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

时间:2021-03-05 18:22:39 单价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单价合同四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价合同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单价合同四篇

单价合同 篇1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14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xx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单价合同 篇2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 本合同标准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 (签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签章)

单价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为了完成 工程的施工,经双方协商,在遵守甲方与业主于 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下,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概况:

  第一条 工程范围、内容:

  第二条 开、竣工日期:

  第三条 承包方式:

  第四条 单价构成:

  第二章 工程质量: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总合同工程关于工程质量的合同条款,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第六条 乙方服从甲方质检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工序质量达不到优质工程标准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和返工,其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每道工序完工时,经甲方质检人员验收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七条 由于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当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若乙方为方便组织施工、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采用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除须得到甲方的批准外,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材料供应方式:

  1、砌筑砂浆所用的砂、水泥可由乙方按照甲方下达的材料用量计划自行采购。甲方按材料用量进行摊销并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控制。

  第三章 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第九条 本工程以月为单位或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结算。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计量范围及包含内容按照总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图纸及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估计工程量,不作为乙方要求计量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单价依据是本合同单价,工程结算的工程量是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计量验收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实体。

  第十二条 从每期应支付价款中扣留 5 %作为质量保险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甲方代乙方修复缺陷费用后一次退还乙方。

  第四章 双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双方应共同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同文件(包括总合同)《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保护业主及双方在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受损害。

  2、严格执行监理的指令,服从监理的现场监督和指导。

  3、维护企业形象,不得发生有损于双方利益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甲方义务:

  1、负责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的业务接洽和联系。

  2、负责技术交底、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驻地监理签订工程数量及文件资料。

  3、负责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及测量、试验人员等,负责对乙方所有施工生产活动(包括原材料)进行监督和指导,但甲方的监督和指导不能免除乙方对该工程应负的义务。

  4、负责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验收结算及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违章行为做出纠正,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章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进行修改。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解除合同。

  2、如乙方需要,甲方可协助乙方联系解决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而影响施行进度和工程质量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施行、维修和养护,不得将本工程再次转让或分包。

  2、乙方就本合同所完成的工程和甲方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3、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施工,接受甲方关于进度、质量的要求。如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将上述情况报告甲方。

  4、对本工程施工方法的适应性全面负责,并将施工中发现的工程设计中的任何错误、遗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

  5、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参加生产会,合理编制施行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后执行。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甲方有权将不满足施行条件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稳定,更换现场负责人需经过甲方同意。若因人员因素影响工程顺利进行,后果由乙方自负。

  6、乙方应当认真做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做到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接受甲方安全管理,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自费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时要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安全知识的教育。施工期间乙方人员无论因公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伤、残、亡及其他事故或造成他人伤、残、亡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

  7、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书、意见、批示决定等,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当履行,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自行负责协调对外关系,收缴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

  9、施工时间要制作相应标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与此有关的费用与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

  1、依照合同附件的约定收取工程施工款。

  2、如业主要求提前竣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遵照执行。发生的赶工索赔费用,经业主同意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因征地、拆迁、工程款不到位、图纸资料延误及设计变更、业主要求等造成乙方停工、窝工时,乙方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甲方,协助甲方向业主索赔、补偿,上述费用经业主同意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工程验收,以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08/1-20xx)》、业主颁发的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业主要求为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必须具有验收签证等原始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业主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由乙方无偿保修。乙方若不亲自进行时,可由甲方代为进行,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5 %迟延履行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本合价款的20%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赔偿的计算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地为。(此项不得删减)

  第二十五条 因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乙方应当接受。相应增减的费用,甲方依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对本合同单价予以调整,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的业务往来,应当由乙方负责人或其他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认可,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乙方就本合同所完成的工程与甲方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各两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价合同 篇4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中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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