人的某些非过失行为是风险发生的条件之一,或者说风险的发生与承租人的非过失行为相关联时,承租人是否应该分担风险带来的部分损害呢?第二,举证责任的不可操作性。由于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的现实控制,当风险发生以后,如何来举证该风险的发生时,直接管理人是否尽了善良管理义务呢?尽管可以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来督促直接管理人谨慎管理、使用租赁物,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操作又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对证据真伪辨别往往受客观条件的制约。

  由此,需要对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进行重置。基本的标准是:1.有利于物的流转;2.体现公平合理;3.有利于风险的补救。从司法实践看,似乎采取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更为合理,既能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发达。

  注释:

  [1]与之相联系的是,在侵权行为法中,当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没有另外的直接管理人的话,所有权人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后面对风险特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风险负担问题实际上只有在各类合同行为中才会有探讨的意义。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比较典型,但是本文之所以选择租赁合同为切入点,在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自觉经验”有所差距。本文试图探讨这种差距的表现以及原因,并阐述法律规定的风险负担原则的法理依据。

  [3]正如《荀子·礼论》中所说:“人生而有欲”,需要“以礼义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不必屈于物,物不必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

  [4]按照马克思的经济学观点,以地租为代表的租金是所有权的经济形式,它建立在资源的稀缺性基础上,所有权人对资源的垄断使他们得以与资源的使用者达成“合意”,从中获取超额利润。

  [5]在侵权行为法中,当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没有另外的直接管理人的话,所有权人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6]对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违背,实质在于对物的权利人合法权利的非法侵犯。此时,该侵犯人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等义务主要基于对其非法行为的惩罚或补救。而与之对比,风险的负担者并不是因为其对物有非法侵犯行为,而恰恰相反,是因为其在物上有某种合法权利。

  [7]这里有必要提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之所以出现,就在于人们对风险有了预见性认识,风险负担者试图通过保险合同进一步降低自己的风险。从保险合同的功能看,基于其他经济合同行为而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具有附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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