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1-05-26 17:16:22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工程合同合集五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工程合同合集五篇

工程合同 篇1

  一、合同管理的特点分析

  1.时间上具有延续性

  工程合同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故在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周期内,合同管理工作也应该连续地实行。工程项目的运行周期不只是包括施工期,还包括招标、投标,谈判制定合同期和项目工程保修维护期,所以工程管理工作的实行一般最少要持续进行1—2年,更长的甚至可以达到7年及以上时间。

  2.合同管理必须进行动态管理

  由于合同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双方反复商讨、一步步磨合制定的过程,尤其是在合同的实施期内,受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干扰,合同内容也会时常进行变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变更合同的内容,落实好公路合同的变更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的合同管理体制。

  3.合同管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得有很大影响

  由于公路工程项目规模大,造价高,所以良好的合同管理能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优秀的合同管理和失败的合同管理会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差额达到工程造价的25%。

  4.合同管理复杂多变,风险大

  由于现代公路建设项目复杂多样,合同关系也变得愈发复杂,合同管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并且充满了未知性和不可控性,很容易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合同的管理工作非常繁琐复杂,且充满了风险。

  二、如何做好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单位要从公司到项目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及合同管理人员要做好以下几点: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专业人才缺乏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等综合知识,才能胜任合同管理工作。2.重视合同交底无论是主合同还是项目协作合同,项目经理或主管人员都应在合同签订后,组织相关人员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做好合同交底。主合同交底时,应罗列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总结出对施工方有利和不利条款及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利于合同风险的事前控制及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项目协作合同交底时,应罗列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及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对施工协作队伍的管理。合同交底要形成书面记录,与会人员要在合同交底上签字。原件由合同管理部门留存,其他部门以及现场管理人员留存复印件。合同交底会议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让项目每位管理人员理解合同的中所有条款。

  2.熟悉合同条款

  施工合同就是施工过程的规范,无论是施工方,还是业主、监理、协作队伍,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我们绝不能把合同空洞化、边缘化,认为它只是一个形式。对合同的熟悉程度往往决定着谈判的成败,所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对遇到的各种问题能将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脱口而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否则就是严重的失职。很多合同管理人员认为背熟所有合同条款是天方夜谭,其实,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很难,关键在于“记”。施工合同条款都有雷同之处,我们先要背熟通用条款,再记熟特殊条款,先理解再记忆,找出各类条款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背熟后灵活运用。此外,我们要特别重视通用条款,不要认为它只是一个形式,在诉讼过程中,通用条款往往能决定我们的成败。

  3.注重合同细节管理

  施工合同纠纷多数情况下源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纠纷,如工程款如何拨付,设计变更单价如何审定,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处理办法等。这就需要甲乙双方尽量在合同中把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化,尽量避免给结算方式留下盲点。

  4.积极参与项目的各项对外事务

  我们向业主提出各种要求,报送各类资料,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由于对时间节点把握不好、报送资料缺乏法律效力等原因,总是事倍功半,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合同管理人员要深入到项目部的各项对外活动中来,无论是对业主、协作单位,还是对政府部门,无论是口头的,还是正式的。合同管理人员要有所担当,要熟悉合同,做实每个环节,与业主、协作队伍论合同、讲条款,拿起法律武器与他们较劲,保护项目的合法利益。一是对照合同,把握好报送资料的时间节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料的报送工作,同时,还要弄清各项资料该何时报送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不报送又会产生何种结果。二是要及时得到业主、监理的签字,尤其是在一些意向性的意见上,一定要想方设法的形成文字性的资料,并请业主、监理签字,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变更索赔工作做好基础资料。

  三、加强正规化合同在控制造价中的应用

  1.控制项目成本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将控制费用最小化的观念渗透应用于工程方法、工程技术及施工管理的措施中,通过对技术方法的对比、经济分析及方案效果的综合测评,对工程中的各种消耗进行调整控制,及时纠正各种可能出现的偏差,把工程费用控制在成本管理计划范围之内。因此,项目成本管理在造价控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对成本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只有以工程项目的建造合同成本为核心,不断增强对项目建造合同成本的管理,才能使公司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2.影响公路工程项目造价的因素

  公路工程项目的实施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甚至两年以上,因此随着工程实施的时间越长,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变化就越大,极大地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若处理不当,很可能造成工程造价难以控制甚至无法收场。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主要因素为工期、质量、工程付款、变更、材料、施工设备价格的浮动变化、竣工结算、风险、索赔等,这些因素涉及范围广,涉及量大,彼此又有很多的联系,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尤其注意,并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对造价的控制。

  3.施工合同是合作双方解决经济争议的重要依据

  工程合同订立的初衷之一就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任何一方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就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按照合同的规定,违约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和违约条件都以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最终用经济的方式进行衡量,让违约者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受害方得到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和违约条件是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保证。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我国公路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公路工程建设公司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严格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企业要想在日益严峻的竞争环境中取得优势,就必须要制定合理的工程管理合同,通过优良的工程合同管理策略控制造价,以达到优化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工程合同 篇2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配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日

  甲方:

  乙方:

  经方案比选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夜景亮化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方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的资料。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范围及内容:夜景亮化设计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工作阶段及成果

  乙方按照本工程的工程进度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方案设计阶段

  2.1考察现有道路环境条件,包括地面条件、边界以及道路内外的视觉效果。

  2.2 收集及整理有关图片及其它相关资料,设计阶段与甲方相互协调及开会讨论目前所有的图纸和资料,使之与设计主旨一致。

  2.3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成果如下:

  (1)反映总体设计的效果图;

  (2)说明设计构思的有关分析图、设计效果图;

  (3)表达主要设计构思及设计特色的方案一份。

  第二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2.4提供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纸。

  2.5协助甲方编制工程进度安排。

  2.6制备及编制材料表有关的工程规范。协助甲方审理工程量清单,以便于甲方制订招标及合约文件。

  2.7与甲方一起,为投标单位提供招标答疑。

  2.8出席有关的工程协调会议。

  2.9其他;

  第三阶段:施工阶段的配合

  2.10乙方在施工图完成后,需与甲方代表、工程承包商一同出席设计交底会议。

  2.11协助甲方招标、定标,审核厂家提供的照明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在工程定标以后,施工前根据设计要求确认物料品种规格及质量;

  2.12在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应根据现场需要前往工地现场监督,以确保所有工程按图施工,制备初步验收接受建议书,其上注明需待修改更正的项目;

  2.13在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应根据现场需要前往工地现场监督,以确保所有工程按图施工,最后的工程验收;

  2.14甲方或施工方在工程过程中要改动设计或物料,必须先书面通知乙方;

  2.15对甲方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乙方必须予以及时的技术支持,在保证工程质量及设计效果的前提下提出解决方案。

  3、设计费用支付安排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确定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如甲方需

  提供设计灯型样品,样品费用另行计算);

  3.1设计费结算与支付方式:

  本合同设计费用按照以下二个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设计图纸交付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交付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设计费。

  第四条 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1.2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

  人转让或用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付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4.2 乙方责任

  4.2.1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设计图纸的安全性负责。若因为设计缺陷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伤害及损失,乙方有相应的赔偿义务。

  4.2.2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 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政策、法规、技术规程和规范。

  4.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10年。

  4.2.4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4.2.5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最高额为全额设计费。

  5.2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第六条 其他

  6.1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乙方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6.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4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 2 份,乙方 2 份。

  6.5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6.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6.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工程合同 篇3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说明:本合同根据广东省建设厅推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编制而成,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签订的版本,合同条款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内容适当调整补充;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留所迁建工程

  工程地点:x鼔镇原知青场

  工程规模及内容:办公楼4层,监房2层,高度16.5米,总建筑面积6849.22平方米

  结构形式:框架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高发改审函【20x】16号

  资金来源:争取上级支持,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解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包括建筑及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35天。

  拟从20x年12月30日开始施工,至20x年8月21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00—20x)合格以上。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x;(小写):7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x安局会议室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即时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1.目的`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工程合同 篇5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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