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1-04-26 13:30:17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租赁合同范文7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租赁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实用的租赁合同范文7篇

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以下

  机械设备租赁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合同条款。

  一、租赁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租金

  二、机械设备租赁用途及时间、地点用于乙方合法承揽的工程,时间从起至结束,地点在。

  三、机械设备租赁费的结算及其它相关费用

  1、机械设备租赁计费时间以日历月数为准,即从机械设备进场到撤离期间的日历月数。

  2、合同签定后,乙方应预付甲方机械设备租赁费用万元整;当机械设备完成的工作量接近预付款时,乙方及时按甲方要求支付后续工作的预付款;租赁结束后,当乙方预付款有剩余时,甲方退还余额。

  3、甲方随机操作人员共人,工资由甲方负责,施工补助,由乙方负责;施工补助按元/人/天的标准,由乙方根据实际工作发放。

  4、机械设备的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次单程运费,乙方负责将设备安全、完好地运到乙方工地,甲方负责将设备安全、完好地送回甲方单位。

  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应保证为性能完好,并符合国家对此类设备要求的相关行业规范。

  2、甲方应保证设备完好并能正常工作,如有故障应积极组织抢修,当故障停机时间超过1天后,则在当月租金中按元/天核减超过1天故障停机之后故障停机部分的租金。

  3、甲方操作人员必须在保证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服从乙方管理,不得借故刁难,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投诉或要求甲方更换操作人员。

  4、甲方随机操作人员在工地期间,一律不得向乙方索要钱物或借款借物,否则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生活上不得提出过分的、无理的要求。

  5、在乙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追讨相关费用并撤离机械设备及随机操作人员,单方终止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甲方预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在保证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对该设备进行调度、使用。

  2、乙方只能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满足本工地施工需要,不得转租给他人或他处,不得强行安排机械设备超负荷加班工作,否则造成的机械损坏、人员伤亡或交通事故等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严重者,甲方同时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不得擅自安排其他人员替代甲方操作人员,如确需替代必须经甲方同意并达成补充协议,否则造成的事故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承担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食、宿,并负责为该设备提供合格的燃油(若因燃油质量引起的机械损坏,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安全的停泊,确保设备安全。

  5、租赁结束后,乙方应确保甲方机械设备完好撤离;如果因乙方与施工所在地纠纷、债务等原因造成甲方机械设备不能按时完好顺利撤离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延期撤离时,以所延误时间内每月万元的赔偿金赔偿甲方损失(不足一个月时按天计算,每天元)。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付预付款后生效,租赁期满(以甲方机械设备完好撤离为准)自行失效。

  七、违约责任及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不遵守本合同条款者,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发生其它纠纷,或遇到本合同中未规定的意外情况,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补充合同与合同正文同等有效。

  2、本合同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出租方(甲方)法定代表人承租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合同 篇2

  第一条。租赁期限:租赁选择,一周租期○。半月租期○。一月租期○,出租方从年月日起,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二条。玩具租赁期间的注意事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把租赁玩具转移给第三方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玩具请妥善保管,注意附件别丢失!塑料玩具请别直接阳光照射(以免风化)注意保持玩具清洁,请不要在玩具上乱图乱画,幼儿使用玩具时应有成人陪护。

  第三条。违约责任:如果玩具到期不能送回请提前3天通知,以便我们上门收取,并收取费用!超过租赁期不退回者按每天租金的3倍付费!(希望每位妈妈能给孩子做出榜样,因为你是宝宝第一任启蒙老师)。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出租网所租玩具都经过严格挑选,除人为破坏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如玩具在租赁者手中破损,试损坏程度协议解决(如能修理的,需付修理费;损坏严重不能修理按押金全额赔偿);玩具租赁到期不归还占为己有者,押金抵消玩具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在租赁期满前三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与出租方协商后交纳续租玩具的租金。如在签定期限内提前解除租赁,租金按签定金额结算,概不退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租赁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租赁财产及租赁费标准(均以天为单位计算租赁费):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实际数量、质量以出租方出库清单为准。承租方当面核实产品数量、质量后在出库单上签字认可。出租方不承担因设计、施工及拼装等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出库后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一、租赁单价:

  二、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租赁设备材料归还入库止,双方约定承租方承租周转材料总量约计 吨(最终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租用时间不低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租赁费用,超出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租赁费(以承租方签字认可的出租方设备材料出库清单的日期当日起计算至租赁设备材料归还入库之日止)。如承租方存在跨年度工程,因停工原因暂停施工,承租方需出具书面报停报告,双方商议并经出租方盖章签字确定后,方可认定报停生效,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天,报停期间不收取租赁费。承租方报停期间如有继续施工行为,租赁费连续计费,报停无效。

  三、租赁押金、费用的支付方式:

  1.本合同租赁周转材料约计 吨。

  1.1承租方需一次性交纳租赁财产保证金 元整(保证金大写:);

  1.2承租方提供担保: ,承租方签订合同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2.出租天数按当月天数结算。租赁费用在当月20号结算,并在当月30号前付清租赁费用。待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归还租赁周转材料后,双方最终结算时可优先以押金抵减租金,多退少补。

  3.本合同租赁周转材料由承租方在出租方场地自提,所租赁周转材料在出租方场地的装、卸车可由出租方负责组织,所发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运输往、返运费;租赁周转材料在出租方场地的装、卸车费用 元/吨/次,分拣费 元/吨/次,扶吊费 元/吨/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4.以上租金、保证金、押金、维修费、运费、丢失赔偿等所有费用必须汇入合同约定账户。

  四、租赁物的保养、维修责任:

  承租方在使用和报停期间,租赁周转材料应妥善保管、使用,确保周转材料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等相符,周转材料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承租方在归还周转材料前,应对所租赁周转材料表面的砂浆、杂物、焊接件等自行清理、维修,达到出租方出库标准方可入库,如不清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清理费用。清理费单价如下:钢架管: 元/根、扣件: 元/套、碗扣支架: 元/根,顶、底托(丝杠): 元/个。

  五、损坏赔偿事项:

  租赁物的损坏认定及赔偿明细见附件。

  1.碗扣支架:确保租赁物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相符,租赁物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对租赁物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新物原值的100%赔偿。

  2.钢架管、扣件:租赁材料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钢管长度被截短应由承租方赔偿被截短钢管原值的50%,如钢管出现活弯可修的状况即按5元/根收取修理费用,钢架管如有烧焊、压扁、死弯、断裂则视为报废,扣件断裂、缺盖、变形视为报废,对租赁材料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新物原值的100%赔偿,钢架管 元/米,扣件单价 元/套;

  3.模板:承租方在归还租赁物前,应对租赁物自行维修、清理,达到出租方出库标准。若不进行维修,出租方应收取原物造价(租赁物原价的)15%-40%的维修费,钢模板在未报废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修理,但承租方归还时必须将砂浆、焊接等杂物清除干净,否则出租方加收清理费 元/平方。

  4.其它约定事项: 承租方在租赁使用期间应妥善保管、使用,确保租赁物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相符,租赁物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钢模板筋板损坏丢失赔偿 元/米,钢模板打洞:14mm以下每个 元;超过14mm模板报废;面板轻微变形可修复的 元/块,边板严重开裂和模板面扭曲变形无法修复及模板面打洞超过四个以上一律视为报废。对租赁物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 元/吨赔偿。

  六、出租变更:

  承租方承租的物资仅在 项目工地使用,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周转材料转让或转租给本项目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变卖或抵押,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收回周转材料,承租方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与承租方未按合同全面履行即构成违约。

  1.租赁费用当月20号结算,当月租赁费支付办理期为10日内,如延期支付租赁费,承租方需另承担违约金(自延期之日起按应收金额的 %每日收取违约金),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除收取违约金外,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随时收回租赁周转材料,发生所有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2.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其中一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承租方存在擅自转租、中途退租的、擅自拆改设备等行为的,须向出租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如出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5.本条所称“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八、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九、其它约定事项: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附件

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县 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

  乙方 县 乡 村 村民小组。

  负责人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大 沟、小 沟堰滩的栗子树 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县 养殖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 县 乡 村 村民小组(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5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自有起重机械设备租赁等有关事宜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将其自有的下列机械设备租赁给甲方使用:

  第二条以上设备仅限于XXX工程使用,设备的交付与归还地点为甲方施工现场。

  第三条没有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转租和转借乙方设备,乙方设备上的标识与文字,是乙方设备的重要识别标志,甲方不得对设备上原有的标识或文字擅自损坏,更改,覆盖,粘贴等,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需赔偿乙方因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租赁期限:

  从20xx_年XX月_XX日至_20xx年_XX月XX日止,租赁期定为X个月,不足X个月租金按X个月计算。如需延期甲乙双方需协商,本合同延续。

  第五条租金及运输费用:

  1.租金:月租金为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由甲方负责。

  2.运输费:机械设备进出厂运输费陆仟元整(6000元)由甲方负责,乙方设备到达甲方工地后,甲方于当日付清乙方设备进出场费。在乙方收到甲方现金或银行底单传真件后开始组装,组装完毕后开始起租。如2天内不能支付甲方则每日按4%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费用结算:

  1.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于乙方设备进场满月后支付月租赁费,不支付租金不予吊装。如甲方逾期5日未支付租赁费,则乙方有权停止使用,并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收取5%违约金。

  2.租金的计算为乙方设备到达甲方现场组装完毕之日起,至甲方使用完设备之日止。起租期以上,结算周期不足一个月的,则按天计算。按天计算标准为: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至甲方提出终止使用之日止。

  3.每月故障累计停机维修保养2天内不减租金。

  4.月租设备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为300个小时,超时加班租金以小时累计结算,其计算标准为:月租金/30天/10小时。

  第七条甲方责任:

  1.有权对乙方设备和操作人员查验证件,有权对进入现场的乙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施工现场的场地条件,吊装条件吊具,吊绳等,如需要夜间施工,必须做好照明工作。

  3.吊装前,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指挥资历证书的起重工指挥,在施工前做好安全工作,向设备操作人员详细交代施工和需要吊装构件的重量,几何尺寸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吊装安全。

  4.监督设备操作人员,按乙方要求做好每日对设备的检查保养工作,并免费负责操作人员现场食宿。

  5.甲方协助乙方租赁起重设备现场组装辅助吊机,乙方负责起重设备现场组装、分拆工作。

  6.负责机械设备所用的柴油。

  7.对乙方设备进行妥善的使用,保管。

  8.对乙方设备使用情况及操作司机的工作态度满意给预以客现评价和签证。

  9.按时支付乙方设备租金。

  第八条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给甲方起重设备性能可靠,运转正常,获得具有技术监督检测机构颁发的安全使用证,操作人员具有上岗资格证书。

  2.乙方配备该机操作人员2名,并承担其工资。

  3.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人员协调,调度和指挥,接受甲方人员的.安全教育,服从甲方人员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4.操作人员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人员如违章指挥或所吊物件及环境影响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时,乙方人员可拒绝执行。

  5.操作人员必须每日做好设备检查,保养工作,如发生故障,应积极组织人员抢修,尽快使机械设备恢复工作,如需要对机械设备进行修理或保养,则要提前与甲方协商,尽可能减少影响甲方工作。

  6.负责机械设备安装分解和调试工作,工作人员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规定。

  7.负责机械设备除柴油外其它一切辅助油料。

  8.甲方不按时支付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取违约金,并有权采取停机或提前终止合同措施。

  第九条附则及约定;

  1.为了保证安全,原则上不允许深夜作业。

  2.作业中如发生人身、机械设备事故,根据吊钩以上部分由乙方负责,吊钩以下部分由甲方负责的原则予以承担。

  3.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租赁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

  该房屋为:楼房____室____厅____卫,平房____间,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 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_____,其他条件为_____,该房屋(x已/x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___。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_________。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x身份证/x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x身份证/x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费用由(x甲方/x乙方)承担。

  (二)甲方(x是/x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_________,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年_____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x书面/x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日(x书面/x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元/(x月/x季/x半年/x年),租金总计:____元(大写:____元)。该房屋租金 ____(x年/x月)不变,自第___(x年/x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x甲方直接收取/x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x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________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x是/x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x水费/x电费/x电话费/x电视收视费/x供暖费/x燃气费/x物业管理费/x_________)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x乙方恢复原状/x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x乙方放弃收回/x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_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_________。

  第十五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_________。

  第十六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_____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出租方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签字):_________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租赁合同 篇7

  家里在西城六部口有一自管公房(平房),承租人是爷爷的名字。孙子,爸爸,叔叔的户口都在此处。孙子名下无房产。家中无纠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如何办理。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律师为您解答: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都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即可。孙子的户口在该房屋中,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如果你们家庭内部没有纠纷,直接按照产权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到孙子名下。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

  有权申请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孙子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

  2、如何办理?

  直接向该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并提出变更到孙子名下的申请即可。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3、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

  变更承租人不需要单独说明家庭情况,只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即可,这个申请书产权单位都有表格的,你到那里简单说明家里需要变更承租人,填表并按照工作人员给你提示的要求提交产权单位所需材料即可。

  情况基本包括房屋原来的承租人信息,共同居住人以及户籍信息等,以表格内容为准。具体你咨询产权单位即可得知。

  4、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从程序上来说等同换房,但实际房屋一般不会变更,处分你现在的公租房不适合居住或者产权单位有其他用途,当然如果你需要换也可以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根据你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调换。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实用的租赁合同范文7篇】相关文章:

1.实用的租赁合同

2.实用的租赁合同范文五篇

3.实用的租赁合同范文九篇

4.实用的租赁合同范文10篇

5.实用的租赁合同范文六篇

6.实用的租赁合同范文八篇

7.实用的租赁合同范文9篇

8.实用的租赁合同范文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