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

时间:2020-03-10 20:00:28 采购合同 我要投稿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4篇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1

  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实务案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合同有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4篇

  一、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的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买方没有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没有区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础上确定了违约金调整机制,即所谓的“损失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主张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在实务案件中需参照执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论当事人如何约定违约金,还是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交付货物,或虽有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实践中,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懒惰或没有法律意识的体现。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不会因此认为傻是一种罪,所以当事人即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有法律来兜底,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就专门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其中第107条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2至114条也规定了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后的损失赔偿问题,该条款即是买方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也仅仅是理论,并没有明确具体该如何主张违约金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案例。但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有了明确的依据。该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及21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12月10日公布的银发[20xx]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根据上述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买方逾期付款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情况下应赔偿给卖方的损失计算公式为:未付款本金 x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x (1+30%—50%)。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由于法律没有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有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该司法解释出台,合理地界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明确了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既有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又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准确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又有利于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裁判义务,在实务案例中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2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有法律问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3

  描述:

  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情况,对整个采购活动的顺利完成影响巨大。当采购合同出现质量违约时,该如何处理?当采购合同出现价格违约时,是否就非要索赔和上诉?当采购合同出现前置期违约时,最佳的处理方案是什么?本课程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详细阐述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方法与技巧!

  解决方案:

  ①采购合同中的违约,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质量违约。

  二是价格违约。

  三是前置期和数量违约。

  四是服务违约。

  ②在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质量违约时,要处理好常规品违约和定制品违约情况。其中,对于常规质量违约,主要有这两种情况:

  一是产品不符合标准,这里的标准可以是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公司标准。但不管哪种标准,合同中必须明确标出同时附带违约的处理方法及意见,比如退货、换货等,同时要规定在此期间延误定单损失的惩罚额度。

  二是产品合格率低于合同规定下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供方补货或者以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解决。

  ③而对于订制品质量违约,则有这几种处理方式:

  其一,产品与图纸不符,如果产品彻底无法修改、使用,应要求退货并索赔损失;如果经过修改能够使用,那么修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应由供方承担,或者以其他形式作为补偿,比如扣除质保金、供方换货、补货等。

  其二,所供产品与要求的参数不符,如果颜色不对、花色不对,必须要求供方换货并进行赔偿;若是尺寸不符,如果牵涉出材率问题,可以通过补货形式解决。

  其三,所供产品技术规格不符,如公差过大、用料纯度或者标号不对、或者生产工艺不正确,此种情况如果订单不允许改动或者公差无法修葺,必须要求对方退货,并支付赔偿金。

  其四,产品功能与性能规格不符,比如功能达不到要求、操作过于复杂不人性化,公司无法接受,此时必须终止合同,宣告采购失败。

  ④处理采购合同中的价格违约:

  首先要找到违约的原因,违约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中没有价格调整协议;二是有了价格调整协议,但价格变化超出了协议范围。

  其次,根据原因采取对应处理办法。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应附上价格调整协议,价格调整协议一定要规定合同生效的价格变化幅度最大限度,防止价格变化过大。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价格有变,我们应该在价格协议的基础上与供方交涉,尽最大努力说服对方履行合同。如果价格变化超过最大幅度,供需双方都可以终止合同或者就价格问题重新签署合同。

  ⑤处理采购合同中的前置期和数量违约时,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前置期滞后违约。

  二是前置期提前违约。

  三是前置期不稳定违约。

  对处理采购合同中的服务违约方面,服务违约一般存在这几种情况:物流服务违约、培训服务违约、设备维护服务违约。

  为避免出现物流服务违约,如运输方式选择不正确、包装方式简单不足以保护运输物品、交货地点不明确或不准确、物流公司选择不恰当致使货物丢失等,我门要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运输方式、包装要求、物流公司要求,并采用货到付款方式。

  ⑥对于培训服务违约,如果是前期培训不足,我们除了积极争取销售方提供服务外,可以采取扣除设备质保金的方式作为违约惩罚。如果是后期培训不及时或者根本没有培训,在合同签订时要写入产品生命周期内培训事宜,明确培训费用。如培训不及时应向该公司领导投诉,或者协商由供方承担请第三方培训的费用。

  ⑦对于设备维护服务违约,如设备维护人员工作效率低下、费用过高、维护中断等:

  首先应与供方进行沟通,如果供方为销售代理或分销商,那么向总经销商投诉;

  其次,如果有购买新设备扩建的加护(无问题),以此为条件进行谈判,降低后期费用,并明确写入合同;

  再次,根据合同交由有关仲裁部门仲裁或者诉讼,但一般不是情节十分恶劣的情况下,不建议使用此种方式。

  最后,将这几部分的思维导图串在一起,就形成了“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完整流程技巧。

  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4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

  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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